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刚交通肇事案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11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东刑公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刚,辽宁省新民市人,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5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15日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刚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刚于2015年5月2日20时17分,驾驶辽AH1030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四平市铁东区东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外环路永乐村七队时,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程显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程显彬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刚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程显彬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显彬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刚于2015年5月5日17时许,到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韩刚的供述、证人韩某甲、程某甲、韩某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违法嫌疑人归案经过、人员指纹卡、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记录图、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居民死亡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人资某某、交通事故诉前保全告知书存根、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刚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刚于2015年5月2日20时17分,驾驶辽AH1030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四平市铁东区东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外环路永乐村七队时,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程显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程显彬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刚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程显彬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显彬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刚于2015年5月5日17时许,到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被告人韩刚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5月6日14时38分四平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到报警并受理案件。

2、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及违法嫌疑人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2日20时17许,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报警,在铁东区外环路七队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一名骑摩托车男子倒在路上。肇事车逃逸。经调取现场周边监控录像,证实辽AH1030号解放牌货车有重大肇事逃逸嫌疑。2015年5月5日11时11分,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沈阳市永嘉利搬家公司经理电话,称已经做通肇事司机韩刚工作,韩刚即将到事故处理大队投案。2015年5月5日17时许,韩刚在其父亲、叔叔等人陪同下到事故处理大队投案。韩刚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人员指纹卡。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韩刚的指纹进行了采集。

4、户口簿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

5、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韩刚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B2。被害人程某乙驾驶资格,驾驶证于2012年被注销。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辽AH1030号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沈阳永嘉利搬家有限公司。

7、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记录图。证明: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及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状况、地理位置等。

8、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及被害人情况。

9、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明:经综合分析认为,此次事故韩刚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程显彬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10、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韩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显彬负次要责任。

11、居民死亡证明书。证明:被害人程显彬于2015年5月2日死亡。

12、尸体处理通知书。证明:事故处理大队工作人员已通知被害人家属办理尸体丧葬事宜。

13、交通事故诉前保全告知书存根。证明:事故处理大队工作人员已告知被害人家属可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14、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将沈阳永嘉利搬家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辽AH1030号车及该车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款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又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5万元。

15、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对沈阳永嘉利搬家有限公司注册所有及韩某乙实际所有的肇事车辆辽AH1030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依法扣押。

16、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四平)尸鉴(法医)字[2015]交00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经鉴定,死者程显彬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17、鉴定人资某某。证明:鉴定人具某某。

18、证人韩某甲的证言:他与韩刚系父子关系,辽AH1030号货车是他弟弟韩忠双买的,平时由韩刚开。2015年5月2日21时许,他给韩刚打电话,韩刚说他正在去往满洲里的路上。

19、证人韩某乙的证言:辽AH1030号解放牌货车注册车主是沈阳永嘉利搬家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他。该车在沈阳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韩刚是他大爷家的哥哥,2015年5月2日韩刚驾驶辽AH1030号解放货车从沈阳出发到新民市,在新民装货后上了高速公路,在辽宁省毛家店下高速,走的四平外环公路,之后走102线后再上的高速,目的到哈尔滨送货。车上装的是小葱,有五六吨货。2015年5月2日20时17分,辽AH1030号解放车在四平市东环永乐七队南侧高铁桥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他不知道,当时他睡着了。

20、证人程某丙的证言:程显彬是他父亲。2015年5月2日21时10分,他接到同学秦艳凤的电话,告诉他永乐七队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你过来看看是不是你父亲。他到现场后,看见他父亲趴在地上,摩托车离他父亲三米远的地方,120已经到现场了,但没有看见其他肇事车辆。他父亲是从永乐四队一厂子骑摩托车下班回家。他记不清摩托车是什么牌子的,但摩托车无牌号,是蓝色的。他父亲有驾驶证,但已经被吊销。

21、被告人韩刚的供述:他因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到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2015年5月2日16时许,他驾驶辽AH1030号解放牌货车从新民装货后,与韩某乙一起到哈尔滨送货。当车行驶出环城路收费站进入102线快到高铁桥时,他车右侧的一辆大车,突然减速,他车头刚超过那辆车头时,他看到一辆摩托车从右边过来。这时摩托车距离他车有四五米远,他踩刹车向左躲,因车刹车来的慢,然后就听到哗啦一声,他车右前部与摩托车接触后到了相对方向的车道上,车在相对方向的非机动车道内停下。他打开车门向后看了一下,没有看到什么,加上货主打电话问几点到,他开车向北走到隔离带头又回到正常的车道上。到哈尔滨后又配货到了通辽,5月4日半夜回到新民。韩某乙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车上就他们两个人,他当天没喝酒。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刚交通肇事犯罪事实,与被告人韩刚的原始供述、证人韩某甲、程某甲、韩某乙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违法嫌疑人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记录图、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居民死亡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人资某某、交通事故诉前保全告知书存根、谅解书、收条、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刚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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