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孙四毛),吉林省长岭县人,住长岭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孙某乙,长岭县人,系被告人孙某甲之父。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欧银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法定代理人孙某乙、指定辩护人杨汉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长岭镇东兴村李某某家封闭院内盗窃羊羔一只,2014年2月8日15时许,孙某甲在长岭镇东兴村盛某某家盗窃黄色大力金刚狗一只,经鉴定,羊羔价值人民币450元,大力金刚狗价值人民币1300元,共计175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赃物及赃物折价款已退还失主,并且没有前科劣迹,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长岭镇东兴村李某某家封闭院内盗窃羊羔一只,价值人民币450元。2014年2月8日15时许,孙某甲在长岭镇东兴村盛某某家盗窃黄色大力金刚狗一只,价值人民币1300元。赃物及赃物折价款已退还失主。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孙某甲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2014年2月7日11时许,他在长岭镇东兴村李某某家院内盗窃羊羔一只,卖了350元钱,钱让他花掉了。2014年2月8日15时许,他在长岭镇东大庙附近的敬老院溜达,敬老院西边不远有个养花的人家,没有院墙,在窗户底下拴着一条狗,他就过去把拴狗的链子解了下来,牵着狗就走了,在长白公路上碰见了李某某,李某某就报警了,警察到了之后就把他带到派出所。后来把狗退给失主,还给付李某某羊折价款450元。
2、证人单某某证实,2014年2月7日她家的羊羔丢了一只,回放她家的监控录像看,2014年2月7日11时许,孙四毛从她家后院墙跳进院内,把羊羔装进塑料袋又从后院墙跳出去走的。
3、证人李某某证实,他与单某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2月8日下午3时许,孙四毛在长岭镇东坨子大庙北公交车站点手里牵着一条黄狗,他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来盛某某说孙四毛牵的狗是盛某某家的,他和盛某某就共同把孙四毛控制住了。
4、证人盛某某证实,2014年2月8日下午3时许,他开车回家看见孙四毛在大庙北边的公交车站点,手里牵着他家的狗。当时李某某不让孙四毛走,李某某说他家的羊被孙四毛偷走了。之后,他和李某某就报警了。
5、证人王某某证实,孙某甲是她儿子,孙某甲的智力不健全,平时她在家看着孙某甲,不让他出屋,孙某甲不分理非,出门就偷东西,之后就不回家。她是2014年2月8日知道孙某甲偷了李某某家的羊和盛某某家的狗。
6、证人祁某某、崔某某、孟某某证实,他们与孙某甲是邻居,孙某甲智力不健全,说话颠三倒四,孙某甲家里的人平时总是看着不让孙某甲出门,怕出去惹祸。
7、现场照片及录像截图证实,当时现场情况。
8、返还笔录证实,2014年2月8日长岭镇东南派出所依法返还盛某某黄色大力金刚狗一条。
9、协议书证实,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其父亲孙某乙给付李某某羊折价款人民币600元。
10、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黄色狗一条估价为人民币1300元、本地产寒羊串一只估价为人民币450元。
11、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孙某甲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2、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2 月8日被抓获归案。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甲出生于1989年10月17日。
14、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甲无前科劣迹。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盗窃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盗窃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孙某甲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赵丽影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