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邹玉峰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11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东刑公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玉峰,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现住梨树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5月27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4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玉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玉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邹玉峰通过亲属王某甲联系,以能办理驾驶证保票为名,在四平市铁东区山门大学消防科办公室内分别骗取杨某某、罗某某、王某乙、江某某每人3 600元,合计人民币14 400元,被其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款收据、火化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临时羁押证明、被告人邹玉峰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江某某、王某乙、罗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玉峰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玉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宋煜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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