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4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洪君,男,1996年8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60801441X,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磐石市朝阳山镇朝阳山村朝阳山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君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洪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洪君于2014年8月31日1时30分许,伙同杨金龙(已判决)窜至磐石市东宁街恒升名苑2期B栋5单元门前,将停放此处的红色雅马哈牌JYM250-2型两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5 22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返还了被害人。被告人张洪君于2014年9月24日被网上追逃,2016年3月22日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洪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洪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张洪君经与杨金龙(已判决)预谋后,在磐石市东宁街恒升名苑二期B栋五单元门前,将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JYM250-2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 220元。同年9月19日,杨金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被盗车辆追回发还失主邵玉荣。案发后,张洪君外逃,后于2016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洪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杨金龙证言,被害人房立成、邵玉荣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私人所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盗物品已发还失主,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洪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臧巍威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尹鹤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