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贵林,梨树县丰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2 11:2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梨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诉讼代理人李秀杰,吉林李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焦某某、龙某某、仲某某、李某某、费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甲、钟某某、李某某甲、刘某、王某某、焦某某、马某某、田某某代理)。

被告人马某某甲,男,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梨树县丰园种子有限公司经理,住梨树县梨树镇。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秋实,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景梅,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3)第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甲犯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费某某、李某某等十六人诉讼代理人李秀杰、被告人马某某甲及其辩护人姜秋实、陈景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需补充证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马某某甲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从社会人员处吸收资金人民币52万元。至今尚未归还。

2、1999年4月19日,梨树县种子公司将下设的孤家子分公司的固定资产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1999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甲以孤家子分公司名义用职工集资款人民币100万元将该固定资产购买回来,后又以单位名义入股到梨树县丰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3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甲私自将该固定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2012年1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甲将该固定资产以人民币350万元卖给他人并将此款据为己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某甲供述,证人姚某、马某某乙等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相关书证等证据。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甲利用职务之

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是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1、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甲的刑事责任;2、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卢某某的刑事责任;3、判令二被告人向被害人返还集资款本息1179029元。

被告人马某某甲不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1、集资款中的52万元中有2万元是利息,并且已经偿还10万元本金,当时集资是经总公司同意,以分公司的名义集资的。2、购买梨树县种子总公司孤家子的固定资产是我自己的100万元,与单位职工集资款无关,故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职务侵占罪。并且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马某某甲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被告人马某某甲向职工集资是经过总公司同意的,而不是擅自行为;(2)被告人马某某甲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息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集资事宜,且本案被告单位集资对象是特定的,即单位内部职工和二个同学,并不是社会多数的不特定人;(3)被告单位李某某五人集资造成的损失也未达到50万元,已经返还10万本金,剩余40万元的损失没有达到公司犯罪的量刑起点。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甲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甲于1999年8月26日和27日以梨树县种子公司的名义自己筹资100万元从梨树县农业银行将固定资产买下,而不是用单位职工的集资款购买。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缺少犯罪构成要件,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并且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马某某甲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从社会人员处吸收资金人民币52万元。已经归还部分钱款外,其余尚未归还。

2、1999年4月19日,梨树县种子公司将下设的孤家子分公司的固定资产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1999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甲以孤家子分公司名义用职工集资款人民币100万元将该固定资产购买回来,后又以单位名义入股到梨树县丰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3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甲私自将该固定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2012年1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甲将该固定资产以人民币350万元卖给他人并将此款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本院调解书,证明1999年4月19日梨树县种子公司因欠农行贷款将其孤家子分公司的固定资产抵押给农行。

2、介绍信,证明1999年8月27日已经过户到农行名下的孤家子种子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再过户回孤家子分公司。(该固定资产已买回)。

3、本院民事裁定书,证明马某某甲用孤家子分公司职工所投股份46万元顶了一部分楼款。

4、现金日记账,证明经营种子款项的相关情况。

5、卢某某同学集资数额,证明从1999年10月21日至2000年年末集资52万元。其中赵某某10万元,仲某某10万元,钟某某12万元,李某某10万元,赵某某乙10万元。

6、收据28张及入股名单一份,证明1999年8月24日至27日集资购买孤家子种子分公司财产是80余万,1999年10月后集资是34万余元,1999年10月22日收取股金38万元,2000年至2003年集资是20余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了,其余用于经营种子等。

7、关于聘任马某某甲等同志任职的决定,证明马某某甲同志为孤家子分公司经理。

8、关于成立梨树县丰园种子公司的请示,证明包括孤家子分公司在内的固定资产均为丰园种子公司所有。

9、房屋产权证,证明1999年9月21日发证,坐落在孤家子镇东文明街九委一组的房屋产权是梨树县丰园种子公司所有。

10、梨树县丰园种子公司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房产调拨转让合同书,证明2002年2月27日坐落在孤家子镇东文明街九委一组的房屋等调拨给孤家子分公司,由马某某甲购买。

11、四辽房权证管区字第200200078-80号,证明2002年3月15日坐落在孤家子镇东文明街九委一组的房屋等产权人为马某某甲。

12、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证明2012年1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甲将坐落在孤家子镇东文明街九委一组的房屋等卖给姚某350万元。

13、四平市工商局文件,证明梨树县丰园种子有限公司因没有年检,2005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14、关于马某某甲拟出资资产评估报告书等书证,证明隆源种业公司,马某某甲以丰园种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固定资产入股,价值164余万元,所占比例为33%。

15、证人费某某证言,证实马某某甲集资时我是公司会计,集资有两部分,一是马某某甲妻子卢某某的同学,二是公司职工。后期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时从我这借了11.5万元。马某某甲集资时叫梨树县种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集资买完固定资产后更名为梨树县丰园种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公司职工的集资款和入股金用来买公司的固定资产了,卢某某同学集资款用于进购种子了。2002年2月份马某某甲没有往公司交买固定资产的钱,至于他是怎么把固定资产过户到他名下的我们都不知道。

1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1999年我参加公司集资了11万元及职工集资买公司的固定资产的事。

1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通过李某某集资10万元,后期付给我利息7万元,是2001年10月份到2006年4月份的利息。以后找马某某甲要钱,马某某甲说钱是公司用的,现在公司是他的了,他不管。

18、证人马某某丙证言,证实1999年我跟公司其他职工一起集资了,当时我们公司的场地和厂房在银行抵押,如果还不上钱,银行就要把这些东西卖给别人,所以公司当时开的会,由马某某甲经理发起集资的,我们一共集资100万元都用来买公司的固定资产了,我集资的1万元现在也没给我呢。

19、证人姚某证言,证实2012年1月份,马某某甲以350万元钱把他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室、厂房等卖给我了,他欠信用社本息二百一十多万元贷款转由我偿还,剩下的一百三十四万元我给马某某甲的现金。

20、证人龙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公司保管员,1999年11月23日马某某甲在大会上宣布公司职工集资用于购买公司的固定资产,利息1分5厘,我集资5万元,交股金2万元,现在集资款剩27495元,股金2万没给。这期间我买公司种子的钱在我集资款里扣除了。

2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左右,我帮马某某甲卖20万斤转商粮,0.4元1斤,卖给铁岭一个酒厂了。

22、证人赵某某丙证言,证实我和李某某是一家的,2001年10月29日,马某某甲的妻子卢某某对李某某说想把固定资产买下来,看看亲属谁有钱拿来,给1分5厘的月利息,一年一结算。我家和我妹妹家各拿10万元,后来结息到2005年,之后就不给了。现共欠我10万元本金以及2005年以后到现在的利息10.8万元。

2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10月份的一天,我们同学在一起吃饭时,卢某某和我说,她丈夫马某某甲想把公司承包并把公司固定资产买下来,钱不够想向我们大伙集资,并承诺月利息一分五厘,之后我和赵某某丁我俩各集资10万元。之后我们各自结息到2006年,各计7万元。

24、证人仲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卢某某找我说要买公司想用钱,按1分5厘计算利息,我一共集资20万元,2003年卢某某给我家送去2万元利息,又给我出了2.3万元欠条。

25、证人刘某某甲证言,证实我是辽河垦区第二小学老师,2001年7月18日我通过费某某集资119000元。月息1分5厘。给我开票上写的是刘某某甲。

26、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1999年马某某甲在会上说集资买种子经营,利息1分5厘,我集资2万元,到现在也没给我。我是从1995年到2003年任孤家子分公司出纳员,1999年单位集资100万元左右,当时马某某甲跟我们说公司改制,大伙想继续经营的话就入股把固定资产买回来,他说大约100万元左右,钱是从公司我手里取出来给他拿的现金,具体怎么买的我不清楚,后期经营时我也集资了。

27、证人王某某甲证言,证实1999年11月初公司改制后,我任丰园种子公司经理,2001年10月份离职。梨树县丰园种子公司是1999年11月末成立的,是股份制企业,就是职工集资入股。梨树县丰园种子公司有三个分公司,即梨树分公司,孤家子分公司,梨树新品种经销处。每个分公司的职工和固定资产都归属总公司。马某某甲任孤家子分公司负责人。孤家子分公司的固定资产1999年改制之前由梨树县种子公司抵押给梨树县农行了,1999年县里组织企业改制,当时孤家子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作价100万元,我们考虑改制之后孤家子这部分职工无法生活,就让马某某甲集资把固定资产买回来,是以集体名义买的,不是以某个人的名义买的。所以在改制过程中,我和马某某甲到农行协商孤家子分公司的固定资产问题,最后决定让分公司职工集资买固定资产,当时和农行签了买卖固定资产合同,签名是我和马某某甲两个人签的,是以梨树县种子经销公司名义买的。买回的固定资产先入到孤家子分公司账上,后来梨树县丰园总公司成立又入到总公司账上,因为孤家子分公司入到总公司大约50万元,总公司欠孤家子分公司50万元,在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往来上有体现。这100万元固定资产是孤家子分公司2000年入到总公司帐上的。孤家子分公司的股金集资款没有交到总公司,因为孤家子分公司集资花100万元买的固定资产入到总公司账上,这里就含他们分公司应该交的股金,所以实际上孤家子分公司没有往总公司交钱。之后总公司也是以固定资产形式返给职工的。正常马某某甲从总公司买固定资产必须把钱交到总公司。

28、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我是1994年至1999年年末任梨树县种子公司经理的。在我任经理期间,孤家子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当时不是抵押给农行,是我们公司在农行有信誉贷款,农行起诉我们公司,由法院把包括孤家子分公司在内的固定资产查封了,这时正处于公司改制过程中,农行已经将孤家子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作价100万元卖给贾某某个人了,且贾某某已将100万元交到农行了,这时梨树丰园种子有限公司成立了,当时考虑企业经营等情况,经过做工作,由时任孤家子丰园分公司的马某某甲代表公司签字,由孤家子分公司从农行把该固定资产买回来的。虽然在“孤家子种子分公司抵贷资产转售协议书”上乙方签字是马某某甲,但绝不是他个人买的,是孤家子分公司买的,如果是马某某甲个人买我们也不能帮他做工作往回买,要不然还不如卖给贾某某,我也省得得罪贾某某了。在这件事上我最清楚,就是由孤家子分公司的经理马某某甲代表公司签的字。

29、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1986年至1997年任梨树县种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经理,1999年公司改制,农行起诉梨树县种子公司贷款,总公司开会让大伙研究把固定资产买回来,马某某甲不买,让职工集资买,没人买,当时种子公司的周志英要买并把100万元交给农行了,但最后买时,马某某甲让职工集资买,最后由田某某甲县长给协调的,不让个人买,由孤家子职工集资把固定资产买回来。所以个人不让买了,由孤家子分公司职工集资把固定资产买回来了。

30、证人孙某证言,证实我接替王某某甲任梨树县丰园种子有限公司经理,当时固定资产有总公司办公楼及各分公司的固定资产。我任职期间,孤家子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卖给马某某甲了。当时是由时任分公司经理的马某某甲代表签的字,应该是谁从农行买的就归谁。梨树县丰园种子公司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及房产调拨转让合同书就是原属于孤家子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从总公司账上又划拨给孤家子分公司,在账上体现冲孤家子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往来,没有交钱。虽然两份都说明总公司把坐落在孤家子镇的固定资产调拨回孤家子分公司,但第二份合同书是为了办房照需要,所以又签了一份合同。成立丰园种子公司时我们分公司把股金交到总公司了,孤家子分公司交没交到总公司我不知道,但在2002年总公司把固定资产调拨回孤家子分公司时,如果是股金买的就应该是调拨回的楼归单位所有,由单位处理返还股金问题,如果单位个人购买,也由个人负责返还股金。

31、被告人马某某甲供述:1999年至2002年我任梨树县丰园种子孤家子分公司负责人,2002年9月我任梨树县丰园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1999年8月份当时企业改制,我把原梨树县种子公司抵押贷款给梨树县农业银行的梨树县种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固定资产(公司原资产含场地和厂房)花了100万元买回来了。集资从1999年年底至2002年我自己接手公司之前截止。集资时除了职工外还有我妻子卢某某的同学。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一幢厂房、两幢办公室,还有场地、车库,都有房照和土地使用证。

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甲提出的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甲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某甲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单位名义对外吸收资金,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甲提出的购买梨树县种子总公司孤家子的固定资产是自己的100万元,与单位职工集资款无关,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甲犯职务侵占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甲于1999年8月26日和27日以梨树县种子公司的名义自己筹资100万元从梨树县农业银行将固定资产买下,而不是用单位职工的集资款购买的辩护意见,经查,卷中书证收款凭证证实1999年8月24至8月27日向单位多名职工集资,并在收款凭证上标明“集资款,月利1分,购买孤家子种子分公司财产用款”,而且从农行将孤家子种子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买回的交款收据是1999年1月26日和8月27日,并且在该收据上标明付款单位是梨树县种子公司,另有卷中多名集资职工证实单位的集资款用于购买单位的固定资产,虽然辩护人在开庭时宣读一份抵贷资产转售协议书,用以证明该固定资产系马某某甲个人购买,但证人王某某甲证实我们考虑改制之后孤家子这部分职工无法生活,就让马某某甲集资把固定资产买回来,是以集体名义买的,不是以某个人的名义买的,当时签名是我和马某某甲两个人签的,是以梨树县种子经销公司名义买的;证人魏某某证实当时由时任孤家子丰园分公司的马某某甲代表公司签字由孤家子分公司从农行把该固定资产买回来的,虽然在“孤家子种子分公司抵贷资产转售协议书”上乙方签字是马某某甲,但绝不是他个人买的,是孤家子分公司买的,如果是马某某甲个人买我们也不能帮他做工作往回买,在这件事上我最清楚,就是由孤家子分公司的经理马某某甲代表公司签的字;证人贾某某证实当时马某某甲让职工集资买固定资产,最后由田某某甲县长给协调的,不让个人买,由孤家子职工集资把固定资产买回来。综上,足以认定孤家子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系职工集资购买,而不是马某某甲个人出资购买,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并且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是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甲的刑事责任的代理意见,因被告人马某某甲实施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予采纳;提出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卢某某的刑事责任和判令二被告人向被害人返还集资款本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处罚及缴纳期限)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李淑英

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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