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国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11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东刑公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吉林省梨树县人,户籍地四平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王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2012年、2013年除外),在位于四平市铁东区石岭赵家沟村郑家屯五道沟北山西北坡、东北坡的林地内,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用自家的马犁杖翻地种植玉米,并喷洒农药,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已不存在,致使林地所能提供的生态功能丧失。经林业部门现场勘查鉴定,被告人马某某开垦林地为集体林地,属于赵家沟2林班264-8、23、24、25号小班,赵家沟2林班264-7小班林地,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用林地16 626平方米,合24.94亩。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罚没收入人民币25 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照片、GPS实测图、小班资源档案、林改现状图、小班外业调查卡片、外业调查、集体林地资源调查登记薄、限期停耕还林通知回执、转让承包流转合同书、解除林地承包合同通知书、化肥商标、情况说明、罚没款收据、鉴定报告、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任某某、骆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已不存在,致使林地所能提供的生态功能丧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公安机关在追捕的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六十五条(一般自首)、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宋煜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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