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343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相争,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某局司机,住宁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相争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传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相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2月间,被告人孙相争谎称搞工程需要购买工程设备,在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的信任后,先后从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孙相争谎称能够以便宜的价格帮助被害人狄某某买到松原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处理的车辆,在骗取被害人狄某某的信任后,先后两次从被害人狄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合计22 000元。
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孙相争谎称在宁江区江北买房子需要借款,在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万元。
2013年1月8日,被告人孙相争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凌某某将其家违章建筑录到松原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航拍图上并录入计算机,在骗取被害人凌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好处费为由,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凌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合计13 000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孙相争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唐某某、金某某找人解决其家房屋返潮问题,在骗取被害人唐某某、金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好处费为由,从被害人唐某某夫妇处骗得人民币5 000元。随后又以购买房屋需要定金为由,再次在被害人唐某某夫妇处骗得人民币4 000元后逃匿。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相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相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诈骗凌某某13 000元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其他诈骗的犯罪事实存在。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相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在松原市建设局上班,我是司机,没有编制。2012年冬天的时候,我去张某某家跟她说我要搞工程,向她借五万元钱,张某某说给我凑凑,然后当天晚上的时候我去张某某家拿的五万块钱。我当时给张某某出的五万块钱欠条,欠条上写的还款期限好像是半年,一分五的利息。过了一段时间我又找张某某说我搞工程钱不够了,又向张某某借了五万块钱,第二次是在伯都纳附近的一个银行取的钱,之后也是在张某某家写的欠条,还款期限是一年,一分五的利息。后来第一个欠条的还款日期到了,张某某打电话跟我要钱,我说你先等两天,我跟别人借点就把你的钱还上。后来她一直给我打电话让我还钱。因为我还欠别人钱,没钱还,所以我手机把换号了,张某某就联系不上我了。第二次在张某某处借款的时候,我当时拿了薛某的房照做的抵押。大约一年之前,我找薛某借的,我跟薛某说我要找张某某借点钱,拿你的房照做个抵押,之后薛某就把房照给我拿来了,我就在第二次找张某某借钱的时候把房照抵押给了张某某。欠据上薛某的签名是薛某本人签字的,我不记得薛某签字的时候还有谁在场。我叔辈弟弟孙某甲在大庆承包盖楼,跟张某某借的这十万块钱全部都投资到我弟弟孙某甲的工程里了,然后算我入股。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分四、五次把这十万元钱投给了孙某甲,我都是现金给孙某甲本人的。孙某甲没给我出过收据或者其他证明我投资的票据,没有其他人知道我把十万元钱投资给了孙某甲。我不知道具体在什么位置盖的楼,也不知道盖的是什么楼,没盖的时候我去过两次现场,之后我再就没去过,现在我也找不到这个盖楼的地方了。这个工程是我和我弟弟孙某甲一起搞的,我借来的这十万元花在工程里面孙某甲知道。我和孙某甲一起到大庆那边买的工程需要的搅拌机之类的设备,但是具体在大庆的什么地方买的我都不记得了,是孙某甲领我去买的,买设备一共花了十多万元,这些钱是我出的。就孙某甲知道我把借来的这十万元投入到大庆搞的工程中了。我跟张某某借钱时没说过在四中附近盖楼,我不记得我是否跟张某某说过购买吊车的事情了。我现在有还款的能力,我家新区街西12条的房子马上就占了,占完房子给我钱,我就能把张某某的钱还上。房子不是我的名字,是我前妻的名字,我前妻说房子占了之后替我还钱。我名下没有财产了。
我有一个房子动迁了,给了我四十万元,都被我赌博输了。我在亲戚和朋友那借了现金大约能有三、四十万,这些钱有的我写了欠条、有的没有写欠条,借来的钱我一部分还赌债,一部分被我输了。另外我在赌局上还欠了二三十万元。我玩推扑克,钱输给谁我不知道,我叫不上来名字,都是一起赌博的人。我是大约是两三年前参与赌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不记得了。
大约是2013年12月份,我听我们单位于某某说我们单位的一台旧的捷达车要卖,我就找李某某跟他说我能低价买到,之后李某某帮我联系的狄某某,我告诉狄某某需要二万二千元钱,狄某某说要买。之后狄某某分两次把这二万二千元钱给了我,第一次给了我一万元,第二次了我一万二千元,具体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给我的记不清了。我收到钱后,告诉狄某某元旦左右能把车买出来给他。但是后来我听单位同事(具体是谁我不记得了)说这台车不卖了。这台车是白色的捷达车,车号我不记得了,之前是我同事于某某开着了。狄某某给我的二万二千元具体干什么花了我也不记得了。我有能力买到这台车,但是没买成,怎么办的这件事情我不记得了。
我在李某某那借了四万元现金,出了四万六千元的欠条,借来的钱我还债了,具体还谁我记不清了。
我从唐某某手里拿过几千元钱,具体多少我不记得了,我记不清是什么时候从唐某某手里拿的钱,因为什么拿的钱我也记不清了。我不记得唐某某是否找我办过事,我拿来的钱干什么花了我不记得了。我不记得我是否托关系帮唐某某办过事。
我和凌某某是邻居,我不记得我2013年是否从凌某某手中拿过钱,也不记得他是否找过我办过事。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10号前后,我邻居孙相争到我家跟我说在江北四中那里搞了一个工程,盖两栋楼,手里钱不够用,想到我这借五万元钱,一分五的利息。孙相争是我的邻居,在松原市建设局上班,我挺相信他,就答应他了。2012年10月15日,孙相争来我家拿去了五万元钱,并给我出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了借钱和还钱的期限,还有利息。2012年12月3日孙相争又到我家说他要到哈尔滨购买塔吊,差五万元钱,让我再给他张罗五万元钱,我当时手里没有钱,就向我姐张某甲借了五万元钱。2012年12月4日,在我家里我和我姐张某甲把五万元钱借给了孙相争,当时孙相争给我们出了一张借据,上面写了借款数额、借款和还款日期、利息等,还有孙相争和我们的签字。而且孙相争拿了薛某的房照给我做的抵押。就这样前后我一共借给孙相争十万元钱。到了还款日期2013年4月20日,我找孙相争让他还钱,开始孙相争还跟我见面,也接电话,但就是不给我钱,往后拖还钱的日期,后来我再打电话就不接了,我也找不到他了。后来我就拿着薛某的房产证找薛某去了,薛某说这个房产证确实是他的,但是也是被孙相争骗去的,他根本就不知道抵押借款的事情,也没签过同意抵押的字。2013年4月到还款日期时,我找孙相争还钱,孙相争一直拖着不还,我就有点怀疑他了,我就让他带我到他的工地看看,孙相争说他在四中那里没有工程,工程在白城呢,我让他带我到白城的工地看看,孙相争不带我去。借给孙相争的钱都是我在亲戚家借来的,我在我姐张某甲那里借了五万元,在我姐张淑丽那里借了两万元,在我姐夫蒙玉平那里借了三万元,一共是十万元钱。
3、被害人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7日左右,孙相争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单位的车要卖,他能找人少花点钱买到他们单位的一台捷达车,说先交一万元定钱就行,一共花两万元就差不多,我相信孙相争了。2013年12月17日我和孙相争去松原市建设局附近的一个小区里面看的车,是白色的捷达前卫,我们俩看完车后我就在松原市建设局门口把一万元的定钱给了孙相争,孙相争说他去建设局把这一万元的定钱交上。12月23、24号孙相争给我打电话说车的事定下来了,我再给他拿一万二千元就行了,我就让孙相争下午来我家拿钱,到了下午1点多钟我在我家楼下把一万二千元给了孙相争,孙相争说元旦前后咱们看到的那台白色捷达前卫车就能给你过户了,我就让孙相争先给我写一个欠条(我当时就害怕他办事不准,让他给我写的欠条),然后孙相争就给我写了一个欠我二万二千元钱的欠条,条上写着2014年1月5日把钱还我,一直到现在我打电话他不接电话,我就找不到孙相争了,车我也没有买到手,钱也不还我了。2014年1月下旬,我找开这台车的司机打听,这台车是建设局使用的车,车籍落在一个房地产公司的名下,车的所有人不是建设局。单位有好几台车是准备卖,这台车没听说要卖,但是具体如何处理没定,不可能卖给个人。孙相争说他们单位将这台车交给他们队长王某某处理了,王某某已经答应这台车卖给他了。我给孙相争拿钱买车的事我小连桥李某某知道,我后来给孙相争的一万二千元是李某某借给我的,我找孙相争买车的事和李某某说了。我听建设局的一个叫于某某的人说孙相争在外面欠了很多赌债,总有人来单位找孙相争要钱,孙相争平时经常赌博。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 2012年10月左右,孙相争跟我说要在江北买一处房子,需要用点钱,问我有没有,后来我同意借给他四万元。2012年12月10日,我到我姨夫李某甲家跟李某甲说我一个朋友孙相争要用四万元钱,月利一分二厘五,一年给六千元利息,李某甲同意了给我拿四万元,我和付景龙开车到新区街找到孙相争,在车上我把钱给了他,当时孙相争给我出了一张欠据。这张借据的内容是孙相争说的,我写的字,孙相争在欠款人处签的名字,我在担保人处签的我的名字,收款人李某甲的名字是我签的。到还款日期后,我多次找孙相争要钱,就打通一次孙相争的电话,孙相争说先给我一半,再以后打电话就打不通了,也见不到他的人。我不知道孙相争是否用向我借的钱在江北买房子。我当时认为孙相争具有还款能力才借钱给他的,他当时在城建上班,在新区还有房子。我是在给孙相争四万元到期之后才听说孙相争在外面赌博,孙相争在外面欠了一百多万元的赌债。
5、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我和我丈夫一起到市建设局办事,我家的楼房屋里返潮都长毛了,找物业和开发商都没给解决,之后我去建设局质检站反应这个情况,到建设局就碰到了孙相争。后来孙相争主动给我丈夫打电话帮我们找找人整整,问他得多少钱,他说得五千元钱,之后三五天给答复,过了一会儿他就来我家食杂店取走了五千元钱。第三天下午孙相争给我丈夫打电话说着急买房子交定金向我丈夫借四千元钱,之后我丈夫在外面借了二千元,在家凑了二千元交给了孙相争。孙相争拿钱都没有欠条。开始的时候能联系上孙相争,我丈夫给他打电话说要不能办就把钱拿回来,孙相争说行,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了。孙相争拿钱后也没给答复也没给办事。
6、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我在松原市建设局碰到孙相争,孙相争问我干啥来了,我说丽江尚都的回迁楼长毛了,漏水,物业和开发商都说给修,一直没修。孙相争说我能给你找人(但没说找谁),你拿五千元钱我给安排,三五天能有信。第二天孙相争来我家拿走五千元钱。又过了两天孙相争给我打电话说借四千元钱,要买违建的房子,急着交定钱,又去我家拿了四千元钱。后来我给他打电话一直没人接,孙相争后来接电话说我给你张罗钱去,孙相争拿钱没给我出欠条,但我媳妇有孙相争拿钱时候的录像。因为我母亲有病了,我媳妇现在在照顾我母亲实在是走不开。我们第一次说孙相争拿钱的时候有录音录像,这个录像当时是我妻子用我家的一个破手机录下来的,现在这个手机找不到了,不知道哪去了,所以我们提供不了这个录像证据了。
7、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8日孙相争去我家找我,和我说新区幸福路的房子马上要开发了,你把你空着的地方棚建起来,我把你家后棚建的违章建筑录到航拍图上,之后录到微机里,你家的棚子将来动迁的时候可以多得一些动迁费,我可以帮你办这件事,但是需要五千元好处费,我当时同意了,在我家给孙相争拿的五千元现金。过了几天孙相争又找到我,说这钱的费用不够,再拿八千元钱,我在我家又给孙相争拿了八千元现金。2013年10月份,我打听了不少人,违章建筑录不到微机里去,我才知道我被骗了,我找孙相争要钱,孙相争电话号换了,我联系不上他了。孙相争拿钱没给我出欠条,给孙相争钱的时候我媳妇在场。我棚建的违章建筑在幸福路我自己家的房子,有房照110平方米,后来棚建的有80多平。孙相争是我邻居,我俩认识十多年了,他是建设局的司机,他说能办这事我就相信了,他没说找谁办。
8、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和张某某是夫妻关系。2012年10月15日,孙相争给张某某打电话说他们单位松原市建设局局长包给他点活,让他对两栋楼进行维修,他现在手里没钱,需要垫付工程款,想在张某某这借点钱,张某某给他拿了五万块钱,月利是一分五,当时还找了尹红当中间人签的字。这笔钱当时约定是半年之后还款。2012年12月4日,孙相争又找张某某说工地需要买吊车没钱,想让张某某再给他拿五万块钱,月利一分五,还款期限是一年。当时孙相争拿了一个房照原件,房主是崔某某,现在房屋所有人是薛某。当时说薛某同意把这个房子抵押给张某某,张某某同意了。张某某找到了她姐姐张某甲,张某甲拿了五万块钱到我家,孙相争在我家给张某甲出了一份欠据,内容是孙相争欠张某甲五万块钱,月利一分五,到期不还用薛某家房子相抵。张某甲和孙相争签的字,张某某在中间人签的字,孙相争说找薛某在中间人处签字,孙相争就拿着欠据走了,过了一会孙相争把这张欠据拿回来,中间人处有了薛某签字并按得手印,之后张某甲把五万块钱现金交给的孙相争。孙相争第一次借钱说是维修工程,具体在哪干活,干啥活我不知道,孙相争也没有说。第二次孙相争说用钱买吊车,我们也不知道孙相争到底买没买吊车。我们在签欠据时始终没有见到薛某本人,孙相争说薛某当时有事走了来不了。欠据上中间人处的签字我不知道是不是薛某本人签的,因为当时这张欠据被孙相争拿走后回来的时候,上面中间人处就有薛某的签字和手印了。后期我们找孙相争要钱的时候联系不上孙相争了,我们就给薛某打的电话,问薛某当时把房照抵押给我们时咋回事,薛某说当时是他给孙相争拿了三千块钱,让孙相争帮着给房照过户,孙相争在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照抵押给我们了,孙相争拿了薛某给他办事的钱,事也没给薛某办,钱返还给薛某没有我们不知道。薛某说孙相争根本没有拿过欠据让他签字。到了还款日期2013年4月20日,我媳妇找孙相争让他还钱,孙相争还跟我媳妇见面,也接电话,但就是不给我钱,往后拖还钱的日期,后来我媳妇再打电话就不接了,我媳妇也找不到他了。
9、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孙相争我们是邻居。我家的房照是崔成海的名字,我在10多年前买崔某某的房子。2012年的时候我找孙相争让他帮忙过户,把房照交给了孙相争。在这一年左右的时间里我多次催要我的房照,孙相争始终说在办着,这期间孙相争向我要三千元钱说办事,现在也没办成房照也没过户,后来孙相争把三千元钱给我了,房照一直没拿回来。2014年1月的时候张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说房照给孙相争抵押了,孙相争在她那拿了十万元钱,我才知道孙相争将我家的房照抵押了,之后我找孙相争,他告诉我说没事,你就实话实说就行。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欠据上面薛某的字不是我签的,是谁签的我不知道。孙相争没和我说过用我家的房照做抵押,我不可能同意他拿我家房照做抵押。孙相争2011年前后开始参与赌博,玩了一年左右,钱都输了,前几天孙相争和我说现在还欠外债八十多万元。
10、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我妹妹。2012年12月4日我在张某某家,来了一个男的向张某某借钱,过了一会张某某找我说有没有五万块钱,她要借给来的这个男的,我问她这个男的叫啥是干啥的?张某某说这个男的叫孙相争,是搞工程的,我问她借给他钱准不准成,张某某说准成,还说孙相争在建设局上班,还自己搞工程。我说那也得要点当抵押的东西啊,要不把孙相争家房照抵押吧,张某某说他家房子太小,拿别人房照当抵押,我说那也行,之后孙相争开车拉着我和张某某去伯度纳大街的邮政储蓄取的五万块钱,然后我们又回到张某某家写的欠据,欠据内容是孙相争欠张某甲五万块钱,月利一分五,到期不还用薛某家房子相抵。然后我和孙相争签的字,中间人是张某某,我提出来让抵押的房照的房主薛某在中间人处签字,然后孙相争就拿着欠据开车出去了,过了一会孙相争拿着欠据开车回来把欠据给我妹妹张某某了,我看中间人处有薛某的签字还有手印,还有薛某的房照也拿来了,我就把取出来的五万块钱给孙相争了。他没和我说过借五万块钱干啥用,当时是我妹妹张某甲说孙相争搞工程用钱,才在我这借的。孙相争当时将房照交给我们时,说薛某本人同意将房子交给我们抵押的。我们在签欠据时始终没有见到薛某本人,孙相争说薛某当时有事走了来不了。欠据上中间人处的签字我不知道是不是薛某本人签的,因为当时这张欠据被孙相争拿走后回来的时候,上面中间人处就有薛某的签字和手印了。借款日期为2012年12月04日至2013年12月04日还款,连本带利一共还齐五万九千块钱。一直到今天也没还钱。我是通过张某某借孙相争的钱,我联系过我妹妹说都到还款日期了孙相争为啥不还钱,张某某说她也借过孙相争五万块钱,还有我的五万块钱,都到还款日期后张某某就联系孙相争还钱,怎么也联系不上,电话都换号了。
11、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小名尹某,2012年10月15日,孙相争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张某某手里拿了五万块钱,当时他们俩商量好了,月利是一分五,他们俩要签协议,让我当中间人,就让我签个字,说以后有啥事也和我没关系,我同意了。我到张某某家,张某某把五万块钱现金给了孙相争,孙相争给张某某写了一个五万块钱的借据(我到张某某家的时候,双方已经将欠据内容写好了,不知道谁写的),当时内容我没有细看,我在中间人处签了尹某,之后我就走了。他们双方都没有和我说孙相争借钱干什么用。
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我老姨。2012年12月4日我去张某某家溜达,正好赶上孙相争去张某某家借钱。孙相争说干工程、缺钱(我不记得他具体说什么了)。后来我老姨在我四姨张某甲手里拿了五万元,借给了孙相争。当时借钱的时候张某某说让孙相争拿点东西做抵押,孙相争就说要拿薛某家房照做抵押。后来孙相争就把薛某家房照拿来抵押给我老姨了。之后在我老姨家签了借条、金额等,张某某让薛某签字,薛某当时不在现场,孙相争说薛某非常忙,来不了。之后孙相争把写好的借条拿走了说是去找薛某签字,不一会就把写有薛某名字的借条拿回来了,孙相争说薛某本人签完字了。我、张某某、张某甲跟着孙相争一起到了伯都讷附近的一个银行,张某甲在银行取五万元钱给了孙相争。
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市建设局城建监察支队物业大队队长,孙相争是我单位司机,但没编制,开面包车。我单位的这台车籍不是我们单位的,但这台车始终由我们单位的支队长开着,2013年10月份左右交给我们单位的于某某驾驶。这台车不可能卖,要卖只能是单位统一拍卖,不会领导说卖给某个就卖给某个人。这台车单位经费紧张要卖车,后期领导又说手续繁琐不卖了,孙相争没有能力将这台车从单位买出来。单位不可能将这台车处理权交给我,这台车单位打算如何处理我都不知道。孙相争在2012年的时候在外地要干点工程,后期干没干我不知道,去哪干、跟谁敢我都不知道。
14、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孙相争和我是同事关系,我是松原市建设局监察支队司机,我开的是捷达车,这台车我们准备要卖,已经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已经明确了要统一走拍卖程序,不可能单卖一台车。孙相争问过我这台车是否要卖,我告诉他是要卖,不可能由本单位去卖,也不可能让你个人卖,必须由市建设局统一拍卖。孙相争不可能有能力将车买走。前一段时间有一个姓狄的来我单位问我开的这台车是否要卖,我说这台车谁也没权力卖,姓狄的说他给了孙相争二万二千元钱,孙相争能把这台车买出来。孙相争很少去单位,不可能找别人买车。孙相争平时经常赌博,我们单位的很多人都知道他输了大约有几十万元钱,总有人来我单位找他要钱,他的工资都已经被法院判决由别人领。他输的钱都是亲属朋友借来的,有一个平房动迁补偿钱也输了,2012年开始不经常来上班,就开始赌博了,一年多就输了一百万元左右。在我们单位内部有几个同事拿了大约有七万元钱,都说搞工程用了,这些钱也都没还,他根本没能力偿还了。
15、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某是同事,我认识孙相争。2012年12月,我同事李某某找我让我跟他去一趟松原,说“孙相争着急用钱,管我借四万元,我在我姨夫李某甲手里拿了钱,你跟我给孙相争送去”。当时是李某某开自己的轿车,我们到了松原之后李某某给孙相争打电话,让孙相争来取钱,孙相争来了之后,在李某某的车里李某某把四万元钱给了孙相争,之后孙相争给李某某出了一张借条。拿完钱孙相争就走了。我没看借条的内容。孙相争当时说要买房子用,但具体这四万元钱干啥用了我也不清楚。
1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左右的时候,李某某来我家说他朋友孙相争要借四万元钱,用一年的时间,利息加本金到2013年12月还我四万六千元,我就把我卖花生的四万元钱借给李某某了,我跟李某某说让孙相争给我出借据,现在借据在我手中。到还款日期后,孙相争没有把钱和利息还给我。我给李某某打过几次电话,让他催催孙相争还钱,李某某说给孙相争打过几次电话,就接通一次,孙相争说先还一半的钱,之后李某某再打孙相争的电话就不接了,再以后就联系不上了。李某某去我家借钱的时候没说孙相争借钱干啥,就说要用4万元钱,我就给拿了。
17、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凌某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1月某日,孙相争去我家找我丈夫凌某某说新区幸福路的房子马上就要动迁了,你把你家空着的地方棚建起来,我把你家后来棚建的违章建筑航拍图录到微机里,动迁的时候就可以按照有房照的房子多得一些动迁费,他能办这事,但得五千元好处费,我丈夫同意后给他五千元钱。我丈夫找人把空着的地方棚建起来了,过几天孙相争又来我家找我丈夫说“这钱的费用不够,再拿八千元钱”,我丈夫在家又给孙相争拿了八千元。过了三四天我丈夫就给孙相争打电话,一直都是关机状态。孙相争说这钱是找别人办事,是好处费,拿钱的时候没有欠条。当时孙相争在建设局上班,我们就相信他了,我不知道他有没有这个能力。孙相争后来也没给我们办事,后来我丈夫打听了,这事情根本就办不了,孙相争当时没说找谁办,也没说将我家的违章建筑录到哪个部门的微机里。
18、证人檀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松原市规划局测绘管理科科长,松原市市区建筑的航拍图归我们科管理,保存在我单位的电脑里。现在松原市市区建筑的航拍图是1994年版和2006年版的,松原市新区街2013年棚户区改造后盖的房子不可能入到图上,这个图是保密文件,一般人想看到不可能,更别说把后盖的房子添到我们单位管理的原图上。松原市航拍图我们有专人管理,如果想看需要我们主管领导签字和我的签字。
1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孙相争是我前夫,我俩2012年9月12日协议离婚了。我俩协议孩子归我,位于松原市新区九条和十二条的房产、7亩6分土地,一台现代轿车全部归我,债务归孙相争。我和他离婚之前,听孙相争说他跟四叔家孩子孙某甲要在大庆市干个工程,后来他说和四叔闹翻了,工程也就没干成,我没听他说过在松原市四中是否干过工程。我知道他在张某某那借了十万元,在李某某那也借了钱,具体数额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他借的钱都干什么用了,反正都没有用在家里。2012年的时候孙相争连工资都不往家里交了,在外面也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孙相争参与赌博,有人到我家里找孙相争要钱,但是没说是怎么欠的钱,后来我问孙相争的朋友,才知道孙相争在外面赌博欠了挺多的钱。我是2012年年底的时候才知道他赌博的,他之前是否参与赌博我就不清楚了。他具体输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俩没离婚的时候他把家里的十多万元都输了。后来离婚后我看他挺可怜的,就把新区九条的房子和现代轿车给他了,他把房子和车都卖了,房子卖了二十一万,车顶账五万元,他说这钱还账了。我不知道孙某甲住在什么地方,我联系不上他。
20、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证人孙某甲,崔某某经工作暂未找到。
21、提取笔录证实,新区派出所工作人员2014年1月21日在张某某处提取欠据(内容为孙相争给张某某出具的欠据一份,孙相争给张某甲出具的欠据一份)复印件二份;2014年1月31日在狄某某处提取欠条复印件一份;2014年1月31日在李某某处提取欠据复印件一份;2014年1月31日在李某某处提取欠据复印件一份。
22、欠据证实,甲方借款人为张某甲、乙方欠款人为孙相争,中间人为薛某,时间为2012年12月4日的欠据,内容为:孙相争欠张某甲人民币50 000元,月利一分五厘,于2012年12月4日-2013年12月4日,连本带利全部还清,本金5万元整,利息9 000元,合计59 000元。期间用薛某房照做抵押,到期不还用薛某家房子相抵;欠款人为孙相争、收款人为张某某、中间人为尹某,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的欠据。内容为:孙相争欠张某某人民币5万元整,月息一分五厘。2012年10月15日开始,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到期,连本和利一齐还齐;孙相争向狄某某借22 000元用于购车2014.1.5日还;人民币46 000元整,生活用款、2013年12月10日还清,欠款人孙相争,担保人李某某、收款人李某甲。2012年12月10日立。
23、房照证实,被告人抵押给被害人张某某房照为:吉房权证松字第SB006050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崔某某,建筑面积为83.39平方米。
24、孙相争、李某某2012年9月12日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证实,儿子、财产归女方(李某某,债务归男方(孙相争)。
25、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31日,新区派出所工作人员接到张某某举报在孙相争家中将其抓获。
26、提取笔录及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证实,2014年3月3日,宁江公安一分局审核大队工作人员在受害人张某某处依法提取到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27、户籍材料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孙相争基本身份信息情况,无前科劣迹。
关于被告人孙相争提出的诈骗凌某某13 000元的犯罪事实不存在的辩解,经查,此起事实有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和证人方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孙相争拒不供认,属认罪态度不好,故被告人孙相争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相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产,作案5起,赃款合计人民币184 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孙相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相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1日始至2020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184 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庆德
审 判 员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