付崇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3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421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崇,男,1991年3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东辽县人,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东辽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丰县看守所。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刑检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崇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杰,被告人付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崇于2015年6月至8月间,在辽源市“致远通讯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以给经销商进货的名义,骗取经销商的信任,先后骗取东丰县杨木林镇“丰达通讯商店”、那丹伯镇“正大手机店”等16家经销商货款,诈骗总金额为81 514元人民币,所获赃款均被其挥霍。案发后,付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东丰县刑警大队说明,致远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付崇入职表,银行汇款凭证,对账情况说明,被害人赵海艳、冯烁铭、宫立勇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付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付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附加刑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忠录

审 判 员  王宝胜

人民陪审员  孙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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