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东刑公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5年5月18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1日由四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王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东升村一队老郝西沟西山的林地内,非法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为10.8市亩,同时喷洒农药,致使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经用GPS测量并由张某某指认边界耕种玉米总面积为10.8亩,林地内有5棵零星分布果树,面积20平方米,有扣帮犁打的垄并留有前一年的玉米茬;被侵占林地内全部种植农作物玉米,并喷洒除草剂,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测量图、照片、GPS实测图、叶赫满族镇集体林地资源档案、叶赫满族镇果树基地建设登记卡、林权登记卡、情况说明、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技术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牛某某、都某某、李某某、倪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内非法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宋煜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