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甲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1:45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甲,22岁,吉林省前郭县人。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甲犯绑架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10时许,驾驶自己的银灰色两厢带斗的长安之星客货车,在长岭县流水镇西金宝村固鲁化屯以找商店为由,将于某甲(7岁)和王某某(10岁)两个小男孩骗到车上,将其二人绑架,并在回家途中给两个孩子家长打电话各索要20万元钱,并威胁如要报警就将孩子杀掉。经告发, 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曲某甲被抓获,人质被公安机关安全解救。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曲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曲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辩解其犯罪行为符合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法律规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曲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10时许,驾驶自己的银灰色的半截车,在长岭县流水镇西金宝村固鲁化屯以找商店为由,将于某甲(7岁)和王某某(10岁)两个小男孩骗到车上,将二人绑架,并在回家途中给两个孩子家长打电话各索要20万元钱,并以孩子性命相威胁不让家长报警。经告发, 2013年1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曲某甲驾驶车辆在去往加油站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人质被安全解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证实,2013年12月25日2时许,公安机关将涉嫌绑架一案的被告人曲某甲抓获归案。

2、被害人于某甲陈述,2013年12月24日上午,他和王某某在屯子老都家西边院墙那玩,一个男子开一辆银灰色的小半截车停在他俩旁边,那个人要他俩上车带着找商店,他俩就上车了。上车后,那个人不按照王某某告诉的路线走,把他们拉到屯东,还给他两元钱,王某某哭了要回家,那个人从车棚上边拿出一把木头把的杀猪刀,对他们说“你要再哭就弄死你”,他们就不敢说话了,那个人让他们躺在车后排座,并用被子把头蒙上,就一直开车走。途中,那个人向他要了父亲电话后,就给其父亲打电话,要他父亲准备二十万元钱,还不让报警,说要是报警就把他弄死。之后又开车走。后来,他们被警察解救了。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3年12月24日上午,他和于某甲在屯子老都家西边院墙那玩,一个男子开一辆银灰色的小半截车停在他俩旁边,那个人要他俩上车带着找商店,他俩就上车了。上车后,那个人不按照他告诉的路线走,把他们拉到东屯,还给他一元钱,他哭了要回家,那个人从车棚上边拿出一把木头把的杀猪刀,对他们说“你要再哭就杀死你们”,他们就不敢说话了。那个人让他们躺在车后排座,并用被子把头蒙上,就一直开车走。在路上,那个人向于某甲要了于爸爸电话,给于的爸爸打电话,让其准备二十万元,还不能报警,报警就把孩子弄死。还向他要了父亲电话,但他不知道打没打通电话。那个人最后给于某甲爸爸打电话,让他父亲和于某甲父亲一共张罗三十万才放人。25日凌晨1点多钟,他们被警察解救了。

4、证人于某甲乙证言,2013年12月24日10时许,他儿子于某甲同王某某在一起玩。12点10分,他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先是他儿子跟他说“爸,我被绑架了,人家要钱。”紧接着,一个男子又跟他说“你家孩子被我绑架了,你准备二十万元钱,不能报警,报警就杀你家孩子。”绑匪共计给他打三次电话索要赎金,最后一次绑匪把两个孩子的赎金降到三十万,然后电话就关机了。

5、证人杜某某证言,2013年12月24日9时许,他继子王某某同于某甲在一起玩。12点多,邓亚宝告诉他于某甲乙接到一个陌生人索要40万元赎金电话。他也接到该号码给其打的电话,但那个人没说话就挂了。

6、证人曲某某证言,2013年12月24日,他到儿子曲某甲家,他看见曲某甲车子在院子里,车里好像有人,在他和儿媳孙某某逼问下,曲某甲说他绑架两个小孩,他让曲某甲把孩子给送回去,曲某甲开车就走了。

7、证人孙某某证言,2013年12月24日9时许,她丈夫曲某甲开车从家走的。下午1时许,她看见曲某甲的车子停在自家院子里,曲某甲和她公公曲某某进屋了。她趴车窗看见车里有两个小孩身上盖着褥子,她就想起案发一个多月前,曲某甲买车时曾对她说过要干点大事,用车绑架两个小孩卖钱的事,她猜到是曲某甲绑架了这两个孩子,她和公公都让曲某甲把孩子送回去,曲某甲开车就走了。

8、证人于某甲丙证言,2013年12月24日10时许,他接到儿子于某甲乙电话说孙子于某甲和屯邻杜某某儿子王某某在屯子里玩时都被绑架了,他就到派出所报案了。

9、被告人曲某甲供述,案发前几天,他就想找机会绑架人质弄点钱花。2013年12月24日8时许,他驾驶自己的银灰色两厢带斗的长安之星客货去位置挺偏僻的西宝村实施绑架计划。他看见两个小男孩在一家商店西边一个黑色拉门前玩,他以找商店为名让两个小孩上他的车,直接把车开出屯子。期间,大孩子哭了,他从副驾驶位置上方抽出宰羊用的木把尖刀威胁说:“再哭我杀死你。”然后,他向这两个孩子要了他们父亲的电话,他先后给两个孩子的父亲打电话索要40万元,并以孩子性命相威胁不让其报警。后来,他用胶带把大孩子手缠上,让这两个孩子躺在后排座上,用被盖住。12月25日2时许,他开车拉着这两个孩子去乌兰图噶加油站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曲某甲及被害人于某甲、王某某出生时间。

综合以上证据,有破案经过、被害人于某甲、王某某陈述、证人曲某某、孙某某、于某甲乙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曲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某甲绑架他人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两名未成年人作为人质,向其家长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曲某甲预谋绑架他人并予以实施,犯罪目的明确,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手持凶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用胶带将一名被害人的双手缠上,并向其家长索要财物数额巨大,直至被抓获没有主动放弃犯罪,并一直希望索要财物的犯罪结果发生,其主观恶意较深,不应认定犯罪情节较轻,故对被告人曲某甲辩称其绑架行为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甲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丹  

人民陪审员  鲁 艳 华

人民陪审员  高 志 强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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