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宇信用卡诈骗案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11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宇,吉林省通榆县人,户籍地吉林省通榆县,现住通榆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4年8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9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宇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宇在网上花200元钱找人做了一张“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的假工资证明,并用这张假工资证明于2012年5月1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网上办理一张信用卡,并于2012年10月22日开始透支3 8900元。截止到2014年8月22日已积欠银行本金14 383.26元。透支逾期后,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始终未能全部归还银行欠款。

被告人张宇采取同样方法在网上花200元钱找人做了一张朱晓琳在“四平市春光制药有限公司” 的假工资证明,并用这张假工资证明以朱晓琳的名义于2012年6月2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网上办理一张信用卡。被告人张宇于2012年10月22日持其办理的朱晓琳名下的信用卡透支29 997.75元。截止到2014年8月22日已积欠银行本金4 397.75元。透支逾期后,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始终未能全部归还银行欠款。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宇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款通知书、催款证明、情况说明、存款凭证。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宇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的工资证明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宇在网上花200元钱找人做了一张“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的假工资证明,并用这张假工资证明于2012年5月1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网上办理一张信用卡,并于2012年10月22日开始透支3 8900元。截止到2014年8月22日已积欠银行本金14 383.26元。透支逾期后,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未能归还全部欠款。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宇家属归还人民币15 000元。

被告人张宇采取同样方法在网上花200元钱找人做了一张朱晓琳在“四平市春光制药有限公司” 的假工资证明,并用这张假工资证明以朱晓琳的名义于2012年6月2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网上办理一张信用卡。被告人张宇于2012年10月22日持其办理的朱晓琳名下的信用卡透支29 997.75元。截止到2014年8月22日已积欠银行本金4 397.75元。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未能归还全部欠款。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宇家属归还人民币4 4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宇身份。

2、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2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

3、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2月1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报案称,2012年5月,张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网上办理牡丹贷记卡一张,卡号为×××,该卡现欠本金14383.26元。2012年6月,朱晓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网上办理牡丹贷记卡一张,卡号为×××,该卡现欠本金4397.75元。以上两张信用卡均为张宇使用。在其透支期间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均未偿还欠款。2014年8月12日,张宇被抓获,张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张宇持×××、×××号信用卡透支明细。

5、催款通知书及催款证明。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信用卡部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2013年7月12日以书面、电话、短信方式向持卡人张宇催收透支款。

6、情况说明。证明:(1)2012年5月,张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网上办理牡丹贷记卡一张,卡号为×××,申请资料中张宇工作单位为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经查询后发现该单位无此人。(2)被告人张宇持×××、×××号信用卡透支、还款明细。

7、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张宇家属于2014年11月11日向银行返还人民币19 400元。

8、证人张某甲证言:2012年5月14日,张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申请资料中张宇在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工作。 2012年6月24日,张宇以朱晓琳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申请资料中朱晓琳在吉林春光制药有限公司工作。这两张信用卡均由张宇使用。自2012年10月22日开始透支,两张卡共欠本金18781.01元。在其透支违约期间,经工商银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张宇同意还款,但始终未能归还。2013年9月30日后,因张宇手机停机,无法催收。

9、证人张某丙的证言:他是张宇的父亲,张宇透支多少钱、干什么用了,他不知道。

10、被告人张宇供述:他在网上花钱找人做了一张“四平市方向机有限公司”的假工资证明,用这张假工资证明于2012年5月,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网上办理一张信用卡,并于2012年10月份开始透支3 8900元。尚欠透支款14 000余元。透支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他采取同样方法在网上花钱找人做了一张朱晓琳在“四平市春光制药有限公司” 的假工资证明,并用这张假工资证明以朱晓琳的名义于2012年6月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网上办理一张信用卡。于2012年10月份透支29 997.75元。还款2 6900元,欠款银行工作人员曾多次催要。

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宇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 有被告人张宇的原始供述,与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印证吻合,有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款通知书、催款证明、情况说明、存款凭证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工资证明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宇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归还全部透支款,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隋成东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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