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力华,女,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志明,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字〔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力华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力华及其辩护人张志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李力华对被害人徐某某谎称其弟弟在省编委上班、弟弟的同学在中央党校工作,能给人往大唐长山热电厂、街道公益岗等处办工作,在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后,通过被害人徐某某、周某的介绍,以办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徐某某、周某等22人人民币202.7万元。
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李力华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有能力给别人往长春电网、油田十二中等处办工作,在骗取张某某等人的信任后,通过张某某的介绍,以办公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等5人人民币92.5万元。
2013年2月至同年5月间,被告人李力华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的儿子及儿媳的工作都是自己亲属给办的,其有能力给别人往松原烟草、江南农电等处办工作。在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信任后,以办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等3人人民币38.5万元。
2013年8月间,被告人李力华对高某某谎称有能力给别人往松原市公安局办文职工作,在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信任后,以办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苏某某等3人人民币19万元。
2013年11-12月间,被告人李力华对袁某谎称有能力给其儿子办长春市公安局公益岗工作,在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的信任后,以办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力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公民合法财物,合计人民币35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力华辩解称,是熊某某跟我说他能给别人办工作,我没和被害人说过我有能力给别人办工作。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为357.7万元,我认可341.7万元,其中张某某说我从办工作款中拿出5万元返给王某某及偿还张某某代我交的保费2万元不存在,王某某的38.5万元中在案发前我已经返还了9万元。我收的钱都交给熊某某了,我也是被熊某某骗了,我不构成诈骗罪。
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本案遗漏犯罪嫌疑人熊某某。首先,通过被害人的报案、被告人李力华的供述、熊某某为李力华出具的三枚收据,结合熊某某的银行流水记录,可以证实被告人李力华将代收的办工作款全部给了熊某某,熊某某于2014年4月携带全部赃款潜逃。其次,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13日向检察院提交的呈请起诉报告书中称“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力华伙同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在逃),先后在宁江区以给受害人亲属办工作为由诈骗周某等26人,诈骗所得人民币315.7万元”,而在检察院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中却只字未提熊某某,把全部责任都推到了李力华身上。第三,应对卷中熊某某为李力华出具的收据上的熊某某的笔迹进行鉴定。可以提取熊某某在办理银行卡或者存折时,其本人的签字作为比对样本进行司法鉴定。第四,侦查机关没有对熊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熊某某的家属刘某某称熊某某于4月份走失并在团结所报人口走失。根据李某某的询问笔录,熊某某的妻子是李某某,而不是刘某某。根据熊某某的银行流水记录,2013年至2014年3月间熊某某仍然在银行进行频繁活动,根本没有失踪。在李力华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并没有到熊某某家中搜查。第五,侦查机关没有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认真的追查,只是通过电话与该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对话,其真实性值得商榷。第六,侦查机关没有对熊某某各银行的流水及其在新华保险公司的投资进行侦查。
2、被告人李力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李力华的供述,其所代收的办工作款全部都交给了熊某某,熊某某也给李力华出了收据,虽然熊某某承诺事情办完了能给她点好处,但现在熊某某携款潜逃,李力华一点好处没有得到。张某某所称的5万元和2万元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3、被告人李力华对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的诈骗行为并不明知。被告人李力华对熊某某能给他人办工作深信不疑,直到2014年4月14日,被害人到国家电网报到时才知道被骗,而且李力华的儿媳郭某代李力华收取了康某某办工作款35万元,如果李力华知道熊某某有诈骗行为,是不会让自己的儿媳去替自己给要办工作的人出具收条的。
4、被告人李力华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首先,徐某某等人在要求李力华向熊某某询问办工作事宜时,全是在一旁听李力华与熊某某的通话,是熊某某在电话里说自己省编委有人,中央党校有人能办工作,而不是李力华说的。其次,李力华的儿子和儿媳的工作是当兵复员或是警校毕业后正常分配的。
5、如果被告人李力华因本案受到重判,对侦破熊某某案件会产生重大影响。
6、被告人李力华是为熊某某代收办工作款,李力华下面还有多人也是为他人办工作代收了办工作款,这些受害人会到公安机关控告这些人,康某某起诉李力华儿媳郭某就是其中之一。
7、本案刑民交叉。本案被告人李力华因诈骗被起诉到宁江区法院,被害人康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申请宁江区法院将李力华儿媳郭某的工资37万元进行了冻结。李力华与郭某均为代收办工作款,根据法律规定,同一法院不能做出两种判决。
8、本案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
综上所述,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一)第一起事实,经徐某某、周某交给李力华202.7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李力华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正当职业,以前做买卖了。我通过一个叫张某甲的认识了徐某某,后又认识的周某。我没有给别人办工作的能力,我以前做生意认识一个叫熊某某的男的,在这之前我们多年没见面,2012年我碰到熊某某,他说他现在能搞就业方面的事,跟就业局都有合同,什么方面的工作他都能办,说如果我有合适人就介绍让他办工作。我就知道他以前是做生意的,再见面的时候也不知道他到底是做什么的,都是听他说的,他有没有给别人办工作的能力我没仔细调查过。熊某某答应我事办成了不能白让我办,能给我一部分好处,现在我没有得到过好处。我跟徐某某和张某甲聊天的时候知道张某甲通过徐某某给不少孩子办工作,当时张某甲说办不了了,我说我有个人能办工作,于是张某甲把从徐某某和周某手中接到给孩子办工作的钱总共是97.7万元转给我了,让我给这些孩子办工作。当时我出的97.7万元的借条,张某甲做的经手人和证明人,时间是2013年4月20日。在我收到97.7万元后,徐某某和周某就直接找我了,还有一些孩子要办工作,她们就把钱直接给我,我一共收徐某某和周某给孩子办工作的钱是202.7万元,这些钱我都给熊某某了,熊某某给我出了两张收据,一张是73万元的,一张是45万元的,其它的钱我没有证据证明我给熊某某了。一共给多少人办工作,都是往什么单位办徐某某和周某能说清楚,我记不清了,但是熊某某都能办。办工作所需要的钱是熊某某定的。熊某某让我把要办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信息的复印件往熊某某的一个电脑某号里传,我不懂电脑不知道这个是什么号,但我告诉徐某某让办事人往这个电脑号里传相关的信息。我收办工作的钱和将办工作的钱给熊某某全是以现金的方式操作的。我给熊某某钱时徐某某跟着去过两次,其余都是我们两个一对一给的,全是在丽江尚都附近的大道上给的。熊某某都说10天半个月就能办下来工作,但一到时间他就以各种理由推托。之前找熊某某办工作都没有办下来,因为熊某某说过事办成了能给我好处,所以我才继续收别人的钱给熊某某让他给别人办工作。通过我让熊某某办的工作一份都没办下来。我也找过熊某某,他说工作他都办完了,现在形式紧,得等等,但我没看到任何的就业的手续。我跟徐某某说熊某某有能力给别人办工作,而且也给别人办成过,这样徐某某她们才相信我让我给她们身边的人办工作。关于我给徐某某和张某某出的16张收据、收条,都是我出的,名也是我签的。关于张某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登记通知单,林某某的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应聘人员申报审批备案表,徐某甲的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应聘人员申报审批备案表,都是熊某某给我的,张某和林某某的表我交给的徐某某,徐某甲的表我给的张某某。刘某甲、苏某某、常某某到北京去培训,是熊某某让我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去北京培训,熊某某告诉我的一个北京那头负责接待培训人员的工作人员电话,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联系方式我也想不起来了。至于去北京培训的人签订的手续和协议的情况我不知道。
2、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是某社区的支部书记,认识周某,她找过我给她亲属办工作。开始是我同事许某某问我给不给我儿子办工作,于是通过许某某我认识了某宾馆的马某某,马某某说她认识一个叫张某甲(她还有一个名字姓路但叫什么不知道)的女的能办,办事的钱是30万元,当时我把钱给的张某甲。在办事期间我通过张某甲认识了李力华,之前张某甲跟我说过李力华能给别人往各部门办公益岗,要是身边有办工作的人,可以联系她,她还跟我说要是你在这中间能挣点不也挺好吗。我亲戚朋友还有同事知道我儿子要办工作呢就问我情况,我就说我认识的张某甲能给别人办工作,我身边的人就纷纷让我找张某甲给他们的孩子办工作,他们把钱给我,我再把钱给张某甲。通过我找张某甲给孩子办工作的一个都没办成。当时我找张某甲,张某甲说这事以后就找李力华,我给她的钱她都给李力华了,其实她也是找李力华给这些人办工作。2013年4月20日,张某甲和李力华还有我到一起,当时李力华给我出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就是经我手给张某甲的办工作的钱,一共是97.7万元,张某甲做的经手人和证明人,当时张某甲还跟我说这事办不成她帮我往回要钱,之后我就直接对李力华说话了。这么长时间经我手给李力华一共是202.7万元的办事钱,这里面就包括周某找我给她家孩子的办事钱和周某找我给其他人办工作的钱。现在这些钱都在李力华那,一个工作没办成。
张某甲是哪个单位退休的我不知道,我是听马某某说她能给别人办工作,张某甲能不能办工作我没仔细打听。李力华是做什么的我不知道,我是听张某甲说的她能给别人办工作,我没有好好了解李力华是否有这个能力,我就信张某甲所说的了。
我手中这张97.7万元的借条,这些钱都是之前通过我找张某甲给孩子办工作的钱,有一部分办事钱都给退回去了,这97.7万元是余下没给办成事还没退回去的,但这钱具体是对着哪些人我现在说不太清楚了,等我好好想想再告诉你们公安机关。
周某通过我有往公安网络信息办理工作的五人:王某甲,杨某,刘某甲,李某,田某某,每人收办事钱10万元,一共50万元,这钱是周某给的我28万元现金,余下的和之前有没办成事的钱顶了,这28万元我给李力华23万元(李力华给我出的收据),其中的5万元给不办工作的返回去了,这事李力华是同意的。还有周某通过我往车管所办的有两个孩子,一个叫肖某(15万元),一个叫张甲(16万元,其中1万元是做毕业证的费用),一共是31万元,这钱也都给李力华了(当时李力华给我出的一张30万元的收据),少出的1万元李力华在另一张25万元的收据上加上了。还有周某通过我往公安工勤编办有两个孩子,一个叫于某某,一个叫于某甲,每个订金5万元,一共是10万元,孩子叫什么名字李力华知道,这钱李力华于2013年11月25日给我出的借条,我给的李力华现金。还有周某找我给往公益岗办的钱是16万元,钱在李力华手呢。还有周某找我给她儿媳妇往松原市看守所办合同工是6万元订金,这钱也在李力华手呢,李力华是和一张17万元的收据开到一起了。以上是周某通过我手给李力华的办事钱,总共是113万元整。到我手的是现金,我交给李力华的也是现金,这其中有从97万元的条里顶的账。
我同学史某某通过我给她孩子史某甲往松原市看守所办合同工,办事钱是10万元,这钱我给李力华了,李力华给我出一张17万元的收据,这张收据是和周某儿媳妇办事的钱开到一起了,条是17万元,但实际上有1万元我给周某返回去了。还有史某某的小姨子家孩子连某往大唐山热电厂办合同工找的我,这钱是8万元,这笔钱经李力华同意后返给以前办公益岗没办成的人了。我同事杨某某弟妹奚某某往和平街道办公益岗,办事钱是6.5万元,这个钱经李力华同意后和以前给边某某办的钱两顶了。我朋友周某某和她妹妹周某甲要办街道的公益岗,办事钱共12万元,这钱都给李力华了,这钱是含在97.7万元的条里。我姑舅嫂子妹妹的孩子张某乙要往农电办合同工,办事钱是6万元,钱给李力华了。我朋友李某甲给介绍的孩子叫高某甲和郝某,这两个孩子每人办事钱是7.5万元,这钱也都给李力华了,这两笔钱也都在97.7万元的收据里。我邻居家的孩子林某某往长春供电局办,交了5万元的定金,我姐夫的侄女郝某某往和平街道办公益岗交了5万元,我姑姑姐姐家的孩子往公安局办合同工,交了8万元,以上这些钱都在李力华那呢,在97.7万元的借据里有体现。经我手办的事就是以上这些。
我一分钱好处都没得到,我现在还投进14.2万元,是我自己的钱,返给没办成事的人了,这钱应该是李力华返,但我是中间人,我就先把钱给返回去了。这当中李力华也正在给我儿子办工作,李力华说我投进这14.2万元就当给我儿子办工作的定金了,如果不够我再往里补。现在通过我给这些孩子办的工作没办成,我向李力华多次要办事的钱,她总以各种理由推我,后来李力华说她是找一个姓熊的办这些事,李力华带我们找到姓熊的人的家,我们听说这个姓熊的男的得病离家出走了,始终我们也没见到这个姓熊的人,我现在感觉她根本就没有办事的能力,我是被她骗了。
周某通过我给她身边的人办工作,具体的事周某能说明白。经周某手一共给我113万元,这钱我都给李力华了。通过我给别人办工作的算我儿子一共是12人,除了我儿子我从这11人手中一共收了75.5万元,这些钱我都交给李力华了,李力华给我出的收据。当时李力华告诉我能办公安网络信息员的工作,我跟周某说每人办工作的费用是10万元,周某向办工作的人要多少钱我不知道,我没跟周某说让她向办工作的人要13万元到15万元的话,周某只给我40万元。刘某某办工作周某只给我拿了10万元,别的事我不知道。张某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登记通知单还有林某某的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应聘人员申报审批备案表都是李力华交给我的,至于李力华是从哪里弄的我不清楚。张某是我儿子,他的通知单在我手,林某某的备案表也在我手。李力华说她有个弟弟在省编委上班,她弟弟有个同学在北京中央党校工作,吉林省内500强的企业她弟弟都能给办,她弟弟是主管,李力华还说给别人办成过工作,我就相信了。李力华没说过她这个在省编委上班的弟弟和她弟弟的同学叫啥名,我没见过李力华所说的这个弟弟和她弟弟的同学,我要求见过,但李力华没让见。我没跟李力华给熊某某送过钱,我根本不认识熊某某这个人。
(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我经常去新区三母庙拜佛,与我佛友说谁有门路给我的儿媳徐某办个工作,我可以拿点钱。2013年2-3月份,我的佛友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她有个朋友叫徐某某,是社区书记能给孩子办公益岗,每个公益岗办下来得7万元,并保证1-2个月之内就上班。我在我开的麻将馆和打麻将的吴某某说了此事,她说她有两个孩子要办,交给我14万元,我儿媳徐某,我妹妹周甲也要办。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交给徐某某28万元。到5月初,工作没办下来,我就不办了,要求把钱退回来,过了2-3天,徐某某把吴某某的14万元分两次退了回来,徐某某说你儿媳徐某和你妹妹的工作,等有好岗位再办,我同意了,这14万元一直没退。我朋友包某某要给他家孩子办工作给我拿来7万元,这钱我给徐某某了,后来没办成我给包某某退回去了。
2013年5月初,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车辆管理所有两个工勤编,问我谁家孩子有去的,办成每个25万元,并要求有文凭,每个定钱15万元。过了两天肖某的父母去我家串门,我与肖某的父母说了此事,肖某的父母说给肖某办,我给徐某某打电话,徐某某说没有文凭得加1万元办证钱,肖某的父母先后给我拿来16万元,2013年5月10日我把16万元交给徐某某,徐某某给我出的收条。我与王某乙是朋友,徐某某能办车辆管理所的事,我与王某乙说了,王某乙说给她家女儿张甲办,有文凭,王某乙给我15万元,我于2013年5月13日把这15万元交给徐某某,徐某某给我出的收条。我多次找徐某某,催办工作的事,徐某某说2014年元旦左右能上班。徐某某在2013年的7-8月份给我两张体检表,让肖某、张甲去体检,肖某、张甲体检之后,我把体检表交给了徐某某。2014年3月份,我找徐某某,徐某某说肖某、张甲的工作已经落到白山了,过一段时间,再迁回来。
2013年7月份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能办公安信息网络安全员,得去公安部培训三个月,培训费、住宿费免费,餐费自理,培训之后由省公安厅分配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上班,办工作费用每人10万元,徐某某说你可以向他们要13万至15万元。我找到我朋友王某丙,王某丙找的她的亲属和朋友,四个人,有王某甲、田某某、李某、杨某,每人给我13万元,总共52万元,我给徐某某40万元,我留12万元。还有我朋友刘某乙给儿子刘某甲办,给我15万元,我给徐某某10万元,我留5万元。我留下这17万元徐某某知道。这17万元我已经给王某丙退回去12万元,她没给我出收条,给刘某乙退回5万元,刘某乙给我出了收条。徐某某在2014年5月初给我儿媳往松原市看守所办合同制工人,我给徐某某6万元,加上我原来给她的50万元,总共是56万元,徐某某给我出56万元收条。王某甲、田某某、李某、杨某、刘某甲去北京学习完之后徐某某让我把收条撕了。
2013年9-10月份,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能办松原市四县一区公安局工勤编,有两个2014年指标,每个人定金5万元,这样通过松原市民政局肖某某,我收于某某5万元,于某甲5万元,总共10万元,这10万元我交给徐某某,徐某某给我出的收条。
我通过徐某某给以上11个人办工作,现在都没办成,我总共给徐某某113万元,徐某某收到钱后把钱给谁了我不知道,现在徐某某一分没给我退。徐某某收钱时说她通过省里和中央党校的关系能给别人办工作,但具体通过谁徐某某不让我问也没跟我说,徐某某是否从中得到好处我不清楚。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我和徐某某是同学关系,史某甲是我女儿,连某是我外甥。今年2月份我找到徐某某问她能不能给我女儿和我外甥办工作,徐某某说让我等信。2014年3月20日,徐某某找到我说一个叫李力华的女人能往大唐长山热电厂办工作,但我没见过李力华这个人。我寻思先给我外甥连某办,徐某某说办这个工作得8万元钱,需要连某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我把这事告诉了连某家里,他家也同意,连某家里给我拿了8万元,我当天给的徐某某8万元,没签收据,因为我比较信任徐某某。徐某某说她会直接把钱交给李力华,李力华负责办工作,今年五一前后就能上班。2014年4月份,徐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看守所合同工的岗位,还是李力华给办,问我办不办,我说给我女儿史某甲办,随后让我拿10万元和史某甲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交给她。徐某某收到这10万元后,说她会把钱转交给李力华,工作的事等信就行。史某甲和连某的工作目前没办下来,现在觉得应该是被骗了。两次18万元,都是给的现金,徐某某是否全部交给了李力华我不清楚。我帮连某联系办工作从中没有收取好处费。
(4)被害人奚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我找我大姑姐杨某某办和平街道的公益岗,杨某某说她们单位同事徐某某能办,徐某某说办这个工作得6.5万元的人情费,2013年元旦左右就能上班。当时我和杨某某在某社区徐某某办公室里把6.5万元现金给的徐某某,徐某某告诉我等着。到2014年4月份,徐某某告诉我办不了了,我让她把钱给我,她说帮我要,到现在也没拿回来,直到你们公安局找我,我才发现我可能被骗了。徐某某说她也是找人给我办工作,我没问她是找谁办,因为她有工作,我就相信她了。把钱给徐某某,她没给我出收据。
(5)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大约一年前,徐某某主动找到我,说她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平街道有公益岗,可以给我办,还跟我说有亲属朋友也可以办,我和我妹妹周某甲都要办这个工作,谈妥以后徐某某说办一个公益岗得6万元,我把12万元现金通过工商银行汇到徐某某的个人工商银行卡里,汇款凭证找不到了,没签收据。汇完款后徐某某让我等信儿,没说具体办下来工作的日期。今年2月份我和徐某某要这12万元,徐某某到现在也没退给我。徐某某没跟我说过具体怎么办工作,我没听说过李力华这个人,也没见过,不知道是谁。
(6)被害人郝某甲的陈述证实,我通过朋友认识的徐某某,在聊天的时候徐某某说能给别人办工作,我就问徐某某能不能给我儿子郝某办个公益岗或是工勤编,徐某某说能办,得7.5万元。2013年3、4月份的时候,我拿7.5万元现金在我朋友的复印社里给的徐某某,徐某某给我出的7.5万元的收据。当时徐某某说几个月就能有信,到现在工作没办成,钱徐某某也没给我拿回来。
(7)被害人于某乙的陈述证实,我跟徐某某是邻居,2013年7、8月份,徐某某主动找我说能给我儿子林某某往长春供电局办工作,5万元抵押金,办成后需要多少钱我再补,办不成这5万元退给我。我以现金的方式给徐某某5万元,她没给我出收据。当时徐某某让我等着,一直到现在工作也没办成,钱也没给我退回来。徐某某说她找别人给我儿子办工作,但她找谁办我不清楚也没问。我没见过林某某的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应聘人员申报审批备案表,徐某某跟我说过有这么一张表,在徐某某那了,我不知道这张表是谁给徐某某的。
(8)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徐某某和我是亲戚,她说能办公益岗的工作,我媳妇郝某某想办,徐某某说能办到和平街道上班,得5万元。2013年8月份我在徐某某的单位把5万元现金交给她,她没给我出条。她说年前就能办完,一直也没办成。2014年3月初,得知公益岗不给交保险了,我们就不想办了,我就开始找徐某某要钱,徐某某说现在形势紧,得过一段能办,钱她交给别人了,直到现在钱也没返给我。徐某某没说找谁办这事,不知道徐某某把钱给谁了。
(9)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我听我同学的母亲说徐某某能办农电合同工的工作,得7.5万元办事钱,我找到徐某某,她说能办,钱必须当天就交。我在徐某某的办公室把7.5万元现金交给徐某某,我让她出条,她说不用。她说4、5月份就能上班,还要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表。之后我就一直等,直到前两天,徐某某说出事了,工作办不成了,她说帮我要钱,也没要出来。徐某某没说她要找谁办工作,我给她的7.5万元,徐某某说都给办事的人了,给谁我不清楚。
(10)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实,2013年我和徐某某说我家孩子王甲工作的事,到今年3月份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长期合同工要下来了,得交8万元,工作单位是公安系统。2014年3月23日,我在和平街道把8万元交给徐某某,徐某某给我出了个收条。4月11号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公安部门的工作办不了了,有两个单位的工作检察院和看守所,问我孩子上哪个,我说上检察院,当天下午徐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检察院去不了了,我就和她说上看守所也行,过了2、3个小时,徐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看守所也不行了有人进去了,我就给徐某某打电话说孩子工作的事不办了,钱给我拿回来。徐某某说钱送给办事的人了,一直到现在钱也没还给我。我就知道徐某某找个老太太给我家孩子办工作,她是干什么的我不知道。
(1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周某说要找人给她儿媳妇办工作,我想让周某也把我女儿张甲的工作安排了。她说有个车管所的工勤编,办这个工作得25万元至30万元之间,让我先交15万元,办成时不够我再补,要是用不了再给我退。2013年5月10日,我给周某15万元现金,周某给我出的收据,说2014年年前就能落实。等到期限我女儿也没上了班,周某说让我等,于是我就让周某给我退钱,周某说她也得向她的上家办事的人要钱,直到现在这钱也没给我退回来。周某说她也得找别人办,但具体是谁我没问。
(1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去年五月份周某主动找到我,说能给我家孩子往松原市车管所的公益岗办工作,得30万元,先交15万元定金,等工作办下来上班了,再交另外15万元。我家孩子肖某没有大学文凭,周某说得另加1万元办文凭的钱。2013年5月10日左右我在周某家,把1万元现金交给了周某。后来我在六合洗浴旁边的农村信用社里把15万元现金交给的周某,当时周某给我出了个16万元的收条。肖某的工作目前没有办下来。周某说是她托人给办,但具体情况没跟我说过。这16万元钱周某没退给我。我不认识李力华。
(1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我和周某是邻居,他知道我家孩子刘某甲大学刚毕业没有工作。2013年8月份,她说公安局招收一批网络安全员,北京培训三个月就能分配,办这个工作得15万元,我在她家以现金的形式交给她15万元,她给我出的收条。去年8月份周某通知我家孩子到北京培训,我家孩子按照她说的地方培训了3个月,培训费都是自己花的,之后回来等消息,也没有分,我找周某,她说和办事的打招呼了,对方说正在办呢,直到现在也没有消息。周某没说找谁办,没说15万元办事费给谁了。大概10天前,周某返给我5万元,她把原来的条改成了10万元,日期写的原始日期。她没说这钱是谁返回来的。
3、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周某是朋友,2013年3月份我去周某的麻将馆,听周某说有人在省里有人能给别人办工作,每个孩子得7万元办事钱,我要给我家孩子和我姐家孩子办。我拿14万元现金在周某家交给周某,周某给我出的收据。等了一段时间工作没信我就跟周某说不办了,后来周某把这14万全部返回来了,我就把收据撕了。再没有给周某拿7万元给别人办工作。
(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周某是朋友,我听周某说通过别人能办公益岗,得7万元办事钱,我想给我儿子办。我拿7万元现金在周某家给的周某,当时说3个月就能上班,可是到了日子也没信,后来周某说办不了了,就把7万元给我退回来了。交钱时没让她给我出收据。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父亲刘某乙找别人给我办过工作。2013年8月份的时候给我办工作的周某打电话告诉我父亲,让我去北京培训,周某留了培训地址和一个电话(电话不知道是多少号了)让我联系,电话是个男的接的,我跟这个男的碰头后,我把大学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都给了这个男的。这个男的负责联系和接待我培训,具体叫什么,是什么职务我都不清楚。当时签订了一份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员就业服务协议,协议一式两份,是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刘某给我的,两份协议给我的时候,上面已经都盖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甲方是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我在两份协议上的乙方(学员)处都签了我自己的名字,并签写的身份证号,两份协议原件我留下了一份,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留下了一份。这次去北京培训的钱都是我自己家出的,学了大概三个多月的时间后参加考试,考完试就回松原了,但是证书现在也没给我呢。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我和我同事徐某某聊天的时候她说她能办公益岗,我弟媳妇奚某某想去和平街道公益岗,徐某某说能办,得6.5万元的人情费,2013年元旦左右就能上班。11月末,奚某某带着6.5万元现金和我在某社区办公室里给的徐某某,徐某某没给出收据。徐某某收到钱后告诉奚某某等着,等到元旦后奚某某看工作还没动静,她就找我和徐某某,徐某某总说等两天。等到2014年4月份徐某某说办不了了,我和奚某某让她返钱,她就说帮着要,到现在钱也没拿回来。徐某某说她也是找人给办工作,但我没问她是找谁给我办工作,因为她有工作,我就相信她了。
(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听徐某某说她能办工作,她家孩子的工作就是她办的,我就让徐某某给我外甥女张某乙办个工作,徐某某答应了。半个月后,徐某某找到我说能给张某乙办松原市里的公益岗,需要6万元钱,还需要张某乙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2013年7月13日我将6万元现金汇到徐某某给我的她个人的建行账户上,徐某某没给我出收条,随后我又把相关资料交给了徐某某。2013年11月份徐某某说公益岗办不了了,说办合同制的工作行不行,有五险一金,我们也同意了。然后就一直等到现在,徐某某始终说办的差不多了,工作快下来了。当时选择汇款是因为徐某某说钱放在她账户上不会动,什么时候张某乙正式上班了,再把钱支出来给办事的人。徐某某说她找别人办,具体是谁不知道。我没听说过李力华这个人,也没见过,不知道是谁。今天早上我给徐某某打电话要这6万元,徐某某说她被骗了,已经把钱给了办工作的人了,现在拿不回来了。
(6)证人肖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周某是老乡,2013年快要冷的时候,我到周某那办保险,她说能给孩子往公安局安排工作,我就让周某把我表弟家两个孩子于某甲和于某丙的工作给办了,周某说让我先交10万元(每个孩子5万元),还说工作要是办下来,不够再交,我表弟同意,但我表弟没钱,这10万元是我给垫付的。我拿10万元现金在周某家给的周某,她没给我出收条。当时周某说快的是半年有信,慢的得一年。后来周某说办不了了要把钱退给我,到现在也没退。周某说她也是通过别人办这个事,没跟我说找谁办。
(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得知有人要给周某家孩子办工作,就跟周某说我身边也有要办的。2013年7月,周某说有四个公安信息员的工作,每个孩子13万元的费用,当时我亲属家孩子王某甲、田某某、李某和杨某要办,他们把钱交给我,我把这52万元现金在周某家给的周某。之后周某让我通知这四个孩子去北京去培训,说培训完证考下来就能上班,这四个孩子在北京培训了3个月,证也拿到手了,可是回来也没等到上班的通知。后来周某跟我说办事的人出事了,这样我才来公安机关的。这52元已经退回去了,其中12万元是周某给这四家每家退回3万元,我用自己的钱给这四家每家退了10万元。这12万元是周某没给上面办事的钱,她交给上面办事人的钱应该是40万元。我不知道是谁给这四个孩子办工作的,这四个孩子考的证书不知道真假。
(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今年8月份我在上海浦东打工,我母亲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家,我回家后,我母亲说一个姓李的老太太答应给我办工作,我母亲徐某某交给姓李的老太太14.2万元办工作的定金,最后工作没办下来,姓李的老太太也被公安局抓起来了。不知道我母亲给我办什么工作,办工作的姓李的老太太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14.2万元定金一分钱没拿回来。
(9)证人李某某(熊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以前我家在二中(现在的某小区)平房住了,某小区盖完后,我们始终在某的回迁楼居住。我家有两个孩子,儿子叫熊某,在北京打工,女儿叫熊甲,在长春打工,具体干啥的我不知道,单位也记不住。我和熊某某都没有工作,主要生活来源就是两个孩子在外打工挣钱然后寄给家里。熊某某平时不怎么在家,他出去干啥我不知道。熊某某没有将相关折、卡交给我及家人使用。早前做买卖的时候我们认识的李力华,李力华对我家具体情况不熟悉,我们家与李力华就是认识没有什么关系。不知道熊某某通过李力华给别人办工作的情况,熊某某没给过我相关的钱款让我去保管和处理。熊某某离家之前,我没有发现熊某某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我记着他离家那天我出去买药了,等我回到家的时候家门是开着的,熊某某就不见了,至于他在什么情况下走丢的,他为啥要走,我都不知道。熊某某走失期间没与我联系过,我不知道他在哪。
(10)证人马某(李力华次子)的证言证实,我现在在某厂工作,我是在松原市武警支队当兵,2004年转业后由松原市民政局正常分到某厂的。我母亲给别人办工作,她没给过我们钱款。
(11)证人马甲(李力华长子)的证言证实,我现在在某局公益岗工作。我是在松原市武警支队当兵,士官转业后由松原市民政局正常分到某局的。我爱人郭某在某局上班,我们没结婚时她就工作了,她也是当兵转业正常分配的。我弟弟马某在某厂工作,他是在松原市武警支队当兵,转业后由松原市民政局分配到某厂的。我母亲李力华给别人办工作,没给过我们钱款。
(12)证人郭某(李力华大儿媳妇)的证言证实,我现在在某公司工作,我是在沈阳军区后勤部当兵转业后由松原市民政局安置办正常分到某公司的。李力华是我婆婆,李力华给别人办工作,没给过我钱款。
(13)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李力华是我前妻,我们2009年离婚了。关于李力华说其2006年做买卖没有资金,用1毛钱利息抬款几十万元,到现在本息合计得有几百万未还,我不知道这事情。李力华给别人办工作没交给过我钱款,没用于偿还抬款。
4、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19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在宁江区富江苑院内将犯罪嫌疑人李力华抓获。
(2)户口、现实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力华基本身份情况,无前科劣迹;熊某某: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扶余市。
(3)提取笔录、收条、收据、借条、协议证实,
①2014年5月28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周某提供的收条一张提取。
收条:周某给刘某乙拿回五万元正。收款人:刘某乙 2014年5月18日。
②2014年5月19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在周某手中提取下列复印件:
徐某某2013年8月27日,16万元收条一枚。
徐某某2013年5月10日,16万元收条一枚。
徐某某2013年5月13日,15万元收条一枚。
徐某某10万元收条一枚。
徐某某2013年8月1日,56万元收条一枚。
收条:徐某某收周某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
收款人:徐某某。
收条:今收办工作钱伍拾陆万元¥560000.00
徐某某收周某钱 收款人:徐某某 2013年8月1日。
收条:周某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加1万元毕业证共壹拾陆万元 收款人:徐某某 2013年5月10日。
收条:徐某某收周会贰拾壹万元、 210、000元-50000万=160000 2013年8月17日 徐某某。
收条:今收周会人民币拾伍万元 150.000元 收款人:徐某某 2013年5月13日。
③2014年6月30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马甲提供的收据复印件一份进行提取。
收据:收到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 ¥680、000、00元 收款人:熊某某 2014年3月27日。
④2014年7月2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刘某甲提供的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员就业服务协议一份共3页提取。
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员就业服务协议:
甲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刘某甲 。
甲方负责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培养工作,定向委托培训公安系统网络信息安全员,对学生进行强化培训,达到要求者由定向单位(各省、市、县公安系统)直接签订岗位就业协议。 2013年8月18日 。
⑤2014年5月19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徐某某提供的借条两张,收据两份,记账单一份,张某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登记通知单一份,林某某的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应聘人员申报审批备案表一份提取。
收据:人民币拾柒万元整 ¥1700000、00元 收款人:李力华 2014年4月13日 。
借条:李力华借徐某某人民币(100、000万元)壹拾万元 李力华 借款人:李力华 2013年11月25日。
借条:李力华借徐某某玖拾柒万柒千元,977、000元 借欠款人:李力华 经手人证明人:张某甲 2013年4月20日。
收据(李力华身份证复印件打印纸正面书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办车辆2个 收款人:李力华2013年5月10日 。
收据(李力华身份证复印件打印纸背面书写):人民币贰拾叁万元、公安局四人、在北京培训、毕业后发公安证书 到岗后返回四欠条 收款人:李力华2013年8月6日 。
收据(李力华身份证复印件打印纸背面书写):收到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办街道 ¥250、000、00元 退了、顶网络信息钱了 收款人:李力华 2013年4月10日 。
记账单:经徐某某手办工作22人的姓名、要办理的岗位、每个人交纳办工作的费用情况,总计办工作费用202.7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登记通知单: 张某 主管部门:四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2年10月10日 市编办审核: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2012年12月5日。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应聘人员申报审批备案表:林某某
人力资源部意见: 长春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 2012年9月12日
主管部门意见: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公章) 2012年10月25日
⑥2014年5月27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郝某甲提供的收条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提取。
收条:徐某某收郝某办公益岗人民币7、5万元 收款人:徐某某。
⑦2014年5月26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王某某提供的收据一份提取。
收据:徐某某收王某某女儿办工作钱捌万元整¥80000元 收款人:徐某某 2013年3月23日。
⑧2014年5月23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张某丙提供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提取。
建设银行:存款凭条:户名:徐某某 存款金额 60 000 00元 2013年7月13日。
⑨2014年5月26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王某乙提供的收据一份提取。
收据:今收王某某办工作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 收款人:周某 2013年5月10日。
⑩2014年5月26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李某乙提供的收条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提取。
收条:今收李某乙办工作款壹拾伍万元正 ¥15、0000+100、000元=160、000、00 收款人:周某 2013年5月20日。
eq \o\ac(○,11)2014年5月30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刘某乙提供的收据一枚提取。
收据:收刘某乙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 收款人:周某 2013年8月7日。
eq \o\ac(○,12)收条:收到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730、000、00元) 收款人:熊某某 2013年8月14日。
收据:收到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450、000、00元 收款人:熊某某 2013年10月25日。
(4)辨认笔录证实,熊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经李力华辨认,李力华指出此人就是熊某某。
(5)办案说明证实,①2013年5月20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到熊某某家找熊某某,但其家中没人,经工作人员在网上平台上查找联系熊某某家属刘某某(13756752579),刘某某称熊某某于4月份走失并在团结派出所报人口走失,故暂未找到涉案人员熊某某。②犯罪嫌疑人李力华诈骗一案,第三册第271页办案说明中时间2013年5月20日系工作人员笔误,实际时间应为2014年5月20日。③经工作卷中农业银行卡为犯罪嫌疑人李力华所有,农业银行卡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所有。④李力华为工商银行的银行卡。⑤卷中第200页所涉及的马甲系犯罪嫌疑人李力华的儿子。⑥因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在逃,公安机关已将其上网追逃,故暂时无法将熊某某的笔迹进行鉴定。
(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向宁江一分局提供了李力华、熊某某的存款/汇款情况。
李力华农业银行卡:
交易日期 摘要 交易金额 交易后余额
20130110 网银转账 1900.00 1927.17
20130225 转存 26100.00 26127.17
20130225 现存 3640.00 29767.17
20130226 现存 100.00 29867.17
20130227 新华 29820.00 47.17
20130326 现存 3500.00 3545.81
20130328 新华人寿 -3495.00 50.81
20130422 现存 30,000.00 30048.81
20130423 新华 -29820.00 228.81
20130820 现存 4000.00 4012.32
20130820 新华 -3992.00 20.32
20131231 现存 6030.00 6030.00
20131231 新华 -6010.00 20.00
20140321 利息税 0.00 14.01
熊某某农业银行:卡号:6228483736076828462
交易日期 摘要 交易金额 交易后余额
20140127 现存 35000.00 35094.21
20140127 现支 35000.00 94.21
20140503 扣年费 10.00 81.29
李力华:账号
2014-05-15开户
借贷 发生额 余额
2014-05-15 贷 1.00 1.00
2014-05-15 贷 20000.00 20001.00
熊某某:建行卡
李力华:建行折
建行卡
熊某某:工商银行卡号某某自2013年2月8日至2014年4月14日熊某某在该卡上先后存入人民币2 945 853.95元。
熊某某:工商银行卡号:某某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12日熊某某在该卡上先后存入人民币326 835.69元;合计:3 272 689.64元。
(7)交易明细证实,
熊某某中国建设银:2014、4、8日存入35 000元,2014、4、13支取35 000元。
熊某某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号某某
发生日期 发生额 借贷 余额 摘要
2013-01-01 51.10 51.10 上年结转
2013-06-21 0.04 C 31.19 批量结息
2013-07-04 1000 C 1031.19 活期现金存入
2013-07-15 1000 D 29.19 活期现金支出
2014-01-27 6500 C 6517.36 活期现金存入
2014-01-28 3000 D 3517.36 ATM
2014-01-28 500 D 3017.36 ATM
2014-01-28 3000 C 17.36 往来
2014-03-22 4000 C 4013.45 活期现金存入
2014-04-01 4000 D 13.45 活期现金支取
2015-01-01 1.89 1.89 上年结转
熊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宁江支行:卡号:某某
交易日期 摘要 交易金额 交易后余额 20130521 现开 100 100
20131225 小额帐管 -3 94.21
20140127 现存 35000 35094.21
20140127 现支 -35000 94.21
20140925 小额帐管 -3 75.44
李力华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号某某
发生日期 发生额 借贷 余额 摘要
2013-01-01 5082.99 5082.99 上年结转
2013-12-21 4.96 C 5102.86 批量结息
2014-01-01 5102.86 5102.86 上年结转
2014-12-21 5.43 C 5123.25 批量结息
2015-01-01 5123.25 5123.25 上年结转
(8)证明(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证实,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向我单位提供的,人员为张某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登记通知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经我单位核实该通知单并不是我单位所出具,其上所盖“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公章,并不是我单位所盖公章,并且公章样式与我单位公章样式也并不相符。
(9)证明(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向我单位提供的,人员为张某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登记通知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经我单位核实该通知单上所盖“四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章不是我单位所盖,并且公章内容与我局公章内容不符,我单位也从未录用过该人进入我单位工作。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力华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1、徐某某的97.7万元是在认识被告人李力华之前就形成了的,徐某某、周某同样是代收工作款,其行为性质应该同李力华相同。2、周某儿媳的6万元在56万元及17万元收条里都有,属重复计算。3、连某的8万元没有交给被告人李力华。4、周某、王某丙已经返还的钱款应从被告人李力华的犯罪数额中扣除。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熊某某是2014年5月20日走失的不正确,应为2014年4月14日。
(二)第二起事实,经张某某交给李力华92.5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李力华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通过我给一个叫徐某甲的往长春电网办工作,是熊某某说有这么个位置,熊某某说办这个工作42万元。张某某给我42万元现金,我直接拿出2万元给张某某,还她以前给我垫的保险费。我给熊某某40万元,熊某某不知道我留下2万元,是在丽江尚都的道口给的,没有其他人在场。后来工作始终也没办下来,我找熊某某,他就说正在办着呢,直到熊某某失踪了工作也没办下来,钱也没给我退,我也没给张某某退。当时熊某某还让我拿了一份“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应聘人员申报审批备案表”给办事的人,这张表我让张某某给办工作的人,我不知道这张表的真假。我不知道我给周某身边的人办工作,周某私自留办事人钱的事。熊某某跟我说找省里的领导和中央党校的领导给别人办工作,但具体这些领导叫什么我不知道。
胡某某是我朋友,熊某某说能办国家电网的工作,得20万元,胡某某说她家亲属吕某想办,我让张某某去胡某某那分两次取的20万元现金,我给张某某出的收据,我在丽江尚都的路上给熊某某的。当时熊某某说2013年元旦就能上班,可是到了元旦班也没上了,我就问熊某某,熊某某总说快了,最后他失踪了工作也没办下来。
熊某某说能给张某某的孩子陈某办油田十二中正式的岗位,办这个工作得25万元,先交13万元的预付款,张某某分三次给的我现金,两次5万元,一次3万元,我在丽江尚都的路上都给熊某某了,我给张某某出的收据。这个工作没办成,我也找过熊某某,他总推我说快了,后来他人都没影了。我给熊某某打电话的时候,张某某也听到过,熊某某说长春、北京都认识能办工作的人。
赵某甲通过张某某找我办公益岗,熊某某说前郭县能办,办这个岗位得2.5万元,赵某甲分两次给我2.5万元现金,这钱我都给熊某某了。2014年3月份张某某找我说他有个朋友非得要给孩子办工作,熊某某说往交通局办事业编,30万以里,我让张某某告诉办事的人先拿10万元,办成了不够再补。张某某给我拿的10万元现金,我把钱给的熊某某。张某某给谁办工作我不知道,工作到现在也没办成。
我不记得是否欠张某某个人5万元欠款。我跟张某某有个人的经济往来,平时我没钱的时候,张某某在外边给我抬钱。到现在我跟张某某有多少经济往来具体数不记得了,得十多万吧。
关于张某某是否通过我给一个叫王某某的儿子办工作,费用是5万元的事,名字记不清了,应该有这么回事,当时是张某某给我拿了5万元给别人办工作,我收到钱后交给熊某某了,后来张某某说不办了让我退钱,这时她有一笔给别人办工作的钱15万,我说让这两个孩子串一下吧,于是用这15万元中的5万元给张某某退回去了,退的就是开始给这个孩子办工作的钱,我留下10万也交给熊某某了,这样的话开始交给熊某某的5万元就顶给后来这个孩子了。当时我给张某某出具了10万元的收据,是因为还有5万元欠条在里面,所以就直接出具了10万的收条。
马甲是我儿子,跟这个案子没关系。我和张某某之间烂帐太多,张某某说我欠她5万元我不清楚,我还没还我也不知道,关于张某某说我欠她2万元保费,我的确欠她保费,具体数额我不清楚。张某某给我办的是新华保险,给我出示的新华保险保单8份,哪份保单是张某某给我垫付的保费我不清楚。我没有从徐某甲办工作的钱里拿出2万元给我交保费。我当时进看守所,害怕,也想不清楚了,才说张某某从徐某甲办工作的款项中拿出2万元还给张某某,这2万元是以前张某某给我垫的保费的,现在我想清楚了才这么说的。我还过张某某的保费,以前我在别人处抬钱还的,没还清,还了两回,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是作保险的,李力华在我这上保险我俩挺好的,我们在一起聊天的时候她说她认识能办工作的人,能办到长春电网和松原市交通局等单位工作,有办的就找她。我把这事和黄某说了,经黄某介绍我见到了刘某丙,她要给她家孩子办工作,我就当着她面给李力华打电话,李力华说了几个要人的单位,也说了办事的价格,刘某丙用我的电话和李力华通话,同意办理长春电网,价格是42万元。2013年3月7日,刘某丙通过农行把钱打给我,李力华说先给她20万元预付款,2013年3月20日我给李力华拿过去20万元,2013年3月29日又给她拿了两笔10万元,李力华都给我出了条,另外2万元李力华直接给我了,算是还我之前给她垫付的保费2万元了。之后工作一直没办成,钱也没拿回来。
第二笔是我和我们单位杨某甲说话的时候我提到我有朋友能办工作,杨某甲就介绍了一个姓刘的,他说他儿子没工作,我也是当面给李力华打电话,姓刘的也用我电话和李丽华通话了,最后定的办松原市交通局事业编制,价格是15万元,姓刘的于2014年3月19日给我拿的15万元现金,我给姓刘的出的收据,之后我把钱给李力华了。因为李力华2013年6月28日欠我个人一笔5万元,李力华说直接给她10万就行了,另外5万元直接给我了,算是还我的之前的5万元欠款,之后李力华给我出了10万元的收据。工作没办成钱也没拿回来。
第三笔是2013年10月16日,李力华让我帮她取一笔办工作的钱,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在油田测井小学找到胡某某,胡某某给我拿了15万元,2013年11月10日李力华又让我找胡某某,胡某某又给我拿了5万元,这两笔钱我都给胡某某出了收据,之后我把钱给了李力华,李力华给我出的收据,这笔钱具体给谁办工作我不清楚。这笔钱的工作也没有办成。李力华说把钱都给办工作的人了,她找谁办的始终没和我说过,今年4月15日之后李力华才说她把钱给一个姓熊的了,我也没见到过这个人。李力华是否得到其他的好处我不清楚。
关于徐某甲提供的“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应聘人员申报审批备案表”,是我给他的,是李力华交给我的,这个表是否是真实的我不清楚。
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我让李力华给我孩子陈某办工作,李力华说能给我家孩子办油田十二中事业编制的老师岗位。我分三次给李力华拿了13万元现金,一次3万元,两次5万元,李力华给我出了三张收据。陈某的工作没办下来,13万元至今也没退给我。
2013年上半年,我在保险公司的保户赵某甲听说李力华给我的孩子办工作的事,赵某甲就让我联系李力华也给他办个工作。我联系李力华,李力华说有个公益岗,得先交2.4万元,赵某甲同意了。2013年3月8日,赵某甲把2.4万元给了我,我把这2.4万元转交给了李力华,李力华出具了一张2.4万元的欠据,李力华和赵某甲后来也见过面。赵某甲的工作没办下来,钱也没退回来。赵某甲办工作这事我没从中得到好处。
2013年3月28日我找李力华给王某某的儿子往松原市供电局办工作,时间是3个月上班,先拿5万元定金,当时王某某没钱让我给他借,我在黄某那借的5万元给的李力华。过了3个多月,王某某看时间太长了,告诉我工作不办了,我就找李力华要这5万元钱。今年3月份我给一个叫刘某丁的办工作,一共15万元,我给李力华这15万元的时候,我就向李力华要王某某办工作这5万元,李力华当时就从刘某丁办事这15万当中给我5万元,说这5万元就是还王某某办事的钱,之后李力华给我出了个10万元的收条。李力华给我的这5万元我没还王某某办事的这笔欠款,我还给王某戊2.5万元,这钱是我帮赵某甲在王某戊那借的,给马某甲交了个6 136元钱的保费,当时我和李力华说了垫付保费,李力华也同意了,给赵某甲父亲垫付3 100元保费,给赵某甲和孩子垫付保费2 100元,赵某甲母亲垫付保费6 000元,前几天赵某甲把我给她和她父母垫付的保费都给我了。还给王某戊欠款3 000元,剩下将近5 000元我给我自己交保费了。我没还王某某办事这5万元钱,是因为我替王某某借的这笔钱的人叫黄某,她和我关系挺好的,她不着急用钱,王某戊这笔钱着急用,所以我就先还给王某戊了,到现在黄某的5万元我都没还给她。李力华就知道这笔钱是还给王某某办事的钱,至于我还给谁她不知道,我也没跟她说。赵某甲现在没把我替他还的这2.5万元还给我。
(2)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实,经黄某绍我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和我说有人能办工作,我要给我儿子徐某甲办,之后她当着我的面给别人打电话,说哪个岗位多少钱,我选的长春电网,42万元,她说三个月就能办成,钱必须一次性交齐。我丈夫于2013年3月7日给张某某个人的农行卡打的款,张某某给我出的欠据。她又让我提供我儿子的体检报告、相片、个人简历、现实表现等资料,我都给的她原件。之后给我拿来一张表,上面盖的吉林电力公司,长春电力公司公章,说都办成了,我问我家亲属,说现在都叫国网吉林电力有限公司了,这个件是假的,我就管她要钱,她说钱给别人了,她也一直帮我要,也没要出来。因为有黄某介绍,说她这个人挺可靠的,我通过和张某某接触,她说办事的这个人做大买卖的,在上面有人,有办成的了,这些编制都是别人给他送礼送的编。我急于给孩子办工作,就相信她了。开始张某某不和我说找谁给我家孩子办工作,后来我管她要钱,她才说是李力华办的。张某某是否把我给她的钱给李力华了我不清楚。张某某给李力华打电话要钱,我把张某某的电话拿过来和她说过话,对方还说马上就办成了,一天两天就上班,但张某某始终不让我和她单独联系。李力华说她找她外甥办的,给她自己家人就办成了4个,也没有具体说是谁。办工作的钱张某某一点没还。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实,张某某去年2月份的时候主动找到我,说有个公益岗的工作岗位能给我办,有三险一金,办下来的话得5万元。我挺信任张某某的,但是我钱不够,张某某就说先交2.5万元,上班以后再交剩下的2.5万元,我同意了,但是我只有2.1万元现金,张某某说她先帮我垫付4 000元,这样凑足的2.5万元。我将2.1万元钱,还有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高中毕业证、简历,于2013年2月27日在我家都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当场给我出了一张2.1 万元的欠条。过了没多久,我把张某某替我垫付的4 000元还她了,这4 000元并没有出欠条。张某某当时说拿钱后一个月就能办下来工作,还说江北或者前郭县的公益岗随便选,但一直到现在也没办下来。时间长了我就觉得这事成不了,让张某某退钱,张某某就说能办下来,不同意退钱给我。一直拖到今年三月份,张某某又找到我,说工作能办下来了,但是得先把另外的2.5万元交上,我没答应,让张某某把之前的2.5万元退回来,张某某说她得跟上边办工作的人往回要,到现在一分钱没退给我。我不认识李力华,从来没听说过这个人。去年3月份我着急用钱找张某某,张某某在别人那给我借了2万元,是2分利息,张某某在谁手借的我不知道。去年11月份那个人着急用钱,我当时也没钱,张某某替我还了,连本带利一共2.4万元,这钱至今我还没还给张某某。张某某今年4月初给我还有我家孩子、我的父母一共垫付了保费是11 284元钱,今年5月份我都给她了。
(4)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份,我通过我老乡辛某某认识的张某某,张某某说能给没有工作的人办到松原市交通局工作,是事业编,得36万元,2014年4月15日就能上班,我要给我儿子刘某丁办。我和张某某商定我先拿15万元,张某某给我出借条,工作办下来,这15万元就当先交的钱,余款我再一起给张某某,如果工作办不下来,这15万元张某某还给我。2014年3月19日,我把15万元现金给的张某某,张某某给我出的欠据。张某某说她也得找别人给我儿子办工作,但她找谁办我不清楚。到现在我儿子的工作也没办下来,钱张某某没给我拿回来。
(5)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实,我通过一个叫某梦(不知道姓名)的人认识的胡某某,某梦说胡某某能给人办工作。去年8月份,胡某某跟我说可以给我办国家电网的正式工作,省编,需要40万元,先交20万元定金,我答应了。8月末,我分两次给胡某某20万元现金,一次15万元,一次5万元,胡某某给我出了两张欠条,告诉我元旦工作就能办下来。今年4月份胡某某让我去江南的国家电网面试,我在那呆了一天也没人面试我。过了一段时间某梦对我说胡某某找的给我办工作的人被公安局抓走了,让我抓紧找胡某某要钱。后来胡某某分四次把这20万元都还给我了,两张欠条也被胡某某收回去了。胡某某没和我说找什么人给我办工作,她没收取好处费,退给我的20万元是胡某某个人垫付给我的,我给胡某某的20万元办工作钱,胡某某已经给了她找的办工作的人。
3、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母亲刘某丙认识黄某,2013年初黄某知道我大学毕业没有工作,出于好心就介绍我母亲和张某某认识。张某某和我母亲说她认识一个人能办挺多单位,包括交通局、油田、长春电网、松原电网和一些公益岗位,我母亲选的长春电网,张某某说能办成长春电网的正式职工,三个月就能办成,办理这事得42万元。2013年3月7日我爸把42万元存到张某某的农行卡上,张某某给我母亲出的欠据。一直没有消息,我们就管张某某要钱,张某某说把钱都给办工作的人了,始终没给我们。张某某开始没和我们说找谁办工作,就说有人能办,这个人是做大买卖的,在中央有人,后来知道张某某找李力华办的,我和李力华没有接触过,都是我母亲联系的。我到派出所给张某某开过一次无违纪证明,给她提供过我的照片、简历、体检报告。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朋友认识的张某某,说她能给别人办工作。我们学校旁边某梦服装店的女老板找我给吕某办工作,张某某说能给吕某办到国家电网,工作地点是松原市供电,办这个工作得20万元。2013年10月,吕某把20万元交给我,我分两次把20万元给的张某某,张某某给我出了两张欠条。张某某说2013年元旦就能上班,可是等到最后吕某的工作也没信,张某某说现在形式紧,让我等。后来我说不办了让她把钱给我退回来,到现在也没退。张某某也是找别人给吕某办工作,但她没跟我说是谁。我已经用我自己的钱把吕某的20万元退回去了,吕某给我出的收条。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刘某丙是我朋友刘某己的妹妹,张某某是我朋友。张某某说有人能给别人办工作,这事我跟刘某己说了,刘某己说她妹妹刘某丙的儿子徐某甲在家没事做,让我帮着问问。我问的张某某,当时张某某提供了好几个单位,刘某丙选的长春电网,她们谈好办工作得42万元。他们交钱的时候我没在场,张某某给刘某丙出条时让我作为中间人在条上签的字。当时张某某说三个月就能行,到日子没信我找张某某,张某某总说这事能行,但到现在工作也没办下来,办工作的钱也没给退回来。张某某说她也是通过别人办,但通过谁办我不知道。我没从中得到好处。
(4)证人张某丁(张某某哥哥)的证言证实,张某某的爱人前一段时间坠楼死亡了,我妹妹张某某受刺激了,她的神经一直恍惚,语言表达不清楚,大夫说她需要静养外界不要刺激她,慢慢恢复。我担心你们公安机关去了她再受刺激,所以我来跟你们说明一下情况,等她病情好转你们再去找她核实,我把我妹妹的诊断书也给你们带来了。
4、书证
①提取笔录、收条、收据、借条、协议、门诊诊断证实,
2014年5月22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张某某提供的借据、欠据、欠条、收据等复印件7份共5页提取。
借据:欠张某某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借款人:李力华 2013年10月16日 (胡某某)。
欠条:欠张某某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欠款人:李力华 2013年11月10日下午。
欠据:欠张某某拾万元(¥100、000、00元整) 欠款人:李力华 2013年3月29日 (大米单子)。
收据:今收到张某某给徐某甲同学办理长春电网正式职工工作,予付现金贰拾万元整¥2800、000、00元,如果未办成此工作,把钱款一次性全额还给徐某甲。 收款人:李力华 2013年3月8日。
收据:今收到张某某给徐某甲同学办理长春电网正式职工工作,予付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元,如果未办成此工作,把钱款一次性全额还给徐某甲。 收款人:李力华 2013年3月29日。
收据:今收到张某某给刘某丁,安排到松原交通局工作,是事业编制工作,予付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元,如果未办成此工作,把钱款一次性全额还给刘某丁。 收款人:李力华 2013年3月19日。
欠条:李力华欠张某某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欠款人:李力华 2013年6月28日。
2014年5月21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张某某提供的收据复印件3份共3页、欠据复印件1份共1页提取。
欠据:今收到赵某甲办理社区公益岗职务工作,现金贰万肆仟元¥24、000元整,如未办成此工作,把钱款一次性全额还给赵某甲。 收款人:李力华 2013年3月8日。
收据:今收到张某某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收款人:李力华 2013年4月10日。
收据:今收到张某某给陈某办工作预交款伍万元整,如果未办成此工作,把钱款一次性全额还给陈某。 收款人:李力华 2013年4月22日。
收据:今收到张某某给陈某,办工作预交款,伍万元 ¥50、000、00元,如果未办成此工作把钱款一次性全额还给张某某。 收款人:李力华 2013年6月3日。
2014年6月16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张某某提取王某某保证书复印件1份。
保证书:好心人为王某己安排到松原市电业局供电公司正式在编人员,安排期限:2013年3月28日--2013年6月30日止,费用: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好心人在规定的安排期限内为王某己安排到岗并正式上班,经保证人确认为确属供电公司(不是农电公司)正式在编人员即于次日一次性给付人民币肆拾伍万元,如在约定的安排期限内未办成此事,此保证书即废止,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
保证人:王某某、葛某某 2013年3月28日
2014年5月27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刘某戊提供的欠据一张,协议一张提取。
协议: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张某某承诺在2014年5月1日前为乙方孩子(刘某某)安排到松原市交通局工作,是事业编制,保证留在松原市交通局里工作。事情办成待正式上班,确定是事业编制后,由乙方付给甲方叁拾陆万元整
¥360000、00元,此协议一式两份。
甲方:张某某、乙方:刘某戊 2014年3月19日。
欠据:今收到刘某戊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欠款人:张某某 担保人:辛某某 2014年3月19日。
2014年5月27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赵某甲提供的欠条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提取。
欠条:欠人民币贰万壹仟整¥21000元 2013年2月27日 欠款张某某。
2014年5月27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胡某某提供的欠条两份共一页提取。
欠条:欠胡某某人民币伍万整¥50、000、00元 欠款人:张某某 2013年11月10日中午。
欠条:欠胡某某人民币壹拾伍万整¥150、000、00元 欠款人:张某某 2013年10月16日中午。
2014年11月10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张某丁提供的张某某门诊诊断书一份提取。
门诊诊断书(松原市中心医院):张某某,植物神经紊乱,头昏, 2014年11月10日。
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徐某甲提供的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应聘人员申报审批备案表一页依法提取;将刘某丙提供的欠据一页依法提取。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应聘人员申报审批备案表:徐某甲
人力资源部意见: 长春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 2012年9月12日
主管部门意见: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公章) 2012年10月25日
欠据:今收到给徐某甲同学办理长春电网正式职工工作现金肆拾贰万元整万元整¥420、000元,如果未办成此工作,把钱款一次性全额还给徐某甲。 收款人:张某某 中间人:黄某 2013年3月7日。
2014年10月27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胡某某提供的收条复印件一页提取。
收条:吕某母亲今收到胡某某替(张某某)退还办事款捌万元整,此款由介绍人胡某某出资垫付。 收款人:胡某甲 垫款人:胡某某 2014年5月31日-月27日在学校收现金贰万元整,剩余叁万元整。
6月25日在四百中国银行收到胡某某还款两万元整。
7月17日在四百中国银行收到胡某某还款伍万元整,剩余伍万元整 吕某
8月14日在四百中国银行收到胡某某还款叁万元整,至此全部还清 吕某
②证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证实,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向我公司提供的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应聘人员申报审批备案表复印件,两份共两页,人员分别是林某某、徐某甲,我公司无法证明其上所盖的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公章是否为我公司所盖,也无法辨别所盖公章真假,仅可提供我公司2012年的正式公章印模;经核查,徐某甲(1990、11、29生)和林某某(1986、2、8生)非我公司系统职工。
③证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证实,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向我公司提供的《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应聘人员申报审批备案表》复印件,人员为林某某、徐某甲两份共两页,其上所盖的长春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并不是我公司所盖,其两页表格也并不为我公司出具,另我公司无权招聘人员。
④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个人业务投保书(新华保险)证实,2012年10月28日李力华通过张某某为马甲、马某分别投了吉祥至尊、附加08定期重病两个险种的保险,分别交纳保费:6 010元、5 670元;2013年2月1日李力华通过张某某为马某投了健康吉顺险种的保险,交纳保费:1 046元;2013年4月5日李力华通过张某某为马某甲分别投了福如东海A、附加09终身重疾两个险种的保险,交纳保费:29 820元;2013年3月26日李力华通过张某某为马甲健康吉顺险种,交纳保费:3 495元;2013年8月19日李力华通过张某某为自己762险种,交纳保费:3 992元;2014年3月27日李力华通过张某某为马某某762险种,交纳保费:6 136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力华及其辩护人认为,李力华只收取刘某丁10万元,而不是收取15万元后又给张某某5万元用于返还王某某为其儿子办工作的钱;李力华只收取徐某甲40万元,而不是收取42万元后又给张某某2万元保费。辩护人认为,1、吕某的20万元胡某某已经返还,应从李力华的犯罪数额中扣除。2、赵某甲提交的证据数额与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不符。
(三)第三起事实,经王某某交给李力华38.5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李力华的供述与辩解,我跟王某某以前就认识,2013年我跟王某某聊天的时候王某某知道我提供别人能办工作,当时熊某某说有个江南农电的公益岗,得4.5万元的费用,王某某说介绍他妹夫去。王某某给我4.5万元现金,我给王某某出的收条,这钱我给熊某某了,熊某某答应3个月就能上班。没隔多久熊某某说还有个国家电网的位置有没有人办,得25万元,王某某说给他自己办,王某某分两次把25万元现金给我了,我给王某某出的收条,之后我又把这25万元给熊某某了,熊某某说这事3个月就能上班。又没隔多久,熊某某说有松原烟草的岗位有没有人办,得9万元的费用,王某某说他有个亲属要办,王某某给我9万元现金,我给王某某出的收条,我把钱给的熊某某,熊某某说这事也等3个月就能上班。通过我给王某某他们三人办的工作等到三个月的时候都没上班,王某某找我,我问熊某某,熊某某说事办完了,现在形势紧让等,后来他失踪了我也找不到他了。王某某提供的收条、收据共四份我看了,都是我给王某某出的,上面我的名字也都是我签的。第一次工作都没办成我还收王某某的钱,是因为给王某某这三人办工作的时间都挨的非常近,而且答应的时间都是三个月等信,所以我才连着收的三份钱。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我跟李力华以前就认识,李力华说能找别人往松原江南农电办公益岗,得4.5万元,我妹夫姚某某同意办,我妹夫没钱,这钱是我出的。我于2013年2月27日给李力华4.5万元现金,李力华说三个月就能上班。2013年3月份,李力华说国家电网有个正式的位置能给我办,得25万元,我将25万元分两次给的李力华,李力华也说三个月就能上班。2014年4月份李力华又找到我说有个松原烟草办正式上班的岗位,得9万元,我想让我小舅子郭某某去。这钱是郭某某把钱给我,我以现金的方式给的李力华,李力华也说3个月就能上班。这38.5万元李力华都给我出收条了。第一次没办成我还要找李力华继续办是因为这中间相隔时间都不长。等到日子,这三个工作都没办成,我找李力华,李力华就说等,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我说不办了把钱退回来吧,李力华说把钱都给上面办事的人了,现在一分钱也没退给我。李力华跟我说她上面办事的人省里有人,我问过她是找谁办,李力华没告诉我。李力华还说她儿子和儿媳妇的工作都是她办的,所以我就相信了李力华的能力。我不认识徐某某。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姐夫王某某说认识一个人能把我爱人郭某某往江南烟草办正式岗,费用是9万元,我把9万元现金给王某某让他找人办。当时王某某说办事的人说三四个月就能上班,后来我听说办工作的人抓起来了,我才发现我是被骗了。现在工作没办成,钱没给我返回来。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大舅哥王某某说认识一个人能给我能往江南农电办公益岗,费用是4.5万元,我就把4.5万元现金给王某某让他找人办,后来我没钱王某某又给我4.5万元 ,相当于我办工作的钱是王某某出的。当时王某某说办事的人说三个月就能上班,后来我听说办工作的人抓起来了。现在工作没办成,钱没退回来,不知道具体是谁能给我办工作。
3、书证
提取笔录、收条、收据证实, 2014年6月11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王某某提供的收条、借据共四份(两页)复印件提取。
收据:收人民币肆万伍千元整¥45、000、00元 收款人:李利华 2013年2月27日。
收据:人民币玖万元整 ¥90、000、00元 收款人:李力华 2013年4月21日。
收条:收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收款人:李力华 2013年5月21日。
借据: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收款人:李力华 证明人:刘某庚 2013年3月6日。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力华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不真实,李力华没有对王某某说过其儿子儿媳的工作都是其给安排的话;李力华在案发前已经返还了9万元,钱给郭某甲了。
(四)第四起事实,经高某某交给李力华19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李力华的陈述与辩解,当时熊某某说有往松原市公安局办工作的名额,每个人得7万元费用,我和我们邻居小高(高某某)说了这事,她后来说常某某、苏某某要办。2013年8月16日小高给我一张银行卡,她把密码告诉我,我自己把钱取出来的,一共是14万元,当天我给小高出的条。我记得这两个孩子还去北京培训了。张甲也是熊某某跟我说有个国家电网的名额,我跟小高说了,当时我收了她5万元现金,并答应她2014年4月15日报到,如上不了班就退钱。我收小高的19万元钱都给熊某某了。小高让我办工作的人一个都没办成,当时小高找我,我就找熊某某,熊某某说让常某某,苏某某去公安局报到,让张甲去国家电网报到,但人家去了后都说根本没有这事。我也找熊某某,他就让等着,后来熊某某就失踪了。常某某、苏某某是熊某某让我通知他们去北京培训的。
2、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实, 2013年8月,我家里找高某某给我办工作,是松原市公安局的文职职位,得先去北京培训,培训结束回来就能上班。我办工作的费用是高某某拿的,具体花多少钱我不清楚。之后我就去北京培训了三个月,回来之后到现在也没上了班。我在北京培训的地址是北京市昌平区,但具体哪个部门组织的这个培训班我不知道,当时给我发了一个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员就业服务协议,培训结束后还发了个职业技术证书。是高某某通知我去北京培训的,当时高某某给了我一个联系地址,是北京某职业学院,还有个联系电话,对方是个50多岁的女的,她就是以后带我们培训的老师刘某,但现在刘某的联系电话我没了。我不知道是谁让高某某通知我去北京培训的。
(2)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实, 2013年8月,我家里找高某某给我办工作,得先去北京培训,培训结束回来就能上班,我办工作的费用是高某某拿的,办这个工作是松原市公安局的文职的职位,具体花多少钱办这个工作我不清楚。之后我就去北京培训了三个月,回来之后到现在也没上了班。我在北京培训的地址是北京市昌平区,但具体哪个部门组织的这个培训班我不知道,当时给我发了一个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员就业服务协议,培训结束后还发了个职业技术证书。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力华是邻居,2013年8月初,李力华找到我说她能通过别人给没工作的人往松原市公安局办文职,当时我亲属常某某和苏某某同意办。李力华说每人得7万元,两个人一共是14万元,因为这两个人都是我亲属,这14万元都是我给出的。我把14万元的农村信用社的卡直接给的李力华,她收到钱后于2013年8月16日给我出的一张借据,并说安排这两个孩子去公安部培训,这两个孩子在北京培训了四个月,回来也没上了班。我问李力华怎么回事,她说松原市公安局不接收,让我等,她再往前郭县公安局安排,后来她说安排好了,到时间让这两个孩子直接去前郭县公安局报到就行了,可我们到前郭县公安局一问,根本就没有这个事,我们又问李力华怎么回事,她说她得问问。后来我们看这事不准成,就不办了,李力华说给退钱,但她总推,始终也没把钱退给我。还有一次也是通过李力华给我另一个亲属张甲往松原国家电网办,这个是顶隋某某的人名办的,5万元钱也是我出的,我给的李力华现金,她于2014年3月27日给我出的收据,李力华说这事2014年4月15日要是不成,就把钱给我退回来。等到天后,她说让去国家电网报到,我们去了后一问国家电网的人,人家说根本没这事,于是我又向李力华要钱,她到现在没把钱给我退回来,我这才发现我被她给骗了。隋某某我们是朋友,当时李力华说有松原国家电网的岗位,有人要办的话可以先办,办成后拿钱,隋某某同意办,后来隋某某去北京了说不办了,李力华说这个名额都有档案了,我就找张甲顶了隋某某的名,现在已经联系不上隋某某了。李力华说她也得找别人办这事,但她具体找谁办我没问,她也没跟我说。我和李力华以前就是邻居,据我所知李力华以前给别人办成过当兵的,而且李力华跟我说她也有上线能给别人办工作,并且给别人也办成过,就这样我相信李力华了。谁是李力华的上线我不知道,李力华也没跟我说具体她都给谁办成过工作。
4、书证
①提取笔录、收条、收据、借条证实,
2014年5月23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高某某提供的借据两份提取。
借据: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 ) 借款人:李立华 2013年8月16日。
收据:收到隋某某换张甲办事款伍万元整,如4月15号不报到,4月15日之内把钱如数返回。 借款人:李立华 2013年3月27日。
2014年5月26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苏某某、常某某提供的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员就业服务协议复印件各一份提取共三页、职业技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共两页提取。
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员就业服务协议:甲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苏某某(常某某)
甲方负责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培养工作,定向委托培训公安系统网络信息安全员,对学生进行强化培训,达到要求者由定向单位(各省、市、县公安系统)直接签订岗位就业协议。 2013、8、18
职业技术证书:苏某某(常某某): 助理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
②办案说明证实, 2014年11月6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到北京市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与该公司工作人员核实,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5月26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租赁并使用场地,2013年10月21日在该公司租赁并使用场地一个月,租赁期满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再无业务联系,也无法联系上。
我大队工作人员随后到达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经调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变更名称为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马某乙变更为刘某。经与刘某电话联系,刘某称其在外地,无法与我大队工作人员会面,经询问,刘某称其与马某乙为合作伙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1月24日,当时刘某就负责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培训工作,刘某甲、苏某某、常某某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培训的学员,三人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员就业服务协议,并进行了培训,并发放给苏某某、常某某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工程职业技术证书,该职业证书合法有效(并称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的官网上可以查证)。
③证明、账目(北京大华天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实,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5月26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公司租赁并使用场地,其中办公室一间、教室一间、寝室两间;2013年10月21日在我公司租赁使用宿舍两间,为期一个月。租赁期满后其与我公司再无业务联系,也未再租赁场地,目前我公司与其也无法联系上,其法人与公司情况资料租赁期满后我公司未保存。
2013、3、26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培训费,合计21 097.40元;2013、10、21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住宿费,合计2 600元。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登记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证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马某乙,于2014年9月22日名称变更为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马某乙变更为刘某。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力华及其辩护人对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应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深入调查,以便查找到熊某某的下落。
(五)第五起事实,经袁某交给李力华5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李力华的供述与辩解,我认识袁某,2013年11、12月份的时候,袁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朋友的孩子办工作,当时我们在江北鼎红粥铺见的面,对方来了好几个人,我问袁某的朋友的孩子在哪,对方说在长春亚泰大街那,以前熊某某就说长春有个公安局派出所有个公益岗的位置,要是有办的就办,正好这个孩子也在长春,我就说可以给这个孩子往长春的派出所办公益岗,办这个工作得交5万元的预付款。过了几天,对方给我5万元现金,我给袁某出的借条,我说3个月就能办下来,工作办完了再交22万元。我收完这5万元以现金的形式给熊某某了,我从中没得到好处,工作没办成这钱没给袁某退回去。关于借条:日期是2013年12月17日,内容为人民币伍万元整,收款人:李丽华 中保人:潘某某 袁某,这张借条是我出的,是真实的,上面的“李丽华”也是我本人所签的。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5日我和我儿子丛某来到松原,和潘某某、袁甲一起吃饭,袁甲听说我儿子没工作,就说她妹妹袁某的朋友可以办工作,袁甲把袁某找到我们吃饭的地方,袁某又把李力华找了出来,我们当面商量的这个事。李力华说能给我儿子丛某在亚泰大街那头的派出所办个公安局的公益岗位。我问李力华这事是找谁办的,李力华说不用问人,指定能办成,还说她都给多少人办工作了,全都办成了,包括她儿子和儿媳妇的工作也都是她给办的,让我放心。最后商定先交5万元押金,工作办下来上班以后,再交22万元。2013年12月17日,我和丛某、袁某、袁甲、潘某某、李力华在约定的伯都讷工行见面拿钱。李力华当场说2014年1月份就能有工作指标,肯定能办下来。我把5万元现金交给袁某,袁某直接把这5万元交给了李力华。随后李力华给我出了一张借条,中保人是潘某某和袁某。工作始终没办下来,李力华以各种理由拖我,直到五月份的时候丛某上班了,我跟李力华要这5万元钱,李力华关机了,再也找不到人。
3、证人证言
(1)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力华是通过她来买衣服认识的,我也不知道她是干啥的,平时唠嗑时李力华说她能办工作,我跟我姐袁甲唠嗑时也提过一嘴。梁某某和我姐夫潘某某是生意上的伙伴。2013年11月15日我姐袁甲给我打电话问李力华是不是还能办工作,我说能办,然后我就和我姐袁甲、潘某某、梁某某、丛某见面了,我姐袁甲说要给丛某办工作,我给李力华打电话,约在江北的鼎红粥铺见的面。李力华问梁某某家是哪里的,梁某某说家住长春亚泰大街那里,李力华说可以在亚泰大街附近的公安局派出所办一个公益岗,得先交5万元钱押金,梁某某同意了。过了两天,也就是2013年12月17日,我、李力华、潘某某、梁某某、丛某、袁甲就约在伯都讷工行见的面,在银行里梁某某把5万元现金交到我手,我把这5万元现金当场全部交给了李力华,随后我就当场写了一张借条,我把李力华的身份证号也写在了上面,收款人是李力华签的字,李力华签的字是“李丽华”这三个字,但肯定是她本人签的,中保人是潘某某和我签的字。写完借条后,李力华对梁某某说工作指标2014年1月份就能下来,工作肯定能办下来,李力华说她给多少人办过工作了,成功率很高,她儿子和她儿媳的工作也都是她办的,等工作办下来上班了,再交22万元的办工作的钱。李力华始终也不说她是找谁办的工作,就说上边有人肯定没问题。丛某的工作始终也没办下来,这5万元李力华没退给梁某某。到2014年5月份的时候梁某某找不到李力华了,关机了。
(2)证人丛某的证言证实,梁某某是我母亲,袁某是我妈的朋友。袁某托一个叫李力华的女的给我办工作,当时是潘某某和袁甲开车拉着我跟我妈去的江北鼎红粥铺跟李力华和袁某见的面,当时李力华说她找别人能给我往长春的公安局办工勤岗,他说上面办事的人不方便透露给我们。最后定的我们先交5万元,当时李力华还说年后工作就能办成。之后我们这些人去的伯都讷附近的工行,我妈把5万元支出来后给的袁某,袁某又把这5万元交给的李力华,之后李力华给我出的条。当时李力华问我在哪住,我说在长春南关区住,李力华说尽量给我往南关区分局办,也没确定最终去工作的地方。
(3)证人袁甲的证言证实,我是袁某的姐姐,梁某某是我朋友。我听我妹妹袁某说一个叫李力华的能给别人办工作,我就跟梁某某说了,当时梁某某也同意。我们在江北鼎红粥铺见的面,他们在粥铺聊的,怎么聊的我没听,我就在那喝粥了。过了两天,他们约好在伯都讷工行见面,当时我没进屋不知道屋里发生的事情。我不知道梁某某通过李力华给孩子办工作用了多少钱,我就是搭个桥,其他的都不知道。
(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袁某是我小姨子,梁某某是我朋友。在鼎红粥铺那天我跟我爱人袁甲还有袁某、梁某某、丛某,还有李力华去了,他们聊的啥我没听。过两天,他们约好去伯都讷工行见面,当时我跟我爱人没进屋,在车上坐着了,听袁某说梁某某通过李力华给丛某办工作用了5万元钱。
4、书证
提取笔录、借条证实, 2014年7月24日,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梁某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一份进行提取;
借条:2013年12月17日人民币伍万元整 收款人:李丽华 中保人:潘某某、袁某。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李力华对数额没有异议,对梁某某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此份借条是虚假的;是梁某某自己和熊某某电话联系的。辩护人提出李力华没有说过其儿子儿媳的工作都是其安排的话。
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卷中261页、268页熊某某给李力华出具的收条3枚,以证实被告人李力华将代收的办工作款186元交给了熊某某。
2、(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郭某给康某某出具的收到康某办工作款35万元的收条、李力华给郭某出具的收到35万元的收条各一份,以证实相同的事实,宁江区人民法院却以民间借贷纠纷对郭某的工资及奖金款37万元予以冻结,本案现在是刑事和民事交叉,属事实不清,应将此35万元加入被告人李力华的犯罪数额。
3、被告人李力华的住院病历一份,住院日期为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29日,以证实被告人李力华患有冠心病。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1、三枚熊某某出具的收条均为被告人李力华及其家属提供,熊某某现在逃,收条的真实性无法查清,不应认定。2、康某某并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且李力华给郭某出的35万元收条,没有写明钱款的用途,不应认定为李力华的诈骗数额。3、住院病历证明被告人李力华是病情好转,自动出院,且被告人曾经有病的事实否定不了其诈骗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力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公民合法财物,合计人民币35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力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力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力华在长达14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作案34起,在之前的被害人所托事项一事未成的情况下,仍以同样的理由,连续作案,诈骗30余名被害人,骗得人民币高达357.7万元,案发后赃款均未返还给被害人,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李力华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其对被害人谎称其弟弟在省编委上班、弟弟的同学在中央党校有能力给人办工作及儿子儿媳的工作都是其给办的,并承诺被害人在两三个月内能够上班。因被告人李力华虚构事实并许下承诺,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知,骗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再以需要办事费用为由,借机大肆收受他人钱款,实施了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综上,被告人李力华之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对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力华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熊某某携带涉案赃款潜逃,本案遗漏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力华称自己被熊某某骗了,其将赃款全部交给了熊某某,现仅有其本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本案中,被告人李力华并未对被害人提起办工作是由熊某某安排运作的,徐某某、周某、张某某、王某某、袁某及各被害人对熊某某一无所知,上述人等并未将钱款交给熊某某,熊某某也未给被害人出具收据,只是案发后被害人朝被告人李力华要钱时,李力华才辩解已经将全部钱款交给熊某某了。故此,熊某某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被告人李力华诈骗罪的认定。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力华提出的,其没有用办工作款偿还张某某7万元、案发前已返还王某某9万元的辩解,与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相矛盾,且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周某、胡某某等人返还被害人的钱款,应从被告人李力华的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因该钱款并非是被告人李力华返还的,故不应扣除。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力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5)第十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力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57.7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始至2028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357.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秀梅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