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喜和抢劫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2 11:25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刑终93号

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喜和,捕前住松原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喜和犯抢劫罪、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喜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丁喜和,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丁喜和窜至松原市宁江区建设街松铁嘉园4号楼214室谷某甲家门前,见房门未全部关闭便进入该屋内,以有刀相威胁强行抢走被害人谷某甲人民币400余元。而后,因被害人谷某甲的亲属回家在楼外停车,被告人丁喜和遂跳楼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①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的谭某某家将犯罪嫌疑人丁喜和抓获。

②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丁喜和自然情况,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

2.证人证言

①证人郭某某证言:我是铁路搬道的工人。2015年11月12日21点左右,我在于家围子附近的值班点值班,值班点在三江对面的一个砖房内。当时运转值班员薛佳双打电话发现靠近三江集团一侧有个人在那里连滚带爬的,让我过去看下是怎么回事。我从值班的位置通过方便门过去,看见一个男的在那里坐着,他把一只鞋脱下来扔在地上,我询问是怎么回事,他是干什么的,他回答说脚崴了。我问他家是哪的,他说是江南单家围子的,刚联系完家里,已经过来了。这时他接了一个电话,说家属过来了,你帮我接下,怕家属找不到。我到水楼子边的位置接到了他所说的家属,来的人开了一个电三轮子,车的颜色没看清楚,来的男的穿件迷彩的黄色大衣,我领他去了坐着那个男的位置,来的那个男的去扶坐着的男的,没有扶起来,我就帮着把他扶起来了。之后在这坐着的男的就被后来的男的拉走了,我就回到我的工作岗位。是监控室让我过来的,过去时这个男的就坐在那,应该是受伤了。这个男的穿什么衣服没看清楚,穿条牛仔裤,一双旅游鞋,大约20多岁,170cm左右高,短发,我能认出他是谁。

②证人谷某乙证言:我是谷某甲的弟弟。2015年11月份时,晚上九点多,我从江北接我外甥(谷某甲的儿子)送他回家,我每天接送他上学,把他送回江南我姐姐家(松原市火车站附近的松铁家园)。当天晚上开车进入我姐姐家小区,快到楼下时我按了一下车喇叭。因为我外甥已经15岁了,每天送他我都不下车,在车里打开车大灯,进入小区或者在小区内转弯时我就会按喇叭。我当天也按了下车喇叭,到我姐姐家楼下时,我外甥开车门,我听见楼上我姐姐喊“抢劫”,然后我就下车上楼了。因为我姐姐家的单元就我姐姐自己家住,没有其他的住户。我上楼后看见在我前方大概20多米有个黑影在跑,我在后面追了几步,他跑到二楼缓台头时就跳下去了,我也没看,没再追,我就回来看我姐姐了。

我当天晚上到了我姐姐家时,那个男的从缓台上跳了下去,我没有抓到。然后我就回到了我姐姐家,我姐姐和我说“门响了,就去门口看了一下,然后进来个男的,要钱,包里的400多块钱让那个男的拿走了,然后那个男的问家里还有没有钱了”。我姐姐又和我说“那个男的要强奸我”。我说“他胆子有那么大,还敢强奸你”。我姐姐说“我还能糊弄你,他的裤子都脱了一半了”。别的没说,我姐姐就哭,其他的就没再多说。我没见到那个男的脱裤子,我到我姐姐家时那个男的就往缓台的一头逃跑,其他的我没见到,那个男的要强奸我姐姐也是我姐姐和我说的,我没亲眼看见。她说那个男的裤子都脱了一半,之后听到我回来了他就跑了。我见到我姐姐时,她是哭着的,精神比较恍惚,而且头发比较乱,睡裤上面还比较脏。我没看清男子的长相,就是看到了一个大致的人形和背影。

③证人谭某某证言:丁喜和是我小舅子。2016年1月15日早上7点左右吃完早饭,我出去溜达。大约8点左右我媳妇丁春玲打电话说要带孩子回娘家,让我送她回去,我说你自己回去吧,之后我就把电话挂了。1点左右我回到家中,看见丁喜和在我家炕上,我说你想吃啥,丁喜和说吃方便面,我就去卖店买吃的回来,吃完不大一会儿,公安机关就来了,把我和丁喜和带到公安机关了。丁喜和没说上我家干什么,我也没问,我听我媳妇说丁喜和的脚是从稻草垛上摔下来摔骨折了。我不知道丁喜和怎么到的我家,他来时我没在家,我回来时他已经在我家炕上了,我也没问他怎么来的。

④证人杨某某证言:我和丁喜和是屯邻,平时干活时在一起,关系挺好的。2015年11月12日晚上我在家里,丁喜和打电话让我去奥斯卡附近的工地接他,他说跳铁栅栏时腿摔坏了,走不了。我从家里开着自己的三轮车去接的,我到联兴大厦新建的工地门口处,那里有个男的在等我,直接把我领到丁喜和坐着的地方。当时看见丁喜和在铁路边上坐着,我去搀丁喜和,没搀起来,我把丁喜和用肩膀扛出来,直接送他去了市医院,陪他拍完片子后把他拉回了我家,在我家住了一宿。第二天他让我把他送到圣和医院,之后我就离开了。

丁喜和说在铁路附近跳铁栅栏把腿摔坏了,再问什么就不说了。我去时骑三轮摩托车,穿件军大衣,类似迷彩的样式的,黑烫绒裤子。丁喜和上身穿件羽绒服带蓝白杠的,裤子是一条牛仔裤,白色的旅游鞋。

三、被害人谷某甲的陈述:2015年11月1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我从客运站后侧往家里走,9点25分左右到家。因为我家孩子马上放学了,楼下的楼宇门我就没锁,到家换完衣服后,我就趴窗户往外看看孩子回没回来。这时听见门口有动静,我就把门开了个小缝寻思看看外面怎么回事。刚打开门就有一个男的用一只手把门拽开了,另一只手用力推在我脸上了,当时把我推倒在屋里的门口处,随后这个男的进来,把门反锁上。进屋之后这个男的用手反复推我脑袋,说:快点拿钱。我说:我家钱都在这呢,你自己拿。我把放在门口的钱包打开给他看,他用左手把里面大约400元钱拿出来揣在裤子兜里,他把右手放在自己的衣服兜里对我说“我有刀,动就扎死你,还有没有钱了”。我说“没有了”。接着他说“你把衣服脱了吧”。我说“脱衣服干什么”。他说“干你”。我说“我穿的睡衣不用脱,你先脱吧”。然后他就把裤子脱了,把生殖器漏出来了,并用手拽我的头发往他生殖器上摁。这时我通过窗户看见楼下有车的灯光,并且摁了两下车喇叭,我就知道是我弟弟把我儿子送到楼下了。我就跟抢我钱的男的说“你快跑吧,我家人回来了”。这个男的往外瞅了一眼,看见外面有车灯,他就把裤子穿上了。趁他穿裤子时我把反锁的门打开了,我要往外跑呼救喊我弟弟上楼,这个男的也跟我挤,他要往外跑,我俩都从屋里出来撕扯到了门外,然后我就喊:“抢劫”,这个男的用手把我嘴捂住了,把我按倒在地上。我当时挣扎,不让他捂我嘴,我俩厮扒的过程中,他可能是听见有人上楼的声音,就翻过铁栅栏,沿着雨鞑往火车站方向跑,跑到头就从2楼跳下去了。

就我自己在家,知道反抗不过他,怕他拿刀扎我,我就一切都顺着他没有反抗。我之前没见过这个男子。他穿紧身蓝色系带的牛仔裤,黑色夹克,168cm左右,中等身材,长脸,短发,皮肤偏黑,年龄感觉在26岁左右。被抢的400多元钱,面值有1张100元面值,3张50元面值,3张2元面值,10张10元面值,还有20张左右1元面值的。

4.被告人丁喜和的供述和辩解: 大概是2015年10月份或者11月份的一天傍晚,我在火车道旁边的那个楼游戏厅玩游戏,然后出来抽了两棵烟。在抽烟期间我看见对面楼上的一个女的一会儿出来一次,一会儿出来一次,一共出来三次,这个过程都被我看见了,那个女的好像是在等人或者要接人,然后我就去了那个女的家楼门口。当时那个女的站在楼门口穿着睡衣,房门是开着的状态,当我到她家房门时拽门就进屋里了。进屋后那个女的看见我了,问“干啥”。我说“抢钱”。那个女的就说“别打我,要钱我给你”。然后她就把钱从钱包里取出来给了我。当时没看是多少钱我就攥在左手里了,在这期间我一直用右手拽着门把手堵着门。然后楼下来了一辆车按喇叭了,这个女的就开始撞我要往外面跑,她撞我时我往回拽门,房门当时关没关上我记不清了。但是应该有把门关上的时候,房门关上后我就又用手按着把手把门留个缝,她撞我时我就用我的前胸顶住她,她被我顶住没有跑出去。那个女的撞我的时候喊了一声“老弟”,我就害怕了,我以为楼下的车是那个女的家人回来了,我就打开门开始往外跑,跑到二楼缓台的尽头时就直接跳下去了,跳下去之后我就感觉腿和脚麻了,无法走路,我就在地上爬。这时从火车道边上走过来一个火车站的工作人员,问我怎么了,我当时说我脚崴了,他问我通知家人了吗,我说通知了。然后我就给杨某某打电话,让他开车来接我,我俩去医院检查发现是右脚脚后跟粉碎性骨折,然后我就回贺尔其勒村老家养病。

我和杨某某说我腿崴了,让他开车来火车道附近接我一下,我没有告诉他我抢劫的事,他后来也没问我脚具体是怎么崴的。没有人知道我抢劫的事,我没和任何人说起这件事,别人问我,我就说是从柴草垛上掉下来摔的。

因为我一时冲动,脑袋糊涂了,就去抢劫了。我除了抢劫了那个女的,对她什么也没做。我没有猥亵或者强奸那个女的的想法和意图。我没打那个女的,当时就拽门了,她听见楼下有人按车喇叭她就开始撞我要往外跑,我就用手拽着门不让她出去,我用我的前胸顶着那个女的,她没有跑出去。因为我害怕她出去喊人。我身上没有带刀,我也没说过身上有刀的话。我一共抢劫了一百零几块钱,分别是20元和1元面值的人民币,我是事后去到医院数的钱,当时那个女的给我钱的时候我没数,直接攥在手里了。我一直在自己家呆着,但因为我姨夫老爷要死了,我妈妈要去那里,家里没人照顾我,所以我就离开家去了我大姐家准备待几天。

5.辨认笔录证明:

①谷某甲从2组分别有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的照片中辨认出一组的6号、二组3号人物就是抢劫她的犯罪嫌疑人,实际人物为丁喜和;

②郭某某从2组分别有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的照片中辨认出一组的3号、二组6号人物就是当天晚上在小铁门附近见到的受伤的人,实际人物为丁喜和。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喜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入户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喜和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丁喜和犯强奸罪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丁喜和辩解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意图,具以认定被告人丁喜和犯强奸罪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谷某乙的证言,且证人谷某丙证实的被告人强奸是听被害人所述,并非直接证据,再无其他证据佐证,因而,关于指控被告人丁喜和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丁喜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丁喜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二、涉案赃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上诉人丁喜和的上诉意见为,对原审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是入室抢劫,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等与原审相同,本院予以审核、确认。

关于上诉人丁喜和认为其不是入户抢劫,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卷宗证据载明,上诉人丁喜和入户抢劫的犯罪事实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被害人谷某甲的陈述予以证实,且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上诉人提出其没有入室的上诉观点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其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丁喜和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亦没有提供新证据支持其上诉观点,故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丁喜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入户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丁喜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宜兵

审判员  孙 丽

审判员  陈鸿熙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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