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1刑初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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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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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
年 月 日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虎,男,1986年1l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虎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5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青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金虎谎称自己在广州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以高利息还款为由,从被害人李永日处先后十次骗走人民币520000元,用于还个人借款或个人花销。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14日期间,以还利息为由,分33次向被害人李永日汇过130750元。被告人金虎共骗取被害人李永日389250元。
2015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金虎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纵横缤城Y4栋304房内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永安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5年11月29日解回延吉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虎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虎的供述,被害人李永日的陈述,证人金成刚、尹英一、金云龙、白恩赫、李雄男、李兴烨、金龙、姜松哲、朴永植、赵大杰、朴哲、全政武、金星、崔林、朴太峰、金熙华、许君虎等人的证言,广州市东贤爱贸易有限公司商事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办案说明,辨认笔录,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虎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李永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许英美
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
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
二〇一六年 七月 四日
书 记 员 郑瑾玉