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3)长刑初字第144-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祝某,女,汉族,1958年5月25日生,黑龙江省讷河市人,农民。系被害人陈某某母亲。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陈某甲,男,汉族,2001年2月10日生,黑龙江省讷河市人,学生。系被害人陈某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祝某,系陈某甲祖母。
诉讼代理人常顺,内蒙古达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陈某乙,男,1983年6月10日生。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任某,女,1984年10月6日生。
被告人李某某。
诉讼代理人卢亚东,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祝某、陈某甲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祝某、陈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兴文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