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1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梨刑初字第36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林海镇大门丁村三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7日被梨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3)第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4日至1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梨树县喇嘛甸镇被害人吴某某的木材加工厂,以帮吴某某买木材为名分三次骗取吴某某人民币六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人闫某某等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不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4日至1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梨树县喇嘛甸镇被害人吴某某的木材加工厂,以帮吴某某买木材为名分三次骗取吴某某人民币六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证明刘某某给吴某某出了字据,从吴少民家拿买树款六万元。

2、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9月5日,康平派出所获得线索,刘某某在梨树出现,在梨树镇一小学附近将刘某某抓获归案。

3、证人刘德发证言,证实刘某某跟刘某某说了,过四、五天给刘某某送木材,让刘某某先给钱。听说一共在刘某某那拿了六万元。

4、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其和刘某某到梨树县喇嘛甸吴某某家,刘某某骗来的一万元,给其五千元钱,其还租车费了。剩下的五千元钱其和刘某某用作吃饭、买衣服、溜达等挥霍了。第二次骗来的一万元钱,其和刘某某买了一辆白色捷达车挥霍了。后来几次诈骗的钱其不知道具体数,给买树款了。当时买树又赔了,没有挣到钱,卖了点树,卖树钱还别人了。

5、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011年9月份,刘某某到其家说在刘家馆子买了二十四万的树,其答应买这批树,当时就交了六万元,其它等树木送够再给刘某某钱,刘某某说三五天就放树。其多次找刘某某也没给树。

6、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2年9月4日,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买了一批树,要往其家送,急需用钱。其说手里就有一万元,刘某某就来拿走了一万元。9月10日,刘某某又说钱不够了,又来拿走了一万元。9月14日,刘某某又说买了一大批树,其又给刘某某拿了四万元,刘某某说三、五天就把木头送过来,可是一直也没有送树,也没有打电话说树的事情。其给刘某某拿的钱是从别人那里抬来的。

7、被告人刘某某供述,闫某某(和其一起做买卖的伙伴)养猪用钱,与其商量,向吴某某以买树的形式借钱。闫某某和其去吴某某家,从吴某某手里借了一万元钱,让闫某某把钱拿去养猪了。隔了三天,闫某某又向其借钱说还信用贷款。其和闫某某又在一起商量向吴某某以买树的形式借钱,其又从吴某某手里借了一万元钱。几天后其又打电话从吴某某手里借来四万元钱,当时其说买树钱不够借钱,拿来四万元钱之后就交给王凤成做买树款了。之后一直没有给吴某某送树。后来其给吴某某写了一张欠吴某某六万元钱的欠条和一张还款日期的条子。2011年9月末其卖了三车树,没有挣到钱,就没给吴某某钱。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处罚及缴纳)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青石

代理审判员  王 吉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任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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