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吉林省长岭县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对其父亲张某甲不满,于2014年5月7日上午10时许,将其父亲张某甲家的三间砖房及房内的生活用品烧毁。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价值一万一千八百五十元。经告发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烧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对其父母产生不满,遂于2014年5月7日上午10时许,将其父亲张某甲家的三间砖房及房内的生活用品烧毁。损毁价值为一万一千八百五十元。经告发将张某甲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因为他朋友家的坟地被父亲张某甲给圈到院子里,他朋友找张某甲商量,要求把坟地让出来,张某甲一直没同意。他也跟张某甲说过多次,张某甲也不听。2014年5月7日上午,他开车来到父母家,想再跟父亲商量商量朋友家坟地的事。当时父亲没在家,他就和母亲说这事,母亲还是不同意,并与他吵了起来。他特别生气,就把东边房子的玻璃砸碎几块,之后,就想把西边的三间砖房放火给点了。他从东边的房子去西边的房子时碰见了妹夫李某某,他问李有没有火,李说没有。他直接来到西边的房子,进屋找到一个打火机,在外边窗户上扯下来一块炕革,用打火机点着扔在屋里的炕上,将炕上的棉被引着。他怕火着起来后将隔壁的粮库烧着,就把电线扯断了。他往出走的时候碰见了妹妹张某乙,告诉妹妹不用管了,让它(指房子)着吧。之后他开车就走了。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4年5月7日10时左右,他家的三间瓦房被儿子张某甲放火给烧了,同时被烧毁的还有屋内的电视机、冰柜、洗衣机等物品。被烧毁的房子及物品大约价值二万元。
3、证人李某某证实,2014年5月7日10时左右,他和妻子张某乙在张某甲家院子里干活,看见岳母韩某某与张某甲一边争吵,一边往西边的房子处走。他过去看是咋回事,张某甲继续往西边的房子处走,他拽着张某甲问张要干啥去,张某甲说:“你别管,你有没有火。”他说没有,然后张某甲就走了。他继续去地里干活,大约十分钟左右,他发现西边的房子冒烟了,他赶紧来到房子附近,看见张某甲在车里坐着,并且不让他们救火。
4、证人张某乙证实,2014年5月7日10时左右,她和丈夫李某某在父亲张某甲家院子里种地,看见张某甲开车过来了。她与丈夫种到地南头时,发现父亲家房子着火了,她和丈夫赶紧往回走去救火,到现场后看见张某甲开车走了。
5、证人韩某某证实,2014年5月7日10时左右,儿子张某甲来到她家。当时李某某正在她家西边的砖房前面种地,她就带张某甲去找李某某。张某甲和李某某说话的时候,她就上自家后院的空房子里坐着。过了一会,她听见有车开走的声音,她出来看见自家西边的砖房着火了。她家房子被烧落架了,屋里的电视机、冰柜、洗衣机等也被烧了。
6、现场平面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
7、气象证明证实,案发当天的天气情况。
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烧毁的三间砖瓦房及电视机、冰柜、洗衣机估价为人民币一万一千八百五十元。
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1979年2月24日。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全部供认,并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平面图、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兴 文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丹(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