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长春市天宇翔舞厅跳舞时认识了被害人霍某某。之后赵某以和霍某某溜达为名把霍某某带出舞厅,在长春市胜利公园赵某便产生了将霍某某带回长岭县卖淫为其挣钱的想法,并电话联系了一辆长春到长岭的跑线车让其在长春火烧里处等候。在胜利公园外霍某某想回舞厅,赵某便打了霍某某两个嘴巴并强行将霍某某推上一辆出租车拉到火烧里,后又强行将霍某某推上跑线车将其拉回长岭。在跑线车内时赵某电话联系长岭县洪军旅店老板娘刘某某(另案处理)预订了房间。到达长岭后赵某和霍某某入住洪军旅店6号房间,霍某某说要回家,赵某不让走,又打霍某某两个嘴巴。为防止霍某某与外界联系,赵某将霍某某的单肩挎包拿走(内有两部手机)藏在其他房间内。当晚23时许,赵某在霍某某反抗无果的情况下,将霍某某强奸。事后赵某发现霍某某来例假了,便对霍某某说:“等你例假好了,你就出去干活(指卖淫)赚钱,出去别乱说,我现在透支卡欠了10000多块钱了,这半年就好好干活(卖淫),等把我的饥荒都还上你就回去”。迫于赵某的淫威恐吓,霍某某只好同意。第二天赵某将霍某某单独留在旅店后去了长春。下午5时许,霍某某趁无人之机,跑出洪军旅店后报案。当晚赵某回到长岭知道霍某某已经报警后逃跑,于2014年7月30日被吉林铁路公安处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强迫卖淫(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长春市天宇翔舞厅跳舞时认识了被害人霍某某。之后赵某以和霍某某溜达为名把霍某某带出舞厅,在长春市胜利公园赵某便产生了将霍某某带回长岭县卖淫为其挣钱的想法,并电话联系了一辆长春到长岭的跑线车让其在长春火烧里处等候。在胜利公园外霍某某想回舞厅,赵某便打了霍某某两个嘴巴并强行将霍某某推上一辆出租车拉到火烧里,后又强行将霍某某推上跑线车将其拉回长岭。在跑线车内时赵某电话联系长岭县洪军旅店老板娘刘某某(另案处理)预订了房间。到达长岭后赵某和霍某某入住洪军旅店6号房间,霍某某说要回家,赵某不让走,又打霍某某两个嘴巴。为防止霍某某与外界联系,赵某将霍某某的单肩挎包拿走(内有两部手机)藏在其他房间内。当晚23时许,赵某在霍某某反抗无效的情况下,与霍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赵某发现霍某某来例假了,便对霍某某说:“等你例假好了,你就出去干活(指卖淫)赚钱,出去别乱说,我现在透支卡欠了10000多块钱了,这半年就好好干活(卖淫),等把我的饥荒都还上你就回去”。在赵某的恐吓下,霍某某只好同意。第二天赵某将霍某某单独留在旅店后去了长春。下午5时许,霍某某趁无人之机,跑出洪军旅店后报案。当晚赵某回到长岭知道霍某某已经报警后逃跑,于2014年7月30日被吉林铁路公安处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2014年7月9日19时许,他在长春市天宇翔舞厅跳舞认识了霍某某,他就带霍某某到胜利公园溜达,在去胜利公园的路上霍某某就想回舞厅,他就拿出裤兜里的刀给霍某某看,还打了霍某某几下。在长春市胜利公园他就产生让霍某某到长岭县卖淫为其挣钱的想法,他就打电话联系一辆长春到长岭的跑线出租车,让司机在长春火烧里处等候。然后,他就强行把霍某某推上出租车拉到火烧里,后又强行将霍某某推上跑线车将其拉回长岭。在跑线车内电话联系长岭县洪军旅店老板娘刘某某预订了房间。到达长岭后他和霍某某入住洪军旅店6号房间,霍某某说要回家,他不让走,又打霍某某两个嘴巴。为防止霍某某与外界联系,他将霍某某的单肩挎包拿走(内有两部手机)藏在其他房间内。当晚23时许,他想和霍某某发生性关系,霍某某不同意,就用手推他,霍某某没有他力气大,他就强行与霍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他发现霍某某来例假了,便让霍某某等例假过后,出去卖淫为其挣钱还债。第二天上午9时许,他将霍某某单独留在旅店后去了长春市。晚上7时许,他回到长岭镇知道霍某某已经报警后逃跑,于2014年7月30日他被吉林铁路公安处抓获。
2、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9日19时许,她在天宇舞厅没事呆着,不一会儿,黄毛(赵某)就过来拍她肩膀要和她跳舞,她就同意了(陪客人跳舞能挣钱),她陪黄毛跳了两首曲子。她们跳舞的时候也聊天,当时,感觉黄毛和她聊天挺好的,黄毛和她跳完舞也没给她钱,黄毛让她出去溜达溜达,她就同意了。出去舞厅后她就感觉不太好,有点害怕,她就想要回舞厅,黄毛就从裤兜里掏出来一把黑色弹簧刀,她当时特别害怕,也没敢动,黄毛就强行把她带到胜利公园小树林内,到公园后,黄毛把弹簧刀拿出来给他的朋友了,她就哭了想跑,黄毛就打了她两个嘴巴子,还用拳头杵她脑袋。她趁黄毛不注意,就给她朋友张某甲发了一条短信求救。黄毛过来拽着她出公园打车去的长白线,到长白线后,黄毛又打了一辆跑线车去的长岭(给司机200元钱)。在去长岭的途中,黄毛打电话预定的房间。在车上她看见司机看后视镜时,她就小声对司机说:“救我,救我”。下车后,黄毛就直接把她带到客运站对面胡同里的洪军旅店,也没登记,入住6号房间。到6号房间后,黄毛打了她两个嘴巴子,她当时挺害怕的,黄毛又把她的单肩挎包抢走(内有两部手机、100多元现金)。23时许,黄毛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她不同意,她就用手推黄毛,黄毛就脱她的裤子,她也撕扒不过黄毛,黄毛就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事后,黄毛发现她来例假了,对她说:“等你例假完事了,就出去干活(指出台当小姐),你出去干活别乱说话”。第二天早上起来,黄毛让她在长岭呆半年给其挣钱还饥荒,她害怕就哭了,黄毛打了她两个嘴巴子,用拳头打她的脑袋,用手拽她的头发,黄毛让他消停的,她就不敢哭了。之后,黄毛去长春市,让她消停呆着不行出屋,她就同意了。大约下午的时候,她跑到对面的客运站内,向穿制服男子求救,穿制服的男子就给警察打电话报案了。
3、证人李某某证实,2014年7月9日晚上,他在洪军旅店看见黄毛领一个女的(霍某某)住进6号房间。第二天上午,黄毛说有事就走了,那个女的(霍某某)在6号房间呆着。中午吃饭时,那个女的一直哭。吃晚饭时,他看见那个女领着警察到洪军旅店屋里。
4、证人刘某某证实,洪军旅店是她开的,2014年7月9日,黄毛(大名赵某)给她打电话预订6号房间,黄毛具体什么时间住进6号房间她不清楚。第二天10时许,黄毛向她借300元钱去长春市了。中午11时许,她才知道黄毛还领来一个女孩和黄毛一起住的。她看见女孩哭了,女孩跟她说,黄毛打女孩了,女孩想走。她说等黄毛回来就送女孩回去。后来,她让女孩在旅店吃的中午饭,中午以后外面下雨了,女孩就走了。
5、证人张某甲证实,他是霍某某的朋友,2014年7月9日晚上8时许,霍某某给他发信息,向他求救,说她在胜利公园凉亭。他就给霍某某打电话,但没有人接,后来,他又给霍某某打电话就无法接通。第二天中午11时许,他发现霍某某在QQ上线了,他就和霍某某聊天,霍某某在QQ上说,霍某某被一个叫黄毛的人带到松原市长岭县客运站对面的一个旅店6号房间内,霍某某被黄毛强奸了,黄毛还强迫霍某某卖淫。他就开始打电话报警,但打报警电话不是占线就是没人接。晚上6时许,他就打车来到长岭县。
6、证人张某乙证实,2014年7月9日晚上,他在洪军旅店5号房间住宿,6号房间住宿一个男的(赵某)一个女的(霍某某),那个男的经常在洪军旅店住宿,那个女的他第一次看见过。晚上11时许,他听见6号房间的两个人吵吵,那个男的骂那个女的,那个女的也回了那个男的,具体吵吵什么他没有听清。
7、霍某某的体检证明证实,妇检:外阴发育正常,处女膜陈旧性裂伤,阴道通畅,宫颈光滑,阴道内有少量血液,余正常。
8、提取笔录证实,依法提取霍某某阴道分泌物(三个棉签)、血样样本一份;依法提取赵某血样样本一份;依法在洪军旅店6号房间内提取一个绿色带血迹的床单、一个用过带血卫生巾和一块使用过带血的卫生纸;依法提取张某甲手机里与霍某某的聊天记录;依法在洪军旅店7号房间内提取两部手机,其中一部黑色LG智能手机和一部苹果手机(粉色外壳),若干避孕套;依法提取霍某某手机求救短信、洪军旅店住宿登记电脑主机一台。
9、返还笔录证实,2014年7月10日依法返还霍某某一部苹果手机、一部黑色LG智能手机。
10、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霍某某阴道擦拭棉签所检处精子的STR分型与送检的赵某血样的STR分型一致,其偶合概率为2.106×10-19。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出生于1988年5月28日。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强奸、强迫卖淫(未遂)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赵某在强迫他人卖淫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迫卖淫(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