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1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宁刑初字第523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立波,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1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2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2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监视居住,又于2014年10月3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3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汤长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字(2014)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立波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立波及其辩护人汤长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初,被告人孙立波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范某某后,向其谎称自己是山西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师,本公司准备承揽修建山西省境内长治到临汾的高速公路工程,该工程共计34个标段,自己可以将一个工程量为人民币3亿元的标段承包给范某某,并告知范某某该工程将于2011年10月份开工,让其联系有资质的施工队,从而骗取了被害人范某某的信任。 2011年12月10日,被告人孙立波谎称本公司已中标,范某某所承建的该工程的一个标段交纳保证金后即可开工,从被害人范某某处骗得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后一直以该公司需要相关审批文件、工程即将开工为由拖延开工时间。

2013年4月,被害人范某某得知该工程实际中标公司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向被告人孙立波索要工程保证金,2013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孙立波在被害人范某某的多次催要下,先后三次返还给被害人范某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于2013年11月更换联系方式后藏匿。2014年2月14日,被害人范某某报案。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孙立波在湖北省武汉市火车站附近被武汉市公安局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立波辩解称,我和范某某是合伙做生意,没有骗他,工程是真的,就是没整下来。

辩护人汤长春认为,1、本案从侦查阶段开始程序违法,松原市宁江二分局、宁江区检察院、宁江区法院无管辖权。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违法,严重超期羁押。2、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孙立波没有欺瞒行为,由于对所在公司内幕不了解,只是陷入错误认识,传达信息的作用,同时,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所收五十万元只有两万用作日常开销,其他均被王某某、马某甲骗去,孙立波一直在积极偿还范某某这50万元,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立波供述与辩解,均承认其从范某某手中拿走人民币50万元用于人情费,后在其多次催要下返还20万元的经过,否认其诈骗的故意。

2011年8月我到山西省去工作,我在山西某投资公司应聘到公司的总工程师工作了,当时某投资公司负责修建山西省境内的长治到临汾的高速公路,这个工程分34个标段,公司给我的工资待遇是年薪50万元,另外给我一个标段,让我找一个有资质的单位负责修建,所以我就找我的哥哥孙某某了,我哥孙某某把他的连襟范某某介绍给我了,范某某找的有资质施工队要承建这个工程,范某某是带三名施工队的人员到山西省和我见面的,见面后我把我们公司的董事长王某某和总经理马某甲介绍给范某某他们了,我们一起谈的工程的事情,范某某在太原谈完以后王某某和马某甲告诉范某某工程批文没有下来,让范某某先回家等消息。范某某他们就直接去了北京调查这个修高速公路的事(在北京期间他们已经证实了这修高速的事是真的)之间我们经常通电话,到2011年10月末,范某某他们又返回太原找王某某和马某甲问修高速公路的事,王某某和马某甲告诉范某某批文还没有下来,范某某就在太原住了一个月等消息,之后范某某单位打电话让他回去上班,他说太原的事就交给我了,让我催促抓紧落实此事,并给我卡里打了50万元让我运作工程的事(请客送礼用的),然后他就返回松原了。王某某和马某甲就经常给我说批文马上下来了,就这样一直到过年,我就回家了。回家后也和范某某说起此事,过完年后我又回到太原继续等。等待期间,王某某和马某甲还以各种借口找我借钱,王某某借了10万多,马某甲借了38万多,到2012年10月,范某某让我给他写个协议,我就写了。

到2013年3月份工程一直没下来,范某某向我要钱,我就先还给范某某10万元现金,2013年8月份我又还给范某某10万元现金。之后我回到太原继续找王某某和马某甲要钱,一直没有要到。最后找不到人了。9月份我回吉林了。范某某一直不停的找我要钱,我联系不到王某某和马某甲,因为着急还钱,我2013年11月就离开吉林到武汉打工赚钱。2014年4月12日在武昌火车站准备做火车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范某某给我的50万,我只花了二、三万。都是日常开销花的。

我曾经给范某某写协议,是因为在2012年10月下旬,范某某妻子找我让我写一份协议,是他们委托我办理山西长治到临汾的高速公路项目标段工程,给我50万元,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我是否给范某某一份合同书我记不清了。我哥哥孙某某不知道这个工程是假的,他也是被骗的,他什么都不知道。后期我一共还了范某某20万,偿还的次数记不清了。还差30万元未还的时候,我去了武汉是为了去挣钱还范某某的钱。换手机号是因为范某某他们一打电话就骂我,我没办法,就换号了。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2011年9月份,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弟弟孙立波在山西有工程干,是修长治-临汾高速公路,我弟弟在那是总工程师,这个活他们公司已经中标了”问我能不能找到施工方去承包这个工程,我说我找找吧,看看有没有。我给我朋友张某某打电话,问张某某能不能找到施工方,张某某说能,张某某找到施工方王某乙、刘某甲。施工方找到之后,我就给孙某某打电话了,我说我找到施工方了,孙某某就把孙立波电话给我了,让我跟孙立波联系,我给孙立波打电话了,孙立波跟我说:“最低给你们1个标段,5个亿以上的活,你把施工方的资质等报给我们,我看看施工方资质行不行,”我就把施工方的资质给孙立波用传真传过去了,孙立波说行。这时候施工方王某乙、刘某甲说要去山西去看看,核实一下有没有这个工程。2011年10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张某某、王某乙、刘某甲开车去的山西太原,找的孙立波,我们在一起吃的饭,孙立波说:“这个工程我们公司已经中标了,能给你们一个标段修路,”我们在山西住了一宿,第二天孙立波让我们回去等信,说这个工程10月份就能开工,我们就回到松原了。等了将近2个月这个工程也没开工,期间我给孙立波打了很多电话,问为什么不开工,孙立波总说马上就开工,再等等。2011年12月5日,孙立波给我打电话,让我领施工方快去山西,说三天之内这个工程就能公布,让施工方去买标书。我赶紧和张某某、王某乙、刘某甲座飞机去的山西太原,到了太原孙立波说我们来的太及时了,还有三天就公布了。我们在太原等到第二天的时候,孙立波向我要50万,说交保证金,我就跟施工方说了,施工方王某乙和刘某甲不同意,说:“这个工程什么都没看见呢,没有图纸、没有关于这个工程文件,我们不能拿钱,你和孙立波是亲属,这钱你先垫上,等工程下来我多给点钱也行,”我说行,我给孙某某打个电话,我说:“施工方现在不拿钱,这个工程到底准不准成,准成我就先垫50万,”孙某某说:“孙立波是我亲弟弟,不能骗我,这个工程能准成,”我给孙立波也打电话,问这个工程到底准不准成,准成我就先垫付50万元,孙立波指定准成。我就给我媳妇刘某乙打电话,让刘某乙准备钱。2011年12月10日,我准备好了50万元钱,刘某乙也去找孙某某了,孙某某给担保的,说这个工程能准成,我和刘某乙一研究,既然孙某某担保了,就把钱给孙某某,让孙某某给孙立波,孙立波说给他的农行账户汇过去,孙某某没有农行账户,我就把钱汇到孙某某的儿媳妇李某某的农行卡了,当时李某某就把这50万元转到孙立波的农行账户了。给完孙立波钱之后,我们就在山西太原等,我问孙立波为啥工程还没公布,孙立波就说差手续。我们在山西等了40多天,期间我们想回松原,孙立波不让,说我们要是回松原工程公布的话来不及,我还多次问孙立波为什么还干不上活,孙立波找很多理由推辞,什么再等三天、五天的。后来我们实在等不起了,马上就过年了,我们就回松原了。孙立波还说:“过十五就能公布了,”到了十五没公布,孙立波说过了二月二就能公布,到了二月二没公布,孙立波就推到五月一,以此类推,推到了2013年3月份,我在网上看到山西路桥中标的公告,都已经有别的公司中标了,我就给孙立波打电话,问这个事,孙立波说:“这是山西政府整的假象,还有我们的工程,”我说:“你把钱给我吧,”开始孙立波说不行,后来我说不给钱我们就报案了,之后就是我媳妇刘某乙、孙某某与孙立波联系往回要钱,要回来了20万元钱,剩余的孙立波就不给了,我们也联系不上孙立波了。

3、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 我是2011年7月份认识的孙立波,当时王某某自己成立一个公司,投标修建山西省境内长治到临汾的高速公路。公司一直没有正式成立,当时王某某自己租了一个3楼,他任董事长,聘任我为经理,孙立波为工程师。但是公司一直没有注册。我们公司叫宏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我是在2012年9月份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在山西工作期间我们公司一直没有对长治高速公路工程进行投标,后来是否投标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有答应孙立波给他一个工程的标段,是王某某答应孙立波的。长治到临汾高速公路标段合计两个标段。我曾经向孙立波借过16万元,是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的事,具体日期记不清了。这期间是我自己个人用款向孙立波借的。王某某的户籍所在地是新疆,1948年生,他现在在山西省有工作。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我跟孙立波联系的山西高速公路工程。在2011年12月5日孙立波给范某某打电话说工程快下来了,十天入场,然后让我和范某某去山西。接完电话当天我和范某某就坐飞机去山西了,到山西之后孙立波又告诉我们,三天后招标,七天后入场,让我们拿50万保证金,当时我是施工方,但是没看见任何实质东西,所以我没有交保证金。之后范某某与孙立波联系,确定事情真伪,孙立波说:“事情是非常准确的,但是你今天不交钱,明天就来不及了。”然后我告诉范某某:“你先垫上,工程合同下来后我再双倍还你。”2011年12月10日,范某某给孙立波打款50万,收到钱后我们就在山西等,之后我们一直询问事情进展状况,而孙立波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40多天后仍然一点消息没有,然后我和范某某就回松原过年了,到家之后孙立波给孙某某打电话说:“2012年1月4日第一家公布你们进场施工。”再之后,孙立波就一直推脱到2013年3月份。而在2013年3月份,我们在网上看到了山西路桥中标公告中中标的并不是我们公司,然后给孙立波打电话求证,孙立波说:“这时山西政府整的假象,还有我们的工程。”之后我与范某某商量,我们把钱要回来,不做这个工程了。开始孙立波说不行,后来我说不给钱就报警了,然后孙立波在2013年5月至6月分三次给范某某打款20万元,余款就说什么都不给了,再然后就一直联系不上孙立波了。孙立波一直没告诉我他所在公司名字。孙立波说他是公司的总工程师,具体干什么的我也不知道。

我这两次去太原关于这个工程的投标和中标情况孙立波就说这个长治-临汾的高速公路工程他们已经拿下来了,然后其中的一个标段或者两个标段给我们,当时我就知道一个大概的情况,详细的东西都是孙立波跟范某某谈的。

我不认识王某某和马某甲他们,我们没见过面。我两次去太原只有孙立波自己跟我们谈的,没有别人。我就知道孙立波让范某某交50万的保证金,具体怎么谈的我不知道。我不知道马某甲和王某某是否知道孙立波给范某某介绍工程和收取现金的事,我不认识他俩。交这50万的保证金是

关于孙立波自己所能支配的一个标段的工程。

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孙立波是我弟弟工作买断了,整个工程师证,给修路、修桥的公司打工。2011年9月份,孙立波给我打电话,说:“我这有个修高速公路的工程,长治-临汾的高速公路,你有没有施工方,”我说我问问吧,我就联系的范某某,范某某说能找到。范某某找到施工方以后,我就让范某某和孙立波单独联系了。2011年12月份的时候,刘某乙找我了,说孙立波要保证金50万,问我这个事准不准成,我说:“孙立波是我亲弟弟,骗谁也不能骗我,能准成,”当时我还跟刘某乙口头保证了,我说:“你就张罗钱吧,我跟孙立波说这里有20万,孙立波不能骗我,”过了几天刘某乙说把钱给我,让我给孙立波转过去,我没有农行账户,我就让刘某乙把钱给我儿媳妇李某某转过去,让李某某给孙立波。之后刘某乙给我打过很多电话,问工程为什么还没下来,我就给孙立波打电话,孙立波就是找理由推脱我,总是告诉我再等几天。2013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刘某乙说把钱要回来,孙立波不给就报案,我怕我弟弟出事,我就给孙立波打电话让孙立波把钱拿回来,我还去北京一次找孙立波,孙立波分三次给刘某乙20万元钱,剩余的30万孙立波就不给了,现在联系不上孙立波了。

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我姐夫孙某某给我丈夫范某某打电话,说他弟弟孙立波在山西能联系到工程,是修长治-临汾的高速公路,范某某说:“行,我找找施工队伍,看有没有人能干”,范某某找的施工队,之后范某某就跟孙立波联系了,孙立波说修桥梁隧道,给范某某一个工程,孙立波说他是他们公司的总监和工程师,能要来活,孙立波没说他们公司具体叫什么名,孙立波让范某某把施工队的资质等证件都给他传过去,范某某说行。范某某找的施工方,施工方说这个活能干,但是不知道真假,要去山西核实一下。之后范某某和施工方等四人到山西太原找孙立波核实一下这个事,具体咋谈的我不清楚,孙立波让范某某等消息。范某某等人回到松原之后,和孙立波也联系了,孙立波让范某某告诉施工方准备修路、修桥用的工具、车辆等,说2011年10月份就能开工,后来10月份没开工,孙立波说等消息。2011年12月5日,孙立波给范某某打电话,说:“你今天赶紧领施工方来,三天就能干活,”当天范某某就和施工方等人做飞机去山西太原了,到了太原之后孙立波说来的太及时了,三天就能开工了。过了两三天,孙立波让施工方拿出50万元保证金,保证给施工方三个标段,一个料场,一个绿化等,当时施工方没看见任何有关这个工程的合同、图纸等,施工方就没同意拿钱,施工方跟范某某说:“你和孙立波是亲属,我有关这个工程的所有材料和手续等东西都没看到,如果这个工程是真的,你就把这50万垫付,等我跟孙立波签上合同干上活后,我就把这50万给你,”范某某给孙立波打的电话,说施工方不同意先拿钱,这事到底属不属实,孙立波说属实,范某某说属实的话这50万他就先给垫付上。之后范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钱,我说不行,再核实一下。我去找的孙某某,孙某某说:“没事,孙立波是我亲弟弟,骗谁也不能骗我,”孙某某给口头担保的,孙某某还说:“不行我跟孙立波说,这50万元钱里有我20万,孙立波不能骗我,”我看孙某某都担保了,我就寻思不能被骗。2011年12月10日,我张罗了50万元钱,都转进范某某的农行账户了,当时我寻思既然孙某某担保了,钱就给孙某某,让孙某某给孙立波,孙立波说往他的农行账户汇款,孙某某没有农行卡,范某某就把这50万元钱汇进孙某某的儿媳妇李某某的农行账户了,李某某当时就把钱转给孙立波的账户了。这时范某某和施工方还在山西太原,等了三天之后施工方没施上工,孙立波就让施工方等,说再等几天,等了几天之后还是没开工,孙立波就各种推脱,说再等几天就能开工,施工方要走孙立波还不让,说走了要是开工就来不及了。期间我还找孙某某了,我说:“是不是被骗了,咋还没干上活,”我让孙某某给我往回要钱,或者给我写个收款凭证,孙某某说又给孙立波打电话了,孙立波说2012年1月4日就能干上活。范某某和施工方在太原等了40多天,也没开工,实在等不起了,他们就回到松原了。之后就是等孙立波的消息,孙立波说他们公司手续不齐全或者说再等几天,各种理由推脱范某某。2013年3月份,范某某上网查有关这个工程的事,发现这个工程已经被山西路桥建设公司承包了,不是孙立波的公司。范某某问孙立波是怎么回事,孙立波说网上的不属实,范某某意识到被骗了,就往回要钱,刚开始孙立波说不行,范某某说不给钱就报案了,孙立波就分了3次给我账户汇了20万元钱。剩余的30万孙立波就不给了,孙立波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之后孙立波就消失了,电话号也换了,咋的都联系不上了。2013年5月份给我汇了8万元钱,因为孙某某去北京找孙立波了,让孙立波还钱;第二笔是4万元,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第三笔是2013年6月25日,孙立波还了我8万元钱,这三笔钱都汇我农行账户上了。我有和孙立波的通话记录及录音,自从给孙立波50万之后,我们和孙立波的通话内容都被我写本上了,还有通话录音,记载孙立波给我们工程的事,以及我们往回要钱的事。还有就是孙立波让范某某给一个户主是马某乙的工行账号汇款5000元钱,当时孙立波说这个人急需用钱,让范某某给汇5000元钱,这5000元钱孙立波也没给我们,这是2011年12月8日的事。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范某某给我的账户转账50万元钱,这钱应该是我老公公孙某某收,但是孙某某没有农行卡,而且孙某某当时就在长春给我哄孩子呢,所以孙某某就用我的农行卡了。我收到这50万元之后,当时就转给孙立波的农行账户了。

8、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12日15时许,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局首义路街派出所民警通过盘查在武昌火车站附近抓获网逃犯罪嫌疑人孙立波。经查,该人2011年9月以招揽工程为由诈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后,被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上网追逃。

9、户籍、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孙立波的户籍信息与认定情况一致,在其居住辖区内未发现前科劣迹。

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孙立波于2014年5月8日,对12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马某甲的照片。

11、个人储蓄凭证证实,2011年12月6日,范某某向马某乙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上汇款5000元;2011年12月10日,范某某通过农业银行向李某某银行卡中转入金额50万元,同日,李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孙立波账户转入50万元。

12、中标通知书证实,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于2013年4月9日向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你方于2013年3月26日所递交的山西省长治至临汾高速公路项目BT投资人招标的文件已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13、证明证实,(1)长治至临汾高速公路于2010年10月12日在国家发改委立项。

(2)我集团于2013年4月9日中标,工程目前尚未开展。

(3)孙立波不是我集团工程师。

14、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拘留证、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孙立波于2014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武汉市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22日,将该案移送松原市公安局。

15、情况说明证实,孙立波诈骗中,涉及的协议书及相关工程合同,因范某某证实孙立波未给其出具,所以未提取到协议书及相关工程合同。

16、借记卡明细查询证实,银行卡开卡日期为:2011年12月29日。于2011年12月10日通过转存的方式存入现金50万元。后于当月分5次支取28000元,此后每月均有数次取款记录,最大支取款项有一笔:2012年2月6日通过转支155000元。至2012年8月底该笔款项基本被持续支取完毕。

17、视听资料,光盘2本:内容为通话录音。

关于辩护人汤长春提出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立波多次给身处松原市宁江区的被害人范某某打电话,向其谎称投标工程及缴纳保证金的事实,依据《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被害人接到诈骗、敲诈勒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犯罪信息的地方”,松原市宁江区是被害人接到诈骗电话的地方,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立波及辩护人汤长春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合伙做生意,50万元是人情费非保证金,被告人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存在隐瞒欺骗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立波在山西省某公司未成立且未开展任何工程投标业务的情况下,主观上明知其对“长治到临汾高速公路工程”无支配权,仍以虚构事实的手段,谎称对该工程已投标即将开工,且以交给被害人范某某一个标段工程为由,骗取保证金50万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孙立波及其辩护人针对其辩解和辩护意见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辩解事实的成立,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犯罪赃款合计为50万元,因被告人在案发前已退还20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故赃款合计数额应为30万元。被告人孙立波和辩护人辩护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因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4)第4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立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始至2021年4月17日止,先行羁押195天予以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3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范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东立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郑淑梅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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