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东刑公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英修,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12日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11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 [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英修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人贺英修的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本院分别于2015年6月25日、2015年10月13日两次退回公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分别于2015年8月4日、2015年11月2日调取完毕。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2015年11月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英修及其辩护人褚维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贺英修等人在四平市铁东区天桥下吉林银行附近,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贺英修将被害人周某某手机摔坏,并翻周某某身上的挎包,没翻到钱。被告人贺英修等人离开。2014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将贺英修抓获。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贺英修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四平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光碟一张、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认为:被告人贺英修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贺英修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贺英修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没有抢到钱财,是犯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贺英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辨称其没抢劫到钱物,只是将被害人手机摔坏,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贺英修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贺英修的行为系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贺英修等人在四平市铁东区天桥下吉林银行附近,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贺英修将被害人周某某手机摔坏,并翻周某某身上的挎包,没翻到钱。被告人贺英修等人离开。2014年11月20日,贺英修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5日9时36分许,公安机关接周某某报案称,2014年10月14日20时许,其在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解放小区南门被两名男子抢劫,抢走现金人民币3 000余元,并把他的苹果5手机摔坏。经侦查贺英修系抢劫周某某的犯罪嫌疑人。2014年11月20日,贺英修被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以给周某某找工作为由将周某某找来,又找来王某某帮忙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后,欲拿走周某某的苹果5手机,因不能解锁未能得逞,后将手机摔坏,并翻动周某某的背包,意图拿走周某某钱财。2014年11月21日贺英修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0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如实供述了伙同贺英修暴力殴打周某某后,并为贺英修放风,贺英修翻周某某的背包,并把周某某的手机摔坏的犯罪事实。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贺英修身份。
3、辨认笔录。证明:周某某对贺英修、贺英修对王某某分别进行了辨认。
4、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毁坏苹果5手机已交到公安机关。
5、照片。证明:被毁坏手机。
6、办案说明。证明:杨立未能找到。
7、情况说明。证明:(1)周某某挎包去向无法查清;(2)杨立未能找到;(3)无法确定在案发现场贺英修、王某某是否带刀;(4)因办案区视频处于维修状态,没能记录询问过程。
8、四平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明:2014年10月14日19时54分38秒,四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案称有人打仗。110干警赶到现场后,周某某称被抢劫人民币3000元,手机被摔坏。
9、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少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贺英修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0、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贺英修于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
11、光碟一张。证明:被害人周某某带有一挎包及贺英修、王某某殴打被害人周某某的过程。
12、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5)17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明:被毁坏手机价值人民币1 200元。
1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他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0月14日14时许,他和朋友杨立从八面城来到四平,约18时30分,他给“大宇”(贺英修)打电话,“大宇”让他到阳光新城找他。他和杨立一起到了阳光新城。“大宇”领他去找一个朋友,杨立没去。他和“大宇”到铁东区欧亚商场三马路附近见到一男的,然后他俩把他领进附近一胡同。“大宇”对那个男的说北京那个事就是他点的。“大宇”说的是去年“大宇”将他的前女友带到北京强行卖淫的事情,后来他前女友的家里报了警,“大宇”认为是他举报的。“大宇”说完,他俩都从自己兜里拿出匕首,“大宇”让他 “蹲下”。那个男的骂他并打了他一拳。他被打了一拳后转身就跑,边跑边喊“抢劫”。开始他们俩追他,后来就剩“大宇”自己追他,当他跑到中央路北侧解放街菲林酒吧西侧的一个药店时就跑不动了。他停下后“大宇”追上来将他摁倒在地上,“大宇”拿出手机打了一个电话,跟电话那边说在什么什么地方。不一会之前那个男的打车过来下车和“大宇”一起将他拽起来,想把他推进出租车。他把着车门不进去,回手将车门关上后,出租车就跑了。“大宇”和那个男的硬把他拽进一小区里面(解放小区南门),他当时没力气了,躺在了地上。他们俩把刀拿了出来,“大宇”让他把东西都拿出来。因他没有力气了就没拿。“大宇”从他右侧裤兜里拿出了他的手机。那个男的跟“大宇”说你快点,我给你瞧着点人。“大宇”把他手机拿出来后问他手机密码。他告诉了“大宇”,但“大宇”没有打开,“大宇”便把他的手机摔在了地上,还踢了他几脚,“大宇”又在旁边拿起一块砖头跟他说不老实就拍死你,还拿砖头轻轻的磕了他头部一下,然后“大宇”将他身上的挎包拿下来,开始翻里面的东西。他看“大宇”从他的挎包里面拿出钱后将他的挎包扔在了地上便和另一男子走了。他躺在地上没动,过了一会110警察赶到了现场,将他送到医院。到医院后他检查了一下挎包,发现挎包里面的3 000余元现金没有了。他在医院观察了一晚上后,今天早上到解放街派出所报案。
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他叫王某某,绰号“圈圈”,来主动投案。2014年10月14日19时许,他在四平市铁东区三马路步行街买电话卡时,贺英修(绰号“大宇”)给他打电话说一会过来跟一个朋友找他。他在三马路小巴黎附近看见贺英修时,身边还有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但他不认识。贺英修带着那男子向旁边的楼栋里走,他也跟着进了旁边的楼栋。进楼栋后,他问贺英修啥事。贺英修指着跟他一起来的那个男的说在北京的时候,就是他点(举报)的他。贺英修曾在北京带着几个女的从事卖淫,被北京公安机关给处理了。贺英修领来的那个男的就一直在说不是我,不是我。他说不是你,你俩就好好唠唠。贺英修让这个男子蹲下,这个男子不蹲,贺英修用手槌了他一下。这个男子刚要蹲下,突然站起来推了他一下,然后就跑。贺英修紧跟着追了出去。他也追了几步,追到二马路时他就跑不动了。过了五分钟左右,贺英修打电话他在菲林酒吧那把这个小子抓住了,让他过去。他打车到菲林酒吧时,看见那小子躺在地上,贺英修用手掐着那个男子的衣服,半跪在那小子身上压着他。贺英修不让他下车,要把那小子拉走。然后他和贺英修一起往出租车里面拽这个小子,还没拽上车,出租车就跑了。这个男子赖在原地不走,贺英修将他自己的挎包交给他,准备将这个男子拽进旁边的胡同里。他上去用脚踢了这个男子一下,贺英修拽着这个男子往前走了两步,这个男子还是不走,他就又上前踢了这个男子脸上一脚。然后他俩一起将这个男子拽进了胡同里小区,贺英修直接将这个小子扔在地上,骑在他身上。贺英修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吓唬这个小子,他看见贺英修左手拿着一部白色的电话,右手拿着一块砖头,问他身下的那个小子手机密码是多少。白色手机应该是他身下压着的那个男子的,因为贺英修的手机是黑色的。贺英修让身下的小子把手机解开,那男子不给解。他在一边给贺英修放风,回头看贺英修时贺英修左手拿着那部手机,右手的砖头不见了,他看见贺英修用手翻了一下落在他右脚边上的包,那个包就是被贺英修骑在身下的男子的包。因为那个小子被贺英修骑在身下,包自然就从这小子的胸口落下来,正好落在贺英修的右脚边。他看见贺英修用右手伸进这个包里翻东西,并从这个包里拿出一把东西,然后紧接着就揣进了他自己外套右侧兜里面,由于天黑他没看清拿了什么东西。贺英修过来说快点走,并说兜里没有钱了,让他给贺英修买了一瓶矿泉水,还向他要了十元钱打车。然后他俩就从小区的北门走了出来。那个男子当天带了一个包,斜跨在身上,包冲前,在胸口的位置。贺英修拿了一个拎包,有点大酱色。他手里拎一个蓝色的包。他感觉贺英修准备要这个男子的电话,但这个男子不想给,要想给的话就直接告诉贺英修密码了。
15、被告人贺英修供述:2013年8月份,他曾因介绍妇女卖淫罪被北京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1日放出来的,他怀疑这事是周某某(“小亮”)告发的。因周某某是李某某的对象,李某某是他介绍卖淫里的其中一个人,他因此事花了七八万元钱,想从周某某身上弄回来点钱,他害怕自己一个人弄不住周某某就叫了王某某。他和王某某之间不用商量,一说北京的事点他的那个人找到了,王某某就知道怎么回事了。2014年10月14日19时许, “小亮”打电话说咱俩的事唠唠呗。19时30分许,“小亮”一个人打出租车来到中华名城门口后,他俩一起坐车往铁东三马路走,在车上他给王某某打电话,问王某某在哪,他们到铁东欧亚门口下车后,他打电话告诉王某某在北京点他的那个人找到了。王某某让他过去。见到王某某后他告诉王某某这就是点他的那个人。王某某让 “小亮”蹲下,他也吓唬“小亮”蹲下。“小亮”往下一蹲便跑。他就在后边追,追到菲林酒吧西边的吉林银行附近时他追上了周某某,他拽着周某某,并在电话里告诉王某某他现在的位置,王某某打车过来后,下车踢了周某某一脚。他和王某某想把周某某拽车里,但周某某不上车,用脚把车门关上了,出租车就走了。他抱周某某往前边胡同里走,周某某不走,王某某又踢在周某某的脸上,周某某不走躺在地上,他把周某某拖到吉林银行旁边的胡同里,王某某在后边抬着周某某的腿,到胡同里的一个小门跟前,他让周某某起来,蹲在那并对周某某说你是不是给我点补偿。周某某让他等一个月,给他一万元钱。他让周某某把手里的苹果5手机给他并把手机拿了过来,他问周某某手机密码,周某某告诉他是周某某(拼音)521,他当时输了两遍都不对,就把手机摔了,然后他问周某某有没有钱并把周某某身上斜挂着的包拉开。周某某要把另一部黑色手机给他,因不值钱他没要。他不相信他没有钱就翻了一下包,翻周某某包的目的是找钱,但包里没有钱,就一盒烟。然后他对周某某说咱俩这事不算完,咱俩走着瞧,之后他和王某某从北边门出去走了。王某某对他说这小子真他妈的穷,一分钱也没有,电话你别摔呀,留着。他说没有密码,留着也没用。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英修抢劫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贺英修的供述、与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印证吻合,并有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四平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英修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抢劫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后果,系抢劫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贺英修的行为系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因犯介绍卖淫罪被科以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第二十三条(未遂)、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英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随成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