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宝江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11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宝江,身份证号码×××,汉族,辽宁省昌图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现住辽宁省昌图县毛家店镇大泉眼村民委十四组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l4年5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11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宝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杨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宝江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与被告人张宝江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宝江于2014年4月5日23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华亿紫金城4号楼一单元楼宇门口因打麻将与被害人杨某乙产生矛盾,杨某乙打了张宝江几拳,后张宝江从裤兜里掏出一把水果刀,扎杨某乙腹部三刀后逃离现场。张宝江在辽宁省沈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伤者杨某乙腹部外伤致肝破裂、小肠破裂并小肠液溢出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宝江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人赵某甲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宝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宝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5日23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华亿紫金城4号楼一单元楼宇门口,被告人张宝江因打麻将与被害人杨某乙产生矛盾,杨某乙先打了张宝江几拳,后张宝江从裤兜里掏出一把水果刀,扎杨某乙腹部三刀后逃离现场。2014年5月23日,张宝江在辽宁省沈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伤者杨某乙腹部外伤致肝破裂、小肠破裂并小肠液溢出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在诉讼中,被告人张宝江赔偿被害人杨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5 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5月23日17时30分许,辽宁省沈阳市警方在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附近将网上逃犯张宝江抓获。张宝江对其于2014年4月5日23时许,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华亿紫金城4号楼一单元门口将杨某乙扎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宝江身份。

3、情况说明。证明:(1)被告人张宝江作案凶器未能找到。(2)现场证人迟老三、小六子因不知其真实姓名,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到。

4、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被害人杨某乙及证人赵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张宝江。

5、羁押证明。证明: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张宝江羁押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于2014年5月27日解回吉林省四平市。

6、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平公鉴中心(临床)字[2014]第D0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伤者杨某乙腹部外伤致肝破裂、小肠破裂并小肠液溢出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7、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公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明: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张宝江赔偿被害人杨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5 000元。

8、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杨某乙对被告人张宝江的行为表示谅解。

9、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2014年4月5日22时许在玩麻将时,因打牌他和张宝江发生口角。玩完后他和张宝江走到楼宇门外时,他与张宝江又发生口角,他用拳头打在张宝江脸部几拳,张宝江在兜里拿出一把刀,扎他的肚子三刀,他上去扑到张宝江身上把张宝江摁倒在地上。老板娘赵某甲出来把他俩拉开,把他拽了起来。他对赵某甲说张宝江拿刀把他扎了。他和张宝江打仗时没有人在场。

10、证人赵某甲的证言:2014年4月5日23时许,张宝江和杨某乙等人在她开的麻将馆打完麻将后出了麻将馆。当她走到楼宇门时,看见杨某乙压在张宝江身上,她拽杨某乙并劝他们别打仗。杨某乙说他起不来了,张宝江用刀把他扎了。她将杨某乙拽起来后张宝江便走了。因当时天黑,她没看到杨某乙伤成什么样,也没看见张宝江的刀。

11、被告人张宝江的供述:2014年4月5日23时许,他在铁东区华亿紫金城小区4号楼一楼右门麻将馆打完麻将,准备与麻将馆老板娘赵某甲出去吃饭。二哥(杨某乙)进来用脚、菜刀等殴打赵某甲,他拉仗,二哥上来用手掐他脖子并扬言要整死他。当他与二哥走到楼宇门外面时,二哥打他并扬言明天就给他打出四平,把他打急眼了,他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二哥肚子上扎了几刀。二哥把他扑倒在地且骑在他身上。赵某甲此时出来把二哥拽起来。他走时把水果刀扔在烟厂路马路边草坪上。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宝江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张宝江的原始供述,与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人赵某甲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持刀伤害他人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张宝江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宝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隋成东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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