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东刑公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豪进牌二轮摩托车,沿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哈福村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兴隆饭店门前时,与前方由北向南抱着儿童(赵珈谊)横过道路的行人白树英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白树英、赵珈谊、刘某某伤,后均被送至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白树英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23.9㎎/100ml,属于醉酒。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白树英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树英、赵珈谊无责任。后经四平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15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害人白树英家属人民币30万元,白树英家属表示谅解。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调解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决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豪进牌二轮摩托车,沿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哈福村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兴隆饭店门前时,与前方由北向南抱着儿童(赵珈谊)横过道路的行人白树英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白树英、赵珈谊、刘某某伤,后三人均被送至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白树英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23.9㎎/100ml,属于醉酒。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白树英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树英、赵珈谊无责任。后经四平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15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害人白树英家属人民币30万元,白树英家属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
2、发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10日20时11分许,四平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到报警称,在铁东区石岭镇哈福村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2015年4月10日20时,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豪进牌二轮摩托车,沿哈福村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抱着赵珈谊横过道路的行人白树英撞倒,造成白树英、赵珈谊、刘某某伤,白树英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
3、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2015年4月10日20时11分许,四平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到报警称,在铁东区石岭镇哈福村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于2014年4月27日受理案件。
4、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已取得驾驶证,具有驾驶资格。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吉CJ5473号车辆系重庆牌二轮摩托车。
6、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及肇事车辆均已扣押。
7、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发生交通事故道路、相关部门到达、人员伤亡及肇事车辆等情况
8、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图。证明:发生该交通事故的地理位置。
9、照片。证明:发生交通肇事现场、肇事车辆及尸检情况。
10、死亡证明。证明:被害人白树英于2015年4月10日死亡。
11、四公交事认字[2015]第01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树英、赵珈谊无责任。
12、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四平)尸鉴(法医)字[2015]交00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白树英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13、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公鉴(理化)字[2015]交150号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从送检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23.9㎎/100ml。
14、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沈车司鉴所[2015]车鉴字第0291号司法鉴定文书。证明:经鉴定,摩托车左前部为与行人碰撞接触部位;车体右侧擦地痕应为碰撞后翻倒在地面滑移运动形成。摩托车除左前部位与人碰撞接触及车体右侧擦地痕外,车体其他部位未见与其他车辆对应的接触痕迹。摩托车碰撞速度约为79㎞/h。
15、[2015]四仲交调字第36号四平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及赔偿协议。证明:经四平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被告人刘金城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害人白树英家属人民币30万元。白树英家属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16、收条。证明:被害人家属已收到被告人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
17、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18、证人胡某甲的证言:他外甥打电话告诉他,他妻子白树英抱着他外孙女赵珈谊从他姐姐的饭店出来后,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19、证人胡某乙的证言:2015年4月10日晚,她弟妹白树英到她家饭店接白树英外孙女赵珈谊回家时,她听到咣当一声。她跑出去看到,白树英和赵珈谊倒在地上,在她们东侧倒着一辆摩托车,骑摩托车的男子也倒在地上,现场没有其它车辆。她让她姑爷开车把赵珈谊送到医院,白树英和肇事男子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
20、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5年4月10日,他酒后驾驶豪进牌吉CJ5473号二轮摩托车在哈福镇内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走的哪条路及怎么受伤的均记不清了,吉CJ5473号牌照是他捡来的。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的原始供述,与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印证吻合,并有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调解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司法鉴定书、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煜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