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曲桂江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11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桂江,吉林省梨树县人,户籍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5月16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7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7月16日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桂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桂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桂江于2014年6月20日10时许,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九组,因与妻子谷金霞离婚纠纷,对其家人产生怨恨,遂酒后来到谷某某家无事生非,后被劝回家。17时许,被告人曲桂江酒后再次去往谷某某家时,途中无故用木板将王某某的烧烤炉子、烧烤帘子砸翻,并将帘子上的食品弄到地上无法食用。被告人曲桂江被王春江推走后,又到谷某某家将其新装的门窗砸毁,返回途中再次将王某某的烧烤炉子踢翻,随后又用木棒将顾丽丽家小卖店门玻璃砸碎一块,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 616元。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曲桂江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顾某某、王某某、谷某某的陈述、证人曲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曲桂江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并随意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曲桂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曲桂江于2014年6月20日10时许,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九组,因与妻子谷金霞离婚纠纷,对其家人产生怨恨,遂酒后来到谷某某家无事生非,后被劝回家。17时许,被告人曲桂江酒后再次去往谷某某家时,途中无故用木板将王某某的烧烤炉子、烧烤帘子砸翻,并将帘子上的食品弄到地上无法食用。被告人曲桂江被王春江推走后,又到谷某某家将其新装的门窗砸毁,返回途中再次将王某某的烧烤炉子踢翻,随后又用木棒将顾丽丽家小卖店门玻璃砸碎一块,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 616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6月20日19时50分许,叶赫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本屯曲桂江酒后到本屯谷某某家、穆林家,损毁门窗玻璃等财物。在曲桂江家附近将其抓获。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曲桂江身份。

3、现场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被告人曲桂江作案现场地理位置及被害人谷某某家门窗玻璃及框被砸坏,木头方子有血迹。被害人顾某某家食杂店门玻璃被砸坏。一处烧烤摊散落在地。发现曲桂江时其右手两指出血。

4、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木头方子一根,带有血迹。

5、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证明:对木头方子一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6、照片。证明:被告人曲桂江作案现场、被毁坏财物及被告人曲桂江指认作案现场。

7、行政处罚决定书。(1)证明:被告人曲桂江于2014年6月12日因故意伤害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证明:被告人曲桂江于2014年6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8、拘留证。证明:被告人曲桂江于2014年7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

9、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1992)刑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曲桂江(曲贵江)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5月16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0、情况说明。证明: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1992)刑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当中的被告人曲贵江与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四东检刑诉字[2014]第80号起诉书当中的曲桂江系同一人。

11、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4)7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4 616元。

12、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20日晚上曲桂江将她家小卖店一块门玻璃砸坏,并听见斜对门谷某某家玻璃被砸的声音。

1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20日19时许,曲桂江到她家烧烤点,用木板子捅烧烤炉子,并用头板子砸烧烤帘子,把帘子上烤的肉和食蛋砸到地上,然后曲桂江去谷某某家砸玻璃,砸完谷某某家玻璃后回到顾某某家小卖店,先把她炉子踢翻,之后曲桂江手用木棒将顾某某家小卖店门玻璃砸碎。

14 、证人谷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20日,曲桂江先后三次到她家闹事,并扬言要灭了她全家。19时30分时,曲桂江来到她家,因其自己在家怕出事便去找曲桂江的哥哥曲某某,当她与曲某某回到她家时看见曲桂江正在砸她家玻璃。曲桂江将她家四扇窗户、玻璃、窗框及门砸坏。她听说曲桂江还把穆林家小卖店门玻璃砸坏。

15、证人曲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20日19时40分许,谷某某到他家找他说,曲桂江在她家院里倒着呢,让他把曲桂江整回来。当他和谷某某走到离谷某某有三四米远时,听见谷某某家有砸玻璃声,等他到谷某某家大门口时,窗户玻璃、门已被砸坏。曲桂江晃晃荡荡走出来,曲桂江捡一木头方子又砸了一下顾某某小卖店的门。

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20日18时许,他正在谷某某家对账,曲桂江酒后两次到谷某某家闹事,他走时看见曲桂江倒在谷某某家院子里。

17、被告人曲桂江的供述:因其妻谷金霞与他闹离婚心情不好,且怀疑闹离婚与其大姨子谷某某有关。2014年6月20日19时许,在去谷某某家途中将王某某的烧烤摊用木棒掀翻,将顾丽华家小卖店门玻璃砸坏,用木方子将谷某某家北窗户、门玻璃、南窗户砸坏。

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桂江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曲桂江原始供述,与被害人顾某某、王某某、谷某某的陈述、证人曲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桂江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并随意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曲桂江具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桂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桂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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