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晓峰,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晓峰、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李强、王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晓峰、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吕晓峰、王强(另处)趁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城东村二组杨桂华家中无人,跳墙进入杨桂华家院内,将杨桂华家门玻璃打碎,入室盗窃电锯一个、无齿锯一个、电钻二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0元。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某、吕晓峰的供述、失主杨桂华、赵岩的陈述、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晓峰、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吕晓峰、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晓峰、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吕晓峰、王强(另处)趁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城东村二组杨桂华家中无人,跳墙进入杨桂华家院内,将杨桂华家门玻璃打碎,入室盗窃电锯一个、无齿锯一个、电钻二个,价值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吕晓峰身份。
2、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证明:2013年11月14日15时40分左右,被害人杨桂华发现位于开发区城东村二组的自家被盗,并发现有三名可疑男子正在拿她家的东西。三名犯罪嫌疑人知道被发现后,丢下盗得的物品逃跑,及时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吕晓峰、刘某某对伙同王强(在逃)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照片。证明:被盗物品。
4、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赃物采取了保全措施。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赃物依法予以扣押。
6、办案说明。证明:同案王强未抓获。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吕晓峰因盗窃分别于2013年11月14日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8、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吕晓峰分别于2013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9、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1990)刑公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吕晓峰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17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0、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4)4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0元。
11、失主杨桂华的陈述:2013年11月14日15时40分许,她在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城东村二屯的家门口发现,三名男子正在她家屋里往外搬东西。该三名男子发现有人放下东西便跑,她在后面追。当她追到该三名男子时发现一人是刘某某,一人是王强,另外一人她不认识。王强看见她之后跑掉。她把刘某某带回家。
12、失主赵岩的陈述:2013年11月14日16时许,他发现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城东村二屯家中的一把电锯、一把无齿据、二把电钻、一只小狗(后来跑回来)及一些铁被盗。一会儿他母亲杨桂华将一小偷带回家中,后来另一个小偷也来到他家。他报案了。
13、被告人吕晓峰的供述:2013年11月14日午饭后,王强提出把饭钱整出来,遂带着他和刘某某到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二屯杨桂华家偷东西。他们三人陆续跳进杨桂华家院里,他将拴着绳子的小狗准备偷走,王强从屋里递出来一个电钻、一个无齿据,递给刘某某,偷没偷别的东西他没注意。他们拿着东西欲跳墙出去时,杨桂华回来,他没带小狗就跑。他跑到砖厂附近时,杨桂华追上了刘某某,把刘某某领回家。他寻思反正也没偷什么东西,想和杨桂华商量商量拉倒,便跟着回到杨桂华家。
1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3年11月14日午饭后,王强提出把饭钱整出来,遂带着他和吕晓峰到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二屯杨桂华家偷东西。他们三个陆续跳进杨桂华家院里,王强用胳膊肘把杨桂华家门玻璃打碎,从玻璃破的地方钻进屋里,他在屋门口等着,王强从屋里递出一个电锯、一个无齿锯、两个电钻,吕晓峰直接奔院子里去解拴狗的绳子。他们从院墙正要跳出去离开的时候,杨桂华回家了,他们便跑,杨桂华追到砖厂附近时,喊出了他的名字。他与杨桂华回到了杨桂华家里。过了几分钟吕晓峰也跟着回到杨桂华家中。
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晓峰、刘某某盗窃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吕晓峰、刘某某的原始供述,与失主杨桂华、赵岩的陈述印证吻合,有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晓峰、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晓峰具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晓峰、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晓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执行之日起经过4个月23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韩东海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