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东刑公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树森,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3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3月24日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第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森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树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树森于2015年3月11日12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二屯,在骑电动三轮摩托车载客过程中,与乘客赵秋月发生口角。次日,赵秋月的丈夫李某甲、赵某某、张超在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二屯房身小学附近,找到被告人李树森并进行理论,后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李树森持自带的卡簧刀将被害人张超胸部扎伤。经法医鉴定,伤者张超右前胸部外伤致肺破裂,须手术治疗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树森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陶某某、孙某甲、石某某、孙某乙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光盘一张、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树森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树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树森于2015年3月11日12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二屯,在骑电动三轮摩托车载客过程中,与乘客赵秋月发生口角。次日,赵秋月的丈夫李某甲、赵某某、张超在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二屯房身小学附近,找到被告人李树森并进行理论,后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李树森持自带的卡簧刀将被害人张超胸部扎伤。经法医鉴定,伤者张超右前胸部外伤致肺破裂,须手术治疗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树森与被害人张超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树森赔偿被害人张超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张超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12日13时许,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城东乡派出所接到巡警支队110铁东大队移交案件,110执勤民警在房身村二屯紧急救治一名伤者,现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调查,2015年3月11日下午,李树森在骑电动三轮摩托车拉脚的过程中与赵秋月发生争吵。2015年3月12日中午,赵秋月丈夫李某甲、赵某某、张超去找李树森理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树森持卡簧刀将张超胸部扎伤。经走访、排查并经李某甲确认在房身村小学附近将李树森传唤到公安机关。经讯问,李树森对其自带卡簧刀将张超扎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
3、情况说明。证明:(1)被害人张超因伤长期昏迷,虽已清醒但仍无法与人正常交流,无法取笔录。(2)作案工具未能找到。
4、收条。证明:被害人收到被告人赔偿款人民币4.4万元。
5、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6、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平公鉴中心(临床鉴)字[2015]第D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伤者张超右前胸部外伤致肺破裂,须手术治疗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5年3月11日下午,因他妻子赵秋月与一骑三轮摩托车老头(李树森)发生口角。次日中午,他和小舅子张超及赵某某到驾驶员考试场附近,张超以坐车的名义将被告人李树森骗至考试场大出口处时,他和赵某某将三轮车拦住,他把老头叫下来想和老头唠唠。老头下车时从左侧的大衣兜里掏出一把黑色的、长约一尺的刀,朝赵某某和张超比划,但是没划着。他用石头将摩托车后风挡玻璃砸碎。赵某某看他捡石头砸那老头的车,也捡起一块石头把老头摩托车的前风挡玻璃砸碎。他招呼张超和赵某某赶紧跑,他们三个人一起向128站点方向跑,老头拿着刀在后面追。跑了一段后,张超说他跑不动了,便钻进附近一胡同。他和赵某某就继续向前跑,赵某某也跑不动了,便跑进一户居民的院子躲着。他坐出租车快到六孔桥时给赵某某打电话,赵某某说没和张超在一起,但看见120车过去了,张超好像受伤了。他找到赵某某后便报了警。他虽没看见是谁扎的张超,但估计是那个骑三轮车的老头扎的,因为他们发生争执后,老头拿着刀一直追他们。
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11日,他和他姐(赵秋月)在驾驶员考试场门口因坐三轮摩托车产生矛盾,他姐与骑摩托车的老头发生了争吵。次日,张超佯装坐车把这个老头引出来,他和李某甲在广发裕道口等着,准备吓唬吓唬这个老头,给他点教训。当张超坐着这个老头的摩托车过来后,他俩迎了上去。当他到跟前时,看见那老头从兜里掏出一把黑色一尺左右长的刀。李某甲说他手里有刀咱们快跑,他们三人转身便跑。跑了一段,张超说跑不动了,自己钻进了一条胡同。他和李某甲继续向前跑,跑到一路口,他也跑不动了,便找一家躲了起来。过了10多分钟,张超给他打电话说被人用刀扎了,自己打了120。
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5年3月12日13时许,他开车和陶某某、王某某准备一起回家打麻将。当走到房身村二队水泥路上时,他父亲李树森打电话说自己在房身村二队村路上被三个男子打了,三轮车也被砸了。他开车赶到时看见他父亲站在那,另外一个男子在地上坐着,他父亲说摩托车就是坐地上这个人砸的。他用手打了对方脑袋两下,这个人说你别打了,我刚才被人扎了。过了一会,120救护车来了,这个人拉开衣服时他看见这个人胸部出血了。
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12日13时许,他和李某乙、陶某某准备一起回家打麻将。当李某乙开车走到房身二队水泥路上时看见李某乙父亲李树森的三轮车被砸,李树森说砸车的人跑了。他们开车便追,不一会发现有两个人在路边,李树森说有一个人是砸车的。他和陶某某、李某乙还有李某乙的父亲下了车,那两个人中的一个转身便跑。他和陶某某追到那个人时发现不是砸车的人。当他俩回来时看到救护人员抬着没跑的那个人上了120救护车。
11、证人陶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12日13时左右,他和李某乙、王某某开车准备找地方打麻将,李某乙接到他父亲的电话说车被砸了。他们开车到了事发地点看见三轮车被砸,李某乙父亲说砸车的人都跑了。李某乙开车往四通路口方向追时,看见一男子坐在地上,身边还站着一男子。李某乙的父亲说是他们两个。他和王某某一起追站着的那男子,追上后发现不是砸车的,当回来时看见救护人员车已将坐地上的男子抬上了120救护车。
12、证人孙某甲的证言:2015年3月12日中午12时许,他在家听见狗咬,出门时看见一男子在他家东面胡同口站着。当他走到该男子跟前时,该男子说大哥你别打我,有三四个人在追他,他被人用刀扎了。说完,该男子用手捂着右侧腋下部位蹲在那。该男子把手拿开时,他看见该男子右部胸都是血,衣服上有一约4.5厘米的刀口,他看后立即拨打了120救护电话。他媳妇也打了120救护电话并到马路上去接120救护车。过了一会,有一辆白色夏利车开过来停在他和那名被扎男子跟前,车上下来约三四名年轻人,听见有一个人喊,还有他一个,给我打他。他一看不好,转身往家跑,刚跑进家院子,有两个小子追了进来将他打倒。后来可能是他们感觉打错了便走了。再后来,李树森和孙某乙到他家说误会了,有人把他车给砸了。李树森还说扎死偿命呗。
1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12日12时许,她听见狗咬,她和她丈夫孙某甲都出去了。走到胡同口时看见一年轻男子用手捂着右侧肋骨,那都是血,她丈夫赶紧拨打了120救护电话。她也打了120救护电话并到马路上去等120救护车。救护人员把受伤的男子抬上了120救护车。后来孙某乙对她说误会了,咋还把祥哥打了呢。
1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2015年3月12日14时许,他在房身村二组的屯路上碰见李某乙开车拉着李树森,李某乙问他是否看见一个跟他年龄差不多的男子,他说没有。李某乙开车就往屯北走,他也开车跟着李某乙的车走,当走到孙某甲家胡同口时,他看到李某乙和李树森正在用拳头朝一年轻男子身上打,他看到被打的那个人外套衣服肚子的位置有血。120救护车来后把那人抬上车走了。
15、被告人李树森的供述:2015年3月11日下午,他在驾驶员考试场骑电动三轮摩托车拉活时与一女子发生了口角。第二天中午,有一胖点的男子带着头一天与他发生口角女子一起坐车的小伙子来到考场门前要坐他的车,他看这是来找他打仗的就没拉他们。后来又单来一个小伙坐他车要到车管所附近的128站点,当他拉着这个人到了房身村小学附近时,这个人让他停车。他刚把车停下来,那个胖子和头一天坐他车的小伙上来把他拦住,胖子问他知不知道咋回事并把他围住,打了他两三拳。他一看要吃亏转身便跑,这三个人在地上捡起砖头、石块就把他的电动三轮车前后玻璃都砸了。他一看砸他车,就从兜里把他自家的卡簧刀掏了出来,他拿着刀朝他们三个乱划,这三个人转身就跑,他拿刀在后面追,追了半天也没追上,他便给他儿子李某乙打电话说车被人砸了。10分钟左右,他儿子李某乙开车带着王某某和陶某某来了,他就和他们三人一起找这几个人,当转悠到孙某甲家门口时,看见那个坐他车把他骗出来的小伙子在孙某甲家院墙外的石头上坐着,孙某甲就站在那小伙子边上。他就指着那小伙子说就是他,李某乙和王某某、陶某某以为孙某甲跟那小伙是一起的上去打了孙某甲几巴掌,他上前打了这小伙几下,这时孙某乙来了,劝他别打了,打坏了怎么办,120救护车来后把那小伙子抬上了车。他前拿刀朝他们三个比划了,谁上他跟前来他就拿刀比划谁了,应该是在这个过程中扎到了那个小伙子。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树森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树森原始供述、与证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陶某某、孙某甲、石某某、孙某乙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森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树森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树森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树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