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宪臣,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4年9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宪臣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王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宪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孟宪臣在四平市铁西区八马路早市趁正在买菜的穆英杰不备,将穆英杰放在买菜用的小推车里的钱包盗走后逃离现场。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红色联想820手机一部。经鉴定,联想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2014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孟宪臣在四平市铁西区八马路早市,趁王淑芬不备,将王淑芬放在随身携带的装菜用的布兜内的钱包盗走后逃离现场。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余元、诺基亚580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
2014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孟宪臣在四平市铁东区和平路早市趁马桂芝不备,将马桂芝放在自行车车筐内的布兜盗走后逃离现场。布兜内有现金2 180余元。
案发后,被盗联想S820、诺基亚S800手机被扣押并返还失主。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孟宪臣的供述;失主马桂芝、穆英杰、王淑芬的陈述;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照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孟宪臣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宪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 12日8时许,被告人孟宪臣在四平市铁西区八马路早市趁正在买菜的穆英杰不备,将穆英杰放在买菜用的小推车里的钱包盗走后逃离现场。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红色联想820手机一部。经鉴定,联想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2014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孟宪臣在四平市铁西区八马路早市,趁王淑芬不备,将王淑芬放在随身携带的装菜用的布兜内的钱包盗走后逃离现场。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余元、诺基亚580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
2014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孟宪臣在四平市铁东区和平路早市,趁马桂芝不备,将马桂芝放在自行车车筐内的布兜盗走后逃离现场。布兜内有现金2 280余元。
案发后,被盗联想S820、诺基亚S800手机被扣押并返还失主,被告退还给被害人马桂芝人民币3 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
2、发破案及归案经过。证明:2014年9月8日11时许,公安机关接马桂芝报案称,其在四平市铁东区和平路早市放在车筐内装钱的围裙被盗,内有现金人民币3 000余元。2014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将孟宪臣抓获。孟宪臣对其于2014年9月8日11时许盗窃被害人马桂芝车筐内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对其家中搜查,搜查出两部手机。孟宪臣又交待了近半月内在四平市铁西区八道街早市两次盗窃两部手机的犯罪事实
3、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孟宪臣家搜查出赃物红色联想手机及白色诺基亚手机各一部。
4、照片。证明:被告人孟宪臣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
5、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证明:赃物红色联想手机及白色诺基亚手机各一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失主。
6、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4)4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盗物品诺基亚5800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联想820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7、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孟宪臣退还给被害人马桂芝人民币3 000元,被害人马桂芝对被告人孟宪臣的行为表示谅解。
8、失主马桂芝的陈述:2014年9月8日11时15分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和平路早市一名五十岁左右男子将她放在车筐内蓝色布袋里的围裙盗走,围裙里有现金人民币3 000余元。
9、失主穆英杰的陈述:2014年8月12日8时许,在四平市铁西区八马路早市,她的钱包(内有现金100余元)及一部红色联想手机被盗。
10、失主王淑芬的陈述:2014年8月31日8时许,在四平市铁西区八马路早市,她的钱包(内有现金30余元)及一部诺基亚手机被盗。
11、被告人孟宪臣的供述:2014年9月8日11时许,他在四平市铁东区和平路早市乐乐城东北角路口附近将一女子自行车前筐内围裙盗走,围裙内有现金人民币2 280余元。他曾在四平市铁西区公园北街附近,盗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红色联想手机一部。盗窃另一女子现金人民币30元及白色诺基亚手机一部。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宪臣盗窃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孟宪臣的原始供述,与失主马桂芝、穆英杰、王淑芬的陈述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照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宪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宪臣当庭自愿认罪并部分退赃,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宪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隋成东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