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香秋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1:43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香秋,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因涉嫌抢劫、抢夺,于2014年4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30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香秋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后将该案退回公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补充完毕后,本院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王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香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3月3日9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三马路步行街溜达,寻找抢劫目标,看见被害人高某某独自一人,戴着一对耳环在步行街买完东西回家,便尾随其后,跟踪至铁东区北七马路东星小区32号楼6单元一楼的楼道内。被告人从后面将高某某的脖子搂住,然后将高某某耳朵上的金耳环抢走,并将高某某推倒在地,高某某站起来后被告人再次将其推倒,之后被告人逃离作案现场。黄金耳环重6克,价值人民币1 770元。

2014年4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南四马路溜达,寻找抢劫目标,看见被害人王某某戴着耳环,独自一人买完鸡蛋溜达,被告人尾随其后,一直跟踪到铁东区东方花园小区北侧一个沙子堆旁边,被告人在后面将王某某的金耳环抢走并将其推倒在沙子堆上,之后逃离作案现场。黄金耳环重6克,价值人民币1 770元。

2014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三马路步行街溜达,寻找抢劫目标,发现被害人呼某某戴着耳环便尾随其后,跟踪至铁东区木兰社区9110号楼四单元二楼时,被告人将呼某某推倒在地并抢走耳环,之后逃离作案现场。黄金耳环重3克,价值人民币885元。

2014年4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南三市场溜达,寻找抢劫目标,看见被害人马某某耳朵上戴一副耳环在买鸡蛋便尾随其后,跟踪至铁东区圆梦小区4号楼4单元2楼时,被告人刘香秋将被害人马某某摁倒地上,并将其耳环抢走,之后逃离作案现场。黄金耳环重4克,价值人民币1 180元。

2014年3月7日8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南四马路溜达,看见被害人彭某某戴着耳环,独自一人在四马路买橘子,便尾随其后,跟踪至中央路北五马路玫瑰园饭店对面楼的二楼缓台处时,被告人上去就把彭某某的耳环抢走,并将橘子也抢走,之后逃离作案现场。黄金耳环重6克,价值人民币1 770元。

2014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南四马路溜达,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戴着耳环独自一人去商店买的面粉在回家的路上,便尾随其后,跟踪至铁东区凯盛小区二号楼一单元201室门口时,李某某把面放在门口准备开门,被告人从后面将李某某的耳环抢走,之后逃离作案现场。黄金耳环重4.8克,价值人民币1 416元。

2014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南四马路鸽市溜达,看见被害人张某某带个项链并领一小女孩散步,便尾随其后,跟踪至铁东区为民小区4号楼楼下花池旁边,张某某和小女孩看花,被告人从张某某的后面将金项链抢走,之后逃离作案现场。黄金项链重28克,价值人民币8 260元。

2014年4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三马路溜达,看见被害人周某某耳朵上戴金耳环,独自一人从北二纬三马路往家走,便尾随其后,跟踪至铁东区北二纬六马路A7号楼二楼周某某家门口时,被告人上前用双手将刘殿英耳朵拽住,将其耳朵上戴的耳环抢走,之后逃离作案现场。黄金耳环重4克,价值人民币1 180元。

被告人刘香秋当庭供认其抢被害人王某某及李某某金耳环的犯罪事实,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六起抢金耳环及金项链的案件都不是他作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9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三马路步行街溜达,寻找抢劫目标,看见被害人高某某独自一人,戴着一对耳环在步行街买完东西回家,便尾随其后,跟踪至铁东区北七马路东星小区32号楼6单元一楼的楼道内。被告人从后面将高某某的脖子搂住,然后将高某某耳朵上的金耳环抢走,并将高某某推倒在地,高某某站起来后被告人再次将其推倒,之后被告人逃离作案现场。被抢黄金耳环重6克,价值人民币 1 770元。

2014年4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南四马路溜达,寻找抢劫目标,看见被害人王某某戴着耳环,独身一人买完鸡蛋溜达,被告人刘香秋尾随其后,一直跟踪到铁东区东方花园小区北侧一个沙子堆旁边,被告人在后面将王某某的金耳环抢走并将其推倒在沙子堆上,之后逃离作案现场。被抢黄金耳环重6克,价值人民币1 770元。

2014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三马路步行街溜达,寻找抢劫目标,发现被害人呼某某戴着耳环便尾随其后,跟踪至铁东区木兰社区9110号楼四单元二楼时,被告人将呼某某推倒在地并抢走耳环,之后逃离作案现场。被抢黄金耳环重3克,价值人民币885元。

2014年4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南三市场溜达,寻找抢劫目标,看见被害人马某某耳朵上戴一副耳环在买鸡蛋便尾随其后,跟踪至铁东区圆梦小区4号楼4单元2楼时,被告人将马某某摁倒地上,并将其耳环抢走,之后逃离作案现场。被抢黄金耳环重4克,价值人民币1 180元。

被告人刘香秋上列四起抢劫作案,抢劫财物数额为人民币5 605元。

2014年3月7日8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南四马路溜达,看见被害人彭某某戴着耳环,独自一人在四马路买橘子,便尾随其后,跟踪至中央路北五马路玫瑰园饭店对面楼的二楼缓台处时,被告人上去把彭某某的耳环抢走,并将橘子也抢走,之后逃离作案现场。被抢黄金耳环重6克,价值人民币1 770元。

2014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南四马路溜达,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戴着耳环独自一人去商店买的面粉在回家的路上,便尾随其后,跟踪至铁东区凯盛小区二号楼一单元201室门口时,李某某把面放在门口准备开门,被告人从后面将李某某的耳环抢走,之后逃离作案现场。被抢黄金耳环重4.8克,价值人民币1 416元。

2014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南四马路鸽市溜达,看见被害人张某某带个项链并领一小女孩散步,便尾随其后,跟踪至铁东区为民小区4号楼楼下,乘张某某和小女孩看花、说话之机,被告人从张某某的后面将金项链抢走,之后逃离作案现场。被抢黄金项链重28克,价值人民币8 260元。

2014年4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刘香秋在铁东区三马路溜达,看见被害人周某某耳朵上戴金耳环,独自一人从北二纬三马路往家走,便尾随其后,跟踪至铁东区北二纬六马路A7号楼二楼周某某家门口时,被告人上前用双手将周某某耳朵拽住,将其耳朵上戴的耳环抢走,之后逃离作案现场。被抢黄金耳环重4克,价值人民币1 180元。

被告人刘香秋上列四起抢夺作案,抢夺财物数额为 12 626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刘香秋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出生地等自然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马某某、高某某、呼某某、王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被抢劫、抢夺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受害情况等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4月26日11时许,张某某领着孙女在铁东区为民小区4号楼下散步时,脖子上的一条重28克金项链被一男子抢走。2014年3月7日8时许,彭某某在铁东区五马路建行家属楼二楼缓台处被一男子抢走金耳环一对。2014年4月26日10时30分许,李某某在铁东区凯盛小区二号楼一单元201室门口被一男子抢走耳环一对。2014年4月16日11时许,马某某在铁东区圆梦小区4号楼4单元2楼楼道内被一男子抢走金耳环一对。2014年3月3日9时许,高某某在铁东区中央路北七马路附近小区里被一男子从后面抢走耳环。2014年4月5日10时20分许,呼某某在铁东区四马路街9110号楼4单元2楼被一男子抢走金耳环一对。2014年4月20日8时许,王某某在铁东区东方花园小区西南角小门口被一男子抢走金耳环一对。案发后,铁东区刑警大队经工作发现刘香秋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4月28日17时许,铁东区刑警大队侦查员在铁东区北市场街港湾旅店将刘香秋抓获。经讯问,刘香秋供述了2014年3、4月份间,在铁东区为民小区4号楼下、铁东区五马路建行家属楼、铁东区凯盛小区2号楼、铁东区圆梦小区4号楼、铁东区中央路北七马路附近小区、铁东区四马路街9110号楼、铁东区东方花园小区西南角小门口等十余处抢劫、抢夺的犯罪经过。

4、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1)本案中柳某某是抓捕刘香秋时和刘香秋在一起的人,柳某某提到的刘伟就是刘香秋。(2)本案中抓捕刘香秋时在其身上收缴六只耳环(三对耳环),在组织辨认时,从每对耳环中个拿出一只进行辨认。(3)刘香秋供述的其它犯罪案件正在核实中。(4)本案中,刘香秋供述把赃物卖到铁东区三马路步行街上一家首饰店,经工作收赃人暂未找到,涉案赃物暂未起回,涉案赃物暂未作价。(5)本案中,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书出具的为一对耳环的数量及价值。

5、扣押记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将刘香秋随身携带人民币10 900元、金耳环六只扣押。

6、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涉案被抢部分黄金耳环照片、录像中截获的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明:高某某辨认出抢劫自己的人为6号刘香秋;呼某某辨认出抢劫其金耳环的人为6号刘香秋及其被抢劫的金耳环;马某某辨认出抢劫自己的人为6号刘香秋;彭某某辨认出抢夺其金耳环的人为6号刘香秋及其被抢夺的金耳环;李某某辨认出抢夺其金耳环的人为6号刘香秋及其被抢夺的金耳环;周某某辨认出抢夺其金耳环的人为被辨认人员中左数第六人及其被抢夺的金耳环;王某某被抢金耳环时被告人作案情况;被告人指认其抢劫、抢夺作案现场情况。

7、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4)089号、090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明:千足金黄金耳环每克295元及涉案部分被抢黄金耳环鉴定价值3 908元。

8、四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四劳字第011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劳教字第360号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副页)复印件。证明:2002年3月8日,刘香秋因进行招摇撞骗活动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11月25日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9、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高某某陈述:2014年3月3日9时许,她买完东西回家,在铁东区北七马路东星小区32号楼6单元一楼楼道内,突然从她后面出来一名陌生男子把她脖子搂住,掏她的包,她没敢动,他把她耳朵上的金耳环抢走后把她推倒,他就跑了。耳环是桃形的,6克左右,现在价值1800元左右,她20年前买的。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4年4月20日8时许,她买鸡蛋回家,走到东方花园小区0#楼北侧沙子堆,后面有一男子把她推倒在沙子堆上,把她耳朵上一对6克的金耳环抢走,价值1400元左右。等她起来反应过来时,那男子已经不见了,之后她就去报警了。

(3)被害人呼某某陈述:2014年4月5日10时20分左右,她从三马路回家走到木兰社区时看见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在社区外面打电话,跟前没有其他人,她到9110号楼四单元就上楼,走到二楼时,从后面上来一人将她推倒,拽她耳朵上的一对耳环,她看见那人就是在社区外面打电话的男子,她大声喊,他把她一对耳环抢走后就跑了,她下楼没追上就报警了。耳环是桃形金耳环,三四克重。

(4)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4年4月16日11时许,她从南三市场回来走到铁东区圆梦小区4号楼4单元,进楼道时看见一男子,她问他是几楼的,他说是4楼左门的。她走到二楼时,这男子就把她摁倒,把她的两个黄金耳环抢走。耳环大约4克左右,是17年前买的。

(5)被害人彭某某陈述:2014年3月7日8时许,她在中央路四马路水果店买完水果往家走,她感觉后面有人,走到五马路玫瑰园对面楼的二楼缓台上,后面跟着她的那个人说了什么她没听清,那个人上来就把她一副金耳环抢去了,又把她刚买的橘子抢走了,当时她被吓傻了,没看清那男子是否拿刀,她回家吃点药后到派出所报案。被抢金耳环6克,价值1500元。

(6)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4年4月26日10点半左右,她去商店买面粉回来,在铁东区凯盛小区二号楼一单元201门口,她把面放在门口准备开门,一男子从后面上来,把她一对黄金耳环抢走转身就往下跑,她下楼去追,该男子从凯盛小区1号和2号楼之间跑了。被抢金耳环4.8克,8年前花1000多元买的。

(7)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4月26日11时许,其与孙女在欧亚商场步行街吃完涮串走到南一纬四马路鸟市买了点瓜子,走到为民小区4号楼楼下,她和孙女看花说话时,突然有人拽她戴的金项链,从后面解开项链扣抢走的。那人解项链扣时她没察觉,他把项链拿下来她反应过来,那人已经跑了。她追了几步,那人就拐弯跑没影了。

(8)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4年4月11日9时30分许,她从北二纬三马路回来,往北二纬六马路A7号楼一单元自己家走,到该单元二楼家门口时,上来一名男子问她上几楼,她回头说二楼,该男子没吱声,随即上前用双手将她耳朵上戴的一副金耳环拽走,往七马路方向跑了,她没追上就报警了。耳环是1986年在四平买的,发票没有了,多重不记得了,现住能值2 000元左右。

10、证人证言。

(1)证人柳某某证言:其与刘伟是对象关系。今年4月20日左右,刘伟拿回来一对黄金耳环,说有5克多,她要这金耳环他不给。之后她又跟他要钱,他又从外面拿回一对金耳环,有4克多,也没给她。她再一次跟他要钱时,他还是拿回一对金耳环,也说是4克多。这三对金耳环都不一样,加在一起有14克多。他说攒够30克时给她打一个金手镯。4月26日,她和刘伟到铁东区南二纬三马路港湾旅店居住,她看他身上只剩下400多元钱,她继续跟他要钱。4月27日,他拿回6 000元钱但没交给她。4月28日10点,他又拿出来3 000元钱,她看他身上一共有9 400元钱左右。她有点怀疑他,她一跟他要钱,他在第二天就能拿回一对金耳环。今天上午,她用手机上网查看他是否跟某起抢金店案有关,也没查着。下午四点多他再回旅店时就被公安机关传唤了。刘伟说拿回来的金耳环是朋友顶账来的,6 000元钱是从公主岭借来的,3 000元钱是要来的,其他的钱就不知道了。刘伟给她买的黄金耳环和金戒指都在她手里。

(2)证人陈某某证言:他在四平市铁东区三马路街开金利首饰加工,他按市场价收购,卖主拿身份证和金银首饰发货票他们才收。2014年三四月间他没有收过耳环。没有叫刘香秋的来他这卖过首饰。

11、被告人刘香秋供述:有人管他叫刘伟,因抢劫被传唤,没有同案。十几天前九点多,在铁东区南三市场附近,他看到一个五十多岁的中年妇女,耳朵上戴一副耳环,在买菜和鸡蛋。他就跟到欧亚附近一户居民楼。这个妇女到一个楼洞的三四楼之间的平台上时,他上去用双手把这个妇女两个耳环抢下来就往楼下跑。这个妇女用鸡蛋打他没打到,耳环在他钱包里。六七天前一个晚上九点多,在铁东区北三马路步行街上,他看到一个耳朵上戴一副耳环的老太太在捡垃圾,他就上去抢下耳环,老太太和他撕巴没撕巴过,他就跑了。耳环在他钱包里。上周五,他在铁东区南四马路鸽市附近看到一个五十多岁的中年妇女领一个小孩,这个妇女脖子上戴个项链。他跟到附近楼群里,在一个花池附近,他上去抢项链。这个中年妇女和他撕巴,他抢了一半项链,这个妇女抢过去一半项链,他就跑了。他把项链卖到铁东区南三马路步行街一个小店里,卖了1 630元。他还有几起抢劫没交代。三月份一天上午九点左右,他在铁东三马路步行街发现一个老年妇女,戴着一对耳环,他在后面一直跟到中央路北七马路一个小区里,他看旁边没人,从后面抢下耳环就跑了。他把耳环卖到铁东区三马路步行街最南边第一家首饰加工店里,店名没记住,老板是南方人。每克210元,这两个耳环卖了440元钱。还是三月一天上午九点多,他在铁东区南四马路溜达,看见一个老太太戴着耳环在买橘子,他就跟着这个老太太一直走到中央路北五马路建行家属楼,他跟着她走到二楼缓台,看四下没人,上去就把老太太的耳环抢走了,老太太把手里的橘子扔了,他就跑了。他把抢来的一副耳环也卖到三马路步行街那个首饰店,卖了320元钱。四月一天下午两点多,在铁东天桥上,他看见一个老年妇女戴着耳环,他就跟了上去。见这个女的走到天桥下,他上去把这个女的耳环抢走就跑了。他把抢来的耳环也卖到上次的首饰店,卖了380元钱。四月一天上午十点多,他在三马路步行街溜达,寻找抢劫目标,发现一个60岁左右的老太太,戴着耳环。他跟到中央路三四马路中间的一个楼里,到二楼后他从后面把这个女的耳环抢走就跑了。他把耳环也卖到以前那家,卖了410元钱。四月十号左右十点多,他也是在三马路步行街溜达,看见一个女的单身一人戴着耳环,他跟上去一直走到离三马路挺远的一个楼里,跟到二楼从后面把耳环抢走就跑了。他把耳环也卖到上次那家,卖了445元钱。也是四月十号左右九点多,他在北三马路溜达,看见一个老年妇女戴着耳环,他就跟到北二纬六七马路中间一个楼里,在二楼楼道里把耳环抢走了。他把耳环卖到上次那家,卖了380元钱。也是在四月二十多号十点多,他在南三马路步行街溜达,看见一个老年妇女戴着耳环独自一人,他就跟着走到凯盛小区里。当这个女的走到二楼时,他就上去把耳环抢走了。他把耳环也卖到上次那家,卖了310元钱。在四月二十号十点多,他在南四马路看见一个五十多的妇女戴着耳环独自一人,他就跟上去一直走到东方居小区楼群里。在一个沙堆旁边,他看左右没人,从后面上去把耳环抢下来就跑了。他把耳环也卖到上次那家,卖了374元钱。也是四月二十号左右上午九点多,他在铁东北五马路看见一个能有五十多岁的老年妇女,戴着耳环一个人走,他就跟上去一直到联合化北门,在旁边一楼群里,他从后面把这个女的耳环抢走后就跑了。他把耳环也卖到三马路那家首饰店,卖了297元钱。四月二十号左右九点多,他在南四马路看见一个六十多的老太太戴着耳环,在三马路一个粮店买东西出来,他就跟着走到南二马路二纬路旁边楼群里,他从后面把老太太的耳环抢走就跑了,这个耳环他没卖,在他钱包里。他抢劫时没拿凶器,也没用语言威胁。他想抢点首饰还钱,老太太好抢,没什么抵抗能力,抢完他就跑,老太太撵不上。抢劫的地点他都记得,差不多都能找到地方。他一共卖了能有六千多元钱。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香秋抢劫四起、抢夺四起犯罪事实,虽然被告人当庭供认其只作案两起,但被告人刘香秋在侦查机关原始供述中供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抢劫抢夺犯罪事实,与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呼某某、马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述、证人柳某某证言基本吻合,且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涉案被抢部分黄金耳环照片、录像中截获的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刘香秋抢劫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呼某某、马某某财物、抢夺被害人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财物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香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称其只作案两起、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抢劫与抢夺案件不是其作案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有对老年人实施抢劫与抢夺犯罪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香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8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宋红霞

审 判 员  孙 杰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佳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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