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伟鹏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1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32号

关于被告人冯伟鹏交通肇事一案的

审 理 报 告

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伟鹏,男,1966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03196602012652,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四平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玉泉委三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长发乡六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3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文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被告人冯伟鹏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7日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第3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俭、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伟鹏及其辩护人刘文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2014年3月4日23时15分许,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在叶赫镇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一辆蒙G18930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2014年3月4日23时许,蒙G18930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叶赫镇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民张云波家门前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乘客郝洪楷受伤。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冯伟鹏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于2014年3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伟鹏于2014年3月4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蒙G18930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叶赫镇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民张云波家门前时,因车辆失控驶出路外面与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车上被害人郝洪楷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伟鹏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伤者郝洪楷头部和四肢外伤后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冯伟鹏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郝洪楷无责任。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冯伟鹏的供述、被害人郝洪楷的陈述、证人孙长虹、刘斌、吴立君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照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什么、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伟鹏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冯伟鹏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伟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冯伟鹏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缓刑。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

被告人冯伟鹏于2014年3月4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蒙G18930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叶赫镇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民张云波家门前时,因车辆失控驶出路外面与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车上被害人郝洪楷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伟鹏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伤者郝洪楷头部和四肢外伤后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冯伟鹏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郝洪楷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伟鹏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为被害人郝洪楷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2万元,赔偿被害人郝洪楷经济损失人民币8.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3月4日23时15分许,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在叶赫镇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一辆蒙G18930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2014年3月4日23时许,蒙G18930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叶赫镇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民张云波家门前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乘客郝洪楷受伤。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冯伟鹏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于2014年3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2014年3月4日23时15分,四平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到报警并于2014年3月7日受理案件。

3、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郝洪凯身份。

4、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郝洪凯已取得驾驶证,具有驾驶资格。

5、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已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明: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险及商业险。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证明:发生该交通事故的地理位置。

8、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证明:经四平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检验,蒙G18930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车头右侧撞击内凹,右侧纵梁前端外弯,驾驶室玻璃破碎。车内1.8m、深度1.5m,第一轴脱落,第二轴右轮后移,第1-3轴右轮破裂。经检验,上述痕迹系车辆在运动中撞击所形成。

9、吉四(公)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法)交鉴字第101号鉴定文书。证明: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郝洪凯头部和四肢外伤后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10、沈佳(交通)鉴字第20140248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蒙G18930号货车转向系统破损应为外力撞击造成,未见该车转向系统存在异常。蒙G18930号货车制动有效,但由于该车部分制动器内附有大量油迹及制动管线老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从而认定该车制动系统不合格。

11、照片。证明:交通肇事现场及肇事车辆。

12、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明: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分析认为,此事故冯伟鹏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未确保安全行驶,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13、四公交事认字[2014]第1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冯伟鹏负事故全部责任,郝洪凯无责任。

14、情况什么。证明:被告人冯伟鹏为被害人郝洪凯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2万元。

15、和解协议。证明:被告人冯伟鹏与被害人郝洪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冯伟鹏赔偿被害人郝洪凯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8.5万元。

16、收条。证明:被害人郝洪凯收到被告人冯伟鹏赔偿款人民币8.5万元。

17、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郝洪凯对被告人冯伟鹏的行为表示谅解。

18、被害人郝洪楷的陈述。

内容要点:2014年3月4日晚,被告人冯伟鹏酒后驾驶蒙G18930号重型厢式货车在铁东区叶赫镇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他在该车驾驶室内受伤。因他酒后睡觉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他不知道。

具体内容:

?你为什么住医院?

:因为我乘坐车辆时,该车发生单方事故后,我受伤入院救治。

?你乘坐什么车?车号是多少?

:我乘坐蒙G18930号重型厢式货车。

?蒙G18930车实际车主、登记车主是谁?

:登记车主是谁我不知道,但实际车主是刘彬。

?你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交通事故?

:2014年3月4日22时许,在铁东区叶赫镇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上。

?该起交通事故,蒙G18930车驾驶员是谁?

:冯伟鹏。

?你和冯伟鹏是什么关系?

:我和冯伟鹏都是刘彬雇用的司机,我驾驶的车型是欧曼牌,车号没记住。我和冯伟鹏各自有各自驾驶的车辆。

?你把详细情况讲一下?

:2014年3月4日18时许,我和冯伟鹏在平东粮库卸完粮后,冯伟鹏驾驶蒙G18930车,我坐车,我俩往板仓粮库去装粮,当车辆行驶至山门大学时,我俩去了对面一个小饭店吃饭,具体叫什么名字没记住。吃饭过程中,我喝了一杯半白酒,冯伟鹏喝了一杯白酒,吃完饭我俩继续往板仓粮库行驶。但没到板仓粮库时,我俩又喝了第二顿,我俩一人喝了一瓶啤酒。然后老冯开的车,我俩来到了板仓粮库。不知道什么原因,没能装上粮,我就和冯伟鹏到了板仓附近找旅店住店,但没找到地方住。冯伟鹏又驾驶蒙G18930车沿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往板仓粮库走返,当时我喝多了,就睡着了。后面发生什么事,我就不清楚了。等我再有意识的时候,都差不多十天以后了,我是最近才能说话的。

?你和冯伟鹏在3月4日吃饭时,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

:没有。

?该起事故,是谁报的案?

:事故发生时我正在睡觉,所以事故经过,我不清楚。

?该起事故是否有人员受伤?

:我本人受伤了。

19、证人孙长虹的证言。

内容要点:证明:2014年3月4日22时许,蒙G18930号货车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老爷庙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因该车驾驶员逃逸他受车主刘彬的嘱托到事故现场冒充驾驶员接受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调查。次日因他知道有人受伤,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到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坦白了其受车主刘彬的嘱托冒充驾驶员的事实经过。

具体内容:

(1)?你知道你是因为什么被依法口头传唤到事故处理大队的?

:我知道,我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了。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014年3月4日22时左右,地点在铁东区叶赫镇老爷庙屯路段。

?你驾驶什么车?车号多少?现在实际实际车主是谁?

:解放牌货车,车号蒙G18930,车是刘彬的。

?事故发生时,是你驾驶的事故车辆吗?

:是我驾驶的蒙G18930货车。

?车主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刘彬家住四平市铁东区一马路糖酒茶附近,联系电话,13500967208

?你驾驶的肇事车是否投保?

:不清楚。

?讲一下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当时我驾驶蒙G18930号货车沿叶赫镇向杨木林方向行驶到老爷庙路段时,我突然发现我车前方出来一辆摩托车,我紧急踩刹车了,我车方向失灵了,向右驶出路面碰撞排水管、大树后,左前侧轮胎、立轴、拉杆都坏了,事故发生后,我车内副驾驶坐着的装卸工郝洪楷受伤了,我与车主刘彬打电话后,车主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和119消防队过来,把受伤的装卸工郝洪楷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了。

?你有机动车驾驶证吗?

:有A2机动车驾驶证。

?出车目的、行驶路线、装载情况、是否有其他随行人员?

:去叶赫镇拉粮食,行驶路线是从梨树县白山乡向叶赫镇杨木林方向行驶的,我是空车,副驾驶位置坐着跟车的装卸工郝洪楷。

?当时的天气,路面情况?

:晴天,干燥沥青路面。

?你车向右侧驶出路面前,你驾驶的车辆在路面的什么位置行驶?

:靠录得右侧路边大约1米左右行驶的。

?你踩刹车前,你车的行驶速度、档位?

:4挡,40公里每小时。

?你是因为什么想右驶出路面的?

:我是为了躲避前方一辆不知道从哪驶出来的摩托车踩刹车同时打方向就不好使了,随后就想右驶出路面。

?你是什么时间发现你车转向机不好使的?

:我在发现我车前方的摩托车后,我打方向盘就不好使了。

?你驾驶车辆从梨树县白山乡到叶赫镇的路上,是否发现你的车辆转向机不好使?

:这一路上是好使的,当我车行驶到事故地点就突然不好使了。

?你驾驶这辆车有多长时间了?你与车主是什么关系?

:我开这辆车有3天时间了,我与车主刘彬是雇佣关系。

?你第一眼发现摩托车时,你车与的对方摩托车各在路的什么位置?相距多远?

:我车距离右侧刘彬1米远左右,摩托车是从我车右侧前方的个人家里出来的还是路口出来的我不清楚,这辆摩托车驶入道路后,就与我车同向行驶了,看见这辆摩托车时,我车距离这辆摩托车大约3-5米。

?当时你采取了什么措施?

:紧急踩刹车了。

?你车与这辆摩托车是否发生接触?

:没有发生接触。

?你车当时使用灯光情况?

:近光灯。

?你车技术状况情况?

:刹车、灯光都好使,转向机突然不好使了。

?你出车钱,是否对你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了检查?

:我检查了,没有发现我车哪里不好使。

?那你是什么时候发现你车的转向机不好使的?

:当我车行驶到叶赫镇老爷庙路段时,发现前方摩托车后,才发现转向机不好使了。

?你出车前,是否检查你车的前后号牌是否清晰?

:后牌不清楚,没有及时擦拭后号牌。

?你车都什么地方发生碰撞了?

:我车右前方驾驶室碰撞两棵树木后,碰倒的树木又与村民家的院墙发生碰撞了。

?你在事故中是否受伤?

:我没有受伤,坐在我车内副驾驶位置的装卸工郝洪楷头部和腿部都受伤了。

?事故发生时的道路交通情况、道路行车视线?

:就我车前方有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视线因为当时是黑天,视线一般。

?现场保护及报警情况?

:事故发生后,我车左前侧车轮掉了,我车没动,我车车主打电话报案的。

?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用餐时间。地点?

:3月4日晚上6时左右,在梨树县白山乡一个食杂店买的矿泉水和面包吃的饭。

?当时都有谁?

:就我自己。

?用餐期间你饮酒了吗?

:没有喝酒。

?坐在你车副驾驶位置的装卸工郝洪楷是否与你一起吃的饭?

:他没有与我一起吃饭。郝洪楷在哪吃的饭我不清楚。

?郝洪楷是否饮酒了?

:郝洪楷喝酒了,因为我开车时,闻到他有酒味了。

?郝洪楷什么时间在哪里与什么人喝的酒?

:我都不知道。

(2)你为什么来到事故处理大队?

:因为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冒充驾驶员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案件。

?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的交通事故?

:2014年3月4日22时左右,在铁东区叶赫镇老爷庙屯路段。

?2014年3月4日22时左右,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谁是该车驾驶员?

:驾驶员是谁,我不清楚,但我不是驾驶员。

?交警出现场的时候,你为什么跟交警说你是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的驾驶员?

:我是被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车主刘彬找去顶替驾驶员的,所以我跟交警说我自己是驾驶员的。

?你把你顶替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的驾驶员的事情,详细讲一下?

:2014年3月4日23时左右,我接到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车主刘彬打来的电话,说:哥,你在哪呢?我说:我在家呢。他说:你来一趟铁东区叶赫镇,我车在这边出事故了。我接完电话后,就乘出租车往叶赫这边行驶,行驶到事故地点附近时,刘彬又给我打来电话问我,到哪了?我说:我看见你们车辆了。他说:交警都到了,你别往现场来了,你在路边等我,我这就开车去找你。然后她开车来接的我。在车上路边说: 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这个人逃离了事故现场,刘彬让我顶替一下驾驶员,让我跟交警说是我驾驶的事故车辆。我说:是否有人员受伤?他说:副驾驶上有个人,腿夹了一下,没什么事。他说:你跟交警说,你在躲避一辆摩托车的时候,转向机突然不好使了,然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就行。然后我俩来到了事故现场。我跟交警说的我是驾驶员。然后我就被带到了公安机关。今天早上我给刘彬打的电话,询问副驾驶上的那个人伤势如何?刘彬说:那个人伤势非常严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我一看事情这么严重,我就不能在帮着顶替了,我便主动找到了出现场的交警说明的事情情况。

?你昨晚使用的手机号?

:13504343828.

?刘彬昨晚使用的手机号?

:13596607208.

?你是怎么知道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事故行驶路线的?

:我年前给这辆车当过司机,我知道这辆车的行驶路线。

?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真实的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你清楚不?

:不知道。

?刘彬跟你交待事故经过的时候,现场是还有别人?

:当时车内就我俩。

20、证人刘彬的证言。

内容要点:证明:他是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的车主,2014年3月4日22时许,冯伟鹏酒后驾驶该车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老爷庙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因冯伟鹏酒后驾驶,他便让朋友孙长虹冒充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具体内容:

?你为什么来到事故处理大队?

:因为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我让朋友孙长虹冒充驾驶员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案件。

?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的交通事故?

:2014年3月4日22时左右,在铁东区叶赫镇老爷庙屯路段。

?2014年3月4日22时许,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发生具体事故时,谁是该车驾驶员?

:冯伟鹏。

?你和冯伟鹏是什么关系?

:雇佣关系,他是我车司机。

?什么车?多少号?

: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

?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登记车主?实际车主?

:登记车主李兆峰,实际车主是我本人。

?你和李兆峰是什么关系?

;我从别人手里买的二手车,买车后,一直没有过户。

?请你把你让朋友孙长虹冒充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的驾驶员的事情,详细讲一下?

:2014年3月4日22是左右,我接到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驾驶员冯伟鹏打来的电话,他说:车在叶赫往莲花去的路上,车出事了,人车不来了,挺严重,让我赶紧过去救援。我便拨打的120、122、119,保险公司等救援电话,我便驾驶车辆吉CA7208号车赶往事故地点。我到事故现场的时候,冯伟鹏跟我说:我喝酒了,是不是找个人顶替一下啊?刚开始的时候,我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事故,我便拨打了孙长虹的电话。我说:你在哪?你来一趟铁东区叶赫镇。我车在这边出事故了,驾驶员喝酒了。你过来顶替他一下。他接完电话后,就乘出租车王叶赫这边行驶,行驶到事故地点附近时,我又给他打电话问他,到哪了?他说:我看见你们车了。我说:交警都到了,你别往现场来了,年在路边等我吧。我这就开车去找你。然后我开车来接的他。在车上我跟他说: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驾驶员喝酒了,发生交通事故后,这个人逃离了事故现场,你顶替一下驾驶员,你跟交警说是你驾驶的事故车辆。他说:是否有人员受伤?我偶说:副驾驶上有个人,腿夹了一下,没什么事。我说:你跟交警说:你在躲避车或者人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就行。然后我俩来到了事故现场,孙长虹跟交警说的他是驾驶员。然后她就被带到了公安机关取的笔录。今早上我借到孙长虹打来的电话,行为副驾驶上的那个人伤势如何?我说:那个人伤的非常严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他一看事情这么严重,他就不能在帮着顶替了,他便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说明的真实事故情况。

?你昨晚使用的电话号?

:13596607208号

?孙长虹昨晚使用的手机号?

:13504343828号。

?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真实的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你清楚不?

:具体的事故经过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我到现场的时候副驾驶上的我另一个驾驶员郝洪楷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受伤了。

?郝洪楷现在在哪?

:他现在在市医院住院救治,我现在负责他的医疗救治。

?你和郝洪楷的关系?

:他是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我的另一个司机。

?郝洪楷的家人怎么联系?

:我不清楚,我跟他家人联系不上。

?你怎么知道冯伟鹏发生事故时饮酒了?

:他给我打第一便电话的时候,他就已经语无伦次了,我就感觉他喝酒了。我到现场的时候闻到他有酒味。

?事故发生后,冯伟鹏是怎么离开现场的?

:在交警到达之前,他走着离开的事故现场。

?冯伟鹏的电话?

;13644441865.

?冯伟鹏家在哪住?

:在铁东区开发区后面,具体地点我不清楚。

?你是否能联系上冯伟鹏家属?

:联系不上。

?你跟孙长虹交待事故经过的时候,现场是否还有别人?

:当时车内牛我俩。

?2014年3月4日22时左右,冯伟鹏家属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区干什么?

:2014年3月4日20许,冯伟鹏家属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区叶赫镇板仓粮库去拉粮,但我不知道他什么原因,驾驶车辆在叶赫镇老爷庙屯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我是今天早上接到粮库老板打来的电话。他说:你车出事了,昨晚你车到我们粮库装粮,我粮库工作人员怕出事,就没给装,但不知道车什么时候就走了。

?粮库工作人员是否说过谁开的车进出的粮库?

:没有。

21、证人吴立君的证言。

内容要点:证明:郝洪楷单身一人,在四平市铁西区北沟新区附近居住。

交通内容:

?你为什么来到事故处理大队?

:因为我同学郝洪楷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救治,我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案件。

?郝洪楷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的事故时间和经过我不清楚。

?郝洪楷现在住哪?

:我就知道在北沟新区附近,但具体是哪家,我找不到。

?郝洪楷现在跟谁在一起居住?

:他和妻子离异十多年了,他现在自己居住。

?郝洪楷现在家里还有什么人?

:郝洪楷父亲去世了,他就一个兄弟,也去世了。郝洪楷和妻子离异,妻子再婚了,也不管他,他还有一个儿子,只知道他因抢劫,在镇赉监狱服刑,她家就没别人了。

22、被告人冯伟鹏的供述。

内容要点:2014年3月4日22时许,他酒后驾驶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老爷庙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坐在驾驶室内的郝洪楷受伤。2014年3月6日,他到公安机关投案。

具体内容:

?你为什么来到事故处理大队?

:因为我驾驶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我逃离现场,现在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的交通事故?

:2014年3月4日22时左右,在铁东区叶赫镇老爷庙屯路段。

?发生事故时,谁是该车的驾驶员?

:驾驶员是我本人。

?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实际车主?登记车主?

:登记车主我不清楚,时间车主是刘彬。

?你和刘彬是什么关系?

:我俩是雇佣关系。

?刘彬电话?

:13896607208.

?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是什么保险?保单号?

:全险,保单号没记清。

?你把事故经过讲一下?

:2014年3月4日18时30分许,我驾驶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和另一个司机姓郝,我俩坐在平东粮库卸完粮食后,将车开往板仓粮库路途中,途径山门大学对面的一个饭店后,我俩都饿了,就进屋去吃饭,当时我俩一人喝了一杯散装白酒。喝完后我驾驶车辆到了板仓粮库,检验的车皮斤数,但不知道山门原因,库方没有给我车装货,我和郝又饿了,我就驾驶车辆来到了叶赫镇准备再吃点饭。但由于天色已晚,饭店都关门了,也就没吃上饭,我接着驾驶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沿叶赫镇至杨木林方向由东向西行驶,车辆行驶至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村民张云波家前时,我车相对方向行驶过来一辆汽车,当我们俩会车时,我发现我这边的路上有个水泥管子,我便踩刹车,打发现试着躲避,但我发现刹车没有了,转向机不好使了,接着我车就撞树上了。然后我看见坐在副驾驶的姓郝的男子受伤,我开始拽他,但我拽不动他,我就给车主刘彬打电话,我说车肇事了,在叶赫,让他来。然后我就又开始抢救伤者,后来车主来了,我和车主说老郝出不来了,卡在车里了,我俩拽,但也拽不出来。车主就问我:你俩喝酒了?我说,喝了。然后车主说,你喝酒了,你走吧。我找人顶替一下。然后我就徒步往山里走了。后来早晨6、7点钟,我走到了我爸下山台的坟处,看看我爸,我这知道这回事挺大,可能以后我会蹲监狱,以后没机会看他了。后来我接到了车主打来的电话,我知道老郝在市医院住院,然后能有上午10点多,我去医院看他,但医院工作人员没让我看他。我就直接返回了家中,换了套衣服,我坐车去了梨树溜达散心,住了一夜后,我感觉这事也躲避不了,我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事故发生时,你车行驶速度?档位?

:50公里每小时,6挡。

?你车车辆状况?

:事故时刹车和转向机不好使。

?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你是什么时间开始接车驾驶的?

:我是2013年12月2日开始的。

?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刹车和转向机是什么时侯不好使的?

:我接车的时候,就发现这两个部件有是时候不好使,好像失灵。我跟车主也说过。接车十多天后,我到四平往梨树去的杨路段对面的重型车辆修理厂调试过刹车,但调试后刹车也不是很好使,转向机没修过,我就一直这么开着。

?事故时你所使用的电话号?

:13644441865.

?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路面情况,车辆装载情况,随行人员情况?

:天气晴,路面湿,空车,副驾驶员乘坐郝姓男子。

?你出车的路线?

:叶赫镇到板仓粮库,沿路由东向西行驶。

?你驾驶车辆在路的什么位置发生的交通事故?

:路的右侧。

?事故发生时,你使用什么灯光?

:我记不清了。

?事故发生后,是谁顶替你充当你给的充当的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驾驶员?

:老板见到我后,他就和我说,有人顶替我了,然后我就离开了事发现场,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事故发生后车辆是怎么停放的?

:停在了原地没有动过。

?是否有人员受伤?

:我车副驾驶姓郝男子受伤了?

:他哪受伤了?

:我看见他腿夹在车里拿不出来,腿受伤了,别的地方我也没在意看。

?你车和其他车辆是否有接触?

:没有,直接撞在了树上。

?你车什么部位跟树木接触的?

:车头的中间部位和右侧,撞倒了树木。

?事故发生后,谁拨打的报警电话?

:我不知道。

?事故发生后,你为什么离开了事故现场?

:因为我看车损比较严重,人伤的也比较严重,我害怕就离开了 事故现场。

?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最后一次你是什么时间检验的?

:我接车后,就开始天天装粮送粮的,没有时间进行检验车辆。

事实和证据分析认定

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伟鹏交通肇事犯罪事实与被告人冯伟鹏的原始供述与被害人郝洪凯的陈述及证人孙长虹、刘斌、吴立君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照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什么、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六、处理意见和理由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冯伟鹏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伟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伟鹏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伟鹏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从轻情节,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合议庭评议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伟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叶普芳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欣

附件: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常见罪名的量刑……(六)、交通肇事犯罪,1、...... (5)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四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死亡,可增加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7、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11、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0%;

8、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7、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能力、赔偿数额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 0%以下。

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8、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20%。

10、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常见罪名的量刑……第二条、量刑的基本方法……,3、……(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二、量刑理由

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量刑起点48个月(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基准刑48个月

减少基准刑的20%,即9.6个月(被告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0%)

减少基准刑的20%,即9.6个月(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能力、赔偿数额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 0%以下)

减少基准刑的20%,即9.6个月(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20%)

经核算拟宣告刑为19个月

宣告刑为19个月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

案由:交通肇事 (2014)东刑公初字第32号

简要

案情

被告人冯伟鹏于2014年3月4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蒙G18930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叶赫镇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民张云波家门前时,因车辆失控驶出路外面与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车上被害人郝洪楷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伟鹏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伤者郝洪楷头部和四肢外伤后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冯伟鹏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郝洪楷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伟鹏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被害人花费医疗费2.2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定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确定

基准刑

量刑起点

48个月(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因素

增加基准刑

基准刑

48个月

调节

基准刑

11种量刑情节

(连乘法)

调节结果

确定拟

宣告刑

根据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同向相加

逆向相减)

量刑情节

增加基准刑

减少基准刑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可减少基准刑15-30%

48个月×20%=9.6个月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能力、赔偿数额等情况,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

48×20%=9.6个月

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减少基准刑l0-20%

48×20%=9.6个月

拟宣告刑

19.2个月(48个月-9.6个月-9.6个月-9.6个月=19.2个月)

宣告刑

19个月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冯伟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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