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1:44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28岁,吉林省长岭县人,捕前住长岭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7日零点13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来到长岭镇“鑫宇”旅店入住,张某甲先用拳头打王某甲脸部及身上几拳后又用水杯打王某甲的脸部,让王某甲脱衣服和他发生性关系,王某甲不同意,张某甲再次对王某甲进行殴打,并强行和王某甲发生性关系,并威胁说如果你要走,我就告诉你姥姥说你不正经等威胁语言。7时许,王某甲趁被告人张某甲在熟睡之机从房间跑出,经告发,将被告人张某甲查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自2013年通过微信相识。2014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入住在长岭镇“鑫宇”旅店。双方因为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后,张某甲先用拳头打王某甲脸部及身上几拳后,又用水杯打王某甲的脸部,打完后,让王某甲脱衣服和他发生性关系,王某甲不同意,张某甲对王某甲进行语言威胁,并强行和王某甲发生性关系。7时许,王某甲趁被告人张某甲在熟睡之机跑出房间,打车回家。之后,王某甲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2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我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3年10月份,她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张某甲相识,后来他们就处对象了。2014年2月16日晚上12点多钟,她和张某甲入住在长岭县客运站对面的“鑫宇”旅店204房间。她到房间就要睡觉,张某甲说心情不好不让她睡,还说她在松原有别的男人了,拿水杯就打她脑袋,还把她嘴打出血了,她咳出的痰都带血。打完后就让她脱衣服,她不脱,张某甲就打她,她被迫把衣服脱掉后,张某甲强行同她发生了性关系。七点多,她趁张某甲睡觉时从旅店打车跑回家,并报了案。

3、证人王某乙证言,他是王某甲的父亲。案发当天,王某甲用别人手机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松原客运站接她,说自己偷着跑出来,还说当天二、三点钟,在客运站前的旅店被张某甲强奸了。他看见王某甲的眼睛、脸都被打坏了,他们就报案了。

4、证人邓某某证言,2014年2月17日8时30分,她到”鑫宇”旅店上班打扫卫生。她在打扫204房间时发现地面上有咳嗽吐出带有血迹的痰。

5、证人段某某证言,她在长岭县客运站对面“鑫宇”旅店工作。2014年2月17日零时13分,张某甲入住“鑫宇”旅店204房间。开房后,有一个女的自己上的楼。第二天早上7、8的点钟,张某甲曾问她是否看见他媳妇,她说没看见,张某甲没再说什么。

6、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3年9月,他同王某甲相识,后来确立了对象关系。2014年2月17日凌晨,他俩入住在长岭镇客运站南边“鑫宇”旅店204房间。他们因为感情的事发生争吵,他用杯子打在王某甲的脸上,还用拳头打她几下,王某甲往地上吐痰时带血了。打完后,他就要和王某甲发生性关系,王某甲不同意,他就威胁王某甲,王某甲怕打她,就同他发生性关系了。7点30分左右,他发现王某甲已经走了。

7、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甲被打伤部位。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出生时间。

综合以上证据,有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某甲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张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强奸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在以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丹  

审 判 员  王 兴 文

人民陪审员  赵 丽 影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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