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东刑公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吉林省梨树县人,户籍地四平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3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6月16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永和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永和村果园及土地合同书》,承包叶赫满族镇永和村果园25公顷,承包期限为29年。签订承包合同后,陈某某在果园南侧一块平地内种植农作物。2012年2月13日,四平市铁东区农林水利局工作人员向陈某某下达了限期停耕还林通知,陈某某在通知上签字表示同意停耕还林。后陈某某于2013年、2014年又种植了农作物。2015年4月永和村大队书记宁忠伟通知陈某某果园内不允许种植农作物,后陈某某于2015年5月17日,在果园内施肥并种植了玉米。经四平市农林水利局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四平市森林公安局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查鉴定,认定陈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永和村集体果园144小班、169小班内非法占用果园林18.9亩,林地被非法占用后,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施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照片、GPS实测图、查封清单、小班资源档案、林权证明、承包合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国家林业、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植被破坏严重,林地生态功能丧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宋煜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