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龙、程延生合同诈骗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2 11:25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刑终9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延生,吉林省扶余市人,农民 ,捕前住扶余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龙,吉林省扶余市人,农民 ,捕前住扶余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延生、程龙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吉078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延生、程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程延生、程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延生与被告人程龙系父子关系。被告人程延生、程龙经共同预谋,自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29日,采取暂时赊欠,或者银行没有营业,不能支取现金等欺骗手段,陆续在扶余市增盛镇、永平乡、三井子镇、新万发镇、松原市宁江区社里乡等地,从隋海涛、张术中、汤清河等共三十三户村民手中骗取花生,除部分给付外,共骗取花生价值人民币1 078 218元。其中,骗取隋海涛12 600元、李吉朋26 000元、汤清河13 800元、张友富48 000元、张术中24 890元、李路30 000元、李国华31 000元、丛晓东64 800元、张发63 000元、徐国军24 540元、马长国43 600元、胡得立16 000元、王树学27 524元、李平12 500元、韩树营55 000元、赵洪刚65 000元、丛文清46 700元、田凤兰46 000元、奚秀玲20 000元、张志华18 000元、赵文成20 000元、姜洪波23 000元、韩树波18 000元、杜国19 000元、董福顺80 000元、黄路彬22 000元、李庆和66 261元、徐兆明7572元、武春全18 600元、赵秀芬7200元、冯春义3631元、王杰50 000元、赵士宝54 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程延生供述:欠李吉朋26 000元,隋海涛12 600元,汤清河13 800元,张友富48 000元,张术中24 890元,李路30 000元,李国华31 000元,张发63 000元,徐国军32 600元,马长国43 600元,胡得立16 000元,王树学27 524元,徐江46 000元,黄路彬12 000元,丛文清46 700元,黄某某24 826元,李庆和66 261元,徐兆明7572元,武春全18 600元,赵秀芬7200元,冯春义3631元,赵某甲54 000元,董福顺80 000元,李平12 500元,韩树营54 350元,赵洪刚65 000元,田凤兰46 000元,奚秀玲20 000元,张志国18 000元,赵文成20 000元,姜洪波23 000元,韩洪波18 000元,杜国19 000元。程龙有时帮我干活,收花生款的时候有的钱打到程龙或者程威的账户。我收了永平乡陈家村李庆和、武春全、黄路彬、冯春义、徐兆明、黄某某、李少斌、丛晓东、张术中等人的花生,到现在还有一部分钱没给他们,徐某某组织他们来告我,我根本没有诈骗他们花生,因为我都给他们出的欠条,过一段给他们,他们也同意了,有的还给出的利息钱。我当时收这些人的花生都拉到我家进行储存,后来凑到一大车之后我就卖到内蒙古赤峰有个叫王玲的,多少钱一斤我记不得了,我家都有账记载。我必须全还清,卖房子卖地都得还清,就因为徐某某带人到我家拉东西,并且给我媳妇打了,因为来气我没时间跟他们商量咋还钱的事。一般赶到价钱好时多卖点,很少高价收低价卖。徐江、黄某某到法院起诉我了,法院都开完庭了。收花生的时候手里根本没有现金,讲价时都争取他们同意了,我才把花生拉走的,有的说过两天给钱,有的说过一段给钱。钱回来之后,徐某某就领人来我家抢东西了,所以也没来得及给他们。我有能力收花生,我有车有房、有地、有钱,有十万元左右。2014年3月29日召集债权人,给出的欠条。我现在属于贫困户,有镇上开的贫困证明,我要变卖房产通过公方处理,我不想和他们私下处理。我认为我不是犯罪,我是正常收购。我收购王杰家花生,程龙没去,程龙在松原打工。我和程龙断绝了父子关系。

2.被告人程龙供述:我是2013年9月份开始帮助程延生收购花生的,帮他量秤、检斤干活,有时替他付款,还有一部分欠条是我出的。大约欠一百多万,还不上,他在2009年开始和松原油田工人赵雪飞打花生官司花了几十万。收购花生时手里没有钱,都是拆东墙补西墙。有高价收低价出售的时候,几次记不清了。我阻止了,程延生不听。程延生把收购的花生卖给徐某某、增盛镇街里的赵某乙子、还有三井子一些花生点,再有就是外地客户,都是程延生联系的。多数是赔钱,因为多数是高价收低价卖。程延生花生交易用我和我姐的一张农行卡,程延生因为和赵雪飞打官司,卡号被冻结了。×××这张邮政卡是我的,从2013年11月10日从这张卡支取超五万元的支钱存根,一共十二笔,合计1 489 000元,都是我支取的,给程延生了,程延生还欠款了。我收过张术中家花生,检斤条是我写的,后来卖给徐某某了。到永平乡陈家村、增盛镇和社里乡常保村收购过花生。程延生是我父亲,但是已经断绝父子关系,帮助收花生是看我母亲的面子,怕家过散了。收购花生是我父亲自己的买卖,我就是帮他干活,从2013年秋天到2014年3月份,一共给我5、6千元钱。

二、被害人陈述

1.隋海涛陈述:2012年4月10日,程延生给我打电话说家里货不够,装不上车,上你家拉点货,价格是四块九一斤,我当时没在家,我媳妇在家,然后程延生就去我家拉的花生,装完车以后,我媳妇也没向程延生要钱。程延生让我等两天,直到当年八月份程延生给了我两千块钱,到2014年1月份程延生又给了我五千块钱,两次一共给了我七千块钱。程延生给我拉花生的时候没给我出欠条,我一共向程延生要过十多次钱,我不知道我的花生让程延生卖给谁了,当时收我家花生是正常市场价格。一共卖了19 600元,两次给我7000元。

2.李吉朋陈述:我认识程延生,我俩没什么亲属关系,他欠我二万六千元钱。2012年春起他收购我的花生,一共收了我二万六千元花生。程延生和他儿子一起去的,开一辆蓝色半截车,收的是我家的花生果,每斤四块钱,就是市场正常价格,他拉完花生说过一段时间给我钱。后来我管他要钱,他说等一段时间,一直到现在也没还。2014年3月29日他给我出欠条了,出条当天程延生说现在没有钱了,以后有钱再给,这些年我经常要钱,但一直没有给。

3.汤清和陈述:2012年7、8月份的时候,程延生来到我家对我说大哥我要往沈阳发货,你这有花生吗,我说有你看看吧。他看完花生,就给我七块二毛钱,我当时就同意了,拉走26吨,讲好货到沈阳付款,货到也没付款,陆续还我十一万多,还欠我一万三千八百元。

4.张友富陈述:2012年11月12日,程延生来我们屯收花生,我俩谈的价,一共是十八万八千块钱。当时说货到付款,后来也没给我钱,我就打电话向他要了多少次,他就用各种理由推脱我,就说过一段给我。2013年末,程延生陆续给了我十四万块钱,剩下的四万八千块钱他就在2014年3月29日那天给我出的欠条,说他挣钱就给,不挣钱不给了,所以就来报案了。当时是市场价收的。

5.张术中陈述:2013年6月27日程延生给我打电话问我卖不卖花生,我同意卖,每斤3.6元,15 380斤,一共价值54 890元。装到程延生车上后,程延生和我说银行下班了,等明天银行上班给你支钱去,我就同意了。程延生的儿子给我出的欠条,第三天我去要钱,程延生说我的钱没回来呢,明后天给你。我就一直找他要钱,2013年9月28日还了20 000元,2013年11月5日还了10 000元,还欠我24 890元。

2014年3月29日程延生打电话说你来吧,给你钱,我就去了。去的时候他们家满院子都是人,来了五六十家,程延生就宣布破产了。我管他要钱,他不给,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给我出了一张24 890元的欠条。这几天上访认识徐某某,发现程延生2013年6月27日往他那里送了15 380斤花生米,每斤3.3元,而且斤数一样,我才知道他是高价收,低价卖骗我花生的。

6.苏凤华陈述:系张术中妻子,其陈述与张术中一致。

7.李路陈述:2013年秋收之后程延生和他儿子程龙来我家收花生,看了花生后给我两块八毛钱,比市场价高一、二毛,八万元的花生,还我五万元钱,还欠我三万元钱。宣布破产我没去。程龙量秤和组织人装货,程龙也听程延生的。

8.李国华陈述:吴克举是我丈夫,认识程延生,没有亲属关系。2013年10月18日,程延生和他儿子程龙来我们屯收花生,就到我家看的花生,他看完花生就给我二块八毛钱,比市场价高二毛钱左右,他说年前给齐花生款,当时一共卖了五万一千元钱。后来年前我管他要钱,他给了我二万元钱,现在还欠我三万一千元。宣布破产没有通知我。程延生、程龙领着力工来我家收的花生,程龙听程延生的,程龙组织人装货。

9.丛晓东陈述:2013年10月,当时我在三井子市场卖花生,程延生给我二块八毛五分一斤,我一共往程延生那送了四车花生,价值二十万元左右。2014年1月28日出的欠条,欠我七万四千八百元,后来给我一万元钱,现在还欠我六万四千八百元。

10.张发陈述:程延生和程龙和我讲的价,讲完价程龙组织人装货量斤。爷俩都说了算,程延生给我出的欠条,程龙给我家花生涨一毛钱。爷俩缺一个我都不能卖。以前认识,我就相信,没有想到能骗我。程延生给我出了一张十一万三千元的欠条,当时说好过几天给钱,过了能有两三个月,他前后给了我五万元,现在还欠我六万三千元,是市场正常价收的。要求严惩程延生父子。

11.徐国军陈述:2013年11月22日左右,程延生和他儿子程龙说要收我家花生,一共是57 140元。我当时说必须现金,程延生说没事,我给你。之后程龙组织量斤,装货,装完货程延生说天都黑了,明天把钱给你,之后拉货就跑了。过了一个月,我要钱,他才给我32 600,还剩24 540元。正常市场价格收购。要求严惩程延生父子。

12.马长国陈述:2013年12月的一天,程延生给我打电话说着急往外地发货,缺八吨货,你给我拉八吨,三天两天就给你钱,我当时说行。程延生谈完价,程延生儿子程龙开他家的蓝色半截车来到我家,我在库房给他拉八吨货。后来我管他要钱,一直拖我,后来年前我要的急,他给了我一万元钱,还欠我四万三千六百元。2014年3月29日程延生给我打电话说你上我家来吧,我就去了。当时屋里有四五十人,程延生说破产了,愿意拿啥拿啥吧,钱是没有。要出条的我给出条,后来给我出了一张四万三千六百元的欠条。他们就是合伙,钱是程龙给的,没想到能骗我。

13.胡得立陈述:2013年阳历12月份,程延生和几个力工来我家看完花生,给我二块一毛钱一斤,我同意了。我说必须现金,他说行,现在银行没上班,一会我去银行支钱,反正我还得来拉第二车,也就二十分钟就回来,就把钱给你带过来了,我当时就信了。拉完第一车再就没来,我就给程延生打电话,他说过几天就给我钱,还有几天过年时我天天去他家,还了我三万五千元,现在还欠我一万六千元。

14.王树学陈述:2013年冬月的一天,我拉我家花生到增盛镇街里去扒皮。程延生和程龙开车去扒花生点了,看完我家花生说他要收,我当时不相信他,程延生就去找我家邻居李军了,李军说没事,他要不给我给。一共97 524元,我经常去他家要,还我7万元。是正常价收购。

15.李平陈述:2014年1月16日左右,程延生和他儿子程龙来到我家看花生,给我二块三毛五分钱,我同意了,一算是一万九千五百元。之后他们说过两天给我们钱,后来我天天管他要钱,他们给了我七千元钱。等到2014年3月29日,他把大伙召集到他家,说没有钱了,想要的话给你出个条,我现在破产了。给我出了一万二千五百元的欠条,利息一分。

16.韩树营陈述:2014年1月22日程延生和他儿子程龙、他姑爷一起来到我们屯收花生。我问程延生多少钱一斤,他说二块三毛五分钱一斤。之后他看完花生说可以装货,程龙记账、量秤,称完之后说过两天给你们钱,之后给我出了一张六万一千五百元的欠条,我管他要钱他就说等几天,后来给我6150元。2014年3月29日把大伙都叫他家去了,说钱一分没有,没有条的我给你们出条。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当时是正常价,要求严惩程延生、程龙。

17.赵洪刚陈述:2014年1月15日左右,程延生给我家打电话问我家有花生吗,我说有。我问他多少钱一斤,他说二块四左右。程延生和他儿子开一个半截车就来了,程龙负责称重,量完之后他们装车就走了。我问程延生啥时候给钱,他说明天先给二万,剩下的正月十五之前给齐,我说行。第二天给我送来二万,过了一个多月他又给我送来一万,再要钱就不给了,后来他不给我钱,我上他家拉了二十包花生籽,价值五千块钱,还欠我六万五千元。后来等到2014年3月29日他宣布破产了,说要钱没有,给你们出个条吧,就这样给我出了65 000元的欠条。我和黄路彬是连襟,借给黄路彬的一万元钱跟程延生一点关系都没有。

18.田凤兰陈述:2014年1月22日程延生和他儿子程龙、他姑爷一起来到我们屯收花生,给我二块四一斤,之后程龙记账、量秤。称完之后就说过两天给钱,之后给我出了一张四万六千元钱条,我管他要钱他就说等两天。 2014年3月29日把大伙都叫他们家去说钱一分钱没有,没有条的给你们出条,愿意哪告哪告。

19.奚秀玲陈述:2014年1月27日程延生和程龙、姑爷一起来到我们屯收花生。称完之后说过两天给我们钱,我管他要钱要的急,给我5300元,现在还差我二万元。2014年3月29日把大伙都叫他家去了,说一分钱没有,没有条的给你们出条。杨永波是我丈夫,正常价收购。

20.张志华陈述:2014年1月22日程延生和他儿子还有几个人来到我们屯收花生,二块三毛五分钱一斤,我同意这个价。然后他们几个开始装花生,称完花生之后程延生就说过正月十五给我们钱,我管他要钱他就说等几天,我有时间就管他要钱,总共还我五万零九百元,还欠我一万八千元,他就给我出了一万八千元的条。2014年3月29日程延生把我们都叫他家去了,说一分钱也没有,没有条的给你们出条,愿意哪告哪告。正常价收购。

21.赵文成陈述:2014年1月22日程延生和他儿子还有几个人来我们屯收花生,他说二块三毛五分钱一斤,我就同意了。然后他们几个就开始装花生,称完花生之后程延生说过正月十五给我们钱,给我出了一张二万三千元的欠条。过不几天给我3000元钱,又给我出一张二万元的欠条。 2014年3月29日程延生把大伙叫他们家去了,他就说过几天给你们钱,到现在也没给我们钱。

22.姜洪波陈述:2014年1月24日左右,程延生在我们村霍恩富家收花生,我去霍恩富家问花生价,程延生问我家卖不卖花生,我说你要想买你明天来看看。第二天,程延生开一辆蓝色半截车来我家,当时程延生跟我谈的花生收购价是每斤2.3元钱,先把收花生款的零头给我,剩余花生款以后一起给我,我当时也同意了,总计是38 500元钱。过了几天给我8500元,给我出了三万元钱的欠条,口头说正月十五之前把钱给齐,到现在还欠我二万三千元钱。欠款日期是4月29日,我当时没注意看。

23.韩树波陈述:2014年1月26日程延生和程龙来到我们屯收花生,称完之后就说过两天给我钱,他说过三四天给。我管他要钱要的急,给我17 800元,还欠我18 000元。2014年3月29日把大伙都叫他们家去了,说钱一分钱没有,没有条的现在给你们出条,愿意哪告哪告。欠款日期是2014年4月29日,当时没有看。正常价收购。

24.杜国陈述:2014年1月23日,程延生到我家收花生,一共是67 464元。他说没有那么多钱,先把零头给我,给了我10 400元,后来陆续的给了我点,到现在还欠我19 000元。2014年3月29日给出的欠据。他有能力就是不还,他把钱都打到他女儿和儿子的卡上了。

25.黄陆彬陈述:2014年2月4日上午九点多钟,程延生和他儿子程龙来到我家,程延生开一辆黄色轿车,程延生儿子程龙开一辆蓝色半截车,当时半截车是空车来的。程延生对我说是你连襟赵洪刚打发我过来的,准备收你家花生。之后他们爷俩看的花生,看完后程延生对我说两块三一斤,我说不都两块三毛五么?他说那也行,给你涨五分,之后就开始量斤数,量完后一算账两万二千。之后我管程延生要钱,他说钱都在收货那里压着呢,你要着急你就和我取去。之后我上程延生开的小轿车了,他儿子程龙开着半截车后面跟着,车上装着我的花生,一共99包,我们就来到增盛镇长安村马家屯徐某某处。当时我不认识徐某某,是后来打官司我才知道他是徐某某的,到那里之后,徐某某就迎出来了。程延生对徐某某说,我又给你送点货,这都量完了,不用再量了,货主都跟来了。之后徐某某就去看货了,看完货徐某某、程延生、程龙就进屋了,至于谈的什么我也不知道了。等了能有一会程延生和他儿子程龙就出来了,程延生说货主没有钱,你得等几天。之后在兜子里拿出来笔和印泥,给我出了一张二万二千元的欠条。当时就只有程延生和程龙在场。后来程延生也没有给我钱,听说程延生破产之后,我碰见徐某某了,我问徐某某钱的事,徐某某说收你家花生,当天就给程延生钱了,程延生每斤给徐某某二块一毛五分钱,这时我才知道他高价收低价卖的事情。2014年3月28日晚上,程延生给我打电话说,明天你来吧,给你们钱,之后我就去了,去的时候他们家院子里都是人,来了能有五六十家,欠了有二百多万,程延生就宣布破产了。我们这些人就都傻了,管他要钱就说破产了,没有钱,愿意上哪里告就上哪里告去。

26.丛文清陈述:2014年2月份程延生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花生,说收点货,我说我这有点让他过来,结果过了挺长时间没来,我以为不能来收了。后来过了十多天程延生的货主王志玲来我家说程延生告诉她过来收花生,来看了看花生问我花生打算卖多少钱一斤,我说三块四,她说能不能再便宜点了,我说不能了,然后她就雇个车把花生拉走了。她是2014年3月19日给我出的欠条,开完欠条之后我曾多次向程延生要钱。

27.李庆和陈述:在2014年3月1日,程延生和他儿子程龙一起到我家收的花生果,当时说2.55元每市斤,当时我们家就同意了,他拉走了14 670斤花生果,价值37 310元人民币。程延生拉走这一车的时候没有给我们家钱,当时程延生说等明天再来拉一车的时候再给我们钱,说现在没带那么多现金,就这样他就走了。但等到2014年3月3日他才来我家拉花生,当时他跟我说,他去银行没取出那么多钱,说拉完这些花生果卖了之后就给我钱。当时我就没同意,我就说你得给我出一个欠条,于是程延生就同意并给我出了一张欠条,并且又拉走了11 265斤花生果,价值28 960元人民币,钱到现在也没给我家。我找过程延生两回,他就说没钱,就一直推脱。有一次我去他家要钱,当时他就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到现在就联系不上他了,家里也没人了。程延生一共欠我66 261元人民币,当时去我家拉花生的有程延生,他儿子程龙,还有我们村的武春全,还有我和我老伴,当时程延生开了一辆蓝色半截货车拉走的。程龙说明天给你送来,我就相信了,如果没有程龙,我根本不能卖。

28.李佳奇陈述:2013年的冬天,程延生在我们屯收花生果,开始信誉挺好,现金支付。等到2014年3月2日收我家一车花生果,装上车后程延生说今天没带钱,等明天再来装车的时候将钱一起带来。等到第二天3月3日的时候,程延生和他的儿子程龙又来我家,装完车后程延生说今天钱没支出来。等明天让程龙给送来,我父亲李庆和没同意,这样程延生和程龙给我爸出个欠据,上面写明欠李庆和人民币66 261元 。等3月4日我们给程延生打电话要钱时,程延生又说等几天。一直拖到3月29日,程延生打电话说给我们钱,让我们去他家,我和同样被程延生欠花生款的黄路彬、武春全、徐兆明、我爸、李庆和去的他家,到他家还见到徐某某等人。当时程延生家已经没有收我们的花生果了,院里有点花生皮子,也不知道是不是扒我们花生剩下的。在程延生家,程延生开始说不欠我们钱,我们就将欠条拿出来了。拿出欠条的,程延生就认了,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没拿出欠条的程延生就不认账了。我们在他家不走,后来程延生将他们的村长叫来让村长担保,村长没干。程延生就和我们说要钱是没有,院里有啥你们就抢啥吧。乐哪告就哪告去,后来我们也没办法了。一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有得到钱。我们一起受骗的黄路彬、武春全、徐兆明都要求报案。

29.徐兆明陈述:大概是在2014年2月25日左右那两天,程延生去我家收花生果,当时我们俩谈好是2.45元人民币一斤,当时程延生拉走了大概4000斤左右,具体数我记不清了,但算账一共是9572元人民币。程延生说过两天再给我钱,我也同意了。在2014年3月初的时候给了我2000元人民币的欠款,剩下的钱一直没给我,之后我就多次找他催要这些钱,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4年3月29日程延生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他们家给我开一张欠条,说一个月之后还钱,但直到现在也没给我钱。现在程延生也联系不上了,家里也没人,电话也联系不上。程延生在我家拉花生果的时候,当时我媳妇惠青艳、我父亲徐广文都在家。程延生当时是和他儿子来的,开一辆蓝色半截车把花生拉走的。程延生什么也不管,都是程龙和我讲的价。

30.武春全陈述:2014年2月4日下午,程延生在我们屯子黄路彬家收花生,我家也想卖花生,我就去黄路彬家搭个要卖花生,后来我俩研究妥了,装完花生缓几天给我钱,我也同意卖了。第二天早上六点多钟,程延生他开着半截车拉着几个工人来我家装花生,装了一上午车,装完后还剩点花生,程延生就和我说:“先放你家,明天上午我来拉这点花生”,之后给我出的欠条程延生就走了。又过了一天,程延生又来我家装花生来了,装完后又重新给的欠条,我卖给他的花生一共33 600元钱,把之前装的花生的欠条撕了。过了半个月后我找了程延生几次,找他要花生钱,他给了15 000元钱,剩下的钱让我再等几天,我也同意了。后来我又多次向他要钱 ,他也没给我。最后一次程延生把欠我们花生钱的农民都找到了一起,他和大伙说的意思要不给大伙的花生钱,之后我们研究完,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我卖给程延生大约有14 300斤花生,当时一斤是2.35元卖的,他一共欠我33 600元钱,还了我15 000元,还欠我18 600元。程延生和程龙领着力工来我家收的花生,程延生讲价,程龙量秤、检斤。

31.赵秀芬陈述:2014年2月份的时候,程延生到我家买花生,当时买了4780斤的花生果,一共是12 192元人民币。当时跟我家说现在没带现金,等过两天给我拿来。过了两天程延生给我拿来5000元人民币,剩下的7200元没给我,当时跟我说银行一次取不出那么多钱。说等两天来拉花生的时候再给我家钱。但直到现在也没给我家剩下的7200元人民币。中间我多次向他催要,他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在就联系不上程延生了。是程龙讲的价,负责量秤、装货,他们爷俩合伙骗我。

32.冯春义陈述:2014年3月份的时候,程延生来到我们屯子收花生,收完是9631元,当时说兜里没钱,说第二天给我。等到第二天就给我3000元,说没有那么多钱,隔了一天他又到我们村,又给了我3000元,给完我6000元钱,就再没给我钱,我一找他,他就说三两天给。在2014年3月11日给我出了一个欠条,说几天之后还我,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钱。我认为他有能力偿还。程延生主事,程龙讲价看花生都在场,有时程延生价要是给高了,程龙在旁边也发表意见。

33.董福顺陈述:2014年3月4日,程延生和他儿子程龙领几个力工来到我家看花生,当时给了我二块三毛钱一斤,当时我同意了,我说必须现金,他说行。当时讲价程龙也在场,后来装完车,他就给我一万六千元,剩八万说过几天给。当时程延生给我出一张欠条,他儿子也在场。等到2014年3月29日他宣布破产又给我出张欠条。我以为他们能给我现金我才卖的。

34.王杰陈述: 2014年阴历正月十四,程延生和程龙开车来到我家,说收花生,程延生和程龙他们两个和我讨价还价之后给我二块二毛五,我以为给我现金呢。之后程龙组织人量秤、装车、拉货,装完之后我管程延生要钱,程延生说没有带那么多,转手程龙给我拿出四万元钱。后来天天去他们家要出二万多,还欠我五万元整。等到2014年3月29日程延生宣布破产了,给我出了一张五万元钱欠条。我感觉程龙说了算,因为程龙给我的钱。

35.赵士宝陈述:2014年2月18日上午8点多钟,我们屯李军领着程延生、程龙来到我家。程延生和程龙问我花生卖不卖,我问多少钱一斤,程延生给我三块一毛五分钱,我同意了。我要求现金,程延生说十天之内肯定给,后来程龙从包里拿出一万元钱给我,程延生给出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着今有兴发程延生欠太和庄赵士宝五万四千元,十天内给齐。后来怎么要他都不给钱了。没有程龙我不能卖他们,因为他们爷俩个来我才相信他们。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某证言:我替我弟弟徐江报案。徐江是聋哑人。我弟弟通过我认识的程延生,我弟弟家要卖花生,我就和程延生说要把我弟弟徐江家的花生卖给他,我俩就谈了一下,他给了我弟弟家花生米每斤2.9元,我就同意卖给他了,但他和我说先欠着,十天之内给。2013年12月30日上午,程延生和他儿子程龙开着半截车领着一个叫李军的人来我弟弟家,我就给他找几个人装车,装完车之后程龙和李军就走了。2014年2月23日,我弟弟媳妇去程延生家要花生米钱,程延生说现在没钱,给我弟弟媳妇出了46 000元的欠条。后来我和我弟弟媳妇都找他要,他都没有给一直拖。到了3月29号那天,程延生给我弟弟媳妇打电话说要给花生米钱,到了之后,他也没给钱,就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事后我弟弟媳妇和我说了这事,他要不给咱们钱,我就找县公安局告他去。在我到公安局之前他撵上我了,程延生把我揍了,他被公安局拘留了,拘留出来我给程延生打电话,打通但是不接,到现在也联系不上,直到现在这笔花生款也没给,我就来报案了。

当时黄路彬跟着程延生一起来我家了,程延生把这车花生果卖给我了,我当时有账,时间是2014年2月4日,99袋花生果,一共9361斤,每斤2.15元,一共20 126元,当场我就给他现金了。

从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4日和程延生有九笔买卖。到现在没有债务关系,每次付现金或者转账给程威。2013年6月27日下午四点多钟,程延生和程龙父子俩开着一辆蓝色半截车装了一车花生米,他说刚在张术中手里收的花生,给你送来了,刚在增盛街里秤完,还有秤斤条。我看看花生,我说给三块二,他说三块三吧,我说那也行。之后卸完车,我给程延生拿了50 754元现金,他们爷俩就走了。三块三不是正常价格,正常价格是三块五六左右。当时我媳妇纪艳霞、我家力工唐小龙、高某某、赵某乙宇在场。

2014年2月4日,程延生开着一辆小轿车拉着一个人,那个人我不认识,后来上访我知道那个人是黄路彬,程延生儿子程龙在后面开一辆蓝色半截车跟着,到我家之后他说又给你送点货,货主都跟着呢。之后我看看花生,看完后程延生让我回屋。进屋后,程延生跟我讲价,当时程龙、我姑爷高某某都在场,我给他二块一毛钱,他说你再给我加五分,我说行,之后我就给程延生20 126元现金。谈价、给钱时黄路彬不在场。二块一毛五低于市场价。我是现金付款,有时还先给定钱。程威的农行帐号是×××。

2.证人高某某证言:徐某某是我老丈人,徐某某和程延生有生意往来,我老丈人有账本,那天我老丈人让我拢一下,一共是九笔。

3.证人赵某丙证言:我在徐某某家花生点干力工。程延生和徐某某有生意往来,程延生和他儿子经常来,程延生收购花生往徐某某家送。我记得今年来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程延生拉着一个人开小车来的,程龙开着一辆蓝色半截车,徐某某和程延生在屋里谈价,我没在场,谈完后我们就卸货,我记得是99包,因为那是最后一次,我记得那个包挺大,不好扛,所以印象挺深的。和程延生一起来的人不认识,下车了,但没进屋。

4.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同赵某丙一致。但不能证实2014年2月4日收购程延生花生的数量。

5.证人赵某甲证言:我受我小舅子赵世宝委托来报案。我小舅子赵世宝花生款被程延生、程龙给骗了,赵世宝现在在外地,给我打电话让我来报一下案子。

6.证人赵某乙证言:2013年一年和2014年初,程延生父子多次到我这里卖花生,交易额有50、60万,都是现金支付,现在没有债务关系,是正常价格交易。

7.证人黄某某证言:程延生在我们屯收花生,我就和他说我家也要卖花生,他就到我家看花生,我俩谈的价,他给我2.52元一斤,我一共卖了29 826元钱,好像是不到一万二千斤。他用一台蓝色大半截车拉走的,当时说第二天给钱,结果也没来,我就打电话向他要了几次。等到2014年3月11日那天他来到我们屯李庆和家对我说钱没带那些,先给我五千块钱,剩下的给我出个欠条,说过一段给我,我就同意了,在李庆和家,程延生给我出了张欠条。结果剩下的钱我要了多少次他也没给我。所以我到现在就来公安机关告他诈骗了。他收我们屯得有七户花生,共计能有二十万左右,都是今年二月份以来收的。程龙给我的5000元钱,程龙说了算。

四、书证

1.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明程龙在中国农业银行扶余市支行存款汇款的查询情况。

2.欠据,证明被告人收购被害人花生后出具的欠款数额。

3.徐某某账本,证明徐某某收购程延生花生的明细。

4.程延生收购花生清单,证明程延生收购永平乡陈家村黄路彬等人的花生的欠账明细。

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程延生、程龙及其他当事人身份相关的信息,被告人程延生、程龙没有前科劣迹。

6.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8月18日上午9时将被告人程延生在公安局抓获,2014年12月24日19时许,满洲里市公安局将被告人程龙抓获。

7.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证明被告人程延生与徐江、黄某某、吴玉琴之间的买卖纠纷案件的民事裁判文书及执行文书。

8.扶余市人民法院、松原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证明维持公安机关对徐某某行政处罚决定。

9.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延生农副产品购销部成立于2009年9月9日,最后一次年检时间是2010年10月6日,2012年9月24日有效,此日期后属无照经营。

10.扶公增不立字[2014]1号不予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程延生控告的其家被抢案不予立案的决定书。

11.调解书,证明2011年8月10日,在孙关鹏的调解下,程延生、程龙分家,达成如下协议:(1)以后程延生收花生一切收入都与程龙无关;(2)一切债务都与程龙无关;(3)微型车由程龙妻子购买,归程龙妻子;(4)以后家里一切事务与程龙无关。

10.存汇款查询账户明细,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扶余市增盛镇营业所程龙账户交易明细,2013年11月10日,支取169 000元;2013年11月18日支取216 000元;2013年11月23日,支取81 000元;2013年12月1日,支取100 000元;2013年12月13日,支取77 000元;2013年12月14日支取110 000元;2013年12月19日,支取229 000元;2013年12月26日,支取97 000元;2014年1月3日,支取120 000元;2014年1月22日,支取130 000元;2014年2月8日,支取100 000元;2014年3月25日,支取60 000元。计1 489 000元。同期收购花生总额865 550元,截止2013年秋天,收购花生总额1 309 550元。程延生三张邮政储蓄银行卡2013年1月至9月没有大额交易,中国农业银行有大量现金交易。程威邮政储蓄银行卡自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没有大额交易。

11.办案说明,证明程延生提出其女儿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经侦查机关联系,其女儿一直没有提供,程延生提出欠条有本息合计问题,程延生没有提供哪位被害人,无法查清。本案涉及账本已经随卷宗移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延生、程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二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不予支持。徐某某等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所证实事实一致,在本案侦办及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并不能证明二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程延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程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隐瞒赃款去向,拒不认罪,认罪态度不好。二被告人犯罪所得应退还给各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程延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人程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三、责令被告人程延生、程龙将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其中隋海涛12 600元、李吉朋26 000元、汤清河13 800元、张友富48 000元、张术中24 890元、李路30 000元、李国华31 000元、丛晓东64 800元、张发63 000元、徐国军24 540元、张国43 600元、胡得立16 000元、王树学27 524元、李平12 500元、韩树营55 000元、赵洪刚65 000元、丛文清46 700元、田凤兰46 000元、奚秀玲20 000元、张志华18 000元、赵文成20 000元、姜洪波23 000元、韩树波18 000元、杜国19 000元、董福顺80 000元、黄路彬22 000元、李庆和66 261元、徐兆明7572元、武春全18 600元、赵秀芬7200元、冯春义3631元、王杰50 000元、赵士宝54 000元)。

上诉人程延生的上诉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信伪造的证人证言,程序违法。部分债权人的款项已经得到执行,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本案应延期审理,等待相关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再审理。其要求家属提供相关证据及同意返还被害人欠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程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收购花生的行为与程龙无关。

上诉人程龙的上诉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其与程延生共同合谋骗取被害人花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属实,被害人的欠据均是程延生出具,与其无关,其不构成犯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等与原审相同,本院予以审核、确认。

关于上诉人程延生所提其收购花生,拖欠花生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害人均证实被告人收购花生时,除被害人王杰、赵士宝当场给付了4万元、1万元部分现金外,对其他卖主没有给付现金,即使后来对多个被害人进行了部分给付,也是在被害人的催要、追偿下给付,并不是想实质履约。同时被告人程龙也供述,程延生收购花生时手里没钱,都是拆东墙补西墙,有高价收低价卖的时候,其曾阻止过程延生。据此可以证实程延生从收购花生之初就不具有履约能力,没有本钱,并具有高价买低价卖的情况,违背正常的经商之道。程延生在收购花生之前,事先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和儿子程龙分家。在收购花生过程中,将销售花生款存入程龙、程威的账户,不偿还被害人欠款。从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看,从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3月25日期间,支取12笔存款,共计148.9万元,同期收购花生总额865 550元,截止2013年秋天,收购花生总额1 309 550元。程延生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2014年3月29日,程延生召集所有债权人,宣布破产。从被告人的行为整个过程看,在犯罪之前作了精心准备,为了规避“债务”对财产进行处分,在收购过程中,将花生款存入其子名下,逃避追偿,当达到其目的时,将款支取后转移,2014年3月25日最后支款6万元,3月29日宣布破产,其非法占有目的得到证据认证。其辩解不构成犯罪的上诉观点,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其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程延生所提部分债权人的款项已经得到执行,应从诈骗款项中扣除的上诉意见。经查,相关民事执行程序的执行,并不影响对上诉人程延生合同诈骗罪的定性与量刑。合同诈骗的数额认定以合同的约定金额计算。故对其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程延生所提本案应延期审理,等待相关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再审理的上诉意见。经查,相关行政案件存在属实,但行政案件的最终结果与本案的审理并无关联。故对其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程延生所提要求家属提交证据、同意返还被害人欠款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程延生要求其女儿提交证据,侦查机关联系其女儿让其提交相关证据,其女儿一直拒绝提交。其提出返还被害人欠款的上诉意见,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其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程龙所提其与程延生没有合谋,不是共同犯罪上诉意见。经查,卷宗证据载明,程龙曾供述,程延生收购花生时手里没钱,都是拆东墙补西墙,有高价收低价卖的时候,我阻止程延生不听。在其明知程延生没钱收购花生的情况下,仍与程延生一起收购花生,从其在收购过程中量称、检斤、付花生款等行为看,其与程延生骗取被害人的花生款。故对其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程龙所提其在侦查机关供述不属实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程龙的供述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并有其签字、捺押予以证实,其对在二审期间提出该供述不属实,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且其亦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佐证其上述观点。故对其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延生、程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程延生、程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宜兵

审判员  孙 丽

审判员  陈鸿熙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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