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4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臧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4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臧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杜殿均、高剑、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臧某某伙同文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均判刑)等人租乘出租车到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老城村三组被害人田某甲居住院内,于某某、臧某某等人用砖头将田某甲家玻璃砸碎四块。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790元。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于某某、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田某甲、孙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文某某、李某乙、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田某乙、张某某、鲍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办案说明、勘察笔录、户籍证明、照片、情况说明、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定)结论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多人持砖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臧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臧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臧某某伙同文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均判刑)等人租乘出租车到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老城村三组被害人田某甲、孙某某夫妇居住的院内,于某某、臧某某等人用砖头将田某甲、孙某某家玻璃砸碎四块。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790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6月15日19时30分,于某某、臧某某等人将田某甲、孙某某夫妇家玻璃砸碎,孙某某受伤。田某甲遂报案。2014年4月24日,于某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经讯问于某某如实供述了伙同文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王某甲等人无故用砖头等将田某甲、孙某某夫妇家玻璃砸碎的事实。2014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臧某某上网通缉,2014年6月13日,臧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于某某、臧某某身份。
3、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臧某某于2014年6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4、勘查记录。证明:被害人家地理位置及被毁坏财物状况等。
5、照片。证明:作案现场及被毁坏物品。
6、情况说明。证明:(1)因同案犯李某甲外出打工,对被告人于某某无法辨认。证明:(2)被害人田某甲未能辨认出被告人于某某。
7、和解协议书。证明:(1)被害人孙某某与被告人于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于某某家属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2)被害人孙某某与被告人臧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臧某某自愿认罪,其家属诚恳向孙某某道歉,孙某某不再要求臧某某进行任何赔偿。
8、收条。证明:孙某某收到于某某家属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
9、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孙某某对于某某、臧某某的行为分别表示谅解。
10、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公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文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均已判刑。
11、四平市价格认定中心四价鉴字(2013)73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790元。
12、被害人田某甲的陈述:2014年6月15日19时30分许,他在后院干活,听见前院有砸玻璃的声音。他赶到前院,看见有四五个男子,有一个穿黑色半袖上衣男子(后来被他抓住送往派出所)正用砖头打他妻子孙某某,接着该人又用砖头砸碎门斗玻璃一块。其他人也用砖头砸他家玻璃,还往屋里扔砖头砸东西。这时有三四个人拿刀和铁棍子从屋里出来。他顺手捡起一个棒子打那个穿黑半袖上衣的人,该人用胳膊挡还用砖头打在他左肋部。其他人往出跑,他追了出去,这些人要坐出租车跑,他便用棒子把一台出租车挡风玻璃打碎。那个被他打的穿黑半袖上衣的人,也要上车被他拽住,送到派出所。共来八九个人用砖头砸的他家。
1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013年6月15日19时许,有十多个人到她家院里。她在门斗里问他们找谁,干什么。有一穿黑色T恤、短发、胸前有纹身、身高170cm的男子说杀她全家。说完不知用什么东西打她脑袋一下,她便什么也不知道了。她醒后发现,她家厅、门玻璃被砸。进院的十多个人都砸她家了,其中有三人拿刀,其他人拿砖头,有人冲进屋里。
14、证人王某丙的证言:他是吉CT1448号夏利车白班司机,他是2013年6月15日16时将车交给夜班司机郑某某的。
1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他是吉CT1448出租车晚班司机。2013年6月15日18时50分许,在华展附近有八个年轻人打车,他车坐了四个人,另一出租车坐了四个人。在车里的一个人说,跟前车去老城。在万盛小区,前面车上的四个人下来换了一辆车,来到一正药业。前车下来的三个人走进了对面的胡同,两三分钟后回来又上了车,他们两台车开进胡同里面调了头。这几个人下车捡了些砖头,有人和一女子说什么她没听清楚。他车上的四个人和前车的三个人进了一家院子,他听见砸玻璃声音和一女子的喊叫声。有几个人跑了出来,他开车就跑。从右侧跑出一人,当跑到他车前面时被后面拿扎枪追来的人打倒。
1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他是吉CT1129号出租车司机。2013年6月15日19时许,在万盛小区道口上来四个男子,要去老城。按他们要求,他开车到一正药业对面胡同调头回来等着。这几个人说去找个人,并留下一个人押车,其余三人下车进了一胡同。不一会胡同出来不少人,有个人手里拿着棒子(后来知道叫田某甲)。他发动车要走,田某甲用棒子将他下门牙打掉一颗并将车后风挡玻璃打碎。
17、证人田某乙的证言:2013年6月15日19时许,她在家大门口站着,来了两台出租车,从车里下来七八个男的。有个穿绿色半袖男的问她田(升)东家在哪?并说“你在家,你不在家你家都没了”。她看这些人要打仗便劝他们回去,这些人不听。她回到屋后听见孙某某喊,之后便是砸碎玻璃的声音。
1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3年 6月15日19时许,文某某给他打电话。当时他和鲍某某开车从霍林河往四平走,因信号不好没说啥。晚上他给文某某妻子回电话,文某某妻子说文某某打仗被派出所抓起来了。
19、证人鲍某某的证言:他和张某某开车从霍林河往回走,文某某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到家。晚上文某某妻子给张某某打电话说文某某出事了在派出所。
20、同案文某某的供述:2013年6月15日18时许,他在铁西华展英图网吧楼下碰见小权,让他和小权去别人家扔几块砖头,并给他100元钱。小权和几个人先打一台出租车走的,他和另外三个人又打了一台出租车。出租车行至铁东区一马路万盛小区时,因出租车司机说有事,他们换了一台车。19时许,他们在山门一正药业对面八一小饭店门口汇合后,拐进饭店旁边的胡同,他让出租车调头,并让一个人留下押车,不让出租车走。当他们到姓田的家时,有人已经进院开始扔砖头了。田家出来一帮人,手里拿着棒子和刀追打他,后来把他拉到派出所。
21、同案李某甲的供述:2013年6月15日上午,文某某约他、李某乙、王某甲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到老城三队田东子(田某甲)家,因田东子家没有人便坐车返回了市里。2013年6月15日19时30分许,他和文某某及文某某领来的两个人(其中有一人是上午和他们一起去老城的,另一人是文某某新领来的)、于利及于利领来的一个人、李某乙、王某甲共八人打了两台出租车到老城。在田东子家附近他们捡了几块砖头。文某某看见院里有个男的,问那个男的是不是田东子,那个男的说不是,文某某说“你不是在这院干啥”。文某某说打他,文某某便和这男的打在了一起。文某某扔一砖头将从屋里出来的一女子砸倒后,文某某开始扔砖头砸玻璃,他们也跟着扔。他听见有人喊跑,他坐出租车还没上马路时,看见文某某在胡同里被三四个男的打倒在地。他用砖头将前面大窗户玻璃砸碎,李某乙用砖头也砸玻璃,穿长袖黑衣服的人用砖头砸碎一块窗户大玻璃,穿白色半截袖上衣的男子用砖头砸在那块大玻璃上,穿黄色半截袖那个人用砖头也砸玻璃还往屋里扔砖头,穿黑色长袖(带一顶帽子)的人用砖头砸玻璃,砸在大玻璃框上。
22、同案王某甲的供述:2013年6月15日上午,文某某约他、李某乙、李某甲还有一个叫崽子的以及在火车站附近碰见的一个人一起到老城村找田东子(田某甲)。因没找到田东子又回到市里。18时30分许,文某某对他们说还得去找田东子,如果找不到田东子就砸田东子家,田东子在家就打他。文某某、他、李某乙、李某甲、崽子及上午和他们一起去的那个人还有两个他不认识的人坐两台出租车到的田东子家。他们在田东子家附近捡了几块砖头,文某某见一男的问是田东子(田某甲)吗?那人说不是。文某某回头冲着他们说就是他揍他。除了他和李某乙剩下的五个人都上去和文某某一起跟那个男的撕巴起来。一女的从屋里出来,文某某朝那个女的扔了一块砖头砸在那女的脑袋上,把那女的砸倒。文某某说把他们家砸了就跑,文某某用第二块砖头将门斗玻璃砸碎。他扔院子里一块砖头,第二块砸在窗户玻璃上,他跑时将第三块砖头扔在了院门口。其余的人也都朝这家扔了一些砖头,但砸哪了他没看见。文某某被这家人给追上打了一顿。
23、同案李某乙的供述:2013年6月15日上午,文某某约他、王某甲、李某甲、崽子及一他不认识的人到老城三队八一酒店附近一胡同田东(田某甲)家。因田东家大门锁着,院里没人他们便返还市里。18时许,文某某对他、王某甲、李某甲、崽子说“一会再去一趟,给你们点钱花”。之后他们五人及后来的三人坐两台出租车到田东家。文某某问一男的是不是田东子?那人说不是。文某某对他们说就是他,打他。这时从屋里出来一女的,那女的在给男的东西的时候,文某某扔一砖头打在门斗的玻璃上,另一砖头打在那女的脑袋上,当时脑袋就出血了。他们开始用砖头砸玻璃,他用砖头砸在门斗玻璃框上,李某甲用砖头砸碎一块门斗玻璃,王某甲用砖头也砸了玻璃,崽子砸碎一块大玻璃,穿白半截袖上衣的男的也用砖头砸了玻璃,穿黄色半截袖的人不仅用砖头砸玻璃还往院子里扔砖头,穿黑色长袖的人用砖头砸了玻璃,砸在大玻璃框上。
2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13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甲约他和臧某某到铁西区华展附近,与斌哥(文某某)等人分别乘坐两台出租车一起到山门镇。斌哥让他们每人拿砖头子砸玻璃,砸完就跑。他们用砖头将一家玻璃砸碎,斌哥用砖头将一女的打伤。他没砸到东西,砖头子扔出去了,砸在那家正房大窗户下面。臧某某拿的两块砖头也扔出去了,但是是否砸到什么东西他没看清楚。
25、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他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甲约他和于某某到华展,与李某甲等人坐两辆出租车到山门镇。车里带头的那人让他们每个人拿砖头,带头的人和李某甲及其他几个不认识的人拿着砖头进了一家院子,他和于某某拿砖头在院子门口。带头那人用砖头子打了一女的,之后他们开始用砖头砸那家玻璃,于某某也砸了。
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臧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于某某、臧某某及同案李某甲、文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的原始供述,与被害人田某甲、孙某某陈述、证人郑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田某乙、张某某、鲍某某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办案说明、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照片、情况说明、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定)结论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公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臧某某及家属诚恳向被害人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臧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