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梨刑初字第40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系吉林师范大学保卫处干事,住四平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3年8月1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3)第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因侦查机关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1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郝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郝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郝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崔 仁
审 判 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范淑萍
二0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