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宁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航(又名李俊德),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宁江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百灵,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航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航及其辩护人汪百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李航谎称其为松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部主任,以能够为张某某联系其所在公司项目中的松原市大酒店空调排烟工程为由,骗取了张某某的信任。而后被告人李航在松原市火车站附近委托他人(自然情况不清)伪造了松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后以松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所经营的公司签订了松原市大酒店空调排烟施工合同书,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发后,赃款人民币4.4万元及由赃款所购得的一部尼桑轿车及住房一处被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航应构成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以虚构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李航冒用松原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和风险违约金立项证明,收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所以,被告人李航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2、被告人李航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构成坦白,应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航积极退还了部分赃款并配合办案单位追缴赃物,没有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且其是为了治病急需用钱才产生诈骗的想法,现在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很后悔。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航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航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付某某、范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韩某某、张某乙的证言,松原市大酒店空调排烟施工合同、风险违约金立项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博翔地产员工离职申请单、博翔地产员工离职薪金结算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松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李航的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航应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航隐瞒其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辞职的情况,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谎称自己能够联系到松原市大酒店的空调排烟工程,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松原市大酒店空调排烟施工合同书,足以证实其在签订合同之前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所签订的合同,仅是其实施诈骗行为的一种手段,该合同因具有欺诈性而无效,且被告人李航非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财产权利而非市场经济秩序。故此,被告人李航之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款赃物被收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两点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668 000 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东立
审判员 李秀梅
审判员 刘卫东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