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财政分局粮贸科科长,户籍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财政分局预算科科长,户籍地公主岭市,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拱某某,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清泉村书记,户籍地公主岭市,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清泉村会计,户籍地公主岭市,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东河村书记,户籍地公主岭市,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拱某某、姜某某、彭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王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拱某某、姜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至2013年间,作为负责公主岭市范家屯财政分局办理国家给予种粮农户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范家屯镇所属村等单位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统计申报和核查工作过程中,不认真进行核查,对各村申报的粮食补贴面积中含有的被征占后的土地面积仍进行申报的情况,没有核查发现,致使种粮农户土地被征占后仍享有国家粮补。同时对范家屯一中等单位不享受国家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单位仍享受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情况,没有核查发现。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人民币892923.71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至2010年间,作为负责公主岭市范家屯财政分局办理国家给予种粮农户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范家屯镇所属村等单位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统计申报和核查工作过程中,不认真进行核查,对各村申报的粮食补贴面积中含有的被征占后的土地面积仍进行申报的情况,没有核查发现,致使种粮农户土地被征占后仍享有国家粮补。同时对范家屯一中等单位不享受国家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单位仍享受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情况,没有核查发现。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人民币594143.57元。
被告人拱某某、姜某某于2007年至2014年间,分别担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清泉村书记和会计期间,被告人拱某某为了使种粮农户多得些粮补款,滥用职权,采取欺骗的方法,授意被告人姜某某在向范家屯镇财政分局粮贸科申报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过程中,对在该村被征占的土地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况,隐瞒不报。对村里被征占的土地面积依然向财政分局申报领取国家给予的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资金,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人民币740470.86元。
被告人彭某某于2008年至2012年间,在担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东河村书记期间,经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村会计潘某某和王金山,在向范家屯镇财政分局粮贸科申报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方法,对在该村被征占的土地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况,隐瞒不报。对村里被征占的土地面积依然向财政分局申报领取国家给予的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资金,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人民币435621.38元。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拱某某、姜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甲、全某某、高某某、张某乙、吴某某、张某丙、马某甲、裴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程某甲、潘某某、席某某、马某乙、凤某某、程某乙、于某某、郝某某的证言;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材料、任职通知、吉林省公务员登记补办手续审批表、公主岭市财政局情况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2006年至2011年粮食直补面积统计表、2012年粮食直补面积统计表、2013年粮食直补面积统计表、2014年粮食直补面积统计表、范家屯镇2008年至2010年套取粮补统计表、范家屯镇2012年至2013年套取粮补统计表、统计表、范家屯镇东清泉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范家屯镇东河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记账凭证、范家屯镇香山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范家屯镇第一中学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范家屯镇太平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范家屯镇四马架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范家屯镇田油坊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范家屯镇孟家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范家屯镇郜家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范家屯镇铁南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吉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及公主岭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核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拱某某、姜某某、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受委托执行公务期间,隐瞒事实,虚假上报,骗取国家给予的粮食补贴,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刑事责任,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拱某某、姜某某、彭某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玩忽职守犯罪事实均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拱某某、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均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至2013年间,作为公主岭市范家屯财政分局负责办理国家给予种粮农户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范家屯镇所属村等单位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统计申报和核查工作过程中,不认真进行核查,对各村申报的粮食补贴面积中含有的被征占后的土地面积仍进行申报的情况,没有核查发现,致使种粮农户土地被征占后仍享有国家粮补。同时对范家屯一中等单位不享受国家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单位仍享受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情况,没有核查发现。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人民币876523.71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至2010年间,作为公主岭市范家屯财政分局负责办理国家给予种粮农户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范家屯镇所属村等单位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统计申报和核查工作过程中,不认真进行核查,对各村申报的粮食补贴面积中含有的被征占后的土地面积仍进行申报的情况,没有核查发现,致使种粮农户土地被征占后仍享有国家粮补。同时对范家屯一中等单位不享受国家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单位仍享受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情况,没有核查发现。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人民币579143.57元。
被告人拱某某、姜某某于2007年至2014年间,分别担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清泉村书记和会计期间,被告人拱某某为了使种粮农户多得些粮补款,滥用职权,采取欺骗的方法,授意被告人姜某某在向范家屯镇财政分局粮贸科申报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过程中,对在该村被征占的土地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况,隐瞒不报。对村里被征占的土地面积依然向财政分局申报领取国家给予的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资金,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人民币740470.86元。
被告人彭某某于2008年至2012年间,在担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东河村书记期间,经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村会计潘某某和王金山,在向范家屯镇财政分局粮贸科申报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方法,对在该村被征占的土地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况,隐瞒不报。对村里被征占的土地面积依然向财政分局申报领取国家给予的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资金,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人民币435621.38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五被告人身份。
2、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3月1日,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将公主岭市财政局在发放粮食补贴工作中,在范家屯镇存在占地的情况下,有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疏于对占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统计、上报,涉嫌渎职犯罪的线索交给检察院。经反渎职侦察局侦查,查实范家屯镇财政分局粮补经办人员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清泉村书记拱某某、会计姜某某,东河村书记彭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2014年4月9日,对其五人进行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进一步侦查,破获此案。
3、证明材料。证明:(1)刘某某、王某某是公主岭市范家屯财政分局在职职工。王某某2007年至2010年末在公主岭市范家屯财政分局是粮食直补工作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刘某某2011年至2013年末在公主岭市范家屯财政分局是粮食直补工作具体经办工作人员。(2)拱某某2007年至2013年村换届选举连任范家屯镇清泉村党支部书记;彭某某2007年至2012年村换届选举连任范家屯镇东河村党支部书记;彭某某2012年4月至2013年任范家屯镇东河村委会主任;姜某某2007年至2013年任清泉村会计。
4、任职通知。证明:经中国共产党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委员会批准,拱某某分别于2010年7月20日、2013年6月17日,任命为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清泉村党支部书记;拱某某于2010年7月20日,任命为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东河村党支部书记;姜某某于2013年换届任命为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清泉村党支部委员、会计。
5、吉林省公务员登记补办手续审批表。证明:刘某某、王某某于2005年12月31日经相关部门批准登记录入为国家公务员身份。
6、公主岭市财政局情况说明。证明:从2004年开始至2011年,由市政府组织全市各乡、镇、街道、国营农林牧场和市直相关部门参加的粮食直补工作大会。会议的基本程序是,主要领导讲话,财政局或农业局领导宣读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粮食直补工作方案》、《公主岭市粮食直补实施方案》等文件。2012年后,由于粮食直补政策相对稳定和国家精简会议的要求,市政府没有召开全市粮食直补大会,粮食直补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与全市农业工作会议一并进行。部署和安排粮食直补工作,宣读市政府制定的《公主岭市粮食直补实施方案》。专门召开财政所长、财政所粮食直补具体工作人员参加的粮食直补布置会,会议由局主管领导强调粮食直补注意事项,要求严格按照粮食直补政策开展工作。局粮食直补具体工作人员布置和讲解辅导操作流程、分户并户的管理、台账的管理、基础数据的管理、上传数据的时间要求等。
7、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公主岭市范家屯经济开发区第一中学、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系事业单位。
8、2006年至2011年粮食直补面积统计表。证明:2006年至2011年范家屯镇辖区各村及林场、农机校、第一中学、糖研所粮食直补面积。粮食直补面积没有变化。
9、2012年、2013年、2014年粮食直补面积统计表。证明:2012年、2013年、2014年范家屯镇辖区各村及林场、农机校、第一中学、糖研所粮食直补原补贴面积、占用面积及实际补贴面积。
10、统计表。证明:截止到2014年2月11日,范家屯镇辖区各村及林场、农机校、第一中学、糖研所原有计税面积、已征占土地面积及现有耕地面积。
11、范家屯镇2008年至2010年套取粮补统计表。证明:2008年至2010年范家屯镇辖区各村及第一中学、糖研所套取粮补人民币594143.57元。
12、范家屯镇2012年至2013年套取粮补统计表。证明:2008年至2010年范家屯镇辖区各村及第一中学、糖研所套取粮补人民币892923.71元。
13、范家屯镇东清泉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证明:2009年至2013年范家屯镇清泉村套取粮食补助款人民币840470.86元。
14、范家屯镇东河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证明:2009年至2012年范家屯镇东河村套取粮食补助款人民币435621.38元。
15、记账凭证。证明:2008年至2013年吉林省农科院经济植物所(糖研所)套取粮食补助款人民币204600元。
16、范家屯镇香山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证明:2008年至2012年范家屯镇香山村套取粮食补助款人民币35362.12元。
17、范家屯镇第一中学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证明:2006年至2013年范家屯镇第一中学套取粮食补助款人民币108400元。
18、范家屯镇太平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证明:2008年至2013年范家屯镇太平村套取粮食补助款人民币13142.41元。
19、范家屯镇四马架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证明:2008年至2013年范家屯镇四马架村套取粮食补助款人民币10427.08元。
20、范家屯镇田油坊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证明:2009年至2011年范家屯镇田油坊村套取粮食补助款人民币9505.29元。
21、范家屯镇孟家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证明:2009年至2011年范家屯镇孟家村套取粮食补助款人民币62557.08元。
22、范家屯镇郜家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证明:2009年至2011年范家屯镇郜家村套取粮食补助款人民币86867.96元。
23、范家屯镇铁南村套取粮补统计表及书证。证明:2009年至2013年范家屯镇铁南村套取粮食补助款人民币177763.82元。
24、吉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及公主岭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证明: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依据农户计税面积编制直补资金花名册,核定补贴资金数额,粮食直补给种粮农民。参场、水库和机关、部队、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办具有福利性质的农场和基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依法征占、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不发放粮食补贴。
25、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他于1998年至2010年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党委副书记。在任期间没参与研究关于农民粮食直补问题,也没有答复过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粮食直补的相关问题。
(2)证人全某某的证言:他于2002年至2011年6月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党委书记。范家屯镇前期每年发放粮食直补都是由镇财政分局直接发放。当时在征地时,个别农民问粮食直补给不给。他的答复是发不发放他说了不算,由财政局直发。上级给你们就接着,上级不给他也没办法。他没在会议上说永远给的话,也没和有关领导研究过此事,所以他决定不了给与不给的事情。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他从1996年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香山村会计。2008高铁征占他们村计税面积之内的基本农田3.83公顷,占地补偿款已发放给各农户,考虑给农民占地补偿款较低,为了让农民多得点钱,该征占土地2009年没向财政部门上报,2010年上报的,上报后被征占的土地粮食补贴就没给。2008年至2012年修兴岭路征占他们村计税面积之内的基本农田7.54公顷,占地补偿款已发放给各农户,该征占土地至今未向财政部门上报。每年公主岭市范家屯财政分局都对粮补工作召集各村书记和会计开会,要求各村上报被征占土地面积。财政分局派人到村里问过被征占土地情况,但没具体核实。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他从1995年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十家村会计。2012年修南环路征占他们村计税面积之内的基本农田9.54公顷、企业征占他们村计税面积之内的基本农田29.3公顷,占地补偿款已发放给各农户。2013年他将该38.84公顷征占土地上报到公主岭市范家屯财政分局刘某某处,发粮食补贴时财政分局没有减掉征占的土地面积,2013年该38.84公顷计税面积的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都给发放了。每年财政分局都对粮补工作召集各村书记和会计开会,要求各村上报被征占土地面积。对征占土地情况,财政分局没派人到村里调查过。
(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他从2004年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田油坊村会计。2008年高铁征占他们村计税面积之内的基本农田26.3亩并给了占地补偿款、2012年镇财政分局才把这部分被征占土地的粮补减掉。每年财政分局都对粮补工作召集各村书记和会计开会,要求各村上报被征占土地面积。对征占土地情况,财政分局没派人到村里核实过。
(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他于1974年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铁南村会计。他们村被征地情况,2008年开发区修路征地1.0136公顷、粮食仓库征地2.74公顷、2010年开发区征地23.4471公顷、地质工程勘察院征地0.8公顷、2011年南环路征地19.63公顷、2012年商砼征地2.74公顷、中庆二炭征地5.49公顷、2013年丹麦小镇开发征地6.023公顷、新兴社区征地3.95公顷、林场修路征地0.24公顷、溪水家园征地6.56公顷、东北亚国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征地2.46公顷。因占地给老百姓的补偿款少,想让老百姓多得点粮补,所以一直没向财政部门上报。2013年、2014年向财政部门上报,上报前镇财政分局给他们开会,要求各村将占地面积上报,然后发放粮补,但镇财政部门没到村里核实。
(7)证人马某甲的证言:他于1994年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四马架村会计。2008年哈大高铁征占他们村土地1.923公顷,占地补偿款都发给了农民。每年镇财政部门都开会让各村将征占土地面积上报,为了让村民多得点钱,所以一直没报,镇财政也没下来调查核实。2011或2012年他们村将这部分征地面积上报镇财政了。
(8)证人裴某某的证言:他于2009年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郜家村书记。他们村征地情况是,2008年高铁征地0.7公顷、2009年污水处理厂征地3公顷、2010年开发区修路征地5公顷、2001年至2013年企业陆续征地90多公顷。每年镇财政部门都开会让各村将征地面积上报,为了让农民多得点粮补,2013年前他们村一直都没上报,农民都享受粮补,镇财政分局也没下来核实。
(9)证人夏某某的证言:他于2008年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郜家村会计。他们村征地情况是,2008年高铁占征农民耕地0.7公顷、2001年至2013年开发区企业征占农民耕地95.0442公顷。占地补偿款都发给农民了。每年镇财政部门都开会让各村将征地面积上报,出于对农民利益考虑,能让农民多得点,2008年高铁征地0.7公顷,2012年后才向镇财政分局上报。2001年至2013年开发区企业征占农民耕地95.0442公顷,2013年才向镇财政分局上报。镇财政分局没下来核实过。
(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他于2003年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孟家村会计。2008年高铁征用他们村农民基本农田12.737公顷,其中农民有粮补的11.537公顷,余下的是沟塘、过道、树地等。因当时老百姓嫌地价低,吵吵要告状,所以村书记没让他上报。因财政部门催的紧,他们才于2012年将这部分被征占的土地上报镇财政部门将这部分粮补减掉。镇财政部门的人只是到他们村问过村干部这件事。
(11)证人程某甲的证言:他于2003年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太平庄村会计。2007年天宇生态园征地1.67公顷,其中有1.443公顷是计税面积。2010年河网化改造征占计税面积土地0.416公顷。2013年高速公路拓宽征地5.29公顷,其中2.701公顷是册外地。征地补偿款都于当年给付了。因镇财政部门去年才要求将被征占的土地上报减去粮补,所以2013年他们才将天宇生态园征地1.443公顷上报,2014年才将河网化改造征地0.416公顷、高速公路拓宽征地2.701公顷上报。镇财政所没有下来调查被征土地情况。
(1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他于2010年6月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东河村会计。2007年开发区征占东河村基本农田73.4906公顷、2008年开发区征占基本农田8.347公顷、2012年南环路征地10.016公顷、2012年荣成国际征占基本农田2.7972公顷、2013年硅谷一号开发征占基本农田8.7634公顷、2013年鞭炮仓库征占基本农田2.3688公顷、2013年南部新城征占基本农田5.2874公顷,补偿款全部拨付到了经管站。被征土地中有一部分不是计税面积。还有一开发商富民地产公司征地了,但占地补偿款至今没有全部到位。2011年因其他村没将征地面积数上报镇财政部门,所以他也没有上报。
(13)证人席某某的证言:他于2003年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凤响庄村会计。2008年他们村被征占土地5.4公顷,其中基本农田4.4公顷,其余是壕带、道路。因当时镇财政部门没让上报,财政部门什么时候要求上报,他才什么时候上报。所以被征占的土地2012年才上报减去粮补。镇财政部门对被征占土地情况没派人下来调查过。
(14)证人马某乙的证言:他于1997年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第一中学校长。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第一中学是事业单位,有计税面积耕地8公顷,一直都承包给附近的老百姓。因这块土地是校田地,所以从1997年至今一直没有交过农业税。这8公顷耕地得到过粮补,粮补没给承包耕地的老百姓,归学校使用了。镇财政部门没有派人下来调查过土地变化情况。
(15)证人凤某某的证言:他于1999年至今任吉林省农科院经济植物研究所所长,是事业单位。研究所有耕地30公顷,主要用于科研和生产,剩余的耕地承包给单位的职工。2006年开始向镇财政部门申报的粮补,上报时镇财政部门没有提出过异议,镇财政部门每年给研究所发放粮补。
(16)证人程某丙的证言:她于2003年至2013年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副镇长兼财政分局局长。2007年至2013年范家屯镇粮食补贴工作具体由镇财政分局副局长于某某负责。对粮食补贴要求各村具体上报数据,对农民的土地因其他原因减少的情况由镇财政分局具体负责粮补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统计、核实),最后经过财政分局汇总,经主管副局长同意进行上报。
(17)证人于某某的证言:她于2005年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财政分局副局长。分管粮补、会计基础、结算中心工作。2007年以来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粮食补贴工作主要由她分管。要求各村具体上报数据,对农民土地减少的情况由具体负责粮补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统计,最后经过镇财政分局汇总后告诉她一声上报。
(18)证人郝某某的证言:她于2013年2月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财政分局局长。2013年镇粮食直补工作由刘某某具体负责统计和核查工作,由镇财政分局副局长于某某主抓。按照省、市文件的规定,范家屯镇的真实计税面积数应该由范家屯镇财政分局计算完成。2013年刘某某将镇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资金明细表和计税面积汇总后口头向她请示说,镇粮食直补数据按照各村上报的数据扣除占地面积之后已经汇总完了,问她是否报至市财政局,她分别向镇党委书记赵龙举及主管副镇长程某丙进行请示后让刘某某按照统计完的数据上报至市财政局。
2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他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财政分局工作,自2011年起至今负责范家屯镇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工作。他负责对由各村上报的粮补数据进行统计、核查、汇总后上报公主岭市财政局。因他认为各村上报的计税面积数据都是真实的,没有进行核查、了解,依据各村上报的计税面积数据进行了上报,导致被农户征占土地部分享受了粮食补助。他没有看到范家屯第一中学、吉林省农科院经济植物研究所、农机校是否应享受粮食补贴的相关文件,因过去享受了,便以此进行了上报享受了粮食补贴。
2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他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财政分局工作,自2007年起至2010年负责范家屯镇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工作。他负责对由各村上报的粮补数据进行汇总,上报公主岭市财政局。要求把征占地的计税面积扣除,同时要求下去核查。因各村上报的粮食直补计税面积数据中征占地的面积没有扣除,所以他也没扣除。因时间紧没有下去核查。他依据各村上报的计税面积数据进行了上报,导致被农户征占土地部分享受了粮食补助。因他负责粮粮补工作时没有范家屯第一中学、吉林省农科院经济植物研究所、农机校是否应享受粮食补贴的具体规定,因原来他们交农业税了,享受农业税的面积都享受粮食直补,以此他进行了上报享受了粮食补贴。
28、被告人拱某某的供述:他于1999年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清泉村书记兼村长。开发区企业从2008年开始至今陆续征占他们村耕地,被征占的耕地当年就给了补偿款。范家屯镇财政分局每年都召开粮补工作会议,传达省、市关于粮食直补工作文件精神,要求各村将征占农户计税面积数上报。因前几年要求的不严,财政分局也没到村里和开发区核查他们村占地面积。2013年财政分局到开发区土地局核查了他们村的占地面积,把他们村已经征占的农户计税面积且开发区有批件的都减掉了。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被征占的计税面积土地不应该享受粮食补贴,为了老百姓的利益,想多给被占地百姓发点粮补钱,所以2013年之前,他决定不向财政分局上报被征占计税面积数。
29、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他于2005年6月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清泉村会计。开发区企业从2008年至今陆续在他们村征地,被征占的土地补偿金当年就发放了。按照省、市文件规定及镇财政分局的要求被征占的土地计税面积不享受粮食补贴。村书记拱某某决定不将被征占土地计税面积上报,所以2013年之前,被征占的土地计税面积部分一直在享受粮食补贴。
30、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他于1999年至今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东河村书记兼村长。在村里他负主要责任,主管财务。从2007年开始开发区企业和开发商在他们村占地,到现在也没有占完。具体占地面积他记不清了,以会计提供的数据为准,当年征占的耕地当年就给补偿款了。每年镇财政分局都召集各村书记和会计到镇上召开粮补工作会议,程某丙主持。传达省、市关于粮食补助工作文件精神,并要求各村将征占的农户计税面积数上报。因怕老百姓得不到粮补不满意,为了老百姓的利益,让老百姓多得点粮补钱,他决定没让会计上报2012年以前的征占农户计税面积数。2012年至2014年上报的征占农户计税面积统计报表会计向他请示了,并且他在统计表上签的字。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玩忽职守犯罪事实,被告人拱某某、姜某某、彭某某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拱某某、姜某某、彭某某原始供述,与证人张某甲、全某某、高某某、张某乙、吴某某、张某丙、马某甲、裴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程某甲、潘某某、席某某、马某乙、凤某某、程某丙、于某某、郝某某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材料、任职通知、吉林省公务员登记补办手续审批表、公主岭市财政局情况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涉案相关年度粮食直补面积统计表、涉案相关年度各村等套取粮补统计表、吉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及公主岭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核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拱某某、姜某某、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受委托执行公务期间,隐瞒事实,虚假上报,骗取国家给予的粮食补贴,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拱某某、姜某某、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拱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姜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彭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