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1:45

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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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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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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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书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许某某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长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于2013年2月11日,与妻子高某(已判刑)在自己家里召集杜某、韩某某、孟某某、张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设天九局赌博,其中韩某某带30 000余元赌资进行赌博,许某某夫妇抽红6 000余元。

被告人许某某与其妻子高某自2009年至2013年2月11日,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集高某甲、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于某某等人在其家中推天九赌博,致使高某甲欠其赌债12 000元,用四亩农田抵债;孟某某欠其赌债12 000元,用三亩农田抵债;王某乙欠其赌债40 000元,其家白色半截车被许某某拉走;邹某某欠其赌债15 000元,用半垧承包田抵债;王某甲欠其赌债42 600元,用在新安镇化肥点赊欠的化肥票子抵债。经告发,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召集杜某、韩某某、孟某某、张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许某某家参与天九赌博,其中韩某某带30 000余元赌资进行赌博,许某某与妻子高某(已判刑)抽红6 000余元。

被告人许某某与其妻子高某自2009年至2013年2月11日,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集高某甲、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于某某等人在其家中推天九赌博,高某甲欠其赌债12 000元,用四亩农田抵债;孟某某欠其赌债12 000元,用三亩农田顶债;王某乙欠其赌债62 000元,用其家的白色半截车顶债;邹某某欠其赌债15 000元,用半垧承包田顶债;王某甲欠其赌债42 600元,用在新安镇化肥点赊欠的化肥票子抵债。经告发,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高某证言证实, 2013年1月至2月11日,她和丈夫许某某在家设牌九局赌博,具体场次记不清,就是为了抽红整点钱。经常在她家参与赌博的有杜某、孟某某、韩某某、高某甲、姜自涛、王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他们按二十抽一抽红。参与赌博的人输了,向他们借钱,有时,他们给赌博的人发扑克作为筹码,输赢的人最后和他们家结账。2月11日,他们抽红六七千元钱。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1日11时许,他和韩某某、杜某、高某甲、孟某某等人在许某某家参与牌九赌博,许某某和他妻子提供牌九并抽红。

3、证人姜自涛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他在许某某家共计参与赌博四次、多数是和杜某、孟某某、王某甲、高某甲等人参与牌九赌博。高某和许某某抽红,具体抽多少不知道。

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1日,他在许某某家参与牌九赌博,牌九是许某某提供的,许某某和他妻子抽红。

5、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11日晚,许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许家赌牌九。当天,他拿了三万多元的现金,参与赌博的有高某甲、杜某、孟某某等七人,许某某夫妻抽红了。

6、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12年年末至2013年年初,他在许某某家共计参与牌九赌博十次左右。赌博时可以不带现金,许某某给他们发扑克最后结账,许某某按二十抽一抽红。

7、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四年前,他在许某某家参与扑克牌赌博,他欠许某某赌债累计12 000元,他用三亩农田抵顶赌债。后来,他用10 000元钱把地抽回。自2013年元旦至正月初二期间,他在许某某家参与牌九赌博七八次,许某某给他们发扑克做筹码,赌完后用扑克结账,许某某和高某抽红按二十抽一比例抽红。

8、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三年前,他就在许某某家参与赌博。2013年2月11日,许某某又组织他和张某某、杜某、李某某等人在许家参与牌九赌博。许某某和他妻子抽红。

9、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2 年腊月,他先后三次和高某甲、孟某某等人在许某某家参与牌九赌博,赌博时不用拿现金,许给他们发扑克作为筹码,赌完结帐。这三次,许某某都按二十抽一抽红,牌九也是许某某提供的。他欠许某某赌债42 600元,他用赊欠的化肥票子顶债。后来,化肥没被拉走。

10、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腊月二十三晚上,他和杜某、高某甲、王某甲等人在许某某家参与牌九赌博,许某某抽红。他欠许某某赌债62 000元,他家的白色半截货车被用作顶债。后来,许某某把车退给他。

11、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09年腊月二十九早上,许某某给他打电话让其到许家参与扑克牌赌博。他和杜某、高某甲、孟某某等人一起参与扑克牌“填大坑”赌博,许某某和妻子抽红。

12、证人邹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腊月,他和杜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在许某某家参与扑克牌赌博,许的妻子高某抽红。他当天输了15 000元。2011年,他用五亩承包地抵顶许某某的赌债。2013年5月份,他用6 000元将承包地抽回。

1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年末,他和高某甲、杜某等人在许某某家参与扑克牌赌博,许某某抽红。

14、证人高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他在许某某家参与赌博,许某某抽红。

15、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2年冬月,他在许某某家共计参与三次牌九赌博,可以不用带现金,输赢都和许某某结账,许某某和高某抽红。

16、证人高某甲证言证实,四年前,他在许某某家参与赌博,欠许某某赌债1.2万元,他用四亩地农田抵债,作价1.6万元,许某某给他找差价4 000元。

17、被告人许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他在家设赌抽红,地方不固定。参赌的有高某甲、孟某某、杜某、邹某某和王某丙等人,他们赌博时,不用现金结算,用扑克牌做筹码。他按二十抽一抽红几次。2013年2月11日,孟某某、杜某等人在他家参与牌九赌博,牌九是他提供的,他抽红是现金6 000余元,其他抽红都是欠账。高某甲欠他赌债12 000元,用四亩农田抵债;孟某某欠他赌债12 000元,用三亩农田抵债;王某乙欠他赌债50 000余元,用白色半截车顶债;邹某某欠他赌债15 000元,用半垧承包田抵债;王某甲欠他赌债42 600元,在新安镇化肥点用赊欠的化肥票子抵债。案发前,顶债用的地和车都已返回。

18、刑事判决书记载证实,被告人许某某于2011年12月14

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对该判决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同案犯高某于2014年7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违法所得6 000元予以追缴。

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有证人韩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1)乾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许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丹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人民陪审员  赵清彬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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