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善田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2 14:1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宁刑初字第421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善田,男,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1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19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国志,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善田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善田及其辩护人刘国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董善田谎称与李某甲合伙承包松原市前郭县某乡一项清淤工程骗取了李某甲的信任,先后以需要给水利局主管该清淤工程的科长、水利局局长、主管水利的前郭县副县长送礼以及支付设计费、请吃饭为由,多次从被害人李某甲处骗取合计人民币126 200元,赃款被其挥霍。

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董善田谎称其妻子买楼需交入住费,以借款为由,从被害人李某甲处骗取人民币9 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董善田谎称其哥哥董某某为驾管科人员且具有考官证,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赵某某的信任,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 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3年11月某日,被告人董善田采取同样手段,以能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乙的信任,从被害人李某乙处骗得人民币4 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3年11月,被告人董善田采取同样手段,以能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程某某的信任,从被害人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9 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3年12月初,被告人董善田采取同样手段,以能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丙的信任,从被害人李某丙处骗得人民币8 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董善田采取同样手段,以能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王某甲的信任,从被害人王某甲处骗得人民币 8 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3年12月下旬,被告人董善田采取同样手段,以能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丁的信任,从被害人李某丁处骗得人民币5 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3年12月某日,被告人董善田采取同样手段,以能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刘某甲的信任,从被害人刘某甲处骗得人民币4 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4年1月1日,被告人董善田采取同样手段,以能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张某某的信任,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 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4年1月1日,被告人董善田采取同样手段,以能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刘某乙的信任,从被害人刘某乙处骗得人民币6 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4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董善田采取同样手段,以能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夏某某的信任,从被害人夏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 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4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董善田采取同样手段,以能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戊的信任,从被害人李某戊处骗得人民币1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董善田采取同样手段,以能为其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刘某丙的信任,从被害人刘某丙处骗得人民币8 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4年2月中旬,被告人董善田谎称其表哥王某乙为某医院院长司机,以能够为于某甲妹妹于某乙办理在该医院工作为由,骗取于某甲信任,先后两次从被害人于某甲处骗取人民币26 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善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15起,合计人民币245 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善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刘国志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犯罪金额较大,但没造成严重后果,请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董善田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甲、夏某某、刘某丙、李某戊、李某乙、刘某甲、李某丁、王某甲、赵某某、李某丙、程某某、张某某、刘某乙、于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周某某、董某某、王某乙、辛某某、常某某、司某某、郑某某的证言,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经济文化保卫大队辨认笔录及欠据、抓获经过、董善田户籍证明、前郭县水利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董善田诈骗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善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15起,合计人民币245 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善田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归案后至审查起诉阶段对所犯部分罪行有辩解,不属于坦白,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善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45 7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始至2020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东立

审 判 员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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