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1:43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7月在去长春的客车上结识被害人王某甲,2013年10月以后,被告人李某甲对王某甲谎称能办上岗证、汽车驾驶证以及车撞死人等为由先后骗取王某甲9 500元、骗取王某甲女儿徐某某1 850元、女婿李某乙3 450元、弟弟王某乙3 500元,骗取其朋友董某某4 340元。合计诈骗人民币22 64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经告发李某甲于2014年3月1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7月在去长春的客车上结识被害人王某甲,2013年10月以后,被告人李某甲对王某甲谎称能办上岗证、汽车驾驶证以及车撞死人等为由先后骗取王某甲9 500元、骗取王某甲女儿徐某某1 850元、女婿李某乙3 450元、弟弟王某乙3 500元,骗取其朋友董某某4 340元。合计诈骗人民币22 64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经告发李某甲于2014年3月1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他于2013年7月份在去往长春的客车上结识了被害人王某甲,随后又认识了王某甲的女儿徐某某、女婿李某乙、弟弟王某乙。2013年10月份,王某甲让他给办一个上岗证和驾驶证,其实他没有能力办,就谎称能办,骗取王某甲

2 300元钱。也是2013年10月份左右,他谎称在黑龙江七台河开大车把人撞死了,急需用钱,打电话向王某甲借10 000元钱,王某甲说没那么多,只给他汇来8 000元,这8 000元钱让他还外债了,后来他还给王某甲800元钱。2013年10月份以后,徐某某、李某乙、王某乙也要求他给办驾驶证,他以同样的方法骗取徐某某1 850元、李某乙3 450元、王某乙3 500元。他和董某某是同学,2013年12月初,他和董某某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和董某某讲能办驾驶证(其实不能办)。过了十多天董某某给他打电话,要求他给两个哥们办驾驶证,董某某先后两次共给他4 340元办证钱。他收到王某甲等五人交给他的办证款后,除了给王某甲的侄女王聪办一个假上岗证外,其余证件都没给人家办,其实他也没能力办,就是想骗钱花。这些骗来的钱都让他挥霍没了。后来,这几个人找他要钱,他也没有,没办法就给这几个人打收条应付一下。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3年11月份左右,她与李某甲通电话时说想办一个上岗证,李某甲说能办,得需要800元钱,她就给李某甲汇去800元钱。过了两周以后,李某甲来长岭把办的上岗证交给了她,当时她不知道这个上岗证是假的。后来,李某甲说要给她办个驾驶证,让她拿1 500元钱,她给李某甲1 500元钱,驾驶证也没办下来。2013年10月份左右,她刚认识李某甲不长时间,李某甲打电话说养大车出事了,把人撞死了,得赔偿人家25万元钱,要向她借10 000元,她当时手里没那么多钱,就给李某甲汇去8 000元。春节的时候,李某甲给她一张卡,里面有800元钱。后来,李某甲给她发短信,她才知道李某甲说养大车撞死人是骗她的。她在松原市找到李某甲后,让李某甲给打了8 000元欠条。李某甲还以能办驾驶证为名,骗取她女儿徐某某1 850元,女婿李某乙3 450元,弟弟王某乙3 500元。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她听母亲王某甲说李某甲能办驾驶证,交钱不用考试,王某乙也通过李某甲办驾驶证呢。她和丈夫(李某乙)商量后也想办驾驶证,就给李某甲打电话,李某甲说能办,办B2证需6 000元、C1证需要3 500元。之后,她和丈夫分别交给李某甲1 850元和3 450元钱。交完钱后挺长时间没有接到李某甲的回音,后来就联系不上李某甲了,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也不回,她们就感觉不对了。她通过母亲王某甲找到李某甲,李某甲说驾驶证正办着呢,她们不相信李某甲,就让李某甲给出了欠据。

4、被害人李某乙陈述,他从内蒙来长岭一直没有工作,就想考个驾驶证出去干活。听王某甲说李某甲能办驾驶证,不用考试,之后他和妻子徐某某找到李某甲让其给办驾驶证,李某甲说能办,办B2证得先交6 000元钱,办C1证得先交3 500元。他和妻子同意后,分别交给李某甲3 500元和1 850元。他和妻子同意后,分别交给李某甲3 450元和1 850元钱。交完钱挺长时间也没接到李某甲任何消息,他们就感觉不对劲。给李某甲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后来他和徐某某、王某甲在松原市找到了李某甲、李某甲说正办着呢,证快下来了,他们让李某甲给出一张收到钱的字据。最后驾驶证也没办下来。

5、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他听姐姐王某甲说李某甲可以办理驾驶证,正好他也要办驾驶证,就托王某甲找到李某甲,李某甲说能办,得需要3 500元钱,他当时没那么多钱,就先交给李某甲1 850元。过了大约一个月左右,李某甲让他再交1 650元,说十天后驾驶证就能拿回来,他又交给李某甲1 650元。他听说考驾驶证得本人到场,他一次松原都没去,心里对李某甲产生怀疑了,第二次交1 650元的时候,就让李某甲给打了3 500元的收据。直到现在(2014年3月17日)李某甲也没把驾驶证办下来。

6、被害人董某某陈述,他和李某甲是同学。2013年12月初的一天,他和李某甲在一起吃饭的时候,李某甲说自己能办驾驶证,而且可以保票,但得先交3 000元定金,等驾驶证下来再交

4 000元。大约过了十多天,他和两个哥们(金权和董长友)在一起吃饭的时候提到李某甲能办驾驶证的事,金权和李长友就委托他找李某甲给办驾驶证。之后他就跟李某甲说有两个哥们要办驾驶证,李某甲说能办。又过了十多天,李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办理驾驶证现在就得用钱,让他先把钱给垫上。当天下午他来到长岭,将2 340元钱交给了李某甲。过了2014年元旦他又交给李某甲2 000元办证款。后来他一直催李某甲办驾驶证的事,李某甲一直让他再等等。2014年3月15日左右,李某甲给他打电话说驾驶证办下来了,让他去取。他第二天给李某甲打电话就关机了,再就联系不上了,他才感觉是被骗了。

7、提取笔录及短信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诈骗作案期间给被害人王某甲发去的短信内容。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帐凭单证实,被害人王某甲于2013年11月21日汇给李某甲人民币8 000元。

9、欠据和收据证实,案发前,在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李某乙的要求下,被告人李某甲被迫给各被害人出具了欠据或收条。

10、返还笔录证实,2014年3月18日,长岭县公安局依法将李某甲财物一部手机、一条腰带和人民币126元返还给李某甲的嫂子张雪凤。

11、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1984年5月18日。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搜集和调查取得,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

二、依法责令被告人李某甲将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22 64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甲、徐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和董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兴 文

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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