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7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6)吉0621刑更1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梁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4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6)吉062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2016年4月26日,本案经本院进行公开宣判,本院于宣判当日向抚松县公安局发出逮捕决定书,抚松县公安局当日将梁某某送至抚松县看守所进行投改,抚松县看守所于2016年4月26日以罪犯梁某某患有高血压三级为由拒绝接收。
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委托吉林三源司法鉴定所依法对罪犯梁某某所患疾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某某临床诊断:高血压三级(极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2型糖尿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经查:罪犯梁某某确系因患有高血压病三级、2型糖尿病等疾病,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予以监外执行)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