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2 11:25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344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女。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4年3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4月16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肖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自2005年习练法轮功至今,先后通过明慧网站等途径下载并制作宣传法轮功传单、书籍、光盘。2014年3月27日21时许,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工作人员在宁江区沿江街江南明珠小区9号楼9单元501室将被告人王X抓获,并当场扣押法轮功书籍88本,宣传册87本,封皮407张,年画33张,宣传单112份,粘贴9个,光盘209张(其中空白光盘68张),光盘贴115个,真相币185张,合计1 329元,福字及春联、挂历19个,饰品22件,护身符8个,退党网站公告2张,MP41个,U盘6个,手机4部,多媒体音箱2个,心得笔记2本。其中,书刊共计175本,宣传单共计912份,光盘共计141张。被告人王X用手机拨出宣传法轮功、反党言轮音频电话1 800个。扣押的5个U盘中,存储法轮功类电子书158本,光盘文件200个,MP3音频文件1 915个,各类宣传材料415种,彩信图像、画册、照片共计968张,电话号码129 253个,已拨出音频电话12 649个。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王X的供述:我从2005年开始接触法轮功,最近两、三年练的比较多。我家里习练法轮功的书和宣传册是在网上下载的。我下载这些资料是向别人散发的。这些资料都是我自己出去散发的,在各个小区楼道内粘贴,法轮功的宣传册和光盘,白天晚上都散发过。我下载制作过“正见”宣传册,“九评共产党”宣传册,还有其他宣传册,具体的数量记不清了,除了散发出去的剩下的都被扣押了。上面印有宣传法轮功的钱币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的,具体印了多少这样的钱币我记不清了。这些钱币我散发出去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被扣押了。我制作这些钱币都是我从网上下载的,用我的电脑和打印机往钱币上印的,那些模板都没了,我的笔记本一关机就带自动清除记录的,就把资料都清除了。公安收缴的黑色联想手机都是我的。这三部手机都安装了软件,是从网上下载的用于群拨电话的软件,我用这三部手机群拨电话,随机选号,只要对方接听,就能听到随机播放的法轮功宣传音频。这些手机拨过的具体数量我不知道,都是用软件来群拨。用手机宣传法轮功的光盘有“神韵”、“九评共产党”、“系列翻墙软件”等内容,都是我自己用刻录机刻的,具体数量记不清了。我把光盘和小册子散发出去一部分,都是在小区楼道内散发的,剩下的光盘被扣押了。我手里的挂件、粘贴、饰品都是不熟悉的人在路上给我的,这些东西没散发过,我喜欢这些东西,都自己留着了。两本笔记也是我的,都是学习法轮功的心得体会。我从网上下载并制作的书籍具体数量记不清了,制作的书籍基本都是各法会讲法,主要有《法轮大法讲法》、《美国法会讲法》、《新经文》、《转法轮》、《法轮大法大圆满法》、《悉尼法会讲法》、《法轮大法义解》、《转法轮法解》等书。我制作的书籍没散发过,是我自己看的。我从网上下载制作多少宣传册我记不清了,向外发出了一部分,剩下的被扣押了,有《明慧周刊》《明慧画报》《明白》《正见》《净莲》等。我还制作了光盘,做了多少我记不清了,有一部分散发出去了,制作的光盘主要有《九评共产党》的光盘和封皮,《系列翻墙软件》的光盘和封皮,《2014神韵晚会》光盘及封皮,《2014神韵晚会全球华人新年晚会》的光盘及封皮。我还制作过宣传法轮功的各类粘贴,有印有“法轮功大法好”字样的粘贴,印有“常记真善忍”字样的粘贴等,数量记不清了,还制作了宣传单和宣传画。主要有《给善良的人一封信》,《吉祥宝》宣传画,《天赐洪福》宣传单等,有一部分散发出去了,一部分被扣押了。公安收缴的6个U盘中,其中5个是U盘,还有一个是U盘形状的读卡器、我经常用5个U盘。这些U盘里都有法轮大法内容,也就是关于“法轮功”的内容。有各类软件,压缩文件,翻墙软件,图片,年画,2014年纸质台历,挂历,真相币,各地讲法,关于“法轮功”的电子书,法轮大法照片,法轮大法歌曲,MP3音频文件,视频文件,彩绘图像,画册,各类宣传材料,粘贴,光碟,光碟封皮,连环画,其他材料,电话号码等。但具体每样东西的数量我都记不清了。我发法轮功信息用三部手机:13080088479,15543060130,15659182857,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X供述证实:我认识王X,她来我店买东西,我认识的她。我俩运送过东西,我让王X帮我运送过“法轮功”的宣传品、物品、宣传资料等物品。我知道王X是一家公司管理财务的,我知道她也是法轮功人员。

2、证人王X证言证实:孙鹏是我丈夫,我俩因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羁押到松原市看守所。我认识王X,她来我店里买光盘之类的东西,通过买东西,我们认识了。关于接送法轮功的相关物品一事,都是孙鹏和王X联系,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3、证人吴XX证言证实: 我和王X是夫妻关系,王X练法轮功我知道,我们因为这事总吵架,我不练功。她练法轮功能有两年多了,她都和谁联系我不知道,我家里放的法轮功书籍我知道,光盘没看见,她在自己的屋,我一般不去看,我还看见挂的法轮功字样(法轮大法好)。她有时晚上在自己屋里练,没别人来我家练。王X开的车是单位(阳松饲料有限公司)的,车主是王宝才。我家的电脑是王X用的。

4、证人王XX证言证实: 我是王X单位法人,王X练法轮功我不知道,我不练法轮功。你们从王X办公室搜出的关于法轮功书籍等物品我没见过。王X自己一个人在此办公。

三、书证

1、电话查询记录证实:宁江二分局国保大队工作人员询问勘探设计院、李先生、张先生等7人是否接到过播放宣传“法轮功”的音频电话,7人均表示曾经接到过,因没有来电显示,不知道电话号码是多少。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27日6时30分许,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国保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江南明珠9#-9-501室门外贴有宣传“法轮功”福字,经查,此福字为王X所贴,在王X家中搜出“法轮功”书籍、宣传品、光盘等物品,工作人员当场将王X带回审查。

3、户籍信息证实:国保大队通过电话查询记录,与被告人王X户籍所在地千金派出所联系,证实王X的基本身份情况,无前科劣迹。

4、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3月27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X家的卧室和大厅内搜出大量“法轮功”书籍、宣传单、光盘、春联、福字,制作“法轮功”书籍和宣传品的打印机、刻录机、电脑等物品。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法轮功书籍88本,宣传册87本,封皮407张,年画33张,宣传单112份,粘贴9个,光盘209张(其中空白光盘68张),光盘贴115个,真相币185张,合计1 329元,福字及春联、挂历19个,饰品22件,护身符8个,退党网站公告2张,手套5副,普通塑料包装袋543个(无印字),喷绘器1瓶,MP41个,U盘6个,刻录机1个,手机4部,多媒体音箱2个,打印机1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切纸刀一个,心得笔记2本。

6、7个移动存储介质及3张手机内存卡中的内容证实:各类软件95个(下载、打印),洪吟等压缩文件398个,翻墙软件134个,图片100张,新年画1套(98张),2014年纸质台历模板1套,2014年挂历模板2套,真相币模板5套,各地讲法、转法轮等电子书158本,法轮大法照片100张,法轮功歌曲459首,MP3音频文件1818个,视频文件21个,彩信图像、画册768个,各类宣传材料415种,彩贴436种,光碟母盘105个,光碟封皮母盘300套,连环画、福字134份,其他材料198份,电话号码 129 253个,已拨出音频电话号码6 089个。

7、扣押物品照片证实:真相币、书籍、光盘等。

8、王X手机电话记录证实:宣传法轮功音频接听电话的记录。共40页,共拨打电话1 656个。

9、王X手机内存卡内容证实:手机内存储“如何将A60+打造成真相手机详细图文说明”的具体内容。MTK TOOLS 安卓版使用教程。安卓版彩信群发软件MMS Sender使用教程。

综上证据,被告人王X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自2005年习练法轮功至今,先后通过明慧网站等途径下载并制作宣传法轮功传单、书籍、光盘等宣传资料,通过手机群拨电话的软件,播放法轮功宣传音频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X供述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时间、地点以及通过手机群拨电话的软件,播放法轮功宣传音频等事实情节,与证人证言及搜查、收缴笔录,销毁笔录、电话记录,U盘内容,手机内容证实的内容相一致;公安机关《抓捕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王X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王X的基本身份情况。据此,被告人王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王X能够自愿认罪,属有悔罪表现,考虑到在其家中扣押的宣传法轮功书籍、宣传册、年画等违禁品尚未散发,对被告人王X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涉案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王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二十五次会议讨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二、涉案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陈祥民

审判员  王彦军

审判员  路 平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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