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维明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11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东刑公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系四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技术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5年6月19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于2014年11月间,在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下三台水库孙家屯退耕还林地内,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指使王某某(另处)对退耕还林地内的树木进行砍伐。经鉴定,所伐林木为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8林班168-1小班,立方蓄积为24.2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察报告、检尺表、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明、作业设计、公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指使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宋煜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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