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1:44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吉林省四平市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谭某先后在长岭县流水镇爱国村、前进乡街里设立粮食收购点,以少付拖欠等手段骗取农民马某某161 640元、慕某某23 800元、胡某某7 000元、宋某某20 000元、曹某某65 000元、季某某53 776元、付某某4 300元、王某某40 000元、姜某乙甲43 020元、张某某9 076元、吕某某184 000元、宋某某4 420元、周某某11 000元、李某某10 000元、姜某乙17 869元、吴某某10 800元。共计骗取16人卖玉米款665 701元后潜逃。经告发,将被告人谭某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卖粮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谭某先后在长岭县流水镇爱国村、前进乡街里设立粮食收购点,以少付拖欠等手段骗取农民马某某161 640元、慕某某23 800元、胡某某7 000元、宋某某20 000元、曹某某65 000元、季某某53 776元、付某某4 300元、王某某40 000元、姜某乙甲43 020元、张某某9 076元、吕某某184 000元、宋某某4 420元、周某某11 000元、李某某10 000元、姜某乙17 869元、吴某某10 800元。共计骗取16人卖玉米款665 701元后潜逃。经告发,将被告人谭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谭某的供述,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期间,他先后在长岭县流水镇爱国村、前进乡街里设立粮食收购点,以少付拖欠等手段骗取农民马某某卖玉米款161 640元、慕某某卖玉米款23 800元、胡某某卖玉米款7 000元、宋某某卖玉米款20 000元、曹某某卖玉米款65 000元、季某某卖玉米款53 776元、付某某卖玉米款4 300元、王某某卖玉米款40 000元、姜某乙甲卖玉米款43 020元、张某某卖玉米款9 076元、吕某某卖玉米款184000元、宋某某卖玉米款4 420元、周某某卖玉米款11 000元、李某某卖玉米10 000元、姜某乙卖玉米款17 869元、吴某某卖玉米款10 800元。共计骗取16人卖玉米款665 701元。他于2014年4月24被抓获归案。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2013年5月5日,他卖给谭某两车粮食。5月8日,他又卖给谭某一车粮食。一共三车粮食款是161 640元,当时,谭某给他打的欠条。5月中旬、下旬,他几次向谭某要钱,谭某一拖再拖说手里没钱,让他等几天之后再给钱。后来,他就再也找不到谭某了。

3、被害人慕某某的陈述,2013年3月中旬,他通过其父亲慕某乙卖给谭某玉米23 800斤,每斤的价格是1元,共计是23 800元,当时没有给现金,给打了一张欠条。6月份的一天晚上,谭某收粮点的房东王老四给他父亲打电话,说谭某着急忙慌的把大部分粮食都卖了,拉粮的司机也撤了,好像要跑。他父亲当时不信,第二天早上他和他父亲就去了谭某的收粮点,谭某在收粮点,他父亲就向谭某要卖粮款23 800元。谭某说等发出的粮食款回来就给,并向他父亲要的农业银行的卡号,说下午就把钱转过去。他们回家后等到下午也没收到谭某的钱,他就给谭某打电话,谭某的电话就关机了。他就知道谭某跑了。

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2013年5月20日,他卖给谭某玉米10 140斤,每斤的价格是1.002元,一共卖了10 350元,当时给了3 350元,还欠了他7 000元钱没有给。后来,他多次到粮食收购点找谭某要钱,谭某都不在,他就不断的给谭某打电话,一直都是无法接通。

5、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2013年4月份的一天,谭某给他打电话说流水镇、双龙乡收购粮食价格低,谭某联系农户,让他去收粮食,谭某不收任何好处。第二天,他就开着自己的平头货车到了流水镇、双龙乡幸福村谭某事先联系好的农户家里,当天,他就收了农户40 000多斤粮食,每斤的价格是0.81元,总价值34 000余元。收粮的当天,他就把34 000余元给农户了。第二天,谭某说三县堡酒精厂收购粮食价格高,建议他把粮食卖到那里。之后,他就自己开车把这些粮食卖到三县堡酒精厂了,每斤玉米的价格是0.87元,总价值36 000余元。钱直接打到谭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过了三四天后,他向谭某要钱,谭某只给他14 000余元,还剩下20 000元未给。后来,他多次向谭某要钱,谭某说粮库欠的粮食款没有下来,让他等。直到2013年6月份的时候,他就联系不上谭某了,电话打不通,谭某家里也没人。

2013年6月上旬的一天,谭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东岭乡曹某某收粮点做担保,谭某想在曹某某收粮点赊75 400元钱的粮食,他也同意当担保人。当时,谭某给曹某某打75 000元的欠条,他是担保人,零头400元谭某给了曹某某。谭某承诺剩下的75 000元三天之内给付,过了三天后,他和曹某某向谭某要钱,谭某说在黑龙江,过几天回来就还钱。他和曹某某又等了几天,谭某还是没有回来。6月份,他再给谭某打电话,电话就打不通了。

6、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2013年6月9日,谭某到他的收粮点要收粮食,但没有现钱,他不同意卖给谭某粮食,谭某说让宋某某做担保人。宋某某来到他收粮点后,谭某就开始装粮食,粮食的价值是75 400元,当时给他400元,谭某给他出了一张欠款75 000元的欠条,宋某某是担保人,谭某承诺三天之后就给付75 000元。三天之后,他就给谭某打电话,但打不通,谭某人也找不到。后来,他就向担保人宋某某要钱,宋某某给了他10 000元钱,谭某还欠他65 000元钱。

7、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2013年5月16日,他到流水镇爱国村谭某的临时收粮点,卖他家玉米79 720斤玉米,每斤0.72元,价值63 776元,卖他父亲家的玉米20 000多斤,每斤0.9元,价值20 000元。谭某当时没有现钱,给他打的欠条,让他两天后去取钱,他父亲的粮款20 000元没有打欠条。两天后,他去要钱,谭某给了15 000元钱。又过了十多天,谭某给他15 000元钱,还欠他33 776元。后来,他多次向谭某要他和他父亲的卖粮款,谭某说卖粮的地方没有给谭某打钱,让他再等等。7月份的时候,他就联系不上谭某了,电话也打不通,谭某家也没人。

8、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2013年6月中旬,他卖给谭某4 500多斤粮食,每斤0.9元,总价值4 300元。谭某没有给他现钱,也没给他打欠条。卖完粮食六七天后,他就听别人说谭某跑了。他就打电话找谭某,但是联系不上,他就知道谭某真的跑了。

9、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2年1至2月份,他总共卖给谭某5车粮食,价格分别是0.935元、0.947元、0.93元,总价值是155 989元。谭某当时没有给他现钱,都承诺过三五天就给钱。后来,他多次向谭某要钱,谭某每次都给他点钱,一共给他115 989元,还欠他40 000元。2012年5月,他就找不到谭某了,电话也打不通。

10、被害人姜某乙甲的陈述,2012年4月份,他一共卖给谭某两车玉米,一车是28 000斤,每斤价格是1.065元,价值29 820元,一车是27 000斤,每斤价格是1.10元,价值29 700元。两车玉米总价值59 520元,谭某分3-4次给他16 500元,还欠43 020元。5月初的时候,他就再也找不到谭某了。

1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2年4月19日他卖给谭某23 120斤玉米,每斤价格是1.05元,价值24 276元。2012年4月22日他又卖给谭某23 120斤玉米,每斤价格是1.04元,价值24 276元。这两车玉米总价值59 076元。卖这两车玉米时,谭某说没有现钱,过三五天就给钱,也没给他出欠据。过来半个月左右,他去找谭某要钱,谭某往他银行卡里汇了40 000元,12月末,谭某又往他银行卡里汇了10 000元,还欠他9 076元。2013年5月,他就找不到谭某了。

1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2013年4月份,谭某到他粮食收购点买四五次玉米,每次都买4-5万斤玉米,每次都给他支付现金,从不赊欠。5月3日,谭某来到他的粮食收购点,说暂时钱倒不开,想在他的收购点先拉玉米后给钱,因为,谭某之前都不差账,他就同意了。当天,谭某就拉走48 963元钱的玉米,谭某当场给他打的欠条。5月30日,谭某拉走51 418元钱的玉米,也是当场给打的欠条。6月1日,谭某拉走42 180元钱的玉米,谭某没有给他现金,给他打的欠条。6月4日,谭某拉走8 000元钱的玉米,也是没有给他现金,当场给他打的欠条。又过了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谭某又拉走了他家54 000元钱的玉米,也是当场给他打的欠条。这5次共计204 561元。谭某每次拉走玉米后的几天,他都向谭某要钱,谭某总是说钱没有回来,让他再等几天。6月7日,谭某来到他的粮食收购点,把每次的欠条收回,给他重新打了一个总欠条,欠款是204 000元钱(当天给他561元钱)。6月10日,他催谭某还钱,谭某当天还了他20 000元钱,他给谭某出具了收条,谭某还欠他184 000元钱。之后,他又给谭某打电话要钱,谭某让他等几天,7月初,他就再也找到谭某了。后来,他听说谭某把收购的粮食都卖了,卖到哪里不清楚,谭某卖的价格很低,有时甚至赔钱就卖了。

1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2013年5月份的一天,他卖给谭某玉米4 460斤玉米,每斤是0.93元,一共是4 420元。谭某当时没有给他现金,就给他写了一个收据。他到谭某的收粮点去了四五次,谭某都不在,他给谭某打了很多遍电话,谭某都关机。

1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2013年6月中旬,他卖给谭某两车粮食21 000斤,每斤1元钱的价格,共计是21 000元钱。谭某只给他10 000元钱,还欠他11 000元钱。他卖完粮食五天后,就听说谭某跑了。

1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2年3月份,他卖给谭某7万斤左右玉米,价格1.07元,谭某先后两次给他7万元钱,还欠他1万元钱。

16、被害人姜某乙的陈述,2013年6月8日,他卖给谭某17 000多斤粮食,价格是每斤1.045元,一共是17 869元。谭某当时没有给他现钱,让会计给他打了一张收据,让他过三两天再来取钱。过几天后,他让其连襟孙贺去谭某的粮食收购点要钱,谭某的粮食收购点已经没有人了。之后,他就找不到谭某了。

17、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2013年冬天,他卖给谭某玉米10多万斤,每斤是0.82-0.83元,一共卖了8万多元。当时没有给他现钱,谭某说等把玉米卖出去后钱回来就给他钱,他也没多想就回家了。过了大约十多天后,他就找谭某要钱,谭某就给了他一部分钱,之后,他每次找到谭某要钱,每次谭某给了他一点钱,最后,谭某欠他10 800元钱。2013年端午节的时候,他再去找谭某要钱,发现谭某的收粮点已经没有人了,他就给谭某打电话,也打不通,他就知道被骗了。

18、提取笔录证实,长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年4月25日依法在吕某某手里提取欠据和收条各一张。

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出生于1981年3月15日。

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谭某主观上有占有被害人卖粮款的目的,客观上有把被害人的卖粮款都花掉的行为。并且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合同诈骗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卖粮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谭某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

二、依法责令被告人谭某退赔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61 640元、慕某某人民币23 800元、胡某某人民币7 000元、宋某某人民币20 000元、曹某某人民币65 000元、季某某人民币53 776元、付某某人民币4 300元、王某某人民币40 000元、姜某乙甲人民币43 020元、张某某人民币9 076元、吕某某人民币184 000元、宋某某人民币4 420元、周某某人民币11 000元、李某某人民币10 000元、姜某乙人民币17 869元、吴某某人民币10 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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