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26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继凤,女,1955年3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钢化委14组,现住德惠市东三道街彩印厂家属楼。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凤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鲁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赵金兰因病死亡,被告人张继凤(系赵金兰之女)未及时向德惠市社会保险局报告,且于2013年、2014年先后两次找到其姑姑张桂兰代替其母亲按指纹,以继续领取赵金兰养老保险金至2015年10月。此间骗取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38634.36元。案发后,赃款已经全部返还德惠市社会保险局。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证人张桂芝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张继凤的供述与辩解,德惠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会审批表、一次性待遇处理情况说明、指纹等文件,赵金兰火化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现金交款单、账户交易明细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继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社保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继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赵金兰因病死亡,被告人张继凤(系赵金兰之女)未及时到德惠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相关手续,且于2013年、2014年先后两次找到其姑姑张桂兰代替其母亲按指纹,以继续领取赵金兰养老保险金。2012年1月份至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张继凤共骗取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38634.36元。案发后,赃款已经全部返还德惠市社会保险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证人张桂芝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张继凤的供述与辩解,德惠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会审批表、一次性待遇处理情况说明、指纹等文件,赵金兰火化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现金交款单、账户交易明细等。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继凤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被告人张继凤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返还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继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人民陪审员 贺 迪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