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84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祥君,男,1973年4月4日,汉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磐石市黑石镇;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朱立明,律师。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祥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5-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康祥君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
被告人康祥君辩称 。辩护人朱立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
经审理查明, 。
本院认为, 。依照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祥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臧巍威
(院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尹鹤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