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1:44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违反药品监督管理规定,在崔某某、刘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没有提供销售药品“三证一照”的情况下,从二人手中购进极品二代生精丸、回乳宝、毓婷、痔速停、二十六味地黄软胶丸等药品11种500余盒,并予以销售。案发前除痔速停6盒及二十六味地黄胶丸1盒外,其余药品均已销售。后经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于某某从崔某某手中购进并销售的药品中有五种药品系假药。2013年8月13日于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于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崔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药品鉴定、扣押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无辩解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违反药品监督管理规定,在崔某某、刘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没有提供销售药品“三证一照”的情况下,从二人手中购进极品二代生精丸10盒、回乳宝5盒、毓婷30盒、痔速停2盒、二十六味地黄软胶丸16盒,并予以销售。案发前除痔速停6盒、二十六味地黄软胶丸1盒外,其余药品均已销售,获非法利润90元。后经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于某某从崔某某手中购进并销售五种药品系假药。2013年8月13日于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于某某供述,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有一女一男(现在知道女的崔某某、男的叫刘某某)来他开的诊所推销药品,在没有“三证一照”的情况下,他进了五种药:毓婷30盒花120元、二十六味地黄软胶丸16盒花128元、生精丸10盒花150元、回乳宝5盒花50元、痔速停2大盒花20元,总计花了468元。除了6盒痔速停和1盒二十六味地黄软胶丸外,其它的药品都被销售了,获利润90元,把药销售给谁他不记得了。

2、证人崔某某证实,她于2012年6月份开始销售假药,与吉林市的刘某某一起销售假药。2012年9月份至2013年2月25日她和刘某某推销给东岭乡东岭村于洋(于某某)诊所毓婷30盒、生精丸10盒、二十六味地黄软胶丸16盒、回乳宝5盒、痔速停2大盒。

3、证人刘某某证实,他和崔某某销售假药,具体销售给谁,他也记不清了,崔某某手里有销售假药的清单。

4、销货清单证实,崔某某、刘某某于2012年9月5日至2013年2月25日期间,销售给东岭乡东岭村于洋诊所毓婷、生精丸等10余种,销售金额为1351元。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长岭县公安局于2013年7月1日依法扣押于某某诊所痔速停6盒、二十六味地黄软胶丸1盒。

6、关于崔某某涉案产品的鉴定结论证实,毓婷、生精丸、回乳宝、痔速停、二十六味地黄软胶丸均系假药。

7、洮南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证实,崔某某、刘某某已于2013年8月5日被起诉。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证实,于某某持有效证件开卫生所。

9、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被查获归案。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出生于1970年1月25日。

综上证据,被告人于某某对其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销售清单、破案经过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未通过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销售假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于某某能够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经社区考察,被告人于某某无前科劣迹,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法扣押的假药应予以没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元,依法没收被长岭县公安局扣押的痔速停六盒、二十六味地黄软胶丸一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雅双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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