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德军,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同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外执行。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德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德军于2014年2月13日19时许,在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纬四马路街的家中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家中客厅茶几下的抽屉中当场查获冰毒四大袋、十二小袋,麻古6粒。经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四大袋冰毒重量为31.17克、十二小袋重量为7.88克,麻古6粒重量为0.55克。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唐德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光盘二张、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报告。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德军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唐德军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纬四马路街被告人唐德军家中查获冰毒四大袋、十二小袋,麻古6粒,并将被告人唐德军当场抓获。经检测,四大袋冰毒重量为31.17克、十二小袋冰毒重量为7.88克,麻古6粒重量为0.5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2014年2月13日19时许,四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居住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纬路四马路的唐德军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侦察员于2014年2月13日19时30分许在唐德军家将唐德军抓获。在对唐德军住宅进行检查时发现毒品冰毒四大袋计31.17克,十二小袋计7.88克,麻古六粒计0.55克。唐德军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唐德军身份。
3、检查证。证明:经批准对唐德军住宅依法进行检查。
4、检查笔录。证明:对唐德军住宅进行检查过程。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赃物冰毒约37克、麻古6粒被依法扣押。
6、照片。证明:被查获的赃物毒品冰毒、麻古及查获现场。
7、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理化)字[2014]3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经鉴定,从送检的粉红色片剂、大袋内的疑似毒品、小袋内的疑似毒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8、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040831400号检测报告。证明:经检测,粉红色片剂6粒,重量0.55克。白色晶体4大袋,重量31.17克。白色晶体12小袋,重量7.88克。
9、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四公(直)决字[2014]第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违法行为人唐德军因近期吸食过毒品于2014年2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
10、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公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唐德军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11、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公初字第5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明:罪犯唐德军因患有右肺下叶背段浸润型肺结核(进展期)、2型糖尿病、外周源病疽、周围神经病变,经依法委托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决定将罪犯唐德军暂予监外执行。
12、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在唐德军家查获的毒品是唐德军的。
13、被告人唐德军供述:他以每克26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以每粒65元的价格购买麻古用于吸食,剩余的毒品冰毒及麻古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德军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唐德军的原始供述,与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唐德军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德军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依据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唐德军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德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尚未执行的刑罚七个月零九天及原判罚金人民币1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经过二年七个月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韩东海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