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4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静静,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80710194X,汉族,高中文化,系磐石市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员,住磐石市税务住宅楼0019栋三单元201室。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静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静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姚静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以本人名义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100029191005的信用卡后,开始消费和恶意透支,至2015年1月21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2 813.08元。到期后未归还所透支的欠款,银行人员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和2014年9月22日经书面向姚静静催款,后又多次催款,均因姚静静没有能力还款而未还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静静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静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静静信用卡诈骗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2016年1月29日,姚静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将恶意透支钱款全部返还被害单位。
以上事实,被告人姚静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团办项目说明表及申请表、信用卡消费明细、银行催缴信息及催缴通知回执,证人栾晓夫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静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静静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姚静静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静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臧巍威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尹鹤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