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宝明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11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宝明,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0月17日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宝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宝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宝明于2014年10月5日9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东达小区1号楼4单元2楼左室内,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郭某某(刘宝明弟媳)发生争吵,被告人刘宝明把菜刀扔向被害人郭某某后将其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郭某某头部外伤致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出现受压症状和体征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刘宝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唐某某、刘某丙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宝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宝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宝明于2014年10月5日9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东达小区1号楼4单元2楼201室家中,因抚养老人问题与其弟媳被害人郭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刘宝明把菜刀扔向被害人郭某某后将其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郭某某头部外伤致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出现受压症状和体征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

2、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5日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在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东达小区1号楼4单元2楼左室内有人打仗。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将刘宝明抓获。刘宝明对用菜刀将郭某某头部砍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作案凶器菜刀及擀面杖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4、照片。证明:作案工具及被告人刘宝明指认作案现场。

5、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平公鉴中心(临床鉴)字[2014]第D0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伤者郭某某头部外伤致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出现受压症状和体征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6、调解协议。证明:被告人刘宝明家属与被害人郭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7、收条。证明:被害人家属收到赔偿款人民币6万元。

8、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郭某某对被告人刘宝明的行为表示谅解。

9、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案发当天,在四平市铁东区东达小区1号楼2单元201室她婆婆家,她和她大姑姐刘某甲、小姑子刘某乙、刘某乙儿子(唐某某),她大伯子刘宝明商量抚养她婆婆的事。她和刘某乙、刘某乙儿子在南边里屋,刘某乙和她儿子在床上,她在床边凳子上坐着,刘某甲和刘宝明在外屋厅里。她不知道是怎么就晕了。

10、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4年10月5日7时许,她外甥唐某某打电话告诉她,她妹妹刘某乙和她弟弟刘宝明在她妈家吵了起来。她和唐某某及她弟媳郭某某赶了过去。9时许,刘宝明办完事赶回到家后,他们因抚养她母亲的问题吵了起来。她突然看见刘宝明从客厅的碗架柜里面拿出来菜刀和擀面杖,她赶紧上去拽着刘宝明的胳膊,但没拽住。刘宝明将菜刀和擀面杖扔向了南侧卧室里面。刘某乙和唐某某从南侧卧室冲了出来,摁住刘宝明。唐某某说大姨赶快打120,他舅妈郭某某被砍了。然后她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电话。她看见郭某某平躺在地上,头部有血。

1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4年10月5日早上,在四平市铁东区东达小区1号楼2单元201室她母亲家,因她把罐头放在了里屋,她大哥刘宝明与她吵了起来。她便打电话把她大姐刘某甲、二嫂郭某某找来商量抚养她母亲的问题。当时她和她儿子唐某某及她二嫂郭某某在南边卧室里,她妈在地上地铺躺着。刘宝明在外屋把菜刀和擀面杖撇进屋里,她看到菜刀上了床,擀面杖没看到哪去了,她没看见砍她二嫂哪了,她便出去拉刘宝明,她和她儿子把刘宝明摁在了走廊里。刘某甲下楼报了警,警察把她大哥刘宝明带走了,120把郭某某送进了医院。

1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他听他妈刘某乙和他二舅妈郭某某、他大姨刘某甲与他大舅刘宝明商量谁抚养他姥姥的事,唠着唠着他大舅就急眼了,飞进一个白色的东西菜刀,砸郭某某的后脑勺子上,她二舅妈两眼一翻直接坐在了地上,接着又飞进来一个什么东西,没砸着人。他和他妈冲了出去,把刘宝明摁住,刘某甲报了警,警察把刘宝明带走了,120来把郭某某送进了医院。

13、证人刘某丙的证言:他听他大姑刘某甲说,他母亲郭某某头部的伤是他大爷刘宝明用刀砍的。

14、被告人刘宝明的供述:他和母亲在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东达小区1号楼4单元201室一起居住。2014年10月5日他理发回到家,因商量抚养母亲问题与他姐姐刘某甲、妹妹刘某乙、弟妹郭某某、外甥唐某某吵了起来。在吵吵的过程中,郭某某要分家,并且让他搬走,要不然就都不管老太太,都走。他听后头一热,就拿出在客厅碗架里面的菜刀和擀面杖。刘某甲上来拽他的胳膊,但没拽住,他顺手把菜刀和擀面杖扔了出去。他听见“咣当” 一声,有人叫了一声,才知道菜刀砍到了郭某某。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宝明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刘宝明原始供述、与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唐某某、刘某丁,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鉴定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宝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宝明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宝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孙 杰

人民陪审员  王岩石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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