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山东省巨野县人。2014年9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于2014年7月18日被吉林省长岭县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解某某、张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刑)预谋到吉林省进行诈骗。四人商定由陈某甲和解某某、陈某乙负责到长岭县行骗,张某甲负责在松原市雇车接应。随后陈某甲和解某某、陈某乙来到长岭县新安镇张某甲家,谎称是四平来收粮的,要收购其家的葵花籽,并讲好了价钱。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雇了两台大货车,由陈某甲和解某某来到张某甲家装货,陈某乙在长岭县去往松原的高速路口处接应。陈某甲和解某某在张某甲家装完一车葵花籽后,解某某跟着该车离开,将该车交给陈某乙后再打车返回张某甲家附近接应陈某甲。此间,陈某甲将装着矿泉水的密码包放在张某甲家,谎称包里装着现金,以骗取张某甲的信任。在装第二车时,陈某甲趁机溜出张某甲家乘坐解某某前来接应的出租车逃走。四人将张某甲家葵花籽骗走一车(13吨),价值人民币85 800元。陈某乙将拉葵花籽的车领到松原后,将葵花籽转移到张某甲在松原雇的两台小货车上,后拉到哈尔滨市呼兰区陈某乙家中。作案后,陈某乙将葵花籽在哈尔滨市销赃,获赃款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分得赃款8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62 300元,已返还失主。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7月1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解某某、张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刑)预谋到吉林省进行诈骗。四人商定由陈某甲和解某某、陈某乙负责到长岭县行骗,张某甲负责在松原市雇车接应。随后陈某甲和解某某、陈某乙来到长岭县新安镇张某甲家,谎称是四平来收粮的,要收购其家的葵花籽,并讲好了价钱。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雇了两台大货车,由陈某甲和解某某来到张某甲家装货,陈某乙在长岭县去往松原的高速路口处接应。陈某甲和解某某在张某甲家装完一车葵花籽后,解某某跟着该车离开,将该车交给陈某乙后再打车返回张某甲家附近接应陈某甲。此间,陈某甲将装着矿泉水的密码包放在张某甲家,谎称包里装着现金,以骗取张某甲的信任。在装第二车时,陈某甲趁机离开张某甲家乘坐解某某前来接应的出租车逃走。四人骗取张某甲家葵花籽一车,重量13吨,价值人民币85 800元。陈某乙将拉葵花籽的车领到松原后,将葵花籽转移到张某甲在松原雇的两台小货车上,后拉到哈尔滨市呼兰区陈某乙家中。作案后,陈某乙将葵花籽在哈尔滨市销赃,获赃款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分得赃款8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62 300元,已返还失主。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7月1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2010年年初的一天,他在哈尔滨市的一家旅店呆着,张三(张某甲)来找他,说要和他一起去松原市诈骗葵花籽,他表示同意。之后他俩一起坐火车来到松原市,在一个洗浴与解老四(解某某)、陈某乙见的面。第二天,他们四人来到长岭,在一家旅店,张三让他和解老四一起去看看之前踩的点行不行。之后,他和解老四打车去一个乡镇卖葵花籽这家,看完之后觉得可以实施诈骗。回到旅店后,他们四个人商定,由他和解老四实施诈骗,并负责雇车、雇人。第二天,他和解老四坐事先雇的货车来到卖葵花籽这家,他跟老板介绍说解老四是大老板,很有经济实力。他和解老四及卖葵花籽的老板吃饭时就开始装货了,装完一车后,由解老四先带走了。过了一会儿,解老四给他打电话让他走,之后他把一个背包交给卖葵花籽的老板,并且说包里有钱,让老板保管好。然后他谎称要出去办点事就走了。他和解老四乘坐出租车去了松原,在松原住了一宿就分开了。他回哈尔滨了,以后的事他就不知道了。后来张三在哈尔滨一个宾馆给他8000元赃款。
2、同案犯解某某供述,2010年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陈某乙给他打电话,说其在松原做葵花买卖,让他来松原。他同意后,于第二天就去了松原,当时陈某乙和陈某甲都在那。然后他们三人一起来到松原市长岭县新安镇一家收购点(天利收购点),和老板(张某甲)谈好购买葵花籽价格后,陈某甲对老板说要往浙江拉货,两、三天后拉货。过了两天,张某甲也来到长岭。又过了一天,他和陈某甲在长岭雇两台大货车,并在长岭镇雇一个人帮助装车,到新安镇收购点开始拉葵花籽。他和陈某甲看着装车,陈某乙在长岭至松原的高速公路入口等着,负责押车上松原,张某甲在松原市雇车接货,再把葵花籽运到哈尔滨呼兰。装满第一车葵花籽(13吨)后,他和司机开着这台车走了,在长岭至松原高速公路入口,将这车葵花籽交给陈某乙,陈某乙押车走了。这车葵花籽拉到什么地方,怎么处理的,他不知道。后来张某甲给他送去5 000元钱。他在和老板(张某甲)喝酒时,向老板介绍自己姓高,并谎称自己是四平的老客,在双辽火车站有人,以后有事尽管去找他。另外装葵花籽的当天在一起喝酒时,收购点老板提出买葵花要付现金,他指着陈某甲拿着的一个包,意思是里面都是现金,当时他不知道陈某甲包里是否有钱。据他了解,陈某乙没有钱,应该收不起葵花籽。
3、同案犯张某甲供述,2010年1月份的一天,他在自己家,解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吉林省松原市唠点事。他来到松原后,在一个浴池与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见的面,当时解某某提议说咱们几个合伙去长岭骗点杂粮,陈某乙、陈某甲表示同意,他不想干,解某某说整点钱大伙都宽超。听解某某这么一说,他也同意入伙了。然后他们四个人研究,由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去松原市长岭县,找一家收购点,以收购杂粮为名把东西骗走,他负责在松原雇车接应骗回来的杂粮,运到哈尔滨市呼兰区。解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去长岭两、三天后给他打电话说骗了一车葵花籽,让他雇一台大车接应,他在松原江北没找到大车,就雇了两台小货车。当天下午陈某乙给他打电话说车快到松原了,他告诉陈某乙自己在松原大学的道边等着呢,没过多久陈某乙押一辆装满葵花籽的货车就到了,他们把葵花籽倒到两辆小货车上,给完大货车司机运费后,他和陈某乙押车去哈尔滨,把货卸到呼兰区陈某乙的家里。过了十多天,陈某乙给他打电话,说把货卖了。然后他去哈尔滨市里的一家饭店,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都去了,在那分的钱,当时他分了一万多元钱,其余每人分了八、九千元钱。因为先期去长岭诈骗时的费用都是他拿的,所以就多分了一点钱。
4、同案犯陈某乙供述,在诈骗葵花籽的前三四天,解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家里去一趟。他到哈尔滨解某某家里后,解某某跟他说到吉林省去一趟,做点生意,骗点玉米、高梁或葵花籽啥的,并说已经踩好点了。后来解某某打电话让他去松原江北二轻洗浴,他去后与解某某见了面,二人商量好到长岭后,和对方谈好价钱,用皮包装点矿泉水,让对方认为里边装的是现金,再在当地雇两台大车,先装走一车(葵花籽),另一台车在装货时,将头一台装葵花籽的车开走。之后,解某某又找来张某甲,张某甲又找来了陈某甲,他们四人先到新安镇找了一家旅店,他在旅店呆着,解某某等人上街里寻找目标。第二天,他和解某某去了事先找好的葵花籽收购点,假装老客,和对方老板讲好了葵花籽价格。按照分工,实施诈骗的当天上午,他就来到事先约定的地点(长岭去松原的高速路口处)准备接迎拉葵花籽的车。中午的时候,他们骗来的一车葵花籽到了高速路口,解某某给他打电话,他就上车了,解某某告诉他把葵花籽拉到松原。他把这车葵花籽拉到松原市江北后,解某某事先找的一个人(张某甲)领来两台小车和几个装卸工,把葵花籽从大车倒在两台小车上。解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把葵花籽拉到哈尔滨,到哈尔滨后,解某某又告诉他拉到呼兰区,这样他就将这车葵花籽拉到呼兰区自家院子里卸了。过了几天,他二大姨子张某乙联系一个女的,将葵花籽卖了,一共卖了200多包,50 000多块钱。卖完葵花籽后,他将钱给了解某某,解分给他8 500元钱。
5、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0年1月8日,他家收购点来了三个人,说是四平的,要购买他家的葵花籽,讲好每市斤价格3元5角。1月10日上午,其中两个人和一个长岭人带着大货车来他家装葵花籽,装完一车后,他问这伙人带多少钱,这伙人说带28万元,并且把一个皮包放在他家的保险柜里了,还说把葵花籽发到郑家屯后再结账。第一车拉走后,装第二车的时候,自称是四平的人就走了。下午两点左右,他发现事情有些不对,就打开这伙人留下的皮包,一看里面只装几瓶矿泉水,一点钱也没有,再联系这两个人就联系不上了,知道被骗了。
6、证人王某某证实,2010年1月7日下午两点多钟,他朋友张某丁给其打电话说有雇人收葵花籽的,问他干不干,他和自称是四平的姓高的人见面后,这个人说雇他看称,每天80元,他就同意了。在新安镇天利农副产品收购部装的葵花籽,装完第一车后,姓高的就领车走了,姓李的和他看着装第二车,不知什么时候姓李的也走了,收购部的老板(张某甲)发现被骗了就报案了。
7、证人刘某某证实,陈某乙是他四连襟,葵花籽运到哈尔滨后,是他联系车拉到陈某乙家的。陈某乙说这车葵花籽是做买卖抵账回来的。
8、证人于某某证实,刘某某到他家说能不能找到车,从哈尔滨往呼兰拉葵花籽。他就给由某某打电话,由某某同意了。晚上8点多钟就从哈尔滨将葵花籽拉到呼兰,卸在刘某某小姨子家院里了。
9、证人由某某证实,他是个体养大车的。2010年1月10日10点多,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13吨葵花籽由哈尔滨拉到呼兰区,他同意后于晚上七点左右到了瓦盆窑,晚上十点多将葵花籽拉到呼兰区。
10、证人张某乙证实,陈某乙是她四妹夫。陈某乙拉回的葵花籽是她给联系卖给一个炒葵花籽的。陈某乙说葵花籽是他一个朋友要账要回来的。
11、证人孙某某证实,她和丈夫在呼兰炒葵花籽对外批发,十多天前,她收了248包葵花籽,每包99斤,共24552斤,每斤3元,实付73 500元,是一个女的(张淑霞)卖给她的。
1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26000斤地产普通中等长岭白葵花籽估价为人民币85 800元。
13、扣押、收缴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孙某某处扣押生白葵花籽84袋,熟白葵花籽7袋,共9100市斤,收缴孙某某非法销售葵花籽所得人民币35 000元。
14、退赃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0年2月5日依法将收缴的赃款35 000元、葵花籽9100市斤(折合人民币27 300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甲。
1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犯陈某乙、解某某、张某甲因犯诈骗罪,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三个月和三年六个月。
16、临时羁押和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4日至7月17日被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17、黑龙江省肇东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7日被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肇东市第一看守所,同年9月30日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释放。
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出生于1976年4月10日。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全部供认,并且有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收缴笔录、退赃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责令退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0)肇法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陈某甲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5000元(已缴纳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扣除在黑龙江省肇东市第一看守所羁押的147天,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陈某甲退赔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3500元给被害人张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兴文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人民陪审员 赵清彬
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