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1:44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吉林省长岭人,无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长岭镇太平村杨某某的西瓜地里未经过杨某某同意,到杨某某的西瓜地强行摘西瓜,吴某某无故将杨某某殴打;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太平村以瓜农田某某的西瓜车轧道为名阻止其卖西瓜,田某某给他10个左右的大西瓜160斤估价为104元。2013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用同样手段强行阻止瓜农董某某卖西瓜,还拿走董某某的好西瓜50个1000斤估价650元。阻止瓜农王某某卖西瓜,还拿走30个好西瓜900斤估价585元。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总价值1 339元。

被告人吴某某以不卖给西瓜漏就不让过村道为名,强行低价购买宋某某西瓜漏4000个估价12 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两次以同样的手段强买李某某的西瓜漏5000个估价为15 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在流水镇大龙村郝某甲的西瓜地里强买西瓜漏830个估价2 490元。被告人吴某某在流水镇大龙村郝某乙的西瓜地里强买一四轮车西瓜漏。强迫交易总价值29 490元。经告发,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强拿硬要瓜农西瓜,多次以威胁手段强迫瓜农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强拿硬要瓜农杨某某家西瓜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对部分事实予以否认。但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长岭镇太平村杨某某的西瓜地里,未经杨某某同意强行摘取两个西瓜,杨某某前来制止吴某某摘西瓜时,被吴某某用摇把打伤。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太平村以瓜农田某某拉西瓜的车轧道为名阻止田卖西瓜,田某某被迫给吴某某10个左右西瓜,约160斤,估价650元,2013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阻止瓜农董某某卖西瓜,拿走董某某50个西瓜,约1000斤,估价650元,阻止瓜农王某某卖西瓜,拿走王某某30个西瓜,约900斤,估价585元。被告人吴某某共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1 339元。

被告人吴某某以不卖给其西瓜漏(大的、好的西瓜卖完以后剩下的小西瓜)就不让拉西瓜的车通过村道相威胁,强行低价购买宋某某西瓜漏4000个,估价12 000元;强行购买李某某西瓜漏5000个,估价15 000元;强行购买郝某甲西瓜漏830个,估价

2 490元;强行购买郝某乙西瓜漏一四轮车。被告人吴某某强迫交易总价值29 490元。

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其亲属于2014年3月13日,同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杨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4 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013年8月22日下午1点多钟,他开自家的半截农用柴油车来到杨某某家的西瓜地,杨某某没在西瓜地,他就直接到地里摘了两个西瓜,刚把西瓜放到车上,杨某某就骑摩托车回来了。他跟杨某某说:“我摘你两个西瓜。”杨某某说:“西瓜还没熟呢,你摘它干啥。”他说:“摘两个西瓜吃还能怎么地。”杨某某说我拿刀砍你,之后就回瓜窝棚取来一把菜刀,出来就砍他,连砍五刀。他在农用车上拿出一个摇把,杨某某拿着铁棒子打他,他就用摇把子一挡。后来又上来七、八个人拿铁锹打他,把他打倒了。警察到来后将他送医院去。他没有阻止过田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卖西瓜,也没强拿硬要这几个人的西瓜。他和刘某甲收过董老大(董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等五、六家的西瓜漏(大的和好的西瓜都挑出去卖了,剩下的西瓜),具体数量记不清了,都是刘某甲托关系买的,价格有1元1个的,1.5元1个的,还有2元钱1个的。所收的西瓜漏都是刘某甲谈的价格,他负责去装车。收过来的西瓜漏子平均每个8到10斤左右,有每斤卖0.3元的,也有每斤卖0.4元的。按个卖每个西瓜漏能挣3、4角钱。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3年8月22日下午1点多钟,他在邻居家的西瓜地窝棚里呆着,看见自家西瓜地边上停了一辆半截车,他就骑摩托车回来了,看见太平村村民吴某某在他家西瓜地里摘了两个西瓜放到车上了,又转身去西瓜地去摘,他就喊:“早上我就告诉你西瓜没熟,你怎么还摘呢?”吴某某在西瓜地出来说:“你好使咋地?”他说:“我种的西瓜,就不让你摘咋地。”吴某某打他两拳,还踢他两脚,并用摇把打他。他回瓜窝棚里拿一把菜刀,和吴某某厮打在一起,他用菜刀砍了吴某某几下,吴某某用摇把打他身上和手上几下,后被别人拉开了。他的手和脚脖子被吴某某打伤了。他听董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说,吴某某还强行收购他们的西瓜漏子,如果不卖就遭到吴某某的威胁或者用车挡住卖西瓜车的去路,吴某某还声称:如果西瓜漏子不卖给自己,就让瓜农的西瓜烂到地里。他问李某某为什么这么低的价格就将西瓜漏子卖给吴某某了,李某某说,吴某某说要是不把西瓜漏子卖给他,就不让走道,让西瓜都烂在地里。

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2013年7月27日中午,她用四轮车往出拉西瓜卖,吴某某占在太平村五社的乡道上,不让拉西瓜的四轮车过,说怕把乡道扎坏了,大约堵了一个小时左右。后来她和在太平村五社种西瓜的瓜农刘某乙起跟吴某某交涉,给吴某某10多个大西瓜,吴某某才让她的车通过。他还知道郝某甲的西瓜漏子被吴某某强行买走了。

4、被害人董某某陈述,2013年8月份,吴某某两次开农用车把道挡住了,不让他往老客的车上装西瓜,两次共拿走他50个好西瓜,大约1000斤左右。

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3年8月21日,她家在路边装西瓜往外卖,四轮车路过吴某某房后时,吴某某把自家的农用半截车放在路上,她家装西瓜的车过不去,等能有一个小时,吴某某说车坏了,走不了。后来经过商量,吴某某把自己的车开走了。吴某某在她家拉西瓜的车上拿走30多个大西瓜,她不让拿,吴某某就骂她:“就他妈拿你家几个西瓜吃能怎么的。”吴某某拿走的西瓜每个能有30左右斤,价值600元钱左右。

6、被害人宋某某陈述,他卖给吴某某4000个西瓜漏子,都是1元钱1个卖的。他的西瓜漏子每个都有10斤左右,正常是0.3元1斤,4000个能卖到12 000元。他家要想把西瓜拉出去卖,必须要经过太平村的水泥路,如果不把西瓜漏子卖给吴某某,吴某某就不让走太平村的水泥路,好西瓜运不出去,就得烂在地里,没办法就把西瓜漏低价卖给吴某某了。这件事和我一起种西瓜的李某某知道,李某某的西瓜漏也卖给吴某某了。

7、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他在长岭镇太平村五社承包了四垧七亩西瓜地。2013年8月15日,他准备将西瓜卖给老客,太平村的吴某某来到他家的西瓜地,跟他说要收老客不要的西瓜漏子,以1元钱1个的价格购买。因为西瓜漏子正常能卖3元钱1个,他不想卖给吴某某,吴某某说:“你的西瓜漏子要是不卖给我,前边的路你就过不去。”当时拉西瓜的车必须走太平村七、八队的水泥路,这条路刚修完,吴某某以路没验收为由不让拉西瓜车走这条路,没有办法,他就将老客不要的西瓜漏子卖给吴某某了,有1元1个的,还有1.3元1个卖的。一共卖给吴某某5000左右个西瓜漏子,卖了5 000多元钱,损失6 000多元人民币。他还知道宋某某的西瓜漏也卖给吴某某了。

8、被害人郝某甲的陈述,他在流水镇大龙村承包西瓜地,与长岭镇太平村五队相邻。2013年8月12日,他准备将成熟的西瓜卖给老客,先把大车停在太平村五队的道上,再用四轮车从地里拉西瓜往大车上装。太平村的村民吴某某开着一辆蓝色农柴车停在装西瓜的大车前边了,下车后就想要以0.7元1个的价格买他家的西瓜漏子。他家的西瓜漏子正常能卖到3元钱1个,他就不卖给吴某某,吴某某当时就不让他装车,并说:“你要是不卖给我西瓜漏子大车就出不去,这是太平村的路,你回大龙村装去,你要是西瓜漏子不卖给我就别装车了。”后来没有办法,他就把西瓜漏子以1元钱1个的价格卖给吴某某了。共计卖给吴某某830个西瓜漏子,吴某某给了他830元钱,他损失2 000元左右。吴某某还以同样的方法购买郝某乙一四轮西瓜漏子,才给郝某乙400元钱。

9、被害人郝某乙陈述,2013年8月12日下午16时左右,郝某甲用四轮车往大车上装西瓜,他去帮忙,看见吴某某开着一辆蓝色农柴车把收郝某甲西瓜的大车堵上了,下车后就跟郝某甲说想要以0.7元1个的价格购买西瓜漏子,郝某甲不卖,吴某某就说:“你要是不把西瓜漏子卖给我,你的大车就出不去,这是太平村的路,你回大龙村装车去。”因为大龙村没有装大车的地方,所以在太平村的路上装车。后来没有办法,郝某甲就以每个1元钱的价格把西瓜漏子卖给吴某某了。吴某某还以同样的方法买走他家一四轮车西瓜漏子,这车西瓜漏子大约5000多斤,正常能卖1 500元左右,吴某某只给他400元钱。

10、证人刘某甲证实,2013年7、8月份,他和吴某某一起在太平村收过西瓜漏子,他是帮吴某某卖西瓜。西瓜漏子都是吴某某联系购买的,有按斤收的,有按个收的,按个收的是1元钱1个,具体价格是吴某某和瓜农定的。吴某某把西瓜漏子买过来之后,他负责联系外来收西瓜漏子的人把西瓜漏子卖出去,都是按斤卖的,每斤价格0.35元至0.4元不等。他联系卖出的西瓜漏子能有三、四车,每车大约3000多斤。这几车西瓜漏子都是辽宁人来收的。卖西瓜漏子具体挣多少钱他不知道,吴某某总共给他2000多元钱。吴某某和杨某某打仗的事当时他不知道,后来知道是吴某某上杨某某的西瓜地强行摘西瓜,杨某某不让,双方就打起来了。

11、证人赵某某证实,2013年8月22日下午1点多的时候,她和丈夫杨某某在别人家的窝棚里呆着,看见她家西瓜地边上停一辆半截车,杨某某就骑摩托车驮着她过去了,看见吴某某在她家西瓜地里摘了两个西瓜放到车上了,又转身去摘西瓜,杨某某就过去跟吴某某说:“早上我告诉你西瓜没熟,你怎么还摘呢?”吴某某从西瓜地里出来说:“你好使咋地?”杨某某说:“我种的西瓜,就不让你摘咋地。”然后,吴某某就上来打杨某某胸部两拳,杨某某踢了吴某某两脚,随后吴某某就从半截车上拿出一个摇把子,先用摇把子杵了杨某某肩部两个,后用摇把子打杨某某,杨某某一躲,摇把子就打在杨某某的右脚脖上了。然后,杨某某跑到她家窝棚里拿出一把菜刀,出来就和吴某某厮打在一起。杨某某砍了吴某某几下,吴某某继续用摇把子打杨某某,后来被大伙拉开了。

12、证人张某甲证实,2013年8月22日下午1点多钟,她在太平村的西瓜地里看瓜,听到吴某某说要摘西瓜,杨某某不让摘,双方吵了起来,她就过去了。到跟前一看,吴某某手里拿着一个摇把正打杨某某,杨某某跑回自己家的瓜窝棚里拿出一把菜刀,她就上前拉着杨某某,杨某某和吴某某怎么打的她没看清。

13、证人刘某乙证实,田某某承包的7垧多西瓜地,是他帮助联系的。2013年7月27日,田某某的西瓜成熟,准备卖给老客,在用四轮车往大车上倒西瓜过程中,太平村的吴某某就把田某某家拉西瓜的四轮车堵在乡道上了,不让过,田某某就让他帮忙解决这事。他和吴某某说:“大哥你看你这是啥意思?”吴某某说:“这是我家的地头,我就不让她走。”他说:“那你看怎么办才能让拉西瓜的车过?”吴某某说:“那要是想过就给我点西瓜吃。”他就跟田某某说了这事,田某某表示同意,然后吴某某就从田某某的四轮车上拿了10个左右的好西瓜,之后就让田某某拉西瓜的车走这条道了。

14、证人张某乙证实,他是长岭镇太平村村长,吴某某系他们村的农民。他们村的村路是2013年7月中旬修完的,瓜农的拉西瓜车可以从此路通过。

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某损伤右手部及右踝部,其伤情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吴某某损伤全身多处,造成总计13.0cm缝创口瘢痕,左前臂近肘关节处3.0cm表皮剥脱,均愈合良好,其伤情构成轻微伤。

16、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吴某某强行拿走的90个大西瓜,估价人民币1 339元,强迫购买的9830个小西瓜(西瓜漏子),估价人民币29 490元。

17、补充侦查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涉及的标的物小西瓜、大西瓜的数量及每个西瓜的重量,物价部门在作价时都是按照被害人陈述的最低数量和重量进行作价的。

18、破案经过,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长岭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

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出生于1961年10月16日。

20、赔偿协议书、询问笔录和收据证实,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其亲属于2014年3月13日,同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4 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强迫购买他人商品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多人以低价销售给其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能够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并主动接受财产性处罚,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属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 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兴 文

人民陪审员  常 志 国

人民陪审员  鲁 艳 华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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